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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聲字第 4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1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永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 年執聲付字第2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永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永寧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6 年4 月12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972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1 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2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蘇揚旭法 官 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于瑛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