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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重矚上更一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20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瑞山選任辯護人 葉建廷律師

鄧啟宏律師陳佳瑤律師被 告 王保憲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被 告 鄭富禎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謝啟明律師被 告 黃文圳選任辯護人 楊榮宗律師

王奕涵律師被 告 蔡東成選任辯護人 高明哲律師

梁世馨律師被 告 胡憲安

陳子永(原名陳弘哲)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談虎律師

李冠璋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矚訴字第6 號,中華民國103 年2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1677 號、第23148 號、第25572 號、第29333 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壹、程序方面及合先敘明事項:

一、本院審理範圍:㈠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檢察官認被告許瑞山、王

保憲、鄭富禎、胡憲安、陳子永(原名陳弘哲)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以及刑法第270 條、第268 條之公務員包庇賭博罪,被告黃文圳、蔡東成均犯刑法第270 條、第268 條之公務員包庇賭博罪(起訴書第155頁),檢察官復先後以102 年12月20日論告書㈡、103 年1月17日論告書㈦,主張許瑞山、鄭富禎、王保憲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68 條之圖利供給賭場及圖利聚眾賭博罪(原審卷㈧第188 至191 頁);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檢察官認許瑞山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之1 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經原審判決許瑞山上開被訴部分無罪,以及王保憲、鄭富禎、蔡東成、黃文圳、胡憲安、陳子永均無罪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3 年度矚上訴字第2 號(下稱本院前審)就原判決前揭無罪部分均予撤銷,有關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改論處許瑞山、鄭富禎、黃文圳、蔡東成、胡憲安、陳子永均犯公務員包庇圖利聚眾賭博罪,王保憲犯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罪,而分別論罪科刑,並說明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胡憲安、陳子永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部分,以及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被訴刑法第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及圖利聚眾賭博罪部分,均不另為無罪諭知;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則論處許瑞山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之罪刑及沒收。許瑞山、鄭富禎、胡憲安、陳子永、黃文圳、蔡東成、王保憲(以下合稱為許瑞山等7 人)不服本院前審判決,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612 號判決就前揭改判有罪部分均撤銷發回,是以本院審理範圍,即為許瑞山等7 人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㈡部分所載犯行。

㈡許瑞山、鄭富禎、胡憲安、陳子永之辯護人雖均辯稱:許瑞

山、鄭富禎、胡憲安、陳子永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部分,以及許瑞山、鄭富禎被訴涉犯刑法第268 條之圖利供給賭場及圖利聚眾賭博罪部分,均經本院前審以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方式,維持原審之無罪判決,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第1 項所稱「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並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即第二審撤銷第一審所為無罪之判決,改判論被告一部分有罪,一部分因犯罪不能證明,而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或第二審係維持第一審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者,亦屬之,始合於立法旨趣」,最高法院著有106 年度台上字第1008、1158、1772、3464、3622號等判決意旨可供參照。原審判決鄭富禎、胡憲安、陳子永無罪,以及判決許瑞山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一、㈠部分無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雖由本院前審就公務員包庇賭博部分改為有罪之諭知,然就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及刑法第268 條部分,仍維持第一審之認定,於判決理由中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而檢察官並未再提起上訴,且前揭圖利、圖利供給賭場及圖利聚眾賭博部分,顯屬速審法第9 條第1 項所稱「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之情形,當已確定,非屬此次發回更審之審理範圍等語(本院卷㈡第77至79、151 至157 頁,本院卷㈢第92至100 、191 至193 頁)。然按國家之刑罰權係對於每一犯罪事實存在,單一之犯罪事實,實體法上之刑罰權僅有1 個,在訴訟法上亦無從分割。故檢察官以實質上1 罪或裁判上1 罪起訴之案件,法院應將其有關係之部分合一審判,不能予以分割裁判,或僅就其中一部分事實加以審判,而置其他有關係之部分於不論,此即審判不可分原則。法院於審判後,縱當事人僅就該裁判上一罪之部分事實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2 項規定,有關係之其他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上訴審法院不得僅就提起上訴部分之事實加以審判,而置有關係之其他部分於不論,此即上訴不可分原則。從而,檢察官以裁判上1 罪起訴之案件,法院審理結果若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有罪,部分不能證明其犯罪,而於主文諭知有罪部分之判決,另於理由說明其餘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被告雖僅就一部分犯罪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原起訴犯罪事實之全部,上訴審法院自應就其他有關係之部分一併審判,且該有關係之部分,因上訴不可分原則,仍屬尚未確定(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非字第10號、105年度台非字第220 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9 條之立法目的,係因刑事訴訟法已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對於起訴之案件,自訴人對於提起自訴之案件,均應負實質舉證責任,故特別限制檢察官、自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須以嚴格法律審之重大違背法令情形為理由,用以彰顯第三審維護抽象正義之法律審性質,而不再著重於實現個案之真實發現,以俾積極落實控方之實質舉證責任。本院前審判決後,許瑞山等7 人雖均提起上訴,然檢察官並未上訴乙節,業經本院核閱最高法院107 台上字第612 號刑事卷宗確認無誤,故本案與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限制檢察官上訴之情形,顯然無關,辯護人所提之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008、1158、1772、3464、3622號等判決意旨,與本案具體情形並不相同,無從比附援引。況許瑞山等7 人均對本院前審判決上訴第三審,可見其等仍希冀法院能周詳調查證據,妥慎認定事實,是以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胡憲安、陳子永雖然均僅就本院前審判決有罪之公務員包庇賭博、幫助圖利聚眾賭博部分聲明不符,惟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之效力仍及於有關係之其他部分,換言之,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胡憲安、陳子永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 項第4 款圖利,以及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被訴犯刑法第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及圖利聚眾賭博部分,仍屬尚未確定,且經最高法院併予發回,本院自仍應予審究。許瑞山、鄭富禎、胡憲安、陳子永之辯護人辯稱:前揭部分業已確定,並非本院審理範圍乙節,洵屬無據。

㈢至於許瑞山被訴之2 次竊佔犯行,經原審分別判處罪刑,並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檢察官、許瑞山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前審駁回檢察官、許瑞山之上訴,且此部分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經本院前審判決後即告確定。又許瑞山被訴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部分,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前審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檢察官未再上訴,故此部分亦已確定。其餘同案被告黃桂春被訴竊佔,徐明祥、李翠萍被訴圖利聚眾賭博,廖榮洲被訴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等犯行,另已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廖榮洲被訴違背職務行賄部分,亦經判決無罪確定,均非本院審理範圍,併此敘明。

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且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復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以供法院綜合研判形成心證之參考。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著有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可參。許瑞山等7 人既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其等犯罪(詳後述),則許瑞山等7 人雖分別對於部分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本院卷㈠第408 、484 至492 頁,本院卷㈡第50、53、54、100 至107 、183 至185 、197 至

203 、257 至265 、269 、273 至279 頁),許瑞山另爭執許昆瑞、徐明祥、李翠萍等人測謊報告書之證據能力(本院卷㈡第264 、265 頁),本院亦毋庸再就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逐一論敘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檢察官公訴意旨略以:㈠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之公訴意旨:

⒈許瑞山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主任秘

書,鄭富禎係刑事局偵四隊第二組組長,黃文圳係刑事局偵九隊第二組組長,蔡東成係刑事局檢肅科科長,胡憲安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下稱三重分局)偵查隊偵查佐,陳子永係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警員。許瑞山、鄭富禎、黃文圳、蔡東成、胡憲安及陳子永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且有調查犯罪之權限,並以查緝犯罪為主管之業務。

王保憲則為前「壹週刊」記者。

⒉緣徐明祥、李翠萍夫婦自民國101 年1 月間起,承租新北

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下稱○○路房屋),利用地下1 樓作為賭博場所(下稱○○路賭場),招攬不特定多數人在該處以麻將賭博財物,並以白天場一底新臺幣(以下除特別標明幣別者外,均同)600 元、抽頭金每將上限900 元,晚場一底2,000 元、抽頭金每將2,000 元之方式牟利(徐明祥、李翠萍之營利聚眾賭博罪刑均業已判決確定)。101 年3 、4 月間,許瑞山、鄭富禎透過王保憲之引介,認識徐明祥、李翠萍,得知其2 人為○○路賭場負責人。101 年4 月間,李翠萍告知王保憲○○路賭場需要資金挹注,雙方約定每投資100 萬元,不問賭場盈虧如何,每月可得5 萬元之分紅,王保憲遂單獨投資100 萬元,並將上開訊息轉知許瑞山、鄭富禎,許瑞山、鄭富禎因此分別與王保憲基於與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圖自己及他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由許瑞山、鄭富禎各出資200 萬元及100 萬元,均透過王保憲將現金交付予徐明祥、李翠萍,李翠萍則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20紙支票交付王保憲收執,作為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之投資分紅,王保憲復將該些支票分別存入不知情胞妹王凌波開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行第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王凌波帳戶)、王曼波開設之臺灣土地銀行松山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曼波帳戶),待屆期提示兌現後,再由王保憲提領現金,前往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0號「○○○○」咖啡館內交付予鄭富禎,以及前往許瑞山友人張文濱設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7 樓之4「○○○○有限公司」交付許瑞山。而許瑞山、鄭富禎出錢投資○○路賭場後,便積極應允王保憲之邀約,前往賭場露面並參與賭博,使轄區警察不敢前往取締,以此方式包庇○○路賭場順利經營,許瑞山因此獲取不法利益70萬元、鄭富禎獲取不法利益35萬元。因認許瑞山、鄭富禎、王保憲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刑法第270 條、第268 條之公務員包庇賭博罪,以及刑法第268 條之圖利供給賭場、圖利聚眾賭博等罪嫌。⒊蔡東成、黃文圳明知自己身為刑事局高階警官,在法律上

有積極查緝賭博犯行之義務,且出入賭場參與賭博,將使轄區員警有所忌憚,不敢取締,竟於101 年間各自前往○○路賭場參與賭博2 、3 次,違反其等查緝賭場之義務,且以此積極參與之行為,包庇○○路賭場不被查緝。因認蔡東成、黃文圳均涉犯刑法第270 條、第268 條之公務員包庇賭博罪嫌。

⒋胡憲安、陳子永身為三重分局警員,在法律上有積極查緝

賭博之作為義務,且內政部警政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三重分局於101 年1 月至9 月期間,數度規劃、舉辦全國各警察機關「查緝賭博專案行動」,胡憲安、陳子永本應規劃查緝○○路賭場,詎其等因知悉該處有許瑞山等刑事局高階警官出入聚賭,不敢規劃查緝,基於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圖他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胡憲安曾於101 年6 、

7 月間前往○○路賭場賭博5 、6 次,陳子永則於101 年

2 、3 月間至該處賭博2 、3 次,違反其等查緝賭場之義務,以此方法使徐明祥、李翠萍圖得不被查緝之不法利益,每月約10餘萬元。因認胡憲安、陳子永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以及刑法第270 條、第268 條之公務員包庇賭博罪等罪嫌。

㈡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之公訴意旨:

警方於101 年8 月23日凌晨執行同步搜索,在許瑞山位於刑事局之執勤臥房床底下,搜得30萬元現金及美金1 萬元,另在衣櫥上方扣得40萬元現金,且於本案偵辦過程中,發現許瑞山投資200 萬元至○○路賭場,均屬來源不明之財產,且檢察官命許瑞山就上開款項提出說明,其前後說詞反覆不實,更曾要求張文濱向檢察官為不實證述,另與許昆瑞密謀串證,企圖提出不實證據,藉以合理化該些來源不明之款項。

因認許瑞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之1 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 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度台上字第

128 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三、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本院認定無罪之理由:㈠檢察官認許瑞山等7 人涉嫌此部分犯行,無非以許瑞山等7

人之供述、證人即經營○○路賭場之徐明祥、李翠萍、李翠萍胞弟李曉嵐、查獲當日之賭客林雪惠、歐清龍、盧正坤、林進興、林榮源、鄭富禎友人陳光輝及秘密證人A 、B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之證詞,以及卷附如附表二編號1-1 至16-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參字第00000000

000 號及第00000000000 號測謊報告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101 年10月18日北警督字第1012736006號函暨檢附資料、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玉成分行101 年

9 月28日合金玉存字第1010003316號函暨檢附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臺灣土地銀行松山分行102 年3 月22日松存字第1020000737號函暨檢送之王曼波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支票影本,暨扣案之王保憲筆記本等證據,為其論述之依據(起訴書第16至49頁,檢察官補充理由書㈠、㈢、㈣、㈥)。

㈡有關許瑞山等7 人之答辯:

⒈訊據許瑞山坦承:伊擔任刑事局主任秘書期間,曾前往○

○路房屋,亦曾於101 年4 月間,交付200 萬元予王保憲,嗣後2 次取得王保憲交付之現金各5 萬元等情不諱,惟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犯行,辯稱:查緝賭場並非刑事局主任秘書之主管或監督業務,伊只是單純借款

200 萬元予王保憲,與徐明祥、李翠萍經營之賭場無關,依○○路房屋之外觀及內部擺設,伊前往該處亦僅係單純拜訪行程,不可能知悉該處為經營賭博之場所,伊亦確無包庇賭場之行為等語。

⒉訊據鄭富禎坦承:伊擔任刑事局偵四隊組長期間,曾數次

前往○○路賭場賭博財物,並於101 年4 月間某日,交付

100 萬元予王保憲,嗣後2 次取得王保憲交付之現金各5萬元等情不諱,惟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辯稱:伊均係下班後應王保憲之邀約,由王保憲找好特定牌咖,才會前往○○路賭場,打牌時只有1 桌,又將鐵門拉下,足見伊係低調參與賭博,並無藉由刑事局高官之警察身分積極出現賭場、參與賭博,使轄區警員不敢查緝之情形,即無包庇賭場之積極行為甚明;又伊係因王保憲欲投資李翠萍所經營之房地產、銀行二胎事業,始借款100 萬元予王保憲,此為伊與王保憲間之借貸關係,並非投資○○路賭場等語。

⒊訊據蔡東成、黃文圳坦承:其等在任職刑事局檢肅科科長

、偵九隊組長期間,確曾前往○○路房屋等情不諱,惟均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辯稱:其等前往該處並未參與賭博,不知悉徐明祥、李翠萍在該處經營賭場,亦從未有包庇賭博之積極行為等語。

⒋訊據胡憲安、陳子永坦承:其等分別任職三重分局偵查隊

偵查佐、三重派出所警員期間,均曾前往○○路賭場賭博財物等情不諱,惟皆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辯稱:其等係出於個人消遣娛樂之目的,於下班後之閒暇時間前往,除單純打麻將之外,並無任何證據足認有何運用警察職務身分,積極排除外來阻力,使該賭場不易受人察覺及取締之包庇行為;又○○路賭場位在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轄區,均非其等之刑責區轄區,查緝該賭場即非其等2 人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況其等2 人打麻將之行為,與徐明祥、李翠萍夫婦是否獲致利益,難以遽認有何因果關係,足見並無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之行為甚明等語。

⒌訊據王保憲坦承:伊確有交付400 萬元予徐明祥,並收得

如附表一所示之20張支票等情不諱,惟亦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辯稱:該400 萬元係單純借予李翠萍之款項,非為投資○○路賭場,蓋如係投資,當需視盈虧結果才能分紅,李翠萍卻於收受款項後,一次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支票予伊,足見確係借貸所按月支付之固定利息;所謂○○路賭場,係供熟人泡茶、聊天,偶爾玩玩撲克牌、衛生麻將之處所,伊縱使曾邀約警員至該處打麻將,亦不能即逕認定伊有與警員共同圖利或包庇賭場之犯意聯絡;況本案並無任何公務員就徐明祥、李翠萍之經營賭場予以相當之保護,而排除外來阻力,使其不易發覺,或予以積極包庇之行為,伊自無從與公務員共犯包庇賭博罪等語。

㈢有關客觀事實之認定:

⒈許瑞山自99年12月25日起至101 年8 月23日擔任刑事局主

任秘書室主任秘書,鄭富禎自95年6 月30日起至101 年8月23日擔任刑事局偵查第四隊組長,蔡東成自100 年1 月

1 日起至101 年8 月23日擔任刑事局檢肅科科長,黃文圳自95年6 月30日起至101 年8 月23日擔任刑事局偵查第九隊組長,胡憲安自99年12月25日起至102 年1 月17日擔任三重分局偵查隊偵查佐,陳子永則自97年10月8 日起至

102 年1 月7 日任職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警員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102 年10月1 日警署人字第1020145698號函暨所附之人事資料列印報表在卷可稽(原審卷㈢第233 頁及其附件),其等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首堪認定。

⒉徐明祥、李翠萍自101 年1 月間起至同年8 月23日止,承

租○○路房屋,以該處地下室經營○○路賭場,提供賭桌及麻將為賭具,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前來賭博,徐明祥、李翠萍即以白天場一底600 元、抽頭金每將上限900 元,晚場一底2,000 元、抽頭金每將2,000 元之方式牟利,每月獲利約5 萬元之事實,另據徐明祥、李翠萍自白在卷(

101 年度偵字第21677 號《下稱偵查卷》㈠第227 頁,原審卷㈡第155 、164 頁反面,原審卷㈢第74頁正反面、86頁反面至87頁反面,原審卷㈦第90頁反面,本院前審卷㈡第166 頁反面、167 頁,本院前審卷㈣第80、88頁),並據證人即曾前往該處賭博之林雪惠、歐清龍、盧正坤、李曉嵐、林進興、林榮源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原審證述綦詳(100 年度他字第3507號卷《下稱他字卷》㈡第2 、

3 、7 至12、16至18、20、21、25至28、38、39、43至48、52至58、62至64頁,原審卷㈣第117 至134 頁),並有○○路賭場及附近現場照片在卷可稽(偵查卷㈠第54至58、60至62頁),且徐明祥、李翠萍之共同圖利聚眾賭博犯行,復經本院前審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 元折算1 日,並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5萬元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於106 年11月28日判決確定乙節,有徐明祥、李翠萍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復有本院前審判決存卷可按,此部分事實亦堪予認定。

⒊許瑞山曾於101 年4 月間交付200 萬元予王保憲,鄭富禎

亦於101 年4 月27日,向不知情友人陳光輝借得100 萬元後,全數交付王保憲,王保憲另有自己之退休金100 萬元,合計共400 萬元,於101 年4 、5 月間,由王保憲分為

3 次,透過徐明祥轉交予李翠萍,李翠萍則與王保憲約定每100 萬元給付月息5 萬元,因此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20紙交付王保憲,王保憲再將該些支票存入王凌波帳戶、王曼波帳戶,以俾按月屆期提示,復已分別交付許瑞山、鄭富禎2 次現金,每次各5 萬元乙節,另據許瑞山、鄭富禎、王保憲分別自承在卷(他字卷㈡第207 、208 、

212 、213 、218 頁反面、221 、254 、255 、258 、

260 、312 頁反面,317 頁反面、319 頁反面,偵查卷㈠第93、94、221 、245 、260 、266 頁反面,偵查卷㈡第

32、70、140 、152 、161 至163 頁,偵查卷㈢第9 、15、54-2頁,偵查卷㈤第17、18、69、70、80頁,原審卷㈡第3 頁反面、第30頁反面,原審卷㈢第85、123 至125 、

147 頁反面,本院卷㈡第74、237 頁,本院卷㈢第73頁),核與徐明祥、李翠萍、陳光輝證述之情節相互吻合(偵查卷㈡第80、81、115 頁,偵查卷㈢第74頁反面,偵查卷㈣第102 、103 頁,原審卷㈢第75、79、80、88頁),並有李翠萍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總覽暨餘額查詢表、支票存款轉換帳戶暨活期帳戶轉帳服務申請書、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第000-000-0000000-0 號支票存款往來明細資料表、王凌波帳戶支歷史交易明細、附表一編號1 至4 之支票影本4 紙、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玉成分行101 年9 月28日合金玉存字第1010003316號函暨檢送之鄭富禎帳戶往來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松山分行

102 年3 月22日松存字第1020000737號函暨檢送之王曼波帳戶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在卷可稽(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卷《下稱調詢卷》㈠第160 至162 、172、173 、176 至178 、180 、181 頁,偵查卷㈡第166 頁,偵查卷㈢第394 、396 頁,原審卷㈧第24、25頁),上開事實亦堪予認定。

㈣就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

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以及刑法第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圖利聚眾賭博罪部分:

⒈檢察官雖認前揭400 萬元,係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對

於○○路賭場之投資,而以此作為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共同圖利自己及徐明祥、李翠萍,以及與徐明祥、李翠萍共同經營○○路賭場之論述依據。然就交付該400 萬元之原因及其用途,徐明祥、李翠萍、王保憲乃分別證述如下:

①徐明祥於101 年9 月6 日調查局詢問時供陳:「王保憲

、許瑞山、鄭富禎都沒有提供資金給我經營○○路賭場,他們也都沒有乾股。只有之前我太太李翠萍被人家倒會,曾向王保憲借400 萬元,後來李翠萍把錢都拿去還別人,並沒有拿來作為賭場資金」(偵查卷㈠第223 頁);同日檢察官訊問時亦為相同之陳述,否認該筆款項為○○路賭場之投資(偵查卷㈠第228 、229 頁);

101 年9 月12日調查局詢問時供陳:「(王保憲、許瑞山、鄭富禎將資金投入經營○○路賭場情形為何?)他們並沒有將資金投入經營○○路賭場」(偵查卷㈡第77頁反面);再於102 年8 月20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

「(王保憲是否有於101 年初交給你或你太太總共400萬元?)有,那錢是我太太跟他借的」、「(許瑞山有無跟你說要投資你的賭場,要分紅?)沒有,完全沒這回事」、「(許瑞山有無透過王保憲跟你說要投資你的賭場?)沒有」、「(你跟李翠萍有無跟鄭富禎及王保憲等人約定要投資○○○○店地下室的賭場《即○○路賭場》?)沒有」、「(你剛才說你太太有跟王保憲借了400 萬元,有無聽你太太或王保憲說借400 萬的目的為何?)因為我太太作會首,被倒不少會,我太太跟我說她跟王保憲借400 萬,是要來還債務的」等情綦詳(原審卷㈢第75頁正反面、78頁正反面)。

②李翠萍於101 年9 月27日調查局及檢察官詢問時,證稱

:「我是向王保憲借款400 萬元,王保憲共分3 次都是將現金以紙袋包裝後,交給徐明祥拿回○○路的公司」、「(王保憲、許瑞山、鄭富禎投入之資金如何使用?)我用於還債及會錢」等語(偵查卷㈢第74頁反面、79、80頁);101 年11月7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是有跟王保憲借錢,但借來的錢並沒有投資我弟弟(指李曉嵐),且我弟弟也沒有開設公司,如何投資?我是跟王保憲借錢拿去還我的朋友」、「我跟王保憲借錢時我並沒有跟他說錢的用途是要用在還債,實際上我是跟王保憲說這些錢是要投資土地買賣」等語(偵查卷㈤第88、89頁);再於102 年8 月20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

