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人 鍾英裕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免除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1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英裕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鍾英裕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00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嗣受處分人已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必要。爰檢具事證,聲請免除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民國107年9月27日泰訓所輔字第10711003250號函暨所檢附之指揮書、原判決書、受處分人成績紀錄計分總表及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等資料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黎惠萍法 官 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子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