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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聲字第 31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19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趙榮華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案件(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926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趙榮華於民國103 年遭限制出境,現因業務工作需要出國辦理股東名冊及投資相關業務,需被告本人親自到場簽署,被告擬定於107 年10月22日出國至印尼雅加達,同年月27日回國,懇請准許被告於上揭期間暫准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經查,被告於107 年10月16日向原審遞狀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因本案業於107 年10月1 日繫屬於本院,原審法院於107年10月25日將被告之聲請狀及附件函送本院處理,本院於同年月26日(星期五)始收受本件聲請,經以電話聯繫,迄同年月29日仍無法聯繫上被告,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是本件迄今已逾被告預計出國及返臺日期,且本院並未對被告爲限制出境之諭知,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亦尚待本院審理調查決定,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張育彰法 官 廖紋妤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俊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