「(你與王保憲有無資金往來?)不是資金,是我向他借貸」、「(你跟王保憲借款的實際原因為何?)拿去還債…」、「(你跟王保憲借款時是怎麼講?)我跟他說要拿去投資」、「(實際上你跟王保憲借錢的原因是要還債,為何你要跟王保憲說是要拿去投資?)因為我本身也有在投資房地產」、「(你之前說你怕他不借給你,所以你才跟他說你要拿這筆錢去投資,講還債的話他可能就覺得你財務困難,可能就不借給你,是否是這個意思?)對」、「(你當時到底如何跟王保憲說?)他沒有問那麼清楚,我就說我要投資房地產」等語明確(原審卷㈢第88頁正反面、101 頁)。

③王保憲於101 年8 月23日、11月7 日調查局及檢察官詢

問時,供陳:伊是要投資李翠萍之房地產生意,所以向許瑞山借款200 萬元、向鄭富禎借100 萬元,連同自己退休金100 萬元,共計交付400 萬元,李翠萍承諾每

100 萬元給予月息5 萬元,這些錢不是投資賭場等語(他字卷㈡第219 頁反面至222 、254 至256 、258 、

262 頁,偵查卷㈤第79、80頁);於101 年9 月6 日、

7 日、14日、19日、25日、27日及101 年10月9 日、17日接受調查局或檢察官詢問時,亦一再明確主張:400萬元交給李翠萍,並不是為了投資○○路賭場等情(偵查卷㈠第219 頁反面、267 頁,偵查卷㈡第118 、190至192 頁,偵查卷㈢第35頁反面、44、45、64、65頁,偵查卷㈣第12、16頁反面、108 頁)。

觀諸徐明祥、李翠萍、王保憲之前揭歷次證詞,可知其等從未提及該400 萬元係為投資○○路賭場而交付,檢察官遽論許瑞山、鄭富禎、王保憲交付前述400 萬元之目的,係為投資○○路賭場,且李翠萍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支票20紙,即為其等投資○○路賭場之每月分紅云云,尚嫌速斷。又李翠萍就其為何係以「投資房地產」為由向王保憲借款,而未如實告知係為「清償欠款」乙節,亦已解釋明確,其說法衡情非無可能,雙方因此約定每100 萬元支付月息5 萬元,由李翠萍預先按月簽發支票交由王保憲收執乙節,復與民間私人借貸之交易習慣相符,並無悖於常情事理而全然不足採信之處,則王保憲辯稱:李翠萍承諾每

100 萬元借款支付月息5 萬元,因為利息不錯,所以伊向許瑞山、鄭富禎各借得200 萬元、100 萬元,連同自己退休金100 萬元,合計400 萬元借予李翠萍乙節(他字卷㈡第220 頁反面、221 、255 頁,偵查卷㈢第64頁反面、65、88、89頁,偵查卷㈤第80頁),洵屬有據,不能將此等有利於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之合理可能逕予排除。

⒉秘密證人A 、B 於有關「該400 萬元是用以投資○○路賭

場」之證詞,顯有瑕疵可指,並非認定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犯圖利罪之適合證據,茲分述如下:

①秘密證人A 、B 於101 年8 月23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

固均證稱:「徐明祥是有跟王保憲借400 萬元來經營賭場,其中有一部分款項是由許瑞山跟鄭富禎所出的,王保憲是知道借給徐明祥的錢是在開設賭場的,許瑞山及鄭富禎也有來過上開賭場,許瑞山甚至有嫌過該賭場的空氣不好,因此許瑞山與鄭富禎也應該知道他們所出的錢是用在經營徐明祥的賭場上面」、「(許瑞山、鄭富禎、王保憲共出資400 萬元借給徐明祥及李翠萍經營○○路賭場,許瑞山等人每個月可以領到多少的分紅?)

1 個月20萬元紅利,徐明祥他們是由李翠萍開票支付給王保憲,再由王保憲兌現後去交給許瑞山及鄭富禎,當初王保憲所借給徐明祥及李翠萍經營賭場的400 萬元,分成3 筆,第1 筆是101 年4 月15日所交付的100 萬元,每個月要給王保憲利息紅利5 萬元,李翠萍從101 年

5 月15日到10月15日開了6 張支票;第2 筆是101 年5月1 日所交付200 萬元,每個月要給王保憲利息紅利10萬元,李翠萍從101 年6 月1 日到12月1 日開了7 張支票;第3 筆是101 年5 月10日所交付的100 萬元,每個月要給王保憲利息紅利5 萬元,李翠萍從101 年6 月10日到12月10日開了7 張支票」等語(秘密證人卷第4 至

6 頁)。②惟秘密證人A 於101 年8 月28日接受調查局詢問時,改

稱:「○○○○路賭場應該是在今(101 )年年初開始營業,確切營業時間我真的不記得,完全是徐明祥跟李翠萍獨資,但是李翠萍有向王保憲借款400 萬元」、「(王保憲、許瑞山、鄭富禎投入之資金如何使用?)我只知道錢完全由李翠萍在處理,如果徐明祥需要錢會跟李翠萍拿,因李翠萍被人倒會好幾百萬,所以前述款項主要是用在還債,剩餘的部分就是用於經營賭場」(秘密證人卷第12頁正反面);復於101 年9 月12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徐明祥拿到錢後怎麼處理?)他將錢交給李翠萍,因為錢是李翠萍要借的」、「(李翠萍拿到400 萬元怎麼處理?)李翠萍將部分錢拿去還債,因為她被人倒會」等語(秘密證人卷第52、53頁)。秘密證人B 則於101 年8 月30日接受調查局詢問時,供陳:

「(王保憲、許瑞山、鄭富禎投入之資金如何使用?)李翠萍把將近300 萬元拿去還債,剩餘的錢才用來支付○○路房屋之房租及打牌時的水電費用及宵夜費用,另賭客輸錢時若沒有現金支付,李翠萍也會從前述的費用中支付」、「(你前述李翠萍把將近300 多萬元拿去還債,是否包括賭客的賭債?)沒有」等語(秘密證人卷第27頁反面);於101 年9 月11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

「(李翠萍是有缺錢嗎?為何要找王保憲來投資?)因為李翠萍的合會這1 、2 年有被倒會,而且借票給朋友,朋友也沒有兌現,所以李翠萍才會找王保憲來投資」、「因為李翠萍已經長期錢都不夠用,所以常常會跟他人借錢,當時李翠萍是想說這些利息與其給別人賺,不如給王保憲賺。為何利息會那麼高,因為李翠萍去跟別人借錢,或者向當舖借貸,利息也差不多那麼高」(秘密證人卷第46、47頁);再於101 年9 月13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李翠萍開口跟王保憲說她跟外面的人借錢都要5 分利,與其要讓外面人賺利息,不如讓王保憲賺,王保憲就說他要想想看,這件事情李翠萍與王保憲最少談了有3 、4 次,最後王保憲說好,本來要借300 萬元,後來又增加為400 萬元」等情在卷(秘密證人卷第64頁)。綜合上開證據,可見秘密證人A 、B 於101 年

8 月23日檢察官訊問時所稱「400 萬元是投資○○路賭場之款項」乙節,與其等嗣後供陳「係李翠萍為清償其他欠款而借貸」之證詞,迥不相同,與徐明祥、李翠萍、王保憲之前揭歷次證詞亦大相逕庭,難以遽信為真。

③依秘密證人A 、B 於101 年8 月23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

所稱「許瑞山及鄭富禎也有來過上開賭場,許瑞山甚至有嫌過該賭場的空氣不好,因此許瑞山與鄭富禎也應該知道他們所出的錢是用在經營徐明祥的賭場上面」等語,以及秘密證人A 於101 年9 月13日、同年11月6 日先後供陳:「我的意思是說,王保憲有沒有跟許瑞山、鄭富禎講,這要問王保憲,我不清楚,但是理論上,王保憲應該有跟他們講過他們所出的錢是用在徐明祥、李翠萍經營的賭場上面」、「(許瑞山、鄭富禎是否有透過王保憲投資徐明祥開設的麻將賭場?)許瑞山、鄭富禎應該知道他們所出的錢是用在經營徐明祥開設的賭場上面」(秘密證人卷第58、78頁),暨秘密證人B 於101年9 月10日證稱:「(許瑞山、鄭富禎知道嗎?)許瑞山、鄭富禎有去過該賭場,許瑞山還有嫌過該賭場空氣不好,我認為許瑞山、鄭富禎應該知道他們所出的錢是做經營賭場之用」(秘密證人卷第36頁)等情節以觀,益徵秘密證人A 、B 係以許瑞山、鄭富禎均曾前往○○路賭場之客觀事實,即率爾推論許瑞山、鄭富禎「應該知道」款項係用於投資○○路賭場,此核屬未以實際經驗為基礎之個人推測之詞,與王保憲證稱:伊係為投資李翠萍之房地產生意,所以向許瑞山借200 萬元、向鄭富禎借100 萬元,連同自己之退休金100 萬元,共計交付李翠萍400 萬元,伊也是告知許瑞山、鄭富禎要將款項拿去投資「○○○○公司」等情(偵查卷㈤第80頁),以及徐明祥、李翠萍前揭「王保憲交付之400 萬元是借款,不是投資賭場」之證詞,復均有所扞挌;佐以秘密證人A 於原審審理時雖到庭作證,然就有關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是否投資○○路賭場、如何分紅、借款動機及用途說法等重要爭點,屢以「時間真的拖太久了,我實在忘記了」、「一切以偵訊上所說為準」、「這點我沒有辦法回答」等言詞空泛帶過,甚至沈默未答等情(原審卷㈤第44至54頁),在在足認秘密證人A 、B有關「該400 萬元是用以投資○○路賭場」之說法,確實顯有瑕疵可指,無足憑信。故許瑞山之辯護人聲請勘驗秘密證人B 之歷次偵查錄影光碟(本院卷㈠第432 、

492 至495 頁,本院卷㈢第68頁),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⒊再者,○○路賭場位於○○路房屋之地下1 樓,平時由李

翠萍聯絡賭客前來聚賭,徐明祥亦多會在場,但甚少招呼客人,且除李翠萍、徐明祥以外,別無其他員工,又該處通常僅開1 桌麻將,若人數超過4 人,則輪流賭博,未參與者會在旁邊或上至1 樓泡茶、聊天、吃東西、看電視等情,另據賭客林雪惠、歐清龍、盧正坤、林進興、林榮源、李曉嵐等人分別證述在卷(他字卷㈡第8 、10頁反面、

16、18、21、25至28、38頁反面、46頁反面、47、53、57頁正反面、63頁,原審卷㈣第117 頁反面、118 、112 頁反面、123 、128 頁正反面、131 、133 頁正反面),核與卷附之101 年8 月27日檢察官前往現場勘察時所攝照片(偵查卷㈠第54頁反面至56頁反面),顯示○○路房屋外觀為一般店家,正面玻璃門貼有「○○進口水晶. 皮件專賣店」字樣,房屋內部右側有樓梯通往地下1 樓,而地下

1 樓之牆面斑駁、地板多處污漬,僅放置簡易陳舊桌几2張、椅子數把、沙發2 座、電視機1 台等物,別無新穎奢華之賭博設備或特殊裝潢等情節相符,再對照徐明祥、李翠萍之抽頭方式,白天抽頭金每將上限900 元,晚場則為每將2,000 元,每月獲利約5 萬元之事實,業如前述,可見○○路賭場確實規模不大,獲利非鉅,亦即徐明祥、李翠萍雖有抽頭營利之舉,然僅屬一般家庭賭場水準,與大型職業賭場之擺設、規模、賭本均相去甚遠,此觀諸李翠萍證稱:「(你開設本件○○○○店地下一樓的,不管是不是賭場,成本要多少?)那不用成本,也沒有什麼設施,因為那個也很簡陋」、「賭具就麻將1 副,桌子也是朋友給我的,沒有籌碼,沒有警示設施,但有1 台小的電視…」、「(鄭富禎跟王保憲等人有無跟你或你先生約定說要投資地下室賭場?)沒有,我們那個不用投資」等語(原審卷㈢第91、92頁反面),益徵明瞭。又徐明祥、李翠萍自101 年1 月起即開始經營○○路賭場,王保憲交付

400 萬元予李翠萍之時間,則在101 年4 、5 月間,均如前述,則在○○路賭場早已於101 年1 月間開始營運,迄同年8 月23日為警查獲時,仍裝潢老舊、設備簡陋之情形下,徐明祥、李翠萍究竟有何擴張賭場規模之計畫或準備,而有向王保憲等人尋求高額資金挹注之必要?尤顯可疑,檢察官對此並未提出證據以供審酌,僅稱「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交付400 萬元在前,○○路賭場為警查獲在後,若謂該些款項未經徐明祥、李翠萍用於經營○○路賭場,孰人能信」(原審卷㈧第217 頁),並逕指如附表一所示支票即為其等投資賭場之分紅,實乏依據,益徵王保憲辯稱:該400 萬元係借予李翠萍之款項乙節,當非無可能,是以縱算王保憲就李翠萍借款之緣由,先後有「投資房地產」、「投資李翠萍之○○○○公司」、「投資李翠萍弟弟之○○○○公司」、「投資李翠萍弟弟上班之○○○○公司」之歧異(他字卷㈡第119 頁反面、220 頁反面、225 頁,偵查卷㈠第219 頁正反面、270 頁反面,偵查卷㈡第190 至192 頁,偵查卷㈢第35頁反面、44、88頁,偵查卷㈣第108 頁,偵查卷㈤第79至81頁),亦無從遽為不利於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之認定。

⒋扣案之王保憲筆記本,固有「6 月1 日7 張10萬- 主我」

、「5 月15日6 張5 萬- 我」、「6 月10日6 張5 萬- 富」之記載(他字卷㈡第243 頁),惟王保憲對於此等文字之意涵,已供陳:「主」是指許瑞山、「富」指鄭富禎,金額是伊每個月可向李翠萍領得之利息,其中「6 月1 日

7 張10萬- 主我」是指伊向許瑞山所借200 萬元利息為10萬元,伊與許瑞山各分5 萬元,「5 月15日6 張5 萬- 我」是伊自己出借之100 萬元部分,可得利息5 萬元,「6月10日6 張5 萬- 富」則指伊向鄭富禎所借之100 萬元,每月會給鄭富禎5 萬元,就許瑞山之200 萬元部分,伊有賺每月5 萬元之利息等情明確(他字卷㈡第316 頁,偵查卷㈠第221 、266 頁反面,偵查卷㈢第65頁),核與許瑞山供陳:伊借款200 萬元給王保憲,曾收得2 次利息,每次5 萬元,以及鄭富禎供陳:伊借款100 萬元予王保憲,曾收得2 次利息,每次5 萬元等情節(偵查卷㈤第17、18、69、70頁,原審卷㈡第3 頁反面,本院卷㈢第73頁),相互吻合,且李翠萍預先按月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20紙支票交予王保憲收執,並無違民間私人借貸之交易習慣,王保憲所稱該400 萬元係借予李翠萍之款項,衡情亦非無可能乙節,均業如前述,足認王保憲前揭扣案筆記本之記載,仍無從作為認定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投資○○路賭場之佐證。

⒌檢察官又舉如附表二編號1-1 至10-10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

文,作為認定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出資○○路賭場及收取紅利之證據(起訴書第46至48頁)。然查:

①觀諸附表二編號7-4 之通訊監察譯文,許瑞山曾於101

年5 月24日晚間23時23分34秒,在電話中向王保憲表示「另外那個1 個月已經到了,上次那個是5 月20號交給你的」,王保憲則回稱:「我知道,但是他那個有時間的,他是月初1 號的」等語,而王保憲已於原審具結證稱:「他(指許瑞山)那個200 萬是5 月20日交給我的,我利息應該要給他了,但是我後面告訴他,那是有時間的,因為他開給我的票是1 日的票」等情明確(原審卷㈢第140 頁),再對照上開王保憲筆記本之記載內容,可知此次對話固與許瑞山交付王保憲200 萬元之事有關,然該筆款項無法認定係許瑞山、王保憲對於○○路賭場之投資,業經本院審認如上,此則通訊監察譯文自無從資為不利於許瑞山、王保憲之認定。

②附表二編號1-1 至7-1 、7-3 、8-1 、8-2 、9-3 、10

-1至10-10 、11-1、12-2、12-3、12-5、12-6、13-3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僅能證明許瑞山、鄭富禎與王保憲聯繫往來密切,王保憲亦常與徐明祥、李翠萍聯絡,並與鄭富禎相約前往○○路賭場之客觀事實而已,且該些對話內容與一般人相約時常見之詢問、催促及閒聊並無不同,未見提及有關投資○○路賭場之隻字片語,尚無從資為認定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犯圖利罪之事證。至於附表二編號7-2 、7-5 、9-1 、9-2 、9-4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乃王保憲與案外人林振華、許益欽之對話,該些內容與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被訴之犯罪事實毫無關連,自亦非認定其等犯罪之適合證據。

⒍按測謊之鑑驗,係對受測人就與待證事實相關事項之詢答

,由受過測謊專業訓練人員依科學儀器觀察及記錄其回答時之神經、呼吸、心跳、脈膊等狀況,判斷其有無情緒波動情形,而據以推測其有無說謊反應。惟測謊鑑驗結果往往因受測人之生理(例如罹患失眠、氣喘、心臟及心血管疾病等)、心理因素(例如憤怒、憂鬱、緊張或悲傷等)而受影響。且人之思想、行為無法以科學儀器精確量化,則測謊自不能如物理、化學或醫學試驗般獲得絕對正確之結果,完全仰賴測謊結論作為判斷事實之依據,尚難排除有悖離事實真相之危險性存在。故目前國內外學理與實務界對於測謊報告之證據能力仍存有重大爭議。從而,測謊結果在偵查階段雖可作為被告涉嫌犯罪之輔助資料,但就審判上而言,仍應在有其他客觀上可資信賴之積極或消極證據存在之情形下,始能作為輔助或補強心證之用,不宜遽採為判斷事實之關鍵憑據(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511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徐明祥、李翠萍於偵查中,固均同意接受測謊,且結果分別為「徐明祥稱:許瑞山、鄭富禎沒有出錢投資渠的○○賭場之問題,經測試成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李翠萍測試所得生理圖譜經比對分析,研判測試結果:其對問題㈠『妳有和許瑞山、鄭富禎共同投資○○賭場嗎?答:沒有』、㈡『妳曾經和許瑞山、鄭富禎討論○○賭場分紅的事情嗎?答:沒有』,呈不實反應」等情,業經證人即鑑定人吳家隆、蔡茂林於原審到庭證述明確(原審卷㈤第232 至271 頁),並有法務部調查局101 年9 月21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 號、第00000000000 號測謊報告書、測謊鑑定過程參考資料、同局102 年12月10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檢附之測謊報告書稿在卷可稽(偵查卷㈡第173-1 至173-28頁,原審卷㈦第42、44、45頁)。然檢察官所舉之前揭各項證據,既均尚不足以證明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有何投資○○路賭場並取得分紅之情事,前述測謊報告書自無從發揮輔助或補強心證之功用,亦不能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唯一依據。

⒎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之對於主管或

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其所謂「主管」之事務,係指公務員依據法令規定,在其職務範圍內,有主持或執行權限之事務而言,所稱「監督」之事務,則指公務員依據法令規定,雖無主持或執行之權限,但對該事務有監管與督導之職責而言,至是否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應依各機關之組織法規或相關法令予以認定(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627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507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98年4月22日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之立法理由,已記載「該條條文中所指之『法令』,應限縮適用範圍,以與公務員之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為限,以達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信賴要求外,更避免原條文及有關『違背法令』的範圍不明確,致使公務人員不敢勇於任事,延滯行政效率的不良影響。爰將『明知違背法令』的概括規定修正為『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以杜爭議」等情甚明,故此條文所指之「法令」,須與公務員之執行職務所應遵循或行使裁量權有直接關係者為限,亦即公務員於執行具體職務時,須違反該具體職務之相關義務所為之特別規範,始足當之,至於如公務員服務法第5 條、第6 條等規定,僅係告誡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或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等行為之一般性規範,並非公務員執行其具體職務時所應遵守或行使裁量有直接關係之法令,即非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圖利罪所稱之違背法律(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47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許瑞山身為刑事局主任秘書,其具體職務內容為「文稿之綜核及代判;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重要會議之籌辦;其他交辦事項」,鄭富禎擔任刑事局偵查第四隊組長,其具體職務內容則為「綜理組務,並統合、支援或協助偵查重大竊盜、擄人勒贖或重大、特殊刑事案件及交辦事項」,有刑事局

102 年10月9 日刑人字第1020097905號函暨檢送之職務一覽表、刑事局辦事細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在卷可稽(原審卷㈣第198 至210 頁),足見查緝賭博一事,與許瑞山、鄭富禎之職務不具直接關係,並非其2 人之主管或監督事務,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圖利罪之構成要件,即有未合。是以縱算許瑞山曾2 次前往○○路房屋,並在該處以撲克牌「十三支」賭博財物1 次,王保憲、鄭富禎則均數次前往○○路賭場賭博麻將等情,業據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分別自承在卷(他字卷㈡第206 頁反面、213 、257 頁、偵查卷㈠第91、220 、246 頁,偵查卷㈡第8 頁反面、10、32頁反面、119 、261 頁,偵查卷㈢第14頁,原審卷㈡第30頁,原審卷㈢第85頁,原審卷㈣第279 頁反面,本院卷㈢第73頁),並經徐明祥、李翠萍證述明確(他字卷㈡第94-3頁,偵查卷㈠第222 頁反面、

228 頁,原審卷㈢75頁正反面、83頁反面、89頁反面),惟查緝賭博既非許瑞山、鄭富禎之主管或監督事務,則其等出入○○路賭場固有不該,仍與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有別,不能逕以該罪相繩;從而檢察官認不具公務員身分之王保憲,與許瑞山、鄭富禎有圖利自己及徐明祥、李翠萍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成立成立上開罪責云云,同乏其據。

⒏至檢察官雖於原審辯論終結後提出論告書㈧,主張依據偵

查卷㈣第220 至401 頁所示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10月18日北警督字第1012736006號函,暨該局101 年1 月1日至同年9 月24日歷次執行「查緝賭博專案」之日期與執行時段、三重分局所報之查緝目標、執行地點與執行成果等資料,可知各次「查緝賭博專案行動」之內政部警政署傳真行文,主辦單位「刑事警察局」之主官欄,均蓋有「刑事警察局局長林德華」或「刑事警察局局長林德華(乙)」之職章,且因事涉實際執行單位之績效考量,三重分局之執行成果表亦理當上報至刑事局,而許瑞山身為刑事局主任秘書,依刑事局辦事細則第29條第4 至6 款所定權責,前述內政部警政署之傳真行文,顯係經過許瑞山綜核處理後方為發文,各地方警察機關之執行成果,亦應經許瑞山過目後核章,方能上呈至刑事局局長或副局長,因此查緝賭博確實為許瑞山基於刑事局主任秘書而主管及監督之事務等情(原審卷㈧第222 至225 頁)。然檢察官所舉之內政部警政署傳真行文單(偵查卷㈣第222 至230 頁),並非機關內部之簽或報告,其上均未見許瑞山之簽名或核章,三重分局以101 年10月5 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014998900號函檢送之執行成果表(偵查卷㈣第250 至259 頁),受文者亦僅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難以確認前述文件是否真經由許瑞山綜核、代判,故檢察官單憑前揭傳真行文單上蓋有「刑事警察局局長林德華」或「刑事警察局局長林德華(乙)」職章,以及執行成果事涉績效評定為由,即遽推論查緝賭博屬於許瑞山所主管、監督之事務,洵非可採。

