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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聲字第 32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0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許萬順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裁定如下:

主 文許萬順犯指揮犯罪組織罪所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許萬順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84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經依法執行有期徒刑,於民國106年4月17日假釋付保護管束,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6年度執護字第295號於107年8月31日執行完畢。查受處分人犯罪時間為94年至95年間,犯罪後、刑罰執行前已在龍潭食品公司及合將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員,任職期間善盡職責,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該公司仍繼續僱用受處分人至今,有董事長許家彬、總經理陳連成陳報信函可憑。受處分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均能遵守保護管束規定按時報到、態度良好,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7月26日新北檢兆自106執護295字第40612號函可證。顯示受處分人確有悔改之心且工作正常、穩定,依法聲請裁定免其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為聲請正當,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項、刑法第9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楚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