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11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丁厚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467 號),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丁厚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之人,欲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之理由,由法院就聲請人所敘明之理由,依具體個案審酌裁定許可與否。又法院對於上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 點第3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丁厚維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惟其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僅記載「恐他日有聲請更正該日庭期筆錄之必要、他案訴訟後援引本件相關書證所需,及欲用以保障聲請人法律上利益」等語,而未針對本案或已繫屬於其他檢調機關或法院之他案,敘明其主張或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本院尚無從就個案具體審酌,是以,爰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 條第3 項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昌榮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