⒐檢察官於原審辯論終結後,復先後提出論告書㈡、㈦,主

張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投資○○路賭場400 萬元並按月分紅,已與徐明祥、李翠萍共同經營賭場,應同負刑法第268 條之圖利供給賭場及圖利聚眾賭博罪責等語(原審卷㈧第190 至191 、216 至218 頁)。然: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王保憲所交付之400 萬元,係其與許瑞山、鄭富禎對於○○路賭場之投資,亦乏積極證據足認徐明祥、李翠萍有何擴充賭場規模之計畫,致有尋求資金挹注之必要,且王保憲借貸400 萬元予李翠萍,李翠萍因此預先簽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支票交付王保憲收執,作為利息之支付,並無違民間私人借貸之交易習慣,衡情自屬可能等節,均經本院逐一審認如上,自難認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就徐明祥、李翠萍之圖利供給賭場及圖利聚眾賭博犯行間,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可言。又許瑞山僅

2 次前往○○路房屋,並在該處以撲克牌「十三支」賭博財物1 次之事實,業如前述,足見其出入並非頻繁;至王保憲、鄭富禎雖數次前往○○路賭場參與麻將賭博,然觀諸王保憲證稱:「因為我自己喜歡打麻將,所以我會把我的朋友帶去(指○○路賭場),他們來找我,我在那邊玩,他們就會直接坐下去」(他字卷㈡第257 頁),以及鄭富禎供陳:「(為何這麼多轄區的員警、高階警官出入三重區○○路00巷00號徐明祥、李翠萍的賭場?)我們就是當作王保憲朋友的地方比較隱密,就固定那幾個朋友在那邊打麻將消遣,主要還是王保憲帶我們過去的」等情(偵查卷㈢第32頁),益徵難認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有何與徐明祥、李翠萍共同經營○○路賭場之情事可言,不能逕以圖利聚眾賭博罪之共犯相繩。又王保憲乃因自己之嗜好、興趣,方與許瑞山、鄭富禎等人相約至○○路賭場,其身分仍與一般賭客無異,並無證據足認其係為幫忙徐明祥、李翠萍經營○○路賭場,而招攬許瑞山、鄭富禎等警員前來,自亦不能遽認王保憲有何幫助賭博之主觀犯意。⒑檢察官雖將附表二編號14-1至16-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亦

列為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證據(起訴書第48頁),然待證事實記載為「徐明祥與邱忠孝、綽號『昌哥』及綽號『小高』等人欲在臺北市○○區開設賭場,徐明祥透過王保憲於

101 年6 月7 日凌晨與中二派出所轄區警員會面,並由該警員於101 年6 月11日聯絡邱忠孝表示可以開設賭場之範圍,惟徐明祥因故無法在前述轄區開設賭場,即於101 年

6 月14日下午4 時34分,轉而聯絡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警員陳俊學,並相約於翌(15)日晚間9 時30分,會面談妥由陳俊學幫忙找開設賭場的地點,該賭場於7 月15日開始營業」等語,顯難認與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被訴圖利之犯罪事實有何關連。再觀諸該些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確為徐明祥與王保憲、案外人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警備隊警員陳俊學,以及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之不詳人士,相互聯繫、討論有關承租房屋之話題,惟地點及用途究竟為何,均不明確,尚難遽認徐明祥係為開設賭場而尋覓場地,其等對話又未見隻字片語提及許瑞山或鄭富禎,益徵並非認定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圖利、包庇賭場,或與徐明祥、李翠萍共同經營○○路賭場之適合證據。

⒒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證據,並不足以證明王保憲交付予

李翠萍之400 萬元,即為其與許瑞山、鄭富禎對於○○路賭場之投資,且查緝賭博並非許瑞山、鄭富禎之主管或監督事務,與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有所未合,復難認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有何與徐明祥、李翠萍共同經營○○路賭場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無從逕以公務員對於主管、監督之事務圖利或圖利供給賭場、圖利聚眾賭博等罪責相繩。至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向李翠萍所收受之利息,係以每100 萬元每月利息5 萬元計算,年利率已高達60%,然起訴書並未記載有關重利罪構成要件之犯罪事實,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有無趁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貸以款項之情事,亦尚未經檢察官調查、舉證,自非屬起訴範圍,本院毋庸加以審究,附此敘明。

㈤就胡憲安、陳子永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款之圖利罪部分:

檢察官雖認胡憲安、陳子永身為轄區警員,在法律上有查緝賭場之作為義務,其2 人竟以積極參與賭博之方式,達到圖利徐明祥、李翠萍所經營之賭場,獲取不被查緝之不法利益,亦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嫌等情。然:

⒈○○路房屋屬於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轄區,胡憲安身為

三重分局偵查隊偵查佐,對於轄內之刑事犯罪,皆得逕為偵辦與查處,不受刑責區之限制乙節,有三重分局102 年10月25日新北警重督字第1024034249號函在卷可稽(原審卷㈣第180 、181 頁)。又陳子永自97年間起至102 年1月7 日任職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路房屋雖亦非其警勤區,然警察為司法警察之一員,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其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刑事訴訟法第23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又警察依法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警察各級勤務機構因治安需要,得指派人員編組機動隊(組),運用組合警力,在指定地區執行巡邏、路檢、臨檢等勤務以達成取締、檢肅、查緝等法定任務,並得保留預備警力,機動使用,警察局基於事實需要,須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時,得以分局或分駐所、派出所為單位,指派員警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必要時,得將其警勤區擴大之,並另指派員警輪服共同勤務,警察法第9 條第3 款、第

4 款及警察勤務條例第14條、第19條亦規定甚明,堪認警勤區或警察局內各員警之勤務分配,僅具有劃分警員行政責任之功能,而非限制警員調查犯罪之職務範圍。從而胡憲安、陳子永既分別隸屬三重分局偵查隊、三重派出所,對於三重分局轄區內賭場之查緝,即確與其等法定職務有直接關係,而屬胡憲安、陳子永所主管之事務,首堪認定。

⒉胡憲安、陳子永曾數次前往○○路賭場賭博麻將之事實,

業據其等分別自承在卷(調詢卷㈠第14頁,偵查卷㈡第

223 頁,偵查卷㈤第60、61頁,101 年度偵字第2557 2號偵查卷第4 至8 、15、28頁,本院卷㈡第237 頁,本院卷㈢第76頁),核與王保憲、李翠萍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偵查卷㈠第268 、286 頁,偵查卷㈤第80、88頁,原審卷㈣第280 頁正反面),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0-9、10-10 、11-1、11-2、12-1、12-7、13-1至13-3所示、足以彰顯胡憲安、陳子永確曾與王保憲、李翠萍、徐明祥聯繫會面事宜之通訊監察譯文存卷可按,此部分事實亦堪予認定。

⒊惟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所稱之圖利罪,以行

為人於行為時有為自己或第三人圖取不法利益之犯意而表現於外,始為相當,有無此項圖取不法利益之犯意,應依積極證據認定之,且上開罪責尚須該公務員圖利之對象因此獲得利益,始克成立,此處所謂之「利益」,依該條款立法理由說明,係指一切足使圖利對象(包括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之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而言(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611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3 號判決意旨參照)。就有關胡憲安、陳子永所圖之自己或第三人「利益」究係為何,依起訴書之記載,乃指「圖利徐明祥、李翠萍所經營之○○路賭場,不被查緝之不法利益」(起訴書第8 頁),檢察官上訴意旨則認係「圖徐明祥、李翠萍得繼續犯刑法第268 條營利賭博罪所獲得之利益,及圖自己(指胡憲安、陳子永等人)得繼續在該賭場賭博所獲得之賭金利益」(上訴書第24頁),然「不被查緝」、「得繼續犯營利賭博罪」,皆非屬增加經濟價值之現實財物或其他財產利益,與圖利罪之構成要件顯有未合,不能逕認徐明祥、李翠萍業已獲得利益。又賭博乃係以偶然事實之成就與否,決定財物得喪變更之射倖行為,胡憲安、陳子永前往○○路賭場打麻將,並不必然能夠贏錢獲利,自亦難認其等2 人已為自己圖得利益。再者,檢察官所提出之前揭證據,僅能證明查緝○○路賭場,確屬胡憲安、陳子永主管之事務,且其等亦知悉該賭場存在,並數次前往該處賭博麻將之客觀事實而已,對於胡憲安、陳子永是否真有圖利自己或徐明祥、李翠萍之主觀犯意,則尚乏表現於外之積極事證可資認定,蓋警員知有犯罪嫌疑,卻未能積極調查、取締之可能原因,顯非止一端,或因欠缺明確有效之獎勵機制導致誘因不高,或因現有業務已經不堪負荷,力有未逮,或因偶然知悉犯罪嫌疑,卻人力、物力無法配合,受到現實條件之限制,或因單純偷懶,抱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之姑且心態等等,均有可能,不能一有未予查緝之客觀情狀,即遽論警員主觀上必意在圖利,本案復無證據足認胡憲安、陳子永有何參與○○路賭場經營、朋分利潤,抑或包庇○○路賭場之積極作為(詳如後述),自無從排除其等2 人前往該處賭博,係純為滿足個人娛樂消遣及不良嗜好之合理可能,是以其等行止雖有所不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 條有關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不得冶遊、賭博等一般性規範,然揆諸上開說明,仍難逕認其等2 人有何圖利之主觀犯意。

⒋從而,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胡憲安、陳子永客

觀上為自己或他人所圖得之財產上利益究竟為何,亦無從證明其等2 人主觀上有何圖利自己或他人之犯意,自不能逕以圖利罪責相繩。

㈥就許瑞山等7 人被訴刑法第270 條、第268 條之包庇賭博罪部分:

⒈蔡東成、黃文圳始終供陳:曾前往○○路房屋2 、3 次,

是為了找王保憲聊天或追查情資,但不知該處地下室有賭博情事等語(他字卷㈡第118 、119 、123 頁,調詢卷㈠第5 頁,偵查卷㈠第80頁,偵查卷㈤第228 至230 頁,原審卷㈡第111 頁正反面頁,原審卷㈣第16頁正反面、20頁正反面,本院前審卷㈤第22頁反面,本院卷㈢第74頁)。

經查:

①王保憲於101 年9 月14日調查局詢問時,固供述:伊曾

經見過蔡東成前來○○路賭場打麻將1 次(偵查卷㈡第

119 頁反面、120 頁),於原審則陳稱:伊好像有在○○路賭場見過蔡東成打麻將1 次等情在卷(原審卷㈡第71頁),然其指述尚屬空泛,記憶亦見模糊,復於本院審理時改稱:「我沒有找黃文圳、蔡東成去賭場,是他們2 人分別打電話給我問我在哪裡,我說我在○○(指○○路房屋),所以他們分別來過1 、2 次,他們都是來泡茶、聊天,沒有下去賭博」等語(本院卷㈢第74頁),故前揭不利於王保憲之指述,其可信度已非無疑。

又許瑞山、胡憲安雖均供陳:曾在○○路房屋見過蔡東成等語(偵查卷㈠第91頁,偵查卷㈡第218 頁),然對照徐明祥證稱:蔡東成來過○○路房屋2 次,都是來問情資,不是賭博等語(偵查卷㈠第222 頁反面,本院前審卷㈢第79頁反面),李翠萍亦從未證述蔡東成曾至○○路賭場賭博財物之情節,並稱:伊不認識蔡東成等情(本院前審卷㈢第79頁反面),顯然不能僅憑蔡東成前往○○路房屋之客觀事實,即遽推論其必定至地下室參與賭博,此觀諸檢調人員於101 年8 月21日前往○○路賭場執行搜索時,蔡東成確係陪同案外人即刑事局偵查第九隊組長陳沛樹前往該處與王保憲碰面,以打探、追查刑事案件相關情資與線索乙節,另據王保憲、陳沛樹分別證述綦詳(他字卷㈡第108 至111 、219 頁),益彰甚明。至檢調人員前往○○路賭場查緝時,雖在蔡東成身上扣得現金5 萬元,然檢察官並未將之列為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證據,且該筆款項確係為修繕房屋漏水之用,亦據證人即為蔡東成處理該等事宜之朱慶春於原審證述明確(原審卷㈣第220 至231 頁),況蔡東成當日係因陪同陳沛樹向王保憲打探情資而前往○○路房屋,不能遽論必係前往該處賭博乙節,復經本院審認如前,故扣案之現金5 萬元,亦不足資為不利於蔡東成之認定。

②鄭富禎之101 年8 月27日偵查筆錄,固有「(廖宗山、

王保憲、黃文圳及你於101 年6 月12日晚間在○○○○路徐明祥夫婦所經營的賭場內賭博財物,是誰找廖宗山一起去的?)不是我找他去,我忘了廖宗山是怎麼來的,反正如果有到那裡,大概都是王保憲找的」之記載(偵查卷㈠第71、72頁),然有關「黃文圳於101 年6 月12日前往○○路賭場」一事,乃檢察官提問時所加之陳述,其問題重點則在於釐清何以案外人廖宗山會前往○○路賭場,鄭富禎亦僅就並非自己找廖宗山前來乙節進行回答,並未提及黃文圳是否真有一同前往○○路賭場賭博財物之情事。鄭富禎於101 年9 月11日接受檢察官詢問「你何時與黃文圳、廖宗山到徐明祥位於○○路的賭場打麻將?」時,亦僅空泛答稱「詳細時間我不記得,但是應該是今年,因為我是在100 年年底王保憲才第一次帶我去那邊打麻將」等語(偵查卷㈡第32頁),仍未確認黃文圳、廖宗山是否一同前往○○路賭場賭博,並於同年10月4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伊在○○路賭場只有跟廖宗山一起打過麻將,沒有跟黃文圳打過等情明確(偵查卷㈢98頁)。檢察官於101 年9 月19日訊問王保憲,以釐清究竟廖宗山曾否前往○○路賭場賭博、以及該次係偕同何人前往時,王保憲復明確表示「不是黃文圳(指黃文圳並未前往)」等語,另據原審法院當庭勘驗上開期日錄音光碟確認無誤(原審卷㈢第274 、

275 頁),王保憲再於本院審理時供陳:伊沒有找黃文圳前來○○路賭場賭博,是因為黃文圳要找伊泡茶、聊天,才會叫黃文圳前來○○路房屋等情(本院卷㈢第74頁),是以如附表二編號4-3 、5-3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雖顯示黃文圳確有與王保憲相約見面之情形,亦無從遽認黃文圳即係要前往○○路賭場賭博。

③再佐以○○路房屋外觀與一般店家並無二致,賭場則設

於地下室,需由房屋內部之樓梯進入等情,業如前述,且觀諸卷附之現場照片(偵查卷㈠第55頁反面、56頁),可知該樓梯位在牆角且細長狹窄,苟非確知內情或親身下樓查探,未必能發覺徐明祥、李翠萍在該處聚眾賭博。綜合前揭各項證據,足見蔡東成、黃文圳辯稱:其等是為找王保憲聊天、追查情資才會前往○○路房屋乙節,尚非全然無據,自不能僅因蔡東成、黃文圳曾前往○○路房屋之客觀事實,即遽推論其2 人必已知悉○○路賭場之存在而予以包庇。

⒉鄭富禎、胡憲安、陳子永均曾數次前往○○路賭場賭博麻

將,許瑞山則曾在該處以撲克牌玩「十三支」等情,均經本院審認如前,固足認其等均應知悉徐明祥、李翠萍在該處圖利聚眾賭博。惟按刑法第270 條公務員包庇賭博罪,以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刑法第21章各條之賭博罪為構成要件,所謂「包庇」,即包容庇護,係指公務員予以犯賭博罪者以相當之保護,予犯賭博罪者以相當之保護,以排除外來之阻力,使該行為人順利遂行其犯罪行為,不易遭發覺者而言,自以有積極的包庇行為為必要,與單純縱容或不予取締之消極行為有別(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334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具備公務員身分之許瑞山、鄭富禎、蔡東成、黃文圳、胡憲安、陳子永是否成立包庇賭博罪,自以其等有以積極行為排除外來阻力,使他人不易發覺○○路賭場為客觀要件,主觀上亦需有包庇他人賭博之犯意,方足成罪;而王保憲不具公務員身分,故其需就許瑞山、鄭富禎、蔡東成、黃文圳、胡憲安、陳子永之包庇賭博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當,始能以共犯罪責相繩,不能單憑許瑞山、鄭富禎、胡憲安、陳子永皆曾前往○○路房屋賭博之舉,遽認此即係包庇徐明祥、李翠萍聚眾賭博之積極行為。

⒊卷附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10月18日北警督字第1012

736006號函檢送之內政部警政署傳真行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傳真專用單、三重分局傳真用單以及刑事案件移送書等證據(偵查卷㈣第220 至401 頁),僅足以證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之傳真行文,自101 年1 月

1 日至101 年9 月24日歷次執行「查緝賭博專案」之日期、執行時段、主要查緝對象為「選舉賭盤」及「職棒簽賭」,以及三重分局之實際執行結果,查獲包括電玩、撲克牌、象棋、天九牌、麻將等賭博案件,然並未查獲○○路賭場等客觀事實而已,尚無從進一步證明許瑞山、鄭富禎、蔡東成、黃文圳、胡憲安或陳子永有何洩漏、變更或刪除警方查緝○○路賭場之計畫,抑或其他阻撓警方之偵查作為之積極包庇行為,自尚非認定許瑞山等7 人共犯包庇賭博罪之適合證據。

⒋依證人即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警員包志龍、三重分局三重

派出所警員張安雄(101 年6 月18日調任三重分局偵查隊偵查佐)、三重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楊明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警員許乃文、曾任職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之警員林文偉、陳俊延,以及三重分局偵查隊隊員張嘉維、曾建勝、張至緯等人於偵查及原審之證詞(偵查卷㈡第229至233 、238 至242 、246 至248 、253 至257 、261 至

263 、267 至271 、275 至278 、282 至285 、289 、

290 頁,原審卷㈣第81至116 頁),可知在101 年8 月23日○○路賭場遭檢調人員查獲以前,三重分局警員並不知悉徐明祥、李翠萍在○○路房屋地下室聚眾賭博,未曾接獲情資或民眾檢舉,未發現可疑人員進出情形,亦未在該處見過刑事局人員,其等復均證稱:許瑞山未曾透過任何方式要求不要進入○○路房屋地下一樓臨檢或盤查等情綦詳(原審卷㈣第84、88、91頁反面、94頁反面、100 、

104 、108 頁反面、111 頁反面、112 、116 頁),對照王保憲供陳:「我要去(○○路賭場)都是晚上11點以後,這個時段比較少人打」(他字卷㈡第256 頁),鄭富禎證述:「(你在○○路賭場見到許瑞山一事,你有告訴哪些同事?)沒有,這沒有什麼好講的,那個地方在我們認知它感覺不是賭場,我當時沒有想那麼多,我們去那邊就是幾個朋友打麻將」(偵查卷㈢第29頁),胡憲安證稱:

「…我幾乎都是深夜去」、「(你有無曾經對三重分局的同事或長官說你在○○路賭場見過許瑞山?)沒有」等語(101 年度偵字第25572 號偵查卷第7 頁,原審卷㈢第

150 頁),益見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蔡東成、黃文圳、胡憲安、陳子永雖均曾前往○○路房屋,然其等行止均甚為低調,縱使許瑞山、鄭富禎、胡憲安、陳子永知悉該處地下室有聚眾賭博情事,甚至自己參與賭博,亦僅係心存縱容之消極心態而未予查報、取締,尚無其他包容庇護之積極行為,檢察官逕指許瑞山、鄭富禎、蔡東成、黃文圳、胡憲安、陳子永藉由其等警官身分,積極出現○○路賭場並參與賭博,達到轄區警察不敢取締之目的,以此方式包庇○○路賭場,王保憲則與其等有犯意聯絡等節,均嫌速斷。

⒌胡憲安於101 年9 月20日以被告身分接受檢察官訊問,其

筆錄固記載:「(許瑞山出現在徐明祥、李翠萍之○○路賭場,你是否就不敢去該處取締?)我只看過許瑞山1 次,理論上應該就不會去衝這個點,不敢去動這個點」等情(偵查卷㈡第223 頁),然經原審勘驗上開期日錄音光碟之結果,胡憲安係先答稱:「(那請教你,許瑞山出現在徐明祥、李翠萍他們三重區的賭場,你是否就不敢去該處取締?)我現在老實跟你說,我真的只看過他1 次」、「(對啊,看過1 次就夠了嘛,他去那裡做什麼,你應該很明瞭吧?)其實上,不是說不敢,我真的沒有想過取締這個問題」等語,經檢察官追問「那你會去嗎?你會去嗎?如果那是你的勤區,然後許瑞山在那邊出現過了,而且主秘跟那些業者那麼熟,你還有那個膽子去把那個點衝掉嗎?有點sense 的人都知道該怎麼做吧。怎麼樣,理論上應該是不會去衝這個點吧」,胡憲安始回答「理論上不會」等語,有原審102 年10月15日勘驗筆錄存卷可按(原審卷㈢第270 頁正反面),足見該日訊問筆錄漏未記載「不是說不敢,我真的沒有想過取締這個問題」等語,與胡憲安之實際回答並不相符,且檢察官之提問已有明顯之前提假設,故胡憲安有關「理論上不會」之回答亦洵屬臆測,自不足採為認定許瑞山包庇賭博之證據。

⒍綜上所述,許瑞山、鄭富禎、胡憲安、陳子永前往○○路

賭場賭博財物,固屬不該,蔡東成、黃文圳率爾出入○○路房屋,思慮亦或有不周,然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足認其等有何排除外來阻力,以保護徐明祥、李翠萍順利經營○○路賭場之積極行為,仍與公務員包庇賭博罪之構成要件有別,則不具公務員身分之王保憲,自亦無從以包庇賭博罪之共犯論處。

四、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認定無罪之理由:㈠檢察官認許瑞山涉嫌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嫌,無非以許瑞

山之歷次供述、證人即許瑞山友人張文濱、許昆瑞之證詞,以及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號測謊報告書、許瑞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刷卡資料,暨許瑞山遭查扣之30萬元、40萬元現金及美金1 萬元等證據,為其論述之依據。

㈡訊據許瑞山坦承:伊確實於101 年4 月間交付200 萬元予王

保憲,101 年8 月23日檢調人員在其刑事局辦公室內臥床下扣得之現金30萬元、美金1 萬元,以及衣櫥內查扣之現金40萬元,皆為伊所有等情不諱(前述200 萬元借款、扣案現金30萬元、40萬元及美金1 萬元,合稱為系爭款項),惟堅詞否認有何財產來源不明犯行,辯稱: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之

