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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聲字第 8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9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人 王宗寶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執聲字第3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宗寶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王宗寶(下稱受處分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351 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86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92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4 年11月30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2 年,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以107 年1 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60190960

0 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7 年1 月26日泰訓所輔字第10711000520 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保安處分指揮書各一份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

1 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酌聲請人所執聲請事由以及所檢附之法務部法務部以107 年1 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601909600 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執保公字第257 號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1928號刑事判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7 年1 月26日泰訓所輔字第10711000520 號函、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受處分人最近3 個月或

6 個月之得分表各1 份,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0條第2 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林惠霞法 官 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心琳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