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11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丁厚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467 號),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丁厚維為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467號詐欺案件之被告,因恐他日有聲請更正該日庭期筆錄之必要、他案訴訟援引本件相關書證所需,及欲用以保障聲請人法律上利益等事由,爰請求交付前開案件之民國107 年10月
3 日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以主張或維護聲請人關於該當案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為限,且聲請人須釋明該事由與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內容之關連性,由法院依個案審酌有無交付之必要性,而非一經聲請,法院即應一概照准,以免失諸浮濫。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丁厚維雖係當事人,然其聲請交付本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467 號案件之107 年10月3 日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筆錄有何缺失、遺漏或記載不實、訴訟程序違法等情,或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與本案有關之法律上利益必要性。嗣經本院於107 年11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之具體理由後,聲請人僅重申為「他案訴訟所需」,及恐「他日有聲請更正筆錄之需要」云云,是聲請人上開補正仍未提出聲請交付該次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之具體理由,亦未釋明該次筆錄之記載有何錯誤或漏載之情事,而有應予核對更正之必要,復未針對本案或已繫屬於其他檢調機關或法院之他案,敘明其主張或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是本院既已定期間命補正,聲請人仍未於期間內補正具體理由,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昌榮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