1 之修正理由,固稱本條之增訂係為發揮舉證責任轉換之功能,然仍應由檢察官先就①公務員犯如該條各款所列之罪嫌、②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 年內,有財產增加之情況、③上開期間內增加之財產與收入顯不相當所示構成要件,指出其證明方法,身為公務員之被告始就被指來源可疑之財產負合理說明義務。惟伊並未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之1 各款所列之罪,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前揭款項是否與第6 條之

1 所列罪名相關,訊問時復未告知此部分罪名,即遽認伊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顯屬無稽;又伊係借款200 萬元予王保憲,而取得200 萬元之返還請求權,整體財產並未增加,且檢察官並未證明系爭款項係在「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 年內所增加」,況依101 年11月23日前揭條文修正公布之立法理由說明,可知如係在修正公布前所增加之財產,被告對財產來源亦不負說明義務;再者,依證人許昆瑞、黃桂春、萬正超等人之證詞,可知系爭款項與伊之收入並非顯不相當,伊對財產來源之說明,復與證人張文濱之證詞及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相符,自不能逕以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論處等語。

㈢許瑞山於101 年4 月間交付200 萬元予王保憲之事實,業經

本院審認如前。又檢調人員於101 年8 月23日前往許瑞山位於刑事局辦公室執行搜索,當場在辦公室內臥床下及衣櫥裡,分別扣得均屬許瑞山所有之30萬元、美金1 萬元及40萬元等情,亦據許瑞山自承在卷(他字卷㈡第278 頁反面、279、301 頁,偵查卷㈠第245 頁正反面),並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現金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101 年12月27日調科貳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7 月3 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調詢卷㈠第23頁正反面,偵查卷㈤第302 至312 頁,101 年度聲搜字第19號偵查卷第32至35頁,原審卷㈢第9 至18、30頁),上開事實亦堪予認定。

㈣然查:

⒈「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

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甚明,此等告知義務之立法目的,在於使被告能充分適切行使其防禦權,以維護訴訟程序之公正,並保障人權。而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之1 所定財產來源不明罪,係以「①公務員犯該條各款所列罪嫌之一,②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 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③檢察官命公務員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為其犯罪之構成要件(上開條文雖於許瑞山行為後之105 年4 月1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5日生效施行,惟該次修正係將第9 款「包庇他人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之文字,修正為「包庇他人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以因應前揭條例之更名而已,構成要件及刑罰輕重則完全相同,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可見財產來源不明罪屬不作為犯,被訴公務員應為而不為前揭法律所課予之說明義務,即成立犯罪,惟此種說明義務與刑事被告不自證己罪及緘默權之保障間,實存在極度緊張與衝突關係,故實務上,檢察官非但應先就前揭①、②要件負舉證之責,被訴公務員始須就檢察官所指之可疑財產,負說明其來源之義務(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

130 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檢察官命被告說明時,除應明確告知被告所涉罪名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之1 之財產來源不明罪外,更應告知被告如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均可能成立該罪,與緘默權行使恐有扞挌之法律效果,俾使被告能在充分了解自己處境與權利義務之情況下接受訊問,並據此決定其反應模式,方屬適法。倘若檢察官於偵查中,蓄意規避踐行上開規定之告知義務,無異於以詐欺之方法取得被告自白,此項違法取得之供述資料,自不具證據能力,應予以排除;倘檢察官於偵查中非蓄意規避上開告知義務,其因此所取得之供述證據,即屬同法第158 條之4 所指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證據能力之有無,仍應權衡個案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對於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或實害等情形,兼顧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審酌判斷之(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2494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256 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觀諸許瑞山之歷次檢察官訊問筆錄(他字卷㈡第300 至

304 頁,偵查卷㈠第90至95、259 至262 頁,偵查卷㈡第69至72、103 至108 、151 至158 頁,偵查卷㈢第57至61頁,偵查卷㈣第6 至8 頁,偵查卷㈤第69至75、106 至

112 、188 至191 頁),可知檢察官於101 年8 月23日訊問許瑞山時,已告知其所涉罪名包括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同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 款之圖利罪,以及刑法第270 條之包庇賭博罪(以下合稱為前階段罪嫌)等語明確(他字卷㈡第304 頁),並先後於101 年8 月23日、8 月30日、9 月7 日、9 月12日、9 月13日、9 月18日、9 月27日、10月8 日、11月7日、11月16日,均命許瑞山說明系爭款項之來源,更於

101 年10月8 日向許瑞山表示「錢交代不清楚會有財產來源不明的問題」、「可是找不到源頭,這筆錢還是算來源不明啊」等語(偵查卷㈣第7 頁),足見檢察官自101 年

8 月23日起,即認許瑞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之1 第

1 款、第2 款所列罪嫌,且主觀上亦已認定許瑞山涉嫌財產來源不明罪,始一再要求許瑞山盡其說明義務。然檢察官從未明確告知許瑞山涉犯此部分罪名,復始終僅告知「得保持沈默」,未曾提及財產來源不明罪與緘默權之可能衝突及不說明之法律效果,即命許瑞山說明系爭款項之來源,揆諸首揭說明,檢察官因此取得之有關許瑞山對其財產來源之供述,自已違背法定程序。又檢察官漏未踐行前揭告知義務,雖無證據足認其係蓄意規避,惟本案中檢察官要求許瑞山說明系爭款項來源之次數甚多,並重複追問、彈劾,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不可謂之不重,且被告對於財產之來源說明與否、實在與否,對於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成立,至關重大,該等說明義務復與刑事被告不自證己罪及緘默權之行使有所扞挌,更可能因此提供檢察官偵查自己或他人涉犯前階段罪嫌之方向及線索,足見檢察官疏未踐行上開告知義務,將導致被告無法充分理解自己處境及可能之法律效果,對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侵害甚鉅,故檢察官違反前述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許瑞山有關財產來源之供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之規定,經衡酌後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認定許瑞山犯罪之積極證據,以期檢察官能正視並細緻操作取證之相關法律規定,嚴守犯罪調查之正當程序,俾能保障被告應有之訴訟權利。故檢察官以許瑞山於前揭期日就系爭款項來源之歷次供述,反覆不一為由,遽論其顯就來源可疑之財產說明不實云云,洵非可採。

⒊再者,檢察官應先就前揭①、②要件負舉證之責,業如前

述,而依起訴書之記載,檢察官認許瑞山涉嫌公務員圖利及包庇賭博罪之時點,係101 年4 月間某日(起訴書第5至7 頁),則檢察官自應就許瑞山自101 年4 月間某日及其後3 年內,有何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之情事,舉出證據。惟檢察官提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及國泰世華銀行101 年9 月5 日國世卡部字第1010000271號函暨檢附之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偵查卷㈠第299 、300 、311 至320 、357 至365 頁),僅能證明許瑞山於100 年度之所得收入約176 萬餘元,其於100 年12月21日申報財產時,存款總額為361 萬餘元,以及100 年度之刷卡消費總額為51萬餘元、100 年1 至

8 月之刷卡消費金額,則合計約45萬餘元等客觀事實而已,尚未能證明自101 年4 月間某日起及其後3 年內,許瑞山有何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之情事,則檢察官遽指系爭款項為來源可疑之財產,應由許瑞山負說明義務乙節,亦嫌速斷。

⒋依前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資料、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表,以及刑事局102 年10月22日刑人字第1028001218號函暨檢送之許瑞山101 年薪資所得明細(原審卷㈣第73至75頁),可知許瑞山於100年度之所得收入為176 萬餘元,信用卡消費支出約為51萬餘元,101 年1 月至8 月22日之薪資連同獎金,合計127萬餘元,信用卡消費則為45萬餘元,許瑞山以其配偶黃桂春為納稅人之98至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偵查卷㈠第367-1 至367-10頁),亦顯示許瑞山、黃桂春夫妻於上開3 個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依序約為157 萬元、152萬元、177 萬元,且許瑞山每年之薪資所得均在150 萬元以上,足見許瑞山之薪資收入頗豐,縱算加計信用卡以外之現金支出,其每年增加數10萬元以上財產,當非難事。

又許瑞山除前揭薪資所得以外,曾於100 年6 月24日將其所有、坐落於台中市○○區○○段000 之0 地號及其上第0000、0000號建物,以270 餘萬元之價格,出售予案外人陳舜華,於100 年7 月25日辦理移轉登記完畢之事實,業據許瑞山供陳明確(偵查卷㈡第152 頁),核與卷附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9 月12日警署政字第1010131564號函暨檢送之許瑞山100 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南分行102 年11月22日102 松南字第1100200178號函暨檢送之101 年度交易明細(偵查卷㈠第357 至365 頁,原審卷㈤第173 至177 頁),顯示許瑞山曾於100 年3月15日申報擁有前揭房地,嗣於100 年12月21日申報時,不動產筆數歸零,存款則增加3 筆,包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南分行271 萬餘元、臺灣銀行健行分行60萬餘元及臺北逸仙郵局約30萬元等情,相互吻合,並有台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01 年9 月20日中興地所資字第1010011317號函暨檢附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相關文件在卷可稽(偵查卷㈢第302 至388 頁)。再佐以許瑞山自68年6 月起即畢業任職,迄本案101 年8 月23日查獲時止,公職年資已有34年2 月之事實,業據許瑞山之人事資料列印報表記載綦詳(原審卷㈢第234 頁證物袋),上開期間歷經臺灣經濟起飛,股市、房市均欣欣向榮之年代,一般成年人因工作穩定、投資順利,而逐步累積數百萬甚至上千萬元之資產,衡情實屬可能等情,在在足見許瑞山確有交付200 萬元予王保憲之資力,其在辦公內放置現金30萬元、40萬元及美金1 萬元,亦尚難認有何明顯悖於其財產狀況之情事。

⒌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之1 於100 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同

年月25日生效施行後,就認定來源可疑財產之標準,已由原先「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 年內任1 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1 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修正為「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 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其修正理由復已說明:「參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20條規定及各國立法例,就認定來源可疑財產之標準,均以『財產顯著增加』『與公職薪俸不相稱的金錢資源或財產』『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等方式規範,亦即有關財產異常增加之認定,係依具體個案事證認定增加之財產與收入是否顯不相當,並無一體適用之具體金額,以免滋生法律漏洞,或於收入高低不同之個案中反生不公平現象。…為免上述滋生法律漏洞及個案不公平之弊,爰予修正,以補闕失」及「罪刑法定原則(Gesetzlichkeit sprinzip )是法治國家重要基本原則,0000年0 月00日生效之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15條即明定此旨,故本條所訂公務員應說明來源之財產,自以本條修正公布施行後增加之財產為限,始符罪刑法定原則及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併予說明」等意旨明確,故被訴公務員應說明來源之財產,自應以

100 年11月25日後所增加之財產為限。檢察官雖認:自許瑞山101 年4 月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時起,迄本案101 年8 月23日查獲時止,其與配偶黃桂春所增加之財產,包括薪資389,021 元、扣案現金40萬元、30萬元、美金1 萬元(以匯率1 美元兌換新臺幣30元計算)及200 萬元債權,合計為3,389,021 元,與許瑞山該段期間之收入389,021 元顯不相當等語(原審卷㈦第105 頁反面,原審卷㈧第177 頁),惟檢察官上開計算方式,僅以許瑞山該段期間之薪資計算收入,未將許瑞山之存款等資產計入其可用資金,且系爭款項如係100 年11月25日前所增加之財產,許瑞山亦不負說明義務;何況許瑞山係交付200 萬元予王保憲,其可支配之現實財產減少,而僅取得對王保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則該200 萬元債權是否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之1 所稱之「財產增加」,尤顯可疑,益徵檢察官遽將系爭款項均認定為來源可疑之財產,實乏其據。

⒍又檢察官就前揭①、②要件舉證後,被訴公務員固須就檢

察官所指來源可疑之財產,負說明其來源之義務,然該公務員就財產來源之說明範圍,僅限於該可疑財產係自何人或何處取得,惟不及於取得該財產之原因事實或法律關係,始不致陷入自我揭露「犯罪嫌疑」、「犯罪事實」,或提出不利於己「證據」之困境,而與不自證己罪及緘默權保障有所抵觸,故檢察官如主張其說明不實,仍應就其此一主張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30 號判決意旨參照)。證人即許瑞山友人張文濱業於原審證稱:

101 年8 月初李姓朋友請伊轉交40萬元予許瑞山等語(原審卷㈤第126 頁反面、127 頁);證人即許瑞山同鄉許昆瑞證稱:伊與許瑞山認識40幾年,這7 、8 年來每年都會跟許瑞山碰面3 至6 次不等,每次都會交付3 至5 萬元現金予許瑞山(原審卷㈤第140 、141 頁);證人即許瑞山配偶黃桂春證稱:伊大姐黃金鑾每次來臺北,就會給伊數萬元現金,伊將該些贈款及婆婆過世時收得之奠儀約7 、80萬元,均交給許瑞山,請許瑞山放在辦公室保管等語(原審卷㈤第155 至158 頁);證人即刑事局警備隊小隊長萬正超證稱:伊是許瑞山部屬,許瑞山調職時都由伊幫忙搬遷,90幾年許瑞山升任刑事局主任秘書,伊幫忙搬遷辦公室時,有看到數疊現金紙鈔、首飾、奠儀、美金等物,許瑞山說放在辦公室比較安全等語(原審卷㈤第159 至

161 頁);證人即黃桂春胞姐黃金鑾復證稱:黃桂春與許瑞山結婚後,伊每次與黃桂春見面,就會交付數萬元給黃桂春,因為自己經濟狀況比較好等語(原審卷㈤第91頁)。觀諸上開證人之證詞,核與許瑞山供陳:伊認為辦公室是安全之處,所以家裡首飾、奠儀、加班費等陸續累積之現金,常會放在辦公室,1 萬元美金是有親友兌換之習慣,也會放在辦公室,40萬元是某位台商朋友主動透過張文濱借給伊,說要讓伊修繕○○房屋,伊太太娘家經濟狀況非常好,尤其是黃金鑾,經常提供現金給黃桂春等情(他字卷㈡第301 頁,偵查卷㈡第106 、107 頁,偵查卷㈢第58頁,偵查卷㈣第7 頁,偵查卷㈤第188 至190 頁,原審卷㈡第91頁反面、92頁,原審卷㈦第140 頁,本院卷㈢第

79、80頁),均有相符之處,益徵檢察官對許瑞山就系爭款項來源之說明,究竟有何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之情事,尚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縱算檢察官認為該些私人間之贈與事由悖於常情,許瑞山隨意接受他人贈款有違官箴,將現金放置辦公室而不存入銀行之作法難以理解,亦均不能逕指其係說明不實或不合理。

⒎綜上所述,檢察官就許瑞山被訴財產來源不明部分,漏未

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告知義務,因此取得之許瑞山有關財產來源之供述,應予排除,不得作為認定許瑞山此部分犯罪之積極證據;其餘證據亦未能證明許瑞山有何「自涉嫌圖利或包庇賭博時及其後3 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之情事,難認許瑞山已應就檢察官所指可疑財產負說明來源之義務;又許瑞山收入頗豐,交付200 萬元予王保憲及在辦公內放置現金30萬元、40萬元及美金1 萬元,尚難逕認有何悖於其財力之情事,系爭款項是否皆為

100 年11月25日以後所取得,亦非無疑義,況許瑞山因此對王保憲所取得之200 萬元債權,能否逕認係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之1 所稱之「財產增加」,猶顯可疑;檢察官復未再就許瑞山有何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之情事進行舉證,均業如前述。在欠缺積極證據足認許瑞山已該當財產來源不明罪構成要件之情形下,如附表二編號17之通訊監察譯文,雖顯示黃桂春在101 年8 月23日許瑞山之辦公室遭搜索後,曾致電張文濱,並提及「沒有啦,他(指許瑞山)是說他辦公室他現在有放40萬是跟你那個的,因為我們最近家裡施工付那個工程款」等語;以及法務部調查局101 年9 月17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 號測謊報告書(偵查卷㈡第76-1頁),認定許昆瑞就①沒有借款150萬元予許瑞山、②沒有交付許瑞山1 萬美元等問題,經測試均無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未說謊等情,自亦無從遽為不利於許瑞山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各項證據,客觀上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即尚不足以證明許瑞山等7 人有何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犯行,亦無從遽認許瑞山就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之何財產來源不明犯行,揆諸首揭說明,依「罪證有疑,罪疑唯輕」原則,自應為許瑞山等7 人就前揭部分均無罪之諭知。原審基此依審理結果而判決許瑞山等7 人無罪,經核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六、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關於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被訴犯刑法第268 條之營利供給賭場及營利聚眾賭博罪部分:

⒈檢調人員於101 年8 月23日凌晨前往○○路賭場執行搜索

時,當場扣得麻將、籌碼、排尺、撲克牌、玩具鈔等物品,種類、數量皆繁多,已非一般家庭式賭場可相比擬,且該處裝置有監視器,顯然徐明祥、李翠萍經營○○路賭場之花費甚為可觀。許瑞山、鄭富禎、王保憲雖均稱:前揭交付予李翠萍之400 萬元係借款,並非用於投資賭博場云云,李翠萍亦於原審證稱伊係因積欠債務,故向王保憲謊稱投資土地二胎以借得款項云云,惟王保憲所收取之利息高達年利率60% ,且當時並無債權人向李翠萍請求還款之急迫情事,李翠萍實無以高額利息向王保憲借款之理,而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均係有充分社會歷練及警覺之人,要無可能在毫無查證投資內容之情形下,即允諾出借款項,凡此均與常情有違,足見李翠萍前揭證述係迴護之詞,若仍謂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所交付之400 萬元分文未用於○○路賭場,顯然過於一派天真,未慮及社會現況。

⒉細譯卷內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許瑞山與徐明祥甚為熟

稔,許瑞山亦曾透過王保憲,邀約徐明祥前往臺北市○○路某處以撲克牌賭博,許瑞山、鄭富禎亦非僅為上司下屬關係,更係關係良好、皆喜賭博之朋友,鄭富禎又係向陳光輝借得100 萬元以交付王保憲,足認其等對於所交付予王保憲之200 萬元、100 萬元係用以投資賭場一事,當知之甚詳。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徐明祥、李翠萍設置○○路賭場在前,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分別投資200 萬元、100 萬元、100 萬元在後,斯時○○路賭場仍在經營狀態,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自應同負營利供給賭場及營利聚眾賭博罪責。至於賭場經營之盈虧,本難精準預料,徐明祥、李翠萍顯係預料前景看好,並有意擴展賭場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轄區,方邀集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出款投資,並同意給付每月高額紅利,則縱令嗣後發現○○路賭場每月營業所得未及20萬元,亦無礙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應同負上開罪責之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

㈡關於許瑞山等7 人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款之圖利罪部分:

⒈起訴書就蔡東成、黃文圳之所犯法條,雖僅記載刑法第

270 條、第268 條之公務員包庇賭博罪,然其2 人與其他具有警察身分之許瑞山、鄭富禎、胡憲安、陳子永相同,皆亦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公務員圖利罪,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復已記載「蔡東成、黃文圳經王保憲邀集,前往○○路賭場賭博,且在法律上有查緝賭場義務,卻仍未予查緝」之過程,顯然蔡東成、黃文圳所犯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犯行,亦在起訴範圍內,僅係檢察官及原審法院對其等2 人此部分之犯行漏未評價而已。換言之,蔡東成、黃文圳既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 款之公務員圖利罪,且為起訴效力所及,則原審漏未認定此部分犯行,認事用法已有違誤。

⒉依刑事訴訟法第230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231 條第2 項

之規定,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僅需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調查,毫無例外。許瑞山、鄭富禎、蔡東成、黃文圳、胡憲安、陳子永六人既均為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且均曾前往○○路賭場參與賭博,顯然知悉徐明祥、李翠萍之圖利聚眾賭博犯行,自負有調查義務,然其等卻不予調查,此一消極不作為顯已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 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業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且蔡東成、黃文圳、胡憲安、陳子永係圖徐明祥、李翠萍得繼續經營○○路賭場所獲得之利益,以及圖自己得繼續在○○路賭場賭博所獲得之賭金利益,許瑞山、鄭富禎除圖前述之他人及自己利益外,尚包括圖自己投資○○路賭場而獲得之利益。至於王保憲自己投資○○路賭場100 萬元,又為許瑞山、鄭富禎交付賭場投資款,復介紹許瑞山、鄭富禎、蔡東成、黃文圳等人前往○○路賭場賭博,使許瑞山、鄭富禎、蔡東成、黃文圳有消極不取締,以圖自己前述利益之動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王保憲雖無公務員身分,仍應與許瑞山、鄭富禎、蔡東成、黃文圳、胡憲安、陳子永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圖利罪之共同正犯。

⒊胡憲安、陳子永既係司法警察,對於刑事訴訟法前開規定

應甚為熟稔,其2 人前往○○路賭場賭博,卻不予調查或取締,顯係明知違背法令,殆無疑義,且其等就○○路賭場不予調查、取締,原因甚明,就是希冀○○路賭場可以繼續經營,並希冀自己可以繼續前往賭博以贏得賭金,顯有圖利自己及他人之直接故意,此不因賭博是否為胡憲安、陳子永之嗜好而異其結論,原判決竟主張所謂「消遣嗜好理論」,認若係個人消遣或嗜好者,則無圖利之直接故意,顯係對圖利罪構成要件之錯誤解釋。又內政部警政署於101 年間多次傳真行文予各直轄市及準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局規劃全國各警察機關「查緝賭博專案行動」,可知查緝賭博係刑事局101 年間之重點政策。而許瑞山身為主任秘書,前開傳真行文正本自會經由其綜核處理,始傳真發文予各單位,各地方警察機關之執行成果,亦會經許瑞山過目核章,方上呈刑事局局長或副局長,可見查緝賭博顯係許瑞山主管及監督之事務無疑。

⒋退萬步言,縱認查緝賭博並非許瑞山、鄭富禎、蔡東成、

黃文圳所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其等亦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且此與同條項第4 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二者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法院亦應依刑法第300 條之規定,變更許瑞山等7 人此部分所犯罪名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

1 項第5 款之圖利罪,而非逕為無罪之諭知。㈢關於許瑞山等7 人被訴犯刑法第270 條、第268 條之公務員包庇賭博罪部分:

⒈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334號判決要旨固認,刑法第270

條公務員包庇賭博罪以有積極的包庇行為為必要,然法律適用需與時俱進,原審法院逕採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要旨作為有利許瑞山等7 人之認定基礎,顯然置法律感情及社會發展脈動於不顧,難謂妥適。許瑞山、鄭富禎、蔡東成、黃文圳、胡憲安、陳子永身為警察,於知有犯罪嫌疑時應即開始調查,業如前述,斯時顯然已形成刑法第15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地位,故其等不予調查,使營利賭博之犯行持續不斷發生,符合刑法第15條第1項「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規定,換言之,其等「不作為」即屬刑法第270 條所指之「包庇」,前開最高法院判決認需有積極排除外來阻力之作為,始構成「包庇」之見解,與刑法第15條所揭示之「不純正不作為犯」理論及「保證人地位」概念相互矛盾,應予揚棄。

