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高偲倫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7年度執聲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偲倫犯偽造文書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處分人高偲倫前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105年4月6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8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7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60190964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7年1月6日泰訓所輔字第1071100053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應為第3款,檢察官誤為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本院審酌聲請人所執聲請事由以及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泰源
技能訓練所107年1月26日泰訓所輔字第10711000530號函、法務部107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601909640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執保戊字第29號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301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34號刑事判決、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受處分人最近3個月或6個月之得分表各1份,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 七 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陳勇松法 官 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譽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