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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聲字第 33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59號聲 請 人 陳榮海即 被 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原上訴字第74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確定判決,聲請回復原狀併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回復原狀之聲請及上訴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即被告陳榮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第二審判決(105年度原上訴字第74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794、11795、11796、11797號、105 年度偵字第1210號),提起上訴;又最高法院於107 年10月24日判決、聲請人於107年11月6日收受判決。㈡本案前經最高法院10

7 年度台上字第4023號判決以被告上訴逾期為由駁回上訴,認被告之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07 年2月2日起算,而被告係經監所長官提起上訴書狀,至遲應於107年2月12日向監所長官提起上訴雖無誤,然被告係因不明白法律詳細條文,又家境清寒亦無法聘請專業律師,此外被告因年邁而記憶力衰退,且於執行前已因精神狀況不佳而至精神科看診服用穩定精神之藥物,執行期間病情未改善,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上訴期間病情因案情惡化至衛生科看診,由身心科專業醫師診斷後處方。故請鈞院考量被告清寒無力聘請律師、法律知識淺薄,因服用精神疾病之藥物,加上年邁記憶力衰退,致將上訴期限屆滿日誤記為107年2月25日,方於107年2月21日提出上訴狀,實有同情憐憫之處,法外開恩准予回復原狀等語。

二、按非因過失,遲誤上訴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第6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及第69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回復原狀,依法本以當事人非因過失不能遵守期限者為限,所謂非因過失,係指逾期之緣由非可歸責於當事人而言,若其不能遵守期限係由於自誤,即不能謂非過失,有最高法院21年抗字第169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原上字

第74號判決後,囑託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長官於107年2月1 日送達該判決予被告,由被告親自收受,而合法送達,有本院之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影印附本院卷第6 頁),則被告之上訴期間應自送達翌日即107 年2月2日起算,又其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下稱新竹監獄)執行,107年2月14日由借提之臺北分監返還原監,而其提出不服原判決之上訴書狀亦記載居所係在新竹市○○路○段○○○號即新竹監獄所在址,書狀上並蓋有新竹監獄於107年2月21日收受訴訟書狀之戳章,有被告之刑事上訴狀上蓋用之新竹監獄書狀收受章戳記可憑(影印附本院卷第7 頁)。是以,依被告上開自承其係經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則因監所與法院間無須加計在途期間,被告至遲應於107年2月12日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期間末日為同年月11日適為星期日,不計算在內),詎被告遲至同年月21日始向該監所提出上訴狀,顯已逾期。

㈡被告雖稱因法律知識淺薄、家境清寒無法聘用專業律師,故

未能理解法律條文云云,惟被告因另案在監執行,縱對於判決、法律有何不解之處,均非不得經由所在監所之公務員得知裁判要旨及是否得上訴、上訴之期間與方式,並代作上訴書狀而提起上訴(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863號判決意旨同此),且觀之被告前對本案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亦係由其書寫上訴狀而經由所在監所即新竹監獄長官收受而提起上訴,有被告第一審之刑事上訴狀及其上所蓋用新竹監獄書狀收受章戳記可稽(影印附本院卷第14頁),是被告自不能漫詞以法律知識淺薄、未聘用專用律師、不知法律條文,致遲誤上訴期間,而謂非其過失。至被告另指有服用精神疾病藥物,致誤記上訴期限一節,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為釋明,且其所謂誤記上訴期限之詞,仍無非係因被告自身之原因所致而可歸責於其本人,是本件上訴期間並無任何不可抗力因素致被告非因過失而遲誤,被告本件聲請回復原狀尚與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所規定之要件未合。

㈢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回復原狀之聲請為無理由,其上訴亦因逾法定期間而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黃翰義法 官 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