⒉原判決雖認並無證據證明蔡東成、黃文圳有在○○路賭場

賭博之情事,然蔡東成於101 年8 月23日凌晨在○○路賭場遭查獲時,在其身上扣得現金5 萬元,顯係欲作為賭款使用,另依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黃文圳曾與王保憲、鄭富禎相約前往○○路賭場賭博,縱算蔡東成、黃文圳並未賭博,但其2 人既已出現在○○路賭場,當已知悉徐明祥、李翠萍經營賭博之犯行,卻消極不予查緝,揆諸上開說明,仍應構成包庇賭博罪。

㈣關於許瑞山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之1 之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

⒈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之1 之規定,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

相當之比較時間基準,係以公務員涉嫌犯罪時起及其後3年內,於本案即應以許瑞山涉嫌圖利等罪嫌之時點即101年4 月間某日起,至遭查獲之101 年8 月23日止,於此一時段內,若所增加之財產與收入顯不相當,許瑞山即應就來源可疑財產負說明義務。許瑞山雖辯稱:扣案之30萬元現金、1 萬元美金及交付予王保憲之200 萬元款項,均非在「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 年內」所增加云云,然即便僅就「扣案之40萬元現金」認係「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 年內」所增加之財產,許瑞山於偵查期間,經檢察官命其說明後,乃先於101 年8 月23日供稱:係伊陸續之儲蓄及配偶所交付;於101 年9 月7 日改稱:係向張文濱所借得;再於

101 年9 月27日改稱:係大陸地區○○一位李先生所出借云云,顯見就扣案40萬元之來源,許瑞山之供述內容先後不一,且至少兩種版本係說明不實,顯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之1 甚明。況許瑞山在辦公室內另放置有現金30萬元及美金1 萬元而同遭扣案,可見縱令其有修繕房屋之必要,亦已有可動用之款項,斷無再向他人籌借之理,原判決竟採信許瑞山「修繕房屋之借款」版本,認其並無說明不實,顯有誤會。

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之1 之罪,係以在符合該條所定前提

下,經檢察官命被告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被告有「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之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者,即構成該罪,且為既遂,不因被告其後之期日改口為據實且合理之說明,即回溯認為先前之犯罪不成立,否則檢察官豈非遭有心被告耍弄,成為玩偶?亦即被告於偵查前階段,如就可疑財產之來源供述不實,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之1 財產來源不明罪,如在偵查後階段因良心悔悟而如實供述,仍得作為其犯罪後態度良好之認定參考,並無剝奪被告於偵查中再行向檢察官說明或澄清機會之疑慮,是以原判決認就扣案之40萬元部分,許瑞山於偵查前階段雖供述不實,惟於偵查終結前已有符合事實之供述,故仍不構成犯罪,顯有違誤等語。

七、然查:㈠檢調人員於101 年8 月23日搜索○○路房屋時,固扣得麻將

、籌碼、排尺、撲克牌、玩具鈔等物,有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101 年度聲搜字第19號偵查卷第48至55頁,調詢卷㈠第28至30頁)。惟調查員當日僅向徐明祥詢問「搜索時你有無在現場?對搜索過程有無意見」,對李翠萍亦僅詢問「你對於搜索及扣押物品目錄有何意見」(他字卷㈡第94-1頁反面、94-20 頁),並未進一步追問該些扣案物品是否即為供○○路賭場經營賭博之器具,檢察官歷次訊問徐明祥、李翠萍時,未再追查該些扣案物品之用途,起訴書所列證據清單,亦未將之列為證據(起訴書第15至53頁),且○○路賭場係以麻將為賭具,則前述扣案物品中之撲克牌、玩具鈔等物,是否確與徐明祥、李翠萍之圖利聚眾賭博犯行有關,洵非無疑。又檢調人員於上開期日執行搜索時,並未針對現場之監視錄影設備進行扣押或蒐證,迄檢察官於101 年8 月27日前往現場勘驗時,始發現「檢視現場監視器安裝於○○路00巷00號門口右上處,監視器鏡頭已拆除,監視器外殼仍架設;監視器線路(BNC 接頭)引接至00號地下1 樓;監視器螢幕已拆除丟棄,地下1 樓未發現螢幕及監視器主機、影像儲存設備,現場只遺留線頭」等情,製有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存卷供憑(偵查卷㈠第53至55頁),徐明祥、李翠萍亦供述:其等交保後,就把○○路房屋之監視器拆掉並丟棄等情不諱(偵查卷㈠第63頁);而○○路房屋外部雖設有福民里辦公處編號1-16監視錄影機,惟鏡頭照向○○路00巷巷口,並未錄攝○○路賭場門口出入情形乙節,另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處中山站副主任楊陽明之職務報告書在卷可考(偵查卷㈠第52頁),可見本案無法自監視錄影設備取得影像檔案,用以佐證○○路賭場之營業時間、進出人數及實際規模。檢察官僅以○○路房屋扣得麻將、籌碼、排尺、撲克牌、玩具鈔,並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之客觀事實,即遽推論徐明祥、李翠萍經營○○路賭場之花費甚為可觀,並非一般家庭式賭場云云,實嫌速斷。

㈡按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

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329號、84年度台上字第175 號、30年度上字第1831號判決意旨參照)。秘密證人A 、B 有關「該400 萬元是用以投資○○路賭場」之說法,確實顯有瑕疵可指,無足憑信,徐明祥、李翠萍、王保憲之歷次證詞,亦從未提及該

400 萬元係為投資○○路賭場而交付,且○○路賭場規模不大、獲利非鉅,又在王保憲交付400 萬元之前,早已開始營運,迄同年8 月23日為警查獲時,仍裝潢老舊、設備簡陋,難認徐明祥、李翠萍有何擴張賭場規模之計畫或準備,而有尋求高額資金挹注之必要,均如前述,實無積極證據足認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有何投資○○路賭場而獲取分紅之情事,則縱使李翠萍願意支付相當於年利率60% 之高額利息、許瑞山等人未經查證投資內容即允諾出借鉅款,均不無可疑之處,亦不能逕以共同圖利聚眾賭博之共犯罪責相繩。

㈢案件有無起訴,端視是否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範圍

之內而定,且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法院審判之對象,並為被告防禦準備之範圍,與犯罪構成要件有關之具體事實自須記載明確,始足以界定審判之客體及範圍。經查,蔡東成、黃文圳被訴之犯罪事實,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⑵係記載「黃文圳、蔡東成均具有警察身分,且為刑事局高階警官,在法律上有積極查緝犯罪之作為義務,且其等參與麻將賭博,亦知悉徐明祥、李翠萍經營之麻將賭場確有收取抽頭金之情事,其等在法律上有積極查緝賭博犯罪行為之作為義務,竟非但未予查緝,反而積極於101 年間各前往該賭場參與賭博2、3 次,違反其等查緝賭場之義務,且藉由其等高階警官之身分,出現在許瑞山、王保憲、鄭富禎投資之賭場,藉此積極參與之行為,達到轄區警察不敢取締之目的,而以此方法包庇許瑞山、鄭富禎、王保憲、徐明祥、李翠萍所經營賭場不備查緝」等語(起訴書第7 、8 頁),並無隻字提及蔡東成、黃文圳有何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之情事,難認檢察官已對蔡東成、黃文圳起訴圖利犯行,此對照起訴書就胡憲安、陳子永部分,係載明「違反其等查緝賭場之義務,以此方法圖利徐明祥、李翠萍所經營之賭場,計所圖得不被查緝之不法利益,每月約10餘萬元」等情(起訴書第8 頁),益彰甚明。是以縱算蔡東成、黃文圳真有如檢察官上訴意旨所稱之圖利犯行,然此部分犯罪事實既未經起訴,法院自不得予以審判,且其2 人被訴之包庇賭博罪,經本院調查各項證據後,認尚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應為無罪之諭知,復如前述,自亦不發生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效力及於全部」之結果。檢察官認原判決漏未認定蔡東成、黃文圳之圖利犯行,容有違誤云云,顯屬無據。

㈣就查緝賭博何以非屬許瑞山、鄭富禎之主管或監督事務,又

胡憲安、陳子永雖曾前往○○路賭場賭博,然何以尚難逕認其等主觀上確有圖利之犯意,且檢察官所指之圖他人及自己「利益」,何以均與圖利罪之構成要件容有未合,不能遽指業已圖得利益等情,均經本院逐一審認如上。原判決並非認為賭博如係警員之個人消遣或嗜好,即無圖利之直接故意,而係強調警員知有犯罪嫌疑,卻未積極調查、取締之可能原因,非止一端,胡憲安、陳子永是否真有圖利自己及徐明祥、李翠萍之主觀犯意,仍須表現於外之積極事證,方可認定,不能警員一有未予查緝犯罪之客觀情狀,即遽論其等主觀上必意在圖利,檢察官上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實屬對於原審判決之誤認。且基於前述相同理由,許瑞山、鄭富禎雖前往○○路房屋賭博,客觀上尚無法認定其等為自己或他人所圖得之財產上利益究竟為何,亦不能遽認主觀上必有圖利自己或他人之犯意,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或第5款之圖利罪構成要件即均有未合,檢察官認縱使查緝賭博非屬許瑞山、鄭富禎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法院仍應變更起訴法條,對其2 人及王保憲改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

5 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云云,亦非可採。㈤刑法第270 條公務員包庇賭博罪,所謂「包庇」,即包容庇

護,係指公務員予犯賭博罪者以相當之保護,而排除外來之阻力,使該行為人順利遂行其犯罪行為,而不易發覺者而言,自以有積極包庇行為為必要,與單純縱容或不予取締之消極行為有別,業經此次最高法院發回意旨論述綦詳,蓋警員知有犯罪嫌疑而未予取締之可能原因甚多,欠缺誘因、不堪負荷、現實條件限制、單純偷懶或心存姑且等等,均有可能,復經本院論述如前,故檢察官上訴意旨,試圖以刑事訴訟法第230 條第2 項規定,建構許瑞山、鄭富禎、蔡東成、黃文圳、胡憲安、陳子永等警員之保證人地位,認警員只要知有犯罪嫌疑而未予取締,即屬以不作為方式該當「包庇」要件之不純正不作為犯云云,不啻將警員未為取締之各種可能情形,均提升至刑事處罰層次,忽略部分情形實屬欠缺取締之期待可能性,部分情形僅依行政懲處即可,自非適論。

㈥就許瑞山被訴財產來源不明部分,因檢察官漏未踐行刑事訴

訟法第95條告知義務,對許瑞山此部分訴訟防禦權所生之侵害甚鉅,故偵查中所取得之許瑞山有關財產來源之供述,應予排除乙節,復如前述,檢察官仍以許瑞山於偵查中就扣案40萬元來源之說法前後不一為由,認定顯已該當說明不實,且縱算在偵查後階段如實供述,亦僅屬犯後態度之量刑問題云云,洵非可採。

㈦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之上訴理由,均仍欠缺認定許瑞山等

7 人有罪之積極證據,其上訴即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瑞娟、王銘裕、王盛輝提起公訴,檢察官彭聖斐、紀榮泰提起上訴,檢察官壽勤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吳麗英法 官 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並應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至第379 條、第393 條第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游秀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附表一┌───┬────┬─────────────────────────┬──────────┐│出資者│投資金額│ 支 票 明 細 │卷證出處(提示兌現紀││ │ ├──┬─────┬─────┬────┬─────┤錄及支票影本) ││ │ │項次│支票號碼 │發票年月日│金額 │是否已兌現│ │├───┼────┼──┼─────┼─────┼────┼─────┼──────────┤│許瑞山│200萬元 │ 1 │AE0000000 │101.6.1 │10萬元 │ 是 │調詢卷㈠第172 、180 ││ │ │ │(起訴書附│ │ │ │頁 ││ │ │ │表誤載為AE│ │ │ │ ││ │ │ │0000000) │ │ │ │ ││ │ ├──┼─────┼─────┼────┼─────┼──────────┤│ │ │ 2 │AE0000000 │101.7.1 │10萬元 │ 是 │調詢卷㈠第172 、180 ││ │ │ │ │ │ │ │頁反面 ││ │ ├──┼─────┼─────┼────┼─────┼──────────┤│ │ │ 3 │AE0000000 │101.8.1 │10萬元 │ 是 │調詢卷㈠第181 頁 ││ │ ├──┼─────┼─────┼────┼─────┼──────────┤│ │ │ 4 │AE0000000 │101.9.1 │10萬元 │ 是 │調詢卷㈠第181 頁反面││ │ ├──┼─────┼─────┼────┼─────┼──────────┤│ │ │ 5 │AE0000000 │101.10.1 │10萬元 │ 否 │無 ││ │ ├──┼─────┼─────┼────┼─────┼──────────┤│ │ │ 6 │AE0000000 │101.11.1 │10萬元 │ 否 │無 ││ │ ├──┼─────┼─────┼────┼─────┼──────────┤│ │ │ 7 │AE0000000 │101.12.1 │10萬元 │ 否 │無 │├───┼────┼──┼─────┼─────┼────┼─────┼──────────┤│鄭富禎│100萬元 │ 8 │AE0000000 │101.6.10 │5萬元 │ 是 │調詢卷㈠第172 頁,偵││ │ │ │ │ │ │ │查卷㈡第304頁 ││ │ ├──┼─────┼─────┼────┼─────┼──────────┤│ │ │ 9 │AE0000000 │101.7.10 │5萬元 │ 是 │調詢卷㈠第172 、177 ││ │ │ │ │ │ │ │頁,偵查卷㈡第304 頁││ │ ├──┼─────┼─────┼────┼─────┼──────────┤│ │ │ 10 │AE0000000 │101.8.10 │5萬元 │ 是 │調詢卷㈠第178 頁,偵││ │ │ │ │ │ │ │查卷㈡第305頁 ││ │ ├──┼─────┼─────┼────┼─────┼──────────┤│ │ │ 11 │AE0000000 │101.9.10 │5萬元 │ 是 │調詢卷㈠第178 頁 ││ │ ├──┼─────┼─────┼────┼─────┼──────────┤│ │ │ 12 │AE0000000 │101.10.10 │5萬元 │ 否 │無 ││ │ ├──┼─────┼─────┼────┼─────┼──────────┤│ │ │ 13 │AE0000000 │101.11.10 │5萬元 │ 否 │無 ││ │ ├──┼─────┼─────┼────┼─────┼──────────┤│ │ │ 14 │AE0000000 │101.12.10 │5萬元 │ 否 │無 │├───┼────┼──┼─────┼─────┼────┼─────┼──────────┤│王保憲│100萬元 │ 15 │AE0000000 │101.5.15 │5萬元 │ 是 │調詢卷㈠第172 頁,偵││ │ │ │ │ │ │ │查卷㈡第304頁 ││ │ ├──┼─────┼─────┼────┼─────┼──────────┤│ │ │ 16 │AE0000000 │101.6.15 │5萬元 │ 是 │調詢卷㈠第172 頁,偵││ │ │ │ │ │ │ │查卷㈡第304頁 ││ │ ├──┼─────┼─────┼────┼─────┼──────────┤│ │ │ 17 │AE0000000 │101.7.15 │5萬元 │ 是 │調詢卷㈠第178 頁,偵││ │ │ │ │ │ │ │查卷㈡第304頁 ││ │ ├──┼─────┼─────┼────┼─────┼──────────┤│ │ │ 18 │AE0000000 │101.8.15 │5萬元 │ 是 │調詢卷㈠第178 頁,偵││ │ │ │ │ │ │ │查卷㈡第305 頁 ││ │ ├──┼─────┼─────┼────┼─────┼──────────┤│ │ │ 19 │AE0000000 │101.9.15 │5萬元 │ 否 │無 ││ │ ├──┼─────┼─────┼────┼─────┼──────────┤│ │ │ 20 │AE0000000 │101.10.15 │5萬元 │ 否 │無 │└───┴────┴──┴─────┴─────┴────┴─────┴──────────┘附表二┌──┬──────┬──────────────────────┬──────────┐│編號│時間 │通話人 │譯文編號/ 卷證出處/ ││ │ │ │通訊監察書案號 │├──┼──────┼──────────────────────┼──────────┤│1-1 │101 年3 月14│許瑞山0000000000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對話 │譯文編號200 ││ │日20時56分29├──────────────────────┤調詢卷㈢第1 頁正反面││ │秒許 │王保憲:喂。 │ ││ │ │許瑞山:保哥。阿三在那裡? │ ││ │ │王保憲:你誰? │ ││ │ │許瑞山:我小許,你在那裡啊? │ ││ │ │王保憲:我在倉庫啊。 │ ││ │ │許瑞山:我剛喝酒,跟關中,關中請吃飯。 │ ││ │ │王保憲:他正在路上要過來。 │ ││ │ │許瑞山:要過來,你那邊我不方便去,要不要找幾│ ││ │ │ 個搞一下。 │ ││ │ │王保憲:但是都在這邊。 │ ││ │ │許瑞山:你就分2 組,分2 組。 │ ││ │ │王保憲:很多人啦。 │ ││ │ │許瑞山:很多人你怎麼搞?你那邊不是太多了嗎?│ ││ │ │王保憲:我們搞2 桌。 │ ││ │ │許瑞山:你要不要分一組過來○○路?要不要分一│ ││ │ │ 組過來○○路? │ ││ │ │王保憲:我不知道,看他們要不要? │ ││ │ │許瑞山:誰在那邊?那個老蔡有沒有在那邊? │ ││ │ │王保憲:也在路上。 │ ││ │ │許瑞山:也在路上,我跟你講,你等一下你跟老蔡│ ││ │ │ 講,分2 、3 個過來那邊好不好? │ ││ │ │王保憲:我等一下問問看。 │ ││ │ │許瑞山:好啦,你等一下安排一下。 │ │├──┼──────┼──────────────────────┤ ││1-2 │101 年3 月14│黃文圳0000000000 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22時16分07├──────────────────────┤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黃文圳:請老闆娘幫我開一下後門。 │ │├──┼──────┼──────────────────────┼──────────┤│2 │101 年4 月7 │許瑞山00-00000000 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對話 │譯文編號215 ││ │日19時26分26├──────────────────────┤調詢卷㈢第2 頁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許瑞山:保哥!在那裡吃飯? │ ││ │ │王保憲:我們家對面的餐廳。 │ ││ │ │許瑞山:我太太也是啊。那我沒有東西吃,你吃完│ ││ │ │ ,包一些東西給我吃吧。 │ ││ │ │王保憲:這麼可憐啊。 │ ││ │ │許瑞山:我在辦公室辦事情,如果那個阿興他有時│ ││ │ │ 間,我現在是鎖定他,大概9 黠半到12點│ ││ │ │ 半有空,你問問看再跟我講。 │ ││ │ │王保憲:ok,這個電話,你在你的辦公室嘛。 │ ││ │ │許瑞山:這不是!這傳真機的,你不要打這個,這│ ││ │ │ 個傳真機的。 │ ││ │ │王保憲:ok,好!我知道。 │ │├──┼──────┼──────────────────────┼──────────┤│3-1 │101 年5 月18│許瑞山00-00000000 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對話 │譯文編號229 ││ │日20時51分28├──────────────────────┤調詢卷㈢第3、4頁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許瑞山:保哥,約幾點? │ ││ │ │王保憲:他現在說在處理小孩的事情,在弄小孩的│ ││ │ │ 事情,要等一下。 │ ││ │ │許瑞山:那等一下阿濱過來,我們人數也夠啊,你│ ││ │ │ 看那個什麼富楨、我的時間寶貴,春宵一│ ││ │ │ 刻值千金,不像你天天春宵啊。 │ ││ │ │王保憲:幹嘛,一個晚上都可以玩啊。 │ ││ │ │許瑞山:不是啦,我明天有別的事情,你不要跟小│ ││ │ │ 鬼鬼混嘛。 │ ││ │ │王保憲:因為他現在還沒有辦法,我有跟他講。 │ ││ │ │許瑞山:他們現在有人嗎,你那邊幹嘛? │ ││ │ │王保憲:沒有人,沒有,現在這邊沒有。 │ ││ │ │許瑞山:你叫阿雄過來就好。 │ ││ │ │王保憲:不可能,都不可能啦。 │ ││ │ │許瑞山:你說我尊請他過來。 │ ││ │ │王保憲:我跟你講都不可能啦。 │ ││ │ │許瑞山:我找阿濱先過來。 │ │├──┼──────┼──────────────────────┤ ││3-2 │101 年5 月18│王保憲0000000000與李翠萍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21時09分24├──────────────────────┤ ││ │秒許 │李翠萍:保哥。 │ ││ │ │王保憲:你有沒有問阿興? │ ││ │ │李翠萍:你昨天有講,他知道啊。 │ ││ │ │王保憲:他知道喔。 │ ││ │ │李翠萍:所以我才問你說,有沒有確定,有確定的│ ││ │ │ 話,我就要給他幾點啊。 │ ││ │ │王保憲:嗯,他剛打來,現在在約了,我是不想那│ ││ │ │ 麼早,他現在去太早了。 │ ││ │ │李翠萍:因為我想說如果說那個的話,我要知道我│ ││ │ │ 這邊要怎麼處理啊。 │ ││ │ │王保憲:好。 │ ││ │ │李翠萍:所以我剛會問你就是這樣,因為我這邊,│ ││ │ │ 我今天是下午才開始的嘛。 │ ││ │ │王保憲:嗯,11點,好不好? │ ││ │ │李翠萍:11點,好,差不多啦,11點這樣可以。 │ ││ │ │王保憲:你把他們叫來。 │ ││ │ │李翠萍:我打電話跟阿興講,叫阿興去載你,還是│ ││ │ │ 怎樣? │ ││ │ │王保憲:不用,我可能坐計程車就好。 │ ││ │ │李翠萍:好,ok。 │ ││ │ │王保憲:好。 │ │├──┼──────┼──────────────────────┤ ││3-3 │101 年5 月18│王保憲0000000000與張文濱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22時01分29├──────────────────────┤ ││ │秒許 │張文濱:喂。 │ ││ │ │王保憲:阿濱。 │ ││ │ │張文濱:保哥,你好。 │ ││ │ │王保憲:現在還在那邊嗎? │ ││ │ │張文濱:我現在到公司。 │ ││ │ │王保憲:他呢? │ ││ │ │張文濱:他要過來了。 │ ││ │ │王保憲:你跟他講,我跟他們約好11點到○○。 │ ││ │ │張文濱:11點要到○○。 │ ││ │ │王保憲:對。 │ ││ │ │張文濱:嗯。 │ ││ │ │王保憲:11點啦,直接過去。 │ ││ │ │張文濱:好。 │ │├──┼──────┼──────────────────────┤ ││3-4 │101 年5 月18│張文濱0000000000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22時18分31├──────────────────────┤ ││ │秒許 │張文濱:保哥。 │ ││ │ │王保憲:阿濱。 │ ││ │ │張文濱:那個,他說來這裡。 │ ││ │ │王保憲:啊。 │ ││ │ │張文濱:他說來○○路。 │ ││ │ │王保憲:他們人都在那邊。 │ ││ │ │張文濱:是喔,我等一下他到了,我再跟他講一下│ ││ │ │ 。 │ ││ │ │王保憲:好,你跟他講,他們人都在那裡。 │ ││ │ │張文濱:你在那裡? │ ││ │ │王保憲:我在家。 │ ││ │ │張文濱:你在家 ok,等一下到了,我跟他講。 │ ││ │ │王保憲:好。 │ │├──┼──────┼──────────────────────┤ ││3-5 │101 年5 月18│許瑞山0000000000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22時25分34├──────────────────────┤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許瑞山:保哥,我去咖啡店找你,怎麼老闆娘說你│ ││ │ │ 沒去。 │ ││ │ │王保憲:我們走啦,早就走啦。 │ ││ │ │許瑞山:走啦,你現在對我們保哥夫人照顧得非常│ ││ │ │ 好,就要趕快回家陪這樣。 │ ││ │ │王保憲:沒有啦!我那有辦法。 │ ││ │ │許瑞山:我跟你建議一下,因為那個地下室那個空│ ││ │ │ 氣真的是我很不喜歡,他那個環境,因為│ ││ │ │ 不要說我在跟你講,我沒有忌諱那梩什麼│ ││ │ │ 好不好,但是它地下室我就是感覺不對勁│ ││ │ │ 啦,反正我也不是經常有時間嘛,阿濱又│ ││ │ │ 準備10年花醋,買那個家鄉滷味要孝敬你│ ││ │ │ ,當做是父親在尊敬,他現在在泡醋,他│ ││ │ │ 說你沒來醋不沖,反正搞一下嘛。 │ ││ │ │王保憲:不要,去那裡啦!他們都在那裡。 │ ││ │ │許瑞山:你這邊來近嘛,他們開車1 部,昨天去,│ ││ │ │ 今天來這邊嘛,一來一往嘛,好不好。 │ ││ │ │王保憲:我就講了,他們說就到那邊,他們現在人│ ││ │ │ 已經都在那裡啦。 │ ││ │ │許瑞山:他們就開車2 個人來,我們這邊3 個人,│ ││ │ │ 這樣不是比較方便。 │ ││ │ │王保憲:沒關係,那就過去好了!那有差啦。 │ ││ │ │許瑞山:你再跟他問一下啦!反正阿濱現在在泡10│ ││ │ │ 年花醋。 │ ││ │ │王保憲:好。 │ │├──┼──────┼──────────────────────┤ ││3-6 │101 年5 月18│張文濱0000000000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22時41分02├──────────────────────┤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張文濱:喂,保哥你好,現在情況怎樣? │ ││ │ │王保憲:他們現在在那邊等,你們開車來接我。 │ ││ │ │張文濱:好吧。 │ ││ │ │王保憲:我在家,我在家等你們,好,拜拜。 │ ││ │ │張文濱:好,拜拜。 │ │├──┼──────┼──────────────────────┤ ││3-7 │101 年5 月18│張文濱0000000000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22時58分45├──────────────────────┤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張文濱:喂,保哥,我們到了 │ ││ │ │王保憲:我馬上下來。 │ │├──┼──────┼──────────────────────┤ ││3-8 │101 年5 月18│鄭富禎0000000000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23時57分43├──────────────────────┤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鄭富禎:怎麼? │ ││ │ │王保憲:你好了沒? │ ││ │ │鄭富禎:怎麼樣,差不多了。 │ ││ │ │王保憲:開始了,我先上。 │ ││ │ │鄭富禎:好。 │ ││ │ │王保憲:趕快。 │ │├──┼──────┼──────────────────────┤ ││3-9 │101 年5 月19│鄭富禎0000000000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00時33分29├──────────────────────┤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鄭富禎:開門。 │ ││ │ │王保憲:好。 │ │├──┼──────┼──────────────────────┼──────────┤│4-1 │101 年6 月12│不詳A男0000000000與李翠萍0000000000之對話 │譯文編號249 ││ │日13時18分05├──────────────────────┤調詢卷㈢第5 頁 ││ │秒許 │李翠萍:喂,睡飽了 │ ││ │ │A男 :沒有,剛睡起來尿尿。 │ ││ │ │李翠萍:好啦,睡飽了時候再去店梩找我,我等一│ ││ │ │ 下2點半店裡要起鼓。 │ ││ │ │A男 :好。 │ │├──┼──────┼──────────────────────┤ ││4-2 │101 年6 月12│王保憲0000000000與李翠萍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21時53分52├──────────────────────┤ ││ │秒許 │李翠萍:保哥。 │ ││ │ │王保憲:阿雄呢? │ ││ │ │李翠萍:他在對面內衣那邊啊。 │ ││ │ │王保憲:賣內衣那邊喔。 │ ││ │ │李翠萍:你有打他手機嗎? │ ││ │ │王保憲:有啊,沒接。 │ ││ │ │李翠萍:沒接,我叫阿賢過去叫他。 │ ││ │ │王保憲:好,你跟他講,我們現在要過來了。 │ ││ │ │李翠萍:要過去那裡? │ ││ │ │王保憲:你那邊。 │ ││ │ │李翠萍:要來我這裡? │ ││ │ │王保憲:對,你順便打電話給阿興,那個阿山要來│ ││ │ │ 。 │ ││ │ │李翠萍:好,我打電話。 │ ││ │ │王保憲:我們已經在路上。 │ ││ │ │李翠萍:好。 │ │├──┼──────┼──────────────────────┤ ││4-3 │101 年6 月12│王保憲0000000000與黃文圳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22時08分37├──────────────────────┤ ││ │秒許 │黃文圳:喂,我剛下橋。 │ ││ │ │王保憲:我在你後面,我們就在你後面。 │ ││ │ │黃文圳:你怎麼比我慢呢? │ ││ │ │王保憲:對啦,我跟你講。 │ ││ │ │黃文圳:我跟你後面啊。 │ ││ │ │王保憲:前面那個紅綠燈,這個紅綠燈過去,然後│ ││ │ │ 那個紅綠燈左轉。 │ ││ │ │黃文圳:○○街左轉嘛。 │ ││ │ │王保憲:對,你就跟著富禎後面。 │ ││ │ │黃文圳:好啦。 │ │├──┼──────┼──────────────────────┤ ││4-4 │101 年6 月12│不詳B男0000000000與徐明祥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22時28分04├──────────────────────┤ ││ │秒許 │徐明祥:山哥來到公司了。 │ ││ │ │B男 :怎麼樣? │ ││ │ │徐明祥:山哥來到公司,你等一下洗澡洗洗過來。│ ││ │ │B男 :山哥? │ ││ │ │徐明祥:對啊(王保憲接聽):你在睡覺是不是?│ ││ │ │B男 :我起來洗澡了,我在洗澡。 │ ││ │ │徐明祥:洗澡,快,快點過來,我們現在都已經開│ ││ │ │ 始了。 │ ││ │ │B男 :好。 │ ││ │ │徐明祥:快一點。 │ │├──┼──────┼──────────────────────┼──────────┤│5-1 │101 年6 月22│不詳C女0000000000與李翠萍0000000000之對話 │譯文編號260 ││ │日14時47分09├──────────────────────┤調詢卷㈢第6 頁 ││ │秒許 │李翠萍:3 點半啦。 │ ││ │ │C女 :3 點半,我想說你又沒有跟我說時問。 │ ││ │ │李翠萍:本來說3 點,結果小惠說這樣她會來不及│ ││ │ │ ,阿威也在永和。 │ ││ │ │C女 :嗯。 │ ││ │ │李翠萍:小惠在睡覺嘛,她說3 點半。 │ ││ │ │C女 :3 點半,好啦。 │ ││ │ │李翠萍:好。 │ │├──┼──────┼──────────────────────┤ ││5-2 │101 年6 月22│李翠萍0000000000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18時41分41├──────────────────────┤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李翠萍:保哥,你今天想不想過來? │ ││ │ │王保憲:嗯,晚一點吧。 │ ││ │ │李翠萍:傘弟說他休息啊,對啊。 │ ││ │ │王保憲:那晚一點。 │ ││ │ │李翠萍:好。 │ │├──┼──────┼──────────────────────┤ ││5-3 │101 年6 月22│黃文圳0000000000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19時40分08├──────────────────────┤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黃文圳:好了沒,吃飯了啦,拖,拖。 │ ││ │ │王保憲:好。 │ ││ │ │黃文圳:快一點。 │ │├──┼──────┼──────────────────────┤ ││5-4 │101 年6 月22│李翠萍0000000000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22時16分24├──────────────────────┤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李翠萍:保哥,要約幾點啊? │ ││ │ │王保憲:11點半左右吧。 │ ││ │ │李翠萍:11點半,差不多,好,ok。 │ │├──┼──────┼──────────────────────┤ ││5-5 │101 年6 月22│李翠萍0000000000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23時49分34├──────────────────────┤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李翠萍:保哥,你要自己坐車喔。 │ ││ │ │王保憲:我在樓上。 │ ││ │ │李翠萍:好。 │ │├──┼──────┼──────────────────────┼──────────┤│6-1 │101 年4 月3 │徐明祥0000000000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對話 │譯文編號205 ││ │日00時03分36├──────────────────────┤調詢卷㈢第7 、8 頁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徐明祥:保哥,你在那裡? │ ││ │ │王保憲:我在○○路這邊。 │ ││ │ │徐明祥:你在那邊啊。 │ ││ │ │王保憲:嗯。 │ ││ │ │徐明祥:那等一下,大概也要很晚了。 │ ││ │ │王保憲:什麼? │ ││ │ │徐明祥:結束也要很晚了吧。 │ ││ │ │王保憲:應該12點多吧。 │ ││ │ │徐明祥:這樣老大等一下我們去喝咖啡一下,我們│ ││ │ │ 漢董(音譯)說要事情要跟你聊天,要麻│ ││ │ │ 煩老大你。 │ ││ │ │王保憲:我這邊結束再打給你。 │ ││ │ │徐明祥:好,我們去喝咖啡,不要去2樓? │ ││ │ │王保憲:好,我再打給你嘛。 │ ││ │ │徐明祥:好。 │ │├──┼──────┼──────────────────────┤ ││6-2 │101 年4 月4 │許瑞山00-00000000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23時51分24├──────────────────────┤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許瑞山:保哥,你在幹嘛?保哥。 │ ││ │ │王保憲:我在○○,我。 │ ││ │ │許瑞山:我跟你講一下,之前我有跟你那個事情,│ ││ │ │ 他如果那邊,因為我這邊也有一些管道啦│ ││ │ │ ,所以他目前如果有一些不方便,那就不│ ││ │ │ 用沒關係。 │ ││ │ │王保憲:不是,現在是,我都已經講好啦。 │ ││ │ │許瑞山:對,我只是這樣跟你提一下,如果他方便│ ││ │ │ 、方便,不方便的話回來我當面再跟你講│ ││ │ │ ,現在在幹嘛? │ ││ │ │王保憲:我就在這邊嘛。 │ ││ │ │許瑞山:已經進行下去了是不是?有進行下去了嗎│ ││ │ │ ? │ ││ │ │王保憲:有啦,OK啦。 │ ││ │ │許瑞山:不是,我是說你在泡茶了嗎?跟他們在開│ ││ │ │ 會了嗎? │ ││ │ │王保憲:還沒開始,想要等你,因為有事情要拜託│ ││ │ │ 你。 │ ││ │ │許瑞山:這麼晚了?因為我老闆現在也在辦公室啦│ ││ │ │ ,我是建議啦,反正那個小鄭,你說他也│ ││ │ │ 值日嘛,如果等一下你就挪過來這邊,也│ ││ │ │ 會比較方便,現在幾點了,我再跑過去,│ ││ │ │ 因為他怕會找啦,因為那個事情有點特殊│ ││ │ │ 啦,所以他叫我回辦公室,你移駕過來嘛│ ││ │ │ 。 │ ││ │ │王保憲:要不然這樣子好不好?我帶我朋友過去。│ ││ │ │許瑞山:對啦。 │ ││ │ │王保憲:他有事情要拜託你。 │ ││ │ │許瑞山:沒關係,他跟你講也就可以了,我這邊,│ ││ │ │ 我們都知道,你大概什麼狀況,再跟我講│ ││ │ │ 啊 │ ││ │ │王保憲:你要我過去就是啦。 │ ││ │ │許瑞山:不是啦,我說你朋友也不見得要帶過來,│ ││ │ │ 大概什麼事,你跟他暸解清楚,反正我這│ ││ │ │ 邊。 │ ││ │ │王保憲:現在就是你跟小鄭嘛,還有我嘛,然後我│ ││ │ │ 帶我朋友去剛剛好,好不好? │ ││ │ │許瑞山:0K,好。 │ ││ │ │王保憲:我們要出發再打給你。 │ ││ │ │許瑞山:你就儘快啦,我這邊差不多了。 │ ││ │ │王保憲:好。 │ │├──┼──────┼──────────────────────┤ ││6-3 │101 年4 月5 │王保憲0000000000與許瑞山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00時15分35├──────────────────────┤ ││ │秒許 │許瑞山:保哥。 │ ││ │ │王保憲:你忙完了嗎? │ ││ │ │許瑞山:忙完了,剛從老闆辦公室出來,現在要進│ ││ │ │ 我辦公室。 │ ││ │ │王保憲:現在到7樓是不是? │ ││ │ │許瑞山:不是,你到我辦公室來嘛,我現在剛進辦│ ││ │ │ 公室。 │ ││ │ │王保憲:我現在開車,我現在到○○路那邊去就好│ ││ │ │ 啦 │ ││ │ │許瑞山:我聯絡個事情,你大概,好,可以啊,你│ ││ │ │ 再隔個時間嘛,我大概10分鐘以後過去。│ ││ │ │王保憲:那我過去大概10分鐘,15 分鐘啦。 │ ││ │ │許瑞山:好。 │ ││ │ │王保憲:我在樓下等你。 │ ││ │ │許瑞山:好。 │ │├──┼──────┼──────────────────────┤ ││6-4 │101 年4 月5 │王保憲0000000000與許瑞山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00時30分52├──────────────────────┤ ││ │秒許 │許瑞山:哈囉,我到了。 │ ││ │ │王保憲:好,你在樓下,我馬上過去。 │ ││ │ │許瑞山:好。 │ │├──┼──────┼──────────────────────┤ ││6-5 │101 年4 月5 │王保憲0000000000與徐明祥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23時38分35├──────────────────────┤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徐明祥:你們在家是不是? │ ││ │ │王保憲:沒有,我在外面。 │ ││ │ │徐明祥:在外面,在忙嗎? │ ││ │ │王保憲:你等一下要去公司嗎? │ ││ │ │徐明祥:好啊,沒有這。 │ ││ │ │王保憲:我知道啊。 │ ││ │ │徐明祥:你現在在什麼地方? │ ││ │ │王保憲:我先去你家,你現在人在那裡? │ ││ │ │徐明祥:我在局裡。 │ ││ │ │王保憲:倉庫嗎? │ ││ │ │徐明祥:沒有,在局裡。 │ ││ │ │王保憲:我朋友說還要去那裡。 │ ││ │ │徐明祥:還要約我去那邊賭博。 │ ││ │ │王保憲:對啦。 │ ││ │ │徐明祥:阿興呢? │ ││ │ │王保憲:我不知道,我打給興哥好了。 │ ││ │ │徐明祥:快一點,等你電話。 │ ││ │ │王保憲:好。 │ │├──┼──────┼──────────────────────┤ ││6-6 │101 年4 月5 │徐明祥0000000000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23時41分04├──────────────────────┤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徐明祥:老大沒接。 │ ││ │ │王保憲:沒接,那就算了吧。 │ ││ │ │徐明祥:你們是欠幾個? │ ││ │ │王保憲:我們現在就2 個。 │ ││ │ │徐明祥:2 個加我1 個,也是3個而已啊。 │ ││ │ │王保憲:對啊。 │ ││ │ │徐明祥:我是想如果欠我1 個,我馬上車子趕緊開│ ││ │ │ 過去...。 │ ││ │ │王保憲:你等一下,我朋友要跟你講(刑事局主祕│ ││ │ │ 接聽):雄哥。 │ ││ │ │徐明祥:老大。你好。 │ ││ │ │主秘 :你在外面忙。 │ ││ │ │徐明祥:沒有,沒有人啊。 │ ││ │ │主秘 :我們今晚在公司聚餐,我有喝酒,我們煮│ ││ │ │ 飯的叫我睡辦公室,這半年才有1 次的機│ ││ │ │ 會而已。 │ ││ │ │徐明祥:不然我現在開車過去。 │ ││ │ │主秘 :不是,你來3 個也沒有用,還要召集一下│ ││ │ │ ,我們也是2 回合而已。 │ ││ │ │徐明祥:那1 個手機沒接? │ ││ │ │主秘 :沒接,你給他急扣,給他語音留言一下。│ ││ │ │徐明祥:急扣嗎? │ ││ │ │主秘 :對啦!不然就給他吊牌半年。 │ ││ │ │徐明祥:吊牌半年,哈。 │ ││ │ │主秘 :你等一下打給保哥,我和保哥在一起。 │ ││ │ │徐明祥:好。 │ │├──┼──────┼──────────────────────┤ ││6-7 │101 年4 月6 │王保憲0000000000與徐明祥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00時52分19├──────────────────────┤ ││ │秒許 │徐明祥:老大,怎麼樣? │ ││ │ │王保憲:來去2 樓吧。 │ ││ │ │徐明祥:你現在出發了,是不是? │ ││ │ │王保憲:對。 │ ││ │ │徐明祥:好。 │ │├──┼──────┼──────────────────────┼──────────┤│7-1 │101 年5 月24│鄭富禎0000000000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對話 │譯文編號235 ││ │日18時03分20├──────────────────────┤調詢卷㈢第12、13頁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鄭富禎:屁股洗好了沒有? │ ││ │ │王保憲:正在洗。 │ ││ │ │鄭富禎:我等一下要吃飯,等一下跟老大吃飯,他│ ││ │ │ 就說不知道你晚一點有沒有空? │ ││ │ │王保憲:沒辦法,今天晚上跟人家約了打麻將。 │ ││ │ │鄭富禎:好。 │ │├──┼──────┼──────────────────────┤ ││7-2 │101 年5 月24│王保憲0000000000與舞廳業者林振華0000000000之│ ││ │日18時57分44│對話 │ ││ │秒許 ├──────────────────────┤ ││ │ │林振華:喂。 │ ││ │ │王保憲:林董。 │ ││ │ │林振華:你好。 │ ││ │ │王保憲:我打好幾天你都沒接。 │ ││ │ │林振華:晚一點,我在店梩。 │ ││ │ │王保憲:你都沒辦法走開嗎? │ ││ │ │林振華:等一下要開會,怎縻樣? │ ││ │ │王保憲:我跟你講,因為他們現在又在約啦。 │ ││ │ │林振華:約什麼? │ ││ │ │王保憲:約賭博,沒錢又遇到美女,很痛苦。 │ ││ │ │林振華:你待會是要過來來,還是怎麼樣? │ ││ │ │王保憲:你在那邊不會走對不對? │ ││ │ │林振華:晚一點才會走。 │ ││ │ │王保憲:好,我等一下過去拿。 │ ││ │ │林振華:好啊。 │ ││ │ │王保憲:你先拿8 萬給我好不好? │ ││ │ │林振華:8 萬我身上沒有帶那麼多,叫人拿來給我│ ││ │ │ 好了。 │ ││ │ │王保憲:叫人拿來給你好了,因為我現在欠他們10│ ││ │ │ 萬,我想說。 │ ││ │ │林振華:你說怎麼樣? │ ││ │ │王保憲:我現在欠人10萬。 │ ││ │ │林振華:不用,晚一點我叫人拿去給你,我等一下│ ││ │ │ 就去店裡,我等一下去○○啦。 │ ││ │ │王保憲:你等一下去○○? │ ││ │ │林振華:對啦。 │ ││ │ │王保憲:我等一下過去舞廳找你啊。 │ ││ │ │林振華:舞廳我現在沒有那麼多啊。 │ ││ │ │王保憲:沒有那麼多喔。 │ ││ │ │林振華:對啊。 │ ││ │ │王保憲:你不要騙我,到時候沒有拿給我,我就倒│ ││ │ │ 了。 │ ││ │ │林振華:我知道,好啦,OK。 │ ││ │ │王保憲:我等你電話。 │ ││ │ │林振華:好。 │ │├──┼──────┼──────────────────────┤ ││7-3 │101 年5 月24│鄭富禎0000000000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21時00分27├──────────────────────┤ ││ │秒許 │鄭富禎:喂,等一下(許瑞山接聽):保哥,你在│ ││ │ │ 忙啊。 │ ││ │ │王保憲:對啊,我跟人家有約。 │ ││ │ │許瑞山:因為我們等一下坐一下,1 個小時就要離│ ││ │ │ 開,現在喝了很多酒啊,你要過來主持公│ ││ │ │ 道啊,好不好? │ ││ │ │王保憲:我走不開,我現在跟人家有事情。 │ ││ │ │許瑞山:在處理當中就對了。 │ ││ │ │王保憲:對。 │ ││ │ │許瑞山:處理什麼事情,好康的還是壞康。 │ ││ │ │王保憲:那是跟朋友早就約好的事情。 │ ││ │ │許瑞山:我跟你講個事情,最近人事要大調動,那│ ││ │ │ 個王已經跟部長報告一些名單了。 │ ││ │ │王保憲:這樣子。 │ ││ │ │許瑞山:所以假設你那個還有,因為他現在只是在│ ││ │ │ 研擬名單啦,所以我拜託你可能要用一點│ ││ │ │ 心思,不然我這邊也不知道走向如何啊。│ ││ │ │王保憲:有沒有你呢? │ ││ │ │許瑞山:我沒有在運作,怎麼會有什麼好缺呢,反│ ││ │ │ 正你。 │ ││ │ │王保憲:明天下午,明天你下班的時候,我刲你那│ ││ │ │ 邊去。 │ ││ │ │許瑞山:所以我跟你講這個訊息嘛,你要疏導看看│ ││ │ │ 嘛,反正如果有把握就用用看,沒把握就│ ││ │ │ 不要動嘛。 │ ││ │ │王保憲:OK,好。 │ │├──┼──────┼──────────────────────┤ ││7-4 │101 年5 月24│鄭富禎0000000000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23時23分34├──────────────────────┤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鄭富禎:喂,你等一下(許瑞山接聽):喂,他媽│ ││ │ │ 的那個富禎,紅不讓7 又正五梅,ACE 中│ ││ │ │ 間柳丁。 │ ││ │ │王保憲:夭壽仔。 │ ││ │ │許瑞山:各家15堵。 │ ││ │ │王保憲:15!幹。 │ ││ │ │許瑞山:你在幹什麼,你不來搞成我這個樣子。 │ ││ │ │王保憲:沒有啊,我跟你講,我在打麻將啊。 │ ││ │ │許瑞山:我知道,你沒有來我輸這麼慘,你要負連│ ││ │ │ 帶責任啊。 │ ││ │ │王保憲:你不要跟他玩啦。 │ ││ │ │許瑞山:另外那個1 個月已經到了,上次那個是5 │ ││ │ │ 月20號交給你的。 │ ││ │ │王保憲:我知道,但是他那個有時間的,他是月初│ ││ │ │ 1 號的。 │ ││ │ │許瑞山:這樣子,時間我要跟你報告一下。 │ ││ │ │王保憲:好,我知道,都在我這兒。 │ ││ │ │許瑞山:好。 │ │├──┼──────┼──────────────────────┤ ││7-5 │101 年5 月26│林振華0000000000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20時26分21├──────────────────────┤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林振華:喂,我寄放在○○。 │ ││ │ │王保憲:誰? │ ││ │ │林振華:○○○○啦。8 萬,我寄放8 萬在○○○│ ││ │ │ ○裡。 │ ││ │ │王保憲:○○○○好,你有跟他們講嗎? │ ││ │ │林振華:7 樓20 號,對啊 │ ││ │ │王保憲:那我就直接到那邊拿是不是? │ ││ │ │林振華:對。 │ ││ │ │王保憲:好,謝謝。 │ ││ │ │林振華:0K,好。 │ ││ │ │王保憲:喂,昨天又臨檢喔。 │ ││ │ │林振華:對啊。 │ ││ │ │王保憲:是怎麼樣。 │ ││ │ │林振華:反正,要講嗎,做到12 點多而已。 │ ││ │ │王保憲:和雞仔有關嗎? │ ││ │ │林振華:有啊,怎麼會沒關。 │ ││ │ │王保憲:我跟他講過了。 │ ││ │ │林振華:是嗎? │ ││ │ │王保憲:嗯,我跟他講過了,那時候我不是跟你講│ ││ │ │ 叫你不要做嘛,我說不行人家就已經下去│ ││ │ │ 了,他說上面有講話啦。 │ ││ │ │林振華:說是燦兄管的比較多。 │ ││ │ │王保憲:這是蔡兄在處理的是不是? │ ││ │ │林振華:對啊,沒有啦燦兄在管的,暫時他管的,│ ││ │ │ 沒關係啦,你晚一點看能不能遇到他,跟│ ││ │ │ 他講一下。 │ ││ │ │王保憲:遇到誰,遇到...喔,好啦。 │ ││ │ │林振華:好,拜拜。 │ │├──┼──────┼──────────────────────┼──────────┤│8-1 │101 年6 月3 │鄭富禎0000000000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對話 │譯文編號243 ││ │日17時40分38├──────────────────────┤調詢卷㈢第14頁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鄭富禎:老大在找你 │ ││ │ │王保憲:沒辦法,今天沒辦法,我跟他們有約。 │ ││ │ │鄭富禎:他說等一下。 │ ││ │ │王保憲:等一下沒辦法,今天在家吃飯,你跟他講│ ││ │ │ 一下。 │ │├──┼──────┼──────────────────────┤ ││8-2 │101 年6 月4 │王保憲0000000000與許瑞山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22時13分12├──────────────────────┤ ││ │秒許 │許瑞山:喂,保哥。 │ ││ │ │王保憲:你沒有在辦公室喔。 │ ││ │ │許瑞山:沒有,我回家啦。 │ ││ │ │王保憲:好啦。 │ ││ │ │許瑞山:開一整天的會。 │ ││ │ │王保憲:明天你下班的時候,有空的時候打給我,│ ││ │ │ 我再到你辦公室去坐一坐。 │ ││ │ │許瑞山:好,0K,你跟阿山在一起嗎? │ ││ │ │王保憲:沒有,他開完會就跑。 │ ││ │ │許瑞山:怕了是不是?被你們修理啊。 │ ││ │ │王保憲:怕。 │ ││ │ │許瑞山:你要稍微給他空間啦。 │ ││ │ │王保憲:不是我,絕對不是我。 │ ││ │ │許瑞山:好啦,見面再聊。 │ ││ │ │王保憲:好,你明天下午打給我。 │ │├──┼──────┼──────────────────────┼──────────┤│9-1 │101 年6 月26│許益欽0000000000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對話 │譯文編號255 ││ │日22時36分20├──────────────────────┤調詢卷㈢第15、16頁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許益欽:你在那裡? │ ││ │ │王保憲:我在賭博。 │ ││ │ │許益欽:你幾點?不然你待會晚一點見一下面,我│ ││ │ │ 有一個事情要跟你報告。 │ ││ │ │王保憲:啊。 │ ││ │ │許益欽:晚一點,晚一點看你完的時候見個面,我│ ││ │ │ 這有個事情。 │ ││ │ │王保憲:好。 │ ││ │ │許益欽:那我差不多3點半左右打給你好了。 │ ││ │ │王保憲:好,你會去那邊7樓嗎? │ ││ │ │許益欽:好啦,我去那邊,再打給你好了。 │ ││ │ │王保憲:好。 │ │├──┼──────┼──────────────────────┤ ││9-2 │101 年6 月27│王保憲0000000000與許益欽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01時01分24├──────────────────────┤ ││ │秒許 │許益欽:喂。 │ ││ │ │王保憲:欽仔,你在7 樓? │ ││ │ │許益欽:我還沒到。 │ ││ │ │王保憲:還沒有到? │ ││ │ │許益欽:我馬上過去。 │ ││ │ │王保憲:多久?我會過去。 │ ││ │ │許益欽:15分鐘到。 │ ││ │ │王保憲:好。 │ │├──┼──────┼──────────────────────┤ ││9-3 │101 年6 月27│許瑞山0000000000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21時38分27├──────────────────────┤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許瑞山:保哥在那裡? │ ││ │ │王保憲:我現在在後面。 │ ││ │ │許瑞山:我有請... (不清楚),他有跟你講嗎?│ ││ │ │王保憲:我身上就沒帶錢,而且我跟人家約好11點│ ││ │ │ 麻將,早就約好的。 │ ││ │ │許瑞山:我剛去○○回來,過來坐一下嘛,11點要│ ││ │ │ 走再走,好不好? │ ││ │ │王保憲:去那裡啊? │ ││ │ │許瑞山:我現在剛到○○路這邊。 │ ││ │ │王保憲:我跟人家約11點。 │ ││ │ │許瑞山:那你11點就離開啊。 │ ││ │ │王保憲:那這樣有趣味嗎?你現在在○○路? │ ││ │ │許瑞山:對,當然。 │ ││ │ │王保憲:好。 │ │├──┼──────┼──────────────────────┤ ││9-4 │101 年6 月28│王保憲0000000000與許益欽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00時01分16├──────────────────────┤ ││ │秒許 │許益欽:你好。 │ ││ │ │王保憲:喂,我剛跟他分開,我把那個資料拿給他│ ││ │ │ 啦。 │ ││ │ │許益欽:好。 │ ││ │ │王保憲:他說有一點是未來一定要對方要付機票錢│ ││ │ │ 。 │ ││ │ │許益欽:付什麼? │ ││ │ │王保憲:機票錢。 │ ││ │ │許益欽:機票錢,好。 │ ││ │ │王保憲:機票錢他們一定要自付。 │ ││ │ │許益欽:嗯。 │ ││ │ │王保憲:然後他說明天就請專人去處理這個事,那│ ││ │ │ 要看,那是泰國嘛。 │ ││ │ │許益欽:是。 │ ││ │ │王保憲:要看泰國那個地方,泰國是不是一定要強│ ││ │ │ 調他們司法主權。 │ ││ │ │許益欽:司什麼? │ ││ │ │王保憲:司法主權的問題啦。 │ ││ │ │許益欽:嗯。 │ ││ │ │王保憲:他們不強調的話,就弄得回來,他說這個│ ││ │ │ 不難,我問他啦,我說你的意思要怎樣?│ ││ │ │ 他的意思就是說6 個大概就是100 ,我說│ ││ │ │ 好啦,你處理啦,反正他說這個100 是我│ ││ │ │ 們幾個一起啦,那至於說回來筆錄的部分│ ││ │ │ ,那再說啦,你可以跟,你禮拜五跟對方│ ││ │ │ 見面嘛,把這幾個重點告訴他。 │ ││ │ │許益欽:好,那這個筆錄怎樣? │ ││ │ │王保憲:筆錄沒有問題,他會交待。 │ ││ │ │許益欽:那就是全部包括在內就是100。 │ ││ │ │王保憲:就是他的部分啦。 │ ││ │ │許益欽:他的部分啊。 │ ││ │ │王保憲:對。 │ ││ │ │許益欽:那麼高啊。 │ ││ │ │王保憲:對啊。 │ ││ │ │許益欽:那怎麼辦? │ ││ │ │王保憲:那你跟對方談談看嘛,你跟對方反正禮拜│ ││ │ │ 五談談看再說。 │ ││ │ │許益欽:好。 │ ││ │ │王保憲:他明天會叫人去辦啦。 │ ││ │ │許益欽:好。 │ │├──┼──────┼──────────────────────┼──────────┤│10-1│101 年6 月7 │王保憲0000000000與張文濱0000000000之對話 │譯文編號247 ││ │日17時05分04├──────────────────────┤調詢卷㈣第1 至3 頁 ││ │秒許 │王保憲:喂,阿濱。 │ ││ │ │張文濱:保哥你好。 │ ││ │ │王保憲:你在公司嗎? │ ││ │ │張文濱:我在主祕辦公室。 │ ││ │ │王保憲:你每天往那邊跑幹什麼? │ ││ │ │張文濱:沒有,那有,剛好有一點事過來,你在那│ ││ │ │ 裡? │ ││ │ │王保憲:我家旁邊,那天他有跟我說,叫我幫你買│ ││ │ │ 2箱牌是不是? │ ││ │ │張文濱:是。 │ ││ │ │王保憲:阿雄買到了。 │ ││ │ │張文濱:是。 │ ││ │ │王保憲:我看你跟,因為他那個2 箱很重,我騎摩│ ││ │ │ 托車是沒辦法拿啦,所以你跟阿雄聯絡,│ ││ │ │ 看你怎麼去跟他拿那個2 箱。 │ ││ │ │張文濱:好,ok。 │ │├──┼──────┼──────────────────────┤ ││10-2│101 年6 月8 │鄭富禎0000000000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17時50分40├──────────────────────┤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鄭富禎:在那裡? │ ││ │ │王保憲:洗澡。 │ ││ │ │鄭富禎:還在洗澡? │ ││ │ │王保憲:是,怎麼樣? │ ││ │ │鄭富禎:你等一下(許瑞山接聽):尊敬的保哥好│ ││ │ │ ,小許,我老婆說我最近很乖啦,都晚上│ ││ │ │ 準時回家,說今天是小週末,要我找保哥│ ││ │ │ 好好泡2 泡茶,她主動關心我。 │ ││ │ │王保憲:不可能。 │ ││ │ │許瑞山:怕我情緒不穩,我跟你講啦,真的就是2 │ ││ │ │ 回,2 回就ok,你看能不能請他那2 箱趕│ ││ │ │ 快給他拿過來。 │ ││ │ │王保憲:叫阿濱去拿嘛。 │ ││ │ │許瑞山:對啦,阿濱他不認得路嘛,他不認得路,│ ││ │ │ 他今天晚上要帶他小朋友去看病,跟醫生│ ││ │ │ 約好了,所以我是說你跟阿興叫一下,不│ ││ │ │ 然你阿興的電話給我,對不對,拜託他手│ ││ │ │ 把他載過來一下,我們就是2 回,我們就│ ││ │ │ 要回家了。 │ │├──┼──────┼──────────────────────┤ ││10-3│101 年6 月8 │王保憲0000000000與不詳B男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17時54分49├──────────────────────┤ ││ │秒許 │B男 :喂,保哥。 │ ││ │ │王保憲:你有沒有在睡覺?我跟主祕講說你錢花完│ ││ │ │ 了,主祕說約你出來,有沒有辦法出來?│ ││ │ │B男 :我差不多要7點多才可以。 │ ││ │ │王保憲:7 點多,就是去○○路那邊,你順便,阿│ ││ │ │ 雄在睡覺嗎? │ ││ │ │B男 :我不知道。 │ ││ │ │王保憲:可能他打過來,我準備叫他把牌拿過來,│ ││ │ │ 反正就7 點多,我跟他原則就7 點半啦。│ ││ │ │B男 :好。 │ ││ │ │王保憲:就直接到○○路去。 │ ││ │ │B男 :好。 │ │├──┼──────┼──────────────────────┤ ││10-4│101 年6 月8 │王保憲0000000000與徐明祥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17時56分11├──────────────────────┤ ││ │秒許 │徐明祥:大仔。 │ ││ │ │王保憲:你沒有在睡覺? │ ││ │ │徐明祥:有啊,睡醒了,在對面。 │ ││ │ │王保憲:剛主祕打給我,我剛剛跟阿興通電話,他│ ││ │ │ 說7 點半,到時候就拜託你,把那個牌運│ ││ │ │ 過來。 │ ││ │ │徐明祥:好,阿興要過去嗎? │ ││ │ │王保憲:7點半。 │ ││ │ │徐明祥:我坐車去就好啦。 │ ││ │ │王保憲:那你2 箱怎麼拿。 │ ││ │ │徐明祥:那也是這樣拿啊,又沒有塑膠帶可以拿,│ ││ │ │ 我到那邊也是用扛的扛上去,不然怎麼辦│ ││ │ │ ? │ ││ │ │王保憲:反正7 點半我們在樓下見。 │ ││ │ │徐明祥:好。 │ │├──┼──────┼──────────────────────┤ ││10-5│101 年6 月8 │王保憲0000000000與鄭富禎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17時57分30├──────────────────────┤ ││ │秒許 │鄭富禎:喂。 │ ││ │ │王保憲:你還在那邊嗎? │ ││ │ │鄭富禎:對啊。 │ ││ │ │王保憲:你跟他講7 點半。 │ ││ │ │鄭富禎:7 點半? │ ││ │ │王保憲:阿興要去接小孩放學嘛,要去接小孩,我│ ││ │ │ 跟他講好7 點半在樓下見面。 │ ││ │ │鄭富禎:你等一下(許瑞山接聽):保哥。 │ ││ │ │王保憲:我約好阿興,因為他等一下要去接小孩放│ ││ │ │ 學,他每天固定的工作就是接小孩。 │ ││ │ │許瑞山:我們等一下你有空,我們就先過去聊天啦│ ││ │ │ 。 │ ││ │ │王保憲:7 點半。 │ ││ │ │許瑞山:不要,你7 點就先過來嘛,有事我要跟你│ ││ │ │ 聊聊啊。 │ ││ │ │王保憲:不要急嘛,7 點半。 │ ││ │ │許瑞山:不是急啦,我要早點回去嘛,你沒聽懂我│ ││ │ │ 意思。 │ ││ │ │王保憲:我們7 點半去,你也不會弄得太晚,對不│ ││ │ │ 對? │ ││ │ │許瑞山:不是,就2 回,我跟我太太講2 回就2 回│ ││ │ │ ,我們就是7 點,準時嘛,然後就自己用│ ││ │ │ 完餐,然後等他來就4 個人了嘛,好不好│ ││ │ │ ,7 點見。 │ ││ │ │王保憲:好。 │ │├──┼──────┼──────────────────────┤ ││10-6│101 年6 月9 │鄭富禎0000000000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19時45分14├──────────────────────┤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鄭富禎:你完了沒有? │ ││ │ │王保憲:還沒。 │ ││ │ │鄭富禎:1 元借一下,分一下。 │ ││ │ │王保憲:那有什麼問題? │ ││ │ │鄭富禎:在那裡? │ ││ │ │王保憲:在家裡啊。 │ ││ │ │鄭富禎:要不要去拚一下。 │ ││ │ │王保憲:去那裡拚?你老大那裡嗎? │ ││ │ │鄭富禎:沒有啦。 │ ││ │ │王保憲:喔,我朋友那邊是不是,你今天可以出門│ ││ │ │ 啦? │ ││ │ │鄭富禎:應該可以吧。 │ ││ │ │王保憲:好,晚一點吧。 │ ││ │ │鄭富禎:幾點? │ ││ │ │王保憲:差不多11點左右,我叫他們約嘛。 │ ││ │ │鄭富禎:要約喔。 │ ││ │ │王保憲:對啊,我再跟你講。 │ │├──┼──────┼──────────────────────┤ ││10-7│101 年6 月9 │王保憲0000000000與李翠萍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19時47分05├──────────────────────┤ ││ │秒許 │李翠萍:保哥。 │ ││ │ │王保憲:陳董剛打給我,說今天可以。 │ ││ │ │李翠萍:要約幾點? │ ││ │ │王保憲:11點吧。 │ ││ │ │李翠萍:ok,好。 │ ││ │ │王保憲:你約好,打給我。 │ ││ │ │李翠萍:好。 │ │├──┼──────┼──────────────────────┤ ││10-8│101 年6 月9 │王保憲0000000000與鄭富禎0000000000之對話 │ ││ │日22時37分34├──────────────────────┤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鄭富禎:準備下來了。 │ ││ │ │王保憲:ok。 │ │├──┼──────┼──────────────────────┤ ││10-9│101 年6 月10│李翠萍0000000000與不詳人士「坤哥」0000000000│ ││ │日01時35分49│之對話 │ ││ │秒許 ├──────────────────────┤ ││ │ │坤哥 :喂。 │ ││ │ │李翠萍:坤哥,我先生沒有下場打,雨傘有來。 │ ││ │ │坤哥 :好。 │ ││ │ │李翠萍:跟你講一下。 │ ││ │ │坤哥 :好。 │ ││ │ │李翠萍:還在喝嗎? │ ││ │ │坤哥 :對,還在喝。 │ ││ │ │李翠萍:嫂子有沒有跟你在一起? │ ││ │ │坤哥 :有啊。 │ ││ │ │李翠萍:你跟嫂子講一下我明天下午會打給他。 │ ││ │ │坤哥 :好。 │ ││ │ │李翠萍:好,拜拜。 │ │├──┼──────┼──────────────────────┤ ││10- │101 年6 月10│李翠萍0000000000與不詳男子Z0000000000之對話│ ││10 │日19時41分18├──────────────────────┤ ││ │秒許 │D男 :喂 │ ││ │ │李翠萍:今晚12點集合。 │ ││ │ │D男 :看有沒有人,叫看有沒有人。 │ ││ │ │李翠萍:沒人啦。 │ ││ │ │D男 :欠2 萬多。 │ ││ │ │李翠萍:不要緊,沒人啦,昨天是怎樣,玩到最後│ ││ │ │ 誰贏? │ ││ │ │D男 :都是雨傘贏,邊玩邊叫,結果贏一贏打一│ ││ │ │ 圈,他就說來不及,結束了。 │ ││ │ │李翠萍:我知道,那個誰也贏嘛,陳董也贏嘛。 │ ││ │ │D男 :陳董贏,可能贏比較少。 │ ││ │ │李翠萍:他後來拐到的,阿興有拿回來嗎? │ ││ │ │D男 :阿興他小輸啦。 │ ││ │ │李翠萍:小輸而已,沒關係。 │ ││ │ │D男 :你輸多少 ? │ ││ │ │李翠萍:我輸2萬。 │ │├──┼──────┼──────────────────────┼──────────┤│11-1│101 年6 月17│李翠萍0000000000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通話 │譯文編號252 ││ │日19時13分52├──────────────────────┤調詢卷㈣第4 頁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李翠萍:保哥,11點半喔。 │ ││ │ │王保憲:好。 │ ││ │ │李翠萍:雨傘有聯絡到了。 │ ││ │ │王保憲:叫阿興打給我。 │ ││ │ │李翠萍:好。 │ ││ │ │王保憲:好,謝謝。 │ │├──┼──────┼──────────────────────┤ ││11-2│101 年6 月17│徐明祥0000000000與胡憲安0000000000之通話 │ ││ │日21時32分41├──────────────────────┤ ││ │秒許 │胡憲安:喂。 │ ││ │ │徐明祥:你在快樂的樣子? │ ││ │ │胡憲安:沒有,在吃飯啦,不是11點半。 │ ││ │ │徐明祥:對啦。 │ ││ │ │胡憲安:我知道。 │ │├──┼──────┼──────────────────────┼──────────┤│12-1│101 年6 月23│陳子永0000000000與李翠萍0000000000之通話 │譯文編號261 ││ │日13時40分00├──────────────────────┤調詢卷㈣第5 、6 頁 ││ │秒許 │李翠萍:怎麼了? │ ││ │ │陳子永:你們今天有要打嗎? │ ││ │ │李翠萍:不知道,因為我現在在拜拜。 │ ││ │ │陳子永:是喔。 │ ││ │ │李翠萍:因為今天端午節要拜拜。 │ ││ │ │陳子永:好,ok。 │ ││ │ │(節譯) │ ││ │ │李翠萍:你今天要打可以打到幾點? │ ││ │ │陳子永:也不一定,因為我有帶狗去給人家洗,它│ ││ │ │ 要是好我要去載它,差不多6 、7 點這樣│ ││ │ │ 。 │ ││ │ │(節譯) │ ││ │ │李翠萍:昨天安雄(音譯)去很久,你不知道嗎?│ ││ │ │陳子永:去那裡? │ ││ │ │李翠萍:去我們那裡啊。 │ ││ │ │陳子永:我不知道,因為昨天我的班也沒有辦法去│ ││ │ │ 那裡。 │ ││ │ │李翠萍:他們隊上也坐很久。 │ ││ │ │陳子永:是喔。 │ ││ │ │李翠萍:昨天樓上多熱鬧,樓上樓下都很熱鬧。 │ │├──┼──────┼──────────────────────┤ ││12-2│101 年6 月23│王保憲0000000000與李翠萍0000000000之通話 │ ││ │日19時44分55├──────────────────────┤ ││ │秒許 │李翠萍:保哥,要約幾點? │ ││ │ │王保憲:那個陳董剛打給我。 │ ││ │ │李翠萍:嗯。 │ ││ │ │王保憲:說今天也可以出來。 │ ││ │ │李翠萍:要約幾點? │ ││ │ │王保憲:差不多11點。 │ ││ │ │李翠萍:好。 │ ││ │ │王保憲:那我打電話給阿興。 │ ││ │ │李翠萍:嗯,好 │ ││ │ │王保憲:ok。 │ │├──┼──────┼──────────────────────┤ ││12-3│101 年6 月23│王保憲0000000000與鄭富禎0000000000之通話 │ ││ │日20時17分45├──────────────────────┤ ││ │秒許 │鄭富禎:喂 │ ││ │ │王保憲:你要來載我嗎? │ ││ │ │鄭富禎:啊。 │ ││ │ │王保憲:你要不要來載我? │ ││ │ │鄭富禎:嗯。 │ ││ │ │王保憲:你來載我,我坐你的車。 │ ││ │ │鄭富禎:我不知道可不可以? │ ││ │ │王保憲:那你差不多最晚10點半打電話給我。 │ ││ │ │鄭富禎:好。 │ ││ │ │王保憲:好。 │ │├──┼──────┼──────────────────────┤ ││12-4│101 年6 月23│徐明祥0000000000與李翠萍0000000000之通話 │ ││ │日20時41分40├──────────────────────┤ ││ │秒許 │李翠萍:喂,叫阿賢來載我們,我們順便去買檳榔│ ││ │ │ ,保哥打電話說陳董也要來,11點。 │ ││ │ │徐明祥:好。 │ ││ │ │李翠萍:坤哥沒接,可能在睡覺,我有給他傳簡訊│ ││ │ │ 。 │ ││ │ │徐明祥:好。 │ │├──┼──────┼──────────────────────┤ ││12-5│101 年6 月23│鄭富禎0000000000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通話 │ ││ │日23時20分56├──────────────────────┤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鄭富禎:快到○○○路。 │ ││ │ │王保憲:好,等一下下樓。 │ ││ │ │鄭富禎:好。 │ │├──┼──────┼──────────────────────┤ ││12-6│101 年6 月23│李翠萍0000000000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通話 │ ││ │日23時22分35├──────────────────────┤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李翠萍:在半路了,還是怎麼樣? │ ││ │ │王保憲:對,在半路。 │ ││ │ │李翠萍:好。 │ │├──┼──────┼──────────────────────┤ ││12-7│101 年6 月24│胡憲安0000000000與王保憲0000000000之通話 │ ││ │日23時48分31├──────────────────────┤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胡憲安:保哥,你打給我? │ ││ │ │王保憲:幹,你在做什麼? │ ││ │ │胡憲安:沒有,我現在騎來豐哥這邊啊。 │ ││ │ │王保憲:騎到那裡? │ ││ │ │胡憲安:我快到豐哥這邊了啊,你在家裡喔? │ ││ │ │王保憲:對啊,我在等阿興啊。 │ ││ │ │胡憲安:手氣不好啦,我又沒有像你們經濟那麼好│ ││ │ │ ,打2 圈就。 │ ││ │ │王保憲:你現在快到阿雄那邊了是不是? │ ││ │ │胡憲安:我到了,我現在到了,我要進去了。 │ ││ │ │王保憲:好,那我等一下過來。 │ ││ │ │胡憲安:ok。 │ │├──┼──────┼──────────────────────┼──────────┤│13-1│101 年7 月9 │徐明祥0000000000與胡憲安0000000000之通話 │譯文編號271 ││ │日02時01分57├──────────────────────┤調詢卷㈣第7 頁 ││ │秒許 │胡憲安:喂,大仔。 │ ││ │ │徐明祥:你明天有休息嗎? │ ││ │ │胡憲安:明天沒有,要上課。 │ ││ │ │徐明祥:上課?你在幹什麼? │ ││ │ │胡憲安:在家裡啊。 │ ││ │ │徐明祥:你要是有空來公司泡茶啊。 │ ││ │ │胡憲安:明天下午嗎? │ ││ │ │徐明祥:看你啊,好不好? │ ││ │ │胡憲安:我明天要過去之前,先打電話給你。 │ ││ │ │徐明祥:好。 │ ││ │ │胡憲安:ok。 │ │├──┼──────┼──────────────────────┤ ││13-2│101 年7 月14│胡憲安0000000000與徐明祥0000000000之通話 │ ││ │日01時46分09├──────────────────────┤ ││ │秒許 │徐明祥:傘哥。 │ ││ │ │胡憲安:你在那裡? │ ││ │ │徐明祥:目前在公司打瞌睡,等一下要去2 樓。 │ ││ │ │胡憲安:你嗎? │ ││ │ │徐明祥:嗯。 │ ││ │ │胡憲安:你這麼拼喔。 │ ││ │ │徐明祥:沒有。 │ ││ │ │胡憲安:不然你在做什麼? │ ││ │ │徐明祥:睡覺啊。 │ ││ │ │胡憲安:這禮拜怎麼樣,好還壞? │ ││ │ │徐明祥:壞。 │ ││ │ │胡憲安:壞。 │ ││ │ │徐明祥:你在那裡? │ ││ │ │胡憲安:公司,今天值班,要過來泡茶嗎? │ ││ │ │徐明祥:沒有,我待會要去2 樓。 │ ││ │ │胡憲安:先過來這邊泡茶啊。 │ ││ │ │徐明祥:我要去2 樓啦。 │ ││ │ │胡憲安:你找我幹什麼,好康的嗎? │ ││ │ │徐明祥:聊天啦。 │ ││ │ │胡憲安:好,我現在過去。 │ ││ │ │徐明祥:啊。 │ ││ │ │胡憲安:你現在要走了嗎? │ ││ │ │徐明祥:沒有,你來我要開門啊。 │ ││ │ │胡憲安:好,我現在過去。 │ ││ │ │徐明祥:好。 │ │├──┼──────┼──────────────────────┤ ││13-3│101 年7 月14│王保憲0000000000與徐明祥0000000000之通話 │ ││ │日01時51分26├──────────────────────┤ ││ │秒許 │徐明祥:老大,我跟傘哥講個話,我就過去了。 │ ││ │ │王保憲:好,快一點,要叫飯了。 │ ││ │ │徐明祥:傘哥說要過來啦。 │ ││ │ │王保憲:好。 │ │├──┼──────┼──────────────────────┼──────────┤│14-1│101 年6 月5 │不詳E男0000000000與徐明祥0000000000之通話 │譯文編號245 ││ │日03時48分47├──────────────────────┤調詢卷㈤第1 至5 頁 ││ │秒許 │徐明祥:我知道,我知道要講事情,我知道。 │ ││ │ │E男 :我在大廳 │ ││ │ │徐明祥:好。 │ │├──┼──────┼──────────────────────┤ ││14-2│101 年6 月5 │徐明祥0000000000與不詳E男0000000000之通話 │ ││ │日04時10分56├──────────────────────┤ ││ │秒許 │E男 :喂。 │ ││ │ │徐明祥:他在睡覺。 │ ││ │ │E男:你有跟他約嗎? │ ││ │ │徐明祥:他明天,跟我約明天。 │ ││ │ │E男 :你再跟他談看看,看怎樣打給我,剩下我│ ││ │ │ 來運作。 │ ││ │ │徐明祥:好。 │ │├──┼──────┼──────────────────────┤ ││14-3│101 年6 月7 │王保憲0000000000與不詳E男0000000000之通話 │ ││ │日00時22分27├──────────────────────┤ ││ │秒許 │王保憲:喂。 │ ││ │ │E男 :老大。 │ ││ │ │王保憲:你在那裡? │ ││ │ │E男 :我在路上啊,要過去店裡,我剛送阿布回│ ││ │ │ 去休息,你知道嗎,他打給你,你跟他說│ ││ │ │ 你要去賺錢,他就不敢吵你啊。 │ ││ │ │王保憲:對,我到了。 │ ││ │ │E男 :好,我等一下上去找你,我現在在○○○│ ││ │ │ ○這梩。 │ ││ │ │王保憲:好。 │ ││ │ │E男 :好,拜拜。 │ │├──┼──────┼──────────────────────┤ ││14-4│101 年6 月7 │王保憲0000000000與徐明祥0000000000之通話 │ ││ │日01時00分58├──────────────────────┤ ││ │秒許 │徐明祥:老大。 │ ││ │ │王保憲:你不是在打麻將嗎? │ ││ │ │徐明祥:在對面,講事情,老大要過來嗎? │ ││ │ │王保憲:我在2 樓啊。 │ ││ │ │徐明祥:在2 樓,等一下我看他們打多久,我再跟│ ││ │ │ 阿興過去,還是他們已經在打了,我不知│ ││ │ │ 道,我在對面講事情。 │ ││ │ │王保憲:他們是打600、100 那種? │ ││ │ │徐明祥:不是,是2000的 │ ││ │ │王保憲:喲,今天有人喔。 │ ││ │ │徐明祥:我不知道,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王保憲:好。 │ │├──┼──────┼──────────────────────┤ ││14-5│101 年6 月7 │王保憲0000000000與徐明祥0000000000之通話 │ ││ │日01時41分39├──────────────────────┤ ││ │秒許 │徐明祥:大仔,怎麼樣? │ ││ │ │王保憲:我大概不過去了。 │ ││ │ │徐明祥:我知道。 │ ││ │ │王保憲:我今天去弄一個好康的,我看明天好了。│ ││ │ │徐明祥:我洗一下澡,我過去。 │ ││ │ │王保憲:啊。 │ ││ │ │徐明祥:我洗澡洗好,我就過去,我叫阿與載我過│ ││ │ │ 去。 │ ││ │ │王保憲:阿興不會在打牌。 │ ││ │ │徐明祥:他細姨在打。 │ ││ │ │王保憲:好,來再說。 │ │├──┼──────┼──────────────────────┤ ││14-6│101 年6 月8 │不詳E男0000000000與徐明祥0000000000之通話 │ ││ │日22時17分54├──────────────────────┤ ││ │秒許 │徐明祥:喂。 │ ││ │ │E男 :你在睡覺嗎? │ ││ │ │徐明祥:沒有,怎麼樣? │ ││ │ │E男 :沒有,要問你事情,找你聊天。 │ ││ │ │徐明祥:何時? │ ││ │ │E男 :看你啊。 │ ││ │ │徐明祥:我在外面。 │ ││ │ │E男 :我知道,看你的時間啊。 │ ││ │ │徐明祥:怎麼樣,要下去弄嗎? │ ││ │ │E男 :對啊,也是要問你要怎麼? │ ││ │ │徐明祥:何時要弄? │ ││ │ │E男 :沒有,現在可能要找你談,可能要叫他幫│ ││ │ │ 我找地方。 │ ││ │ │徐明祥:叫我找地方? │ ││ │ │E男 :沒有啦,叫那個。 │ ││ │ │徐明祥:好啊,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E男 :好。 │ │├──┼──────┼──────────────────────┤ ││14-7│101 年6 月12│徐明祥0000000000與不詳F男0000000000之通話 │ ││ │日00時00分39├──────────────────────┤ ││ │秒許 │F男 :喂。 │ ││ │ │徐明祥:結果,他有沒有回你。 │ ││ │ │F男 :有啊,他有回啊,我跟他講,他說那個超│ ││ │ │ 出他的範圍。 │ ││ │ │徐明祥:怎麼說? │ ││ │ │F男 :他那個超出。 │ ││ │ │徐明祥:房租費? │ ││ │ │F男 :不是啦。他說的是他要的範圍。 │ ││ │ │徐明祥:喔,超過了。 │ ││ │ │F男 :超過了。 │ ││ │ │徐明祥:超過了就不行。 │ ││ │ │F男 :對啊,他有說一個範圍給我,我說好,我│ ││ │ │ 再找。 │ ││ │ │徐明祥:就是不能超過那個範圍內就對了。 │ ││ │ │F男 :對啊。 │ ││ │ │徐明祥:你聽懂我的意思嗎? │ ││ │ │F男 :我聽懂啊。 │ ││ │ │徐明祥:你們那邊也不行,你們那邊也超過了,那│ ││ │ │ 邊也不行。 │ ││ │ │F男 :他有說好像從○○到○○○路、○○街到│ ││ │ │ ○○路,他跟我說這個範圍讓我找。 │ ││ │ │徐明祥:對啊。 │ ││ │ │F男 :我跟他講我拿的那個範圍,他說那邊不好│ ││ │ │ ,超出他管的。 │ ││ │ │徐明祥:超出不行,他就有跟你講地方了,你就上│ ││ │ │ 網去找看看。 │ ││ │ │F男 :好。 │ ││ │ │徐明祥:好,要加油一點。 │ ││ │ │F男 :好。 │ │├──┼──────┼──────────────────────┤ ││14-8│101 年6 月14│不詳F男0000000000與徐明祥0000000000(由李翠│ ││ │日16時23分01│萍接聽,後轉由徐明祥接聽)之通話 │ ││ │秒許 ├──────────────────────┤ ││ │ │李翠萍:喂。 │ ││ │ │F男 :喂,嫂子,大仔在睡覺? │ ││ │ │李翠萍:對,在睡了,剛剛你也有打嗎? │ ││ │ │F男 :沒有,那阿忠打的。 │ ││ │ │李翠萍:他在睡覺,很急嗎? │ ││ │ │F男 :對啊,他說要換地方。 │ ││ │ │李翠萍:這樣子我叫他,等一下。 │ ││ │ │F男 :喂,祥兄,他說能不能移到大胖仔那裡?│ ││ │ │ 他說才差一個○○○路的橋而已,移到他│ ││ │ │ 的地方。 │ ││ │ │徐明祥:我再打給他,不然怎麼辦,我昨天就打給│ ││ │ │ 他,大胖仔沒回,他不敢接我的電話。 │ ││ │ │F男 :怎麼會這樣子? │ ││ │ │徐明祥:沒關係,我再打看看。 │ ││ │ │F男 :好。 │ ││ │ │徐明祥:他欠我們錢。 │ ││ │ │F男 :好,這樣暸解。 │ ││ │ │徐明祥:好。 │ │├──┼──────┼──────────────────────┤ ││14-9│101 年6 月14│警員陳俊學0000000000與徐明祥0000000000之通話│ ││ │日16時34分10├──────────────────────┤ ││ │秒許 │徐明祥:喂。 │ ││ │ │陳俊學:喂,祥哥。 │ ││ │ │徐明祥:董仔,在忙什麼? │ ││ │ │陳俊學:沒有,我這2天在上課。 │ ││ │ │徐明祥:這2天在上課,上好了嗎? │ ││ │ │陳俊學:我跑出來打的,我跑出來外面打電話的。│ ││ │ │徐明祥:沒關係,還有幾天? │ ││ │ │陳俊學:還有明天一天。 │ ││ │ │徐明祥:明峰仔(音譯)還在嗎? │ ││ │ │陳俊學:明峰仔在啊,怎麼會不在。 │ ││ │ │徐明祥:還在那邊嗎? │ ││ │ │陳俊學:對啊。 │ ││ │ │徐明祥:你明天上完課,可以打給我嗎? │ ││ │ │陳俊學:可以啊,怎麼不可以? │ ││ │ │徐明祥:你上課上到幾點? │ ││ │ │陳俊學:我上到差不多6 、7 點,5 點多就回去了│ ││ │ │ ,我還一班巡邏而已。 │ ││ │ │徐明祥:你要是在上班打給我一下。 │ ││ │ │陳俊學:好啊。 │ ││ │ │徐明祥:我去找你一下,好不好? │ ││ │ │陳俊學:沒關係,不然明天,我休明天。 │ ││ │ │徐明祥:明天幾點? │ ││ │ │陳俊學:明天差不多我6 點到9 點上班,你差不多│ ││ │ │ 不然就9 點,9 點半開會,我9 點開會開│ ││ │ │ 到9 點半結束。 │ ││ │ │徐明祥:好,我們9 點半在民防那邊聊天。 │ ││ │ │陳俊學:好。 │ ││ │ │徐明祥:我明天等你。 │ ││ │ │陳俊學:好,ok。 │ │├──┼──────┼──────────────────────┤ ││14- │101 年6 月14│徐明祥0000000000與不詳E男0000000000之通話 │ ││10 │日16時58分52├──────────────────────┤ ││ │秒許 │E男 :老大仔。 │ ││ │ │徐明祥:我剛剛有聯絡到大胖仔,我明天要跟他聊│ ││ │ │ 天。 │ ││ │ │E男 :嗯。 │ ││ │ │徐明祥:約9點半。 │ ││ │ │E男 :約9點半。 │ ││ │ │徐明祥:那個地方要是還在,就沒問題,但是我們│ ││ │ │ 還是要跟人家談。 │ ││ │ │E男 :他原本就有一個地方就對了。 │ ││ │ │徐明祥:你不知道? │ ││ │ │E男 :2樓嗎? │ ││ │ │徐明祥:1樓。 │ ││ │ │E男 :喔,以前賭四色牌的地方。 │ ││ │ │徐明祥:○○那裡。 │ ││ │ │E男 :○○那梩我就不知道,我知道以前有個地│ ││ │ │ 方賭四色牌的,我聽他們講過,他之前曾│ ││ │ │ 報給我們,報給小高一個地方2 樓。 │ ││ │ │徐明祥:2 樓不是。 │ ││ │ │E男 :他那裡有很多地方,大胖仔手頭上有很多│ ││ │ │ 地方,只要他講好就好,我知道是這樣子│ ││ │ │ ,我和阿忠想到沒辦法,才真正拜託你找│ ││ │ │ 他。 │ ││ │ │徐明祥:我昨天有啊,我昨天就跟阿忠仔講了,我│ ││ │ │ 要去找大胖仔,沒有再這樣拖下去,我們│ ││ │ │ 走路過去就到了。 │ ││ │ │E男 :我知道,你講這樣我就聽懂了。 │ ││ │ │徐明祥:約9 點半,跟他講好後,我馬上打給你。│ ││ │ │E男 :好啊。 │ │├──┼──────┼──────────────────────┤ ││14- │101 年6 月15│徐明祥0000000000與不詳F男0000000000之通話 │ ││11 │日21時07分57├──────────────────────┤ ││ │秒許 │F男 :喂。 │ ││ │ │徐明祥:在那裡? │ ││ │ │F男 :我在朋友這裡。 │ ││ │ │徐明祥:○○區嗎? │ ││ │ │F男 :沒有,在○○。 │ ││ │ │徐明祥:○○,你可以走嗎? │ ││ │ │F男 :可以啊。 │ ││ │ │徐明祥:○○靠近那裡? │ ││ │ │F男 :○○○路這邊。 │ ││ │ │徐明祥:我要怎麼過去載你?你不就是在茶室那個│ ││ │ │ ○○○路那裡。 │ ││ │ │F男 :沒有比較靠近。 │ ││ │ │徐明祥:康定路? │ ││ │ │F男 :不要緊,不然看你在那裡,我再過去找你│ ││ │ │好了。 │ ││ │ │徐明祥:沒有,你看你在那裡我來載你,我們去○│ ││ │ │ ○區一下。 │ ││ │ │F男 :好啊,在○○○路跟○○街口等好不好?│ ││ │ │徐明祥:○○街口,就茶室那裡。 │ ││ │ │F男 :對。 │ ││ │ │徐明祥:好啊,你現在走出來,我開過去。 │ ││ │ │F男 :好。 │ │├──┼──────┼──────────────────────┤ ││14- │101 年6 月15│徐明祥0000000000與李翠萍0000000000之通話 │ ││12 │日21時36分56├──────────────────────┤ ││ │秒許 │徐明祥:你打給大胖仔一下,說我已經在巷子口了│ ││ │ │ 。 │ ││ │ │李翠萍:好。 │ │├──┼──────┼──────────────────────┤ ││14- │101 年6 月15│徐明祥0000000000與警員陳俊學0000000000之通話│ ││13 │日21時39分40├──────────────────────┤ ││ │秒許 │陳俊學:喂。 │ ││ │ │徐明祥:在那裡? │ ││ │ │陳俊學:哥哥,你在那裡?我開一下會,馬上就過│ ││ │ │ 去。 │ ││ │ │徐明祥:我在巷子口。 │ ││ │ │陳俊學:好。 │ ││ │ │徐明祥:你在豆漿店是不是? │ ││ │ │陳俊學:是啊。 │ ││ │ │徐明祥:好。 │ │├──┼──────┼──────────────────────┤ ││14- │101 年6 月15│不詳E男0000000000與徐明祥0000000000之通話 │ ││14 │日22時17分28├──────────────────────┤ ││ │秒許 │徐明祥:在那裡? │ ││ │ │E男 :大仔,有好消息嗎? │ ││ │ │徐明祥:在那裡? │ ││ │ │E男 :店裡。 │ ││ │ │徐明祥:你來,來這裡啊,大胖仔說很久沒看到你│ ││ │ │ 了。 │ ││ │ │E男 :在那裡,我不知道你在那裡? │ ││ │ │徐明祥:喂,在吉林路。 │ ││ │ │E男 :我不知道○○路那裡啊。 │ ││ │ │徐明祥:不然你在店裡,我去載你。 │ ││ │ │E男 :好,我在店裡,你到樓下打給我。 │ ││ │ │徐明祥:現在就可以下來,我轉過去,一下子就到│ ││ │ │ 了。 │ ││ │ │E男 :好。 │ │├──┼──────┼──────────────────────┤ ││14- │101 年6 月16│徐明祥0000000000與警員陳俊學0000000000之通話│ ││15 │日23時37分41├──────────────────────┤ ││ │秒許 │陳俊學:喂。 │ ││ │ │徐明祥:結果,有講成功嗎? │ ││ │ │陳俊學:沒有,他休息,所以沒成功。 │ ││ │ │徐明祥:我朋友有放假嗎? │ ││ │ │陳俊學:嗯,沒有。 │ ││ │ │徐明祥:頭腦更暈。 │ ││ │ │陳俊學:好啦見面再談。 │ ││ │ │徐明祥:好啦。 │ │├──┼──────┼──────────────────────┤ ││14- │101 年6 月16│徐明祥0000000000與不詳E男0000000000之通話 │ ││16 │日23時54分20├──────────────────────┤ ││ │秒許 │E男 :喂。 │ ││ │ │徐明祥:結果房子應該被租走了吧。 │ ││ │ │E男 :那個地方是不是? │ ││ │ │徐明祥:我不知道啊,他又沒打給那個。 │ ││ │ │E男 :我下午打給小高,小高說臺北雨很大,他│ ││ │ │ 沒辦法出門。 │ ││ │ │徐明祥:我知道,雨很大,有夠大。 │ ││ │ │E男 :昨天在那裡的時候,我不是叫他去看看,│ ││ │ │ 他說今天才要去看,幹。 │ ││ │ │徐明祥:你沒有跟他問看看,我要是知道,你昨天│ ││ │ │ 跟我講地方,我乾脆叫阿忠去看就好了。│ ││ │ │E男 :就是在那裡你知道嗎?000。 │ ││ │ │徐明祥:000 ,那裡的000 ? │ ││ │ │E男 :就是檳榔攤的000 ,就是000 號。 │ ││ │ │徐明祥:000號。 │ ││ │ │E男 :就是○○○路000 號跟我們那個○○○○│ ││ │ │ 中間那條巷子,那條巷子你走進去的時候│ ││ │ │ ,面對巷子你走進去的時候,右手邊1 樓│ ││ │ │ 很多房子。 │ ││ │ │徐明祥:我叫他去看就好了。 │ ││ │ │E男 :對,很多間1 樓,他是跟我講之前那邊有│ ││ │ │ 2、3間1樓都貼單要出租。 │ ││ │ │徐明祥:這樣子,我現在叫他馬上過去。 │ ││ │ │E男 :1 樓都有地下室。 │ ││ │ │徐明祥:好,我現在叫他馬上過去。 │ ││ │ │E男 :好。 │ │├──┼──────┼──────────────────────┤ ││14- │101 年6 月16│徐明祥0000000000與不詳F男0000000000之通話 │ ││17 │日23時56分17├──────────────────────┤ ││ │秒許 │F男 :喂。 │ ││ │ │徐明祥:你可以離開嗎? │ ││ │ │F男 :可以啊。 │ ││ │ │徐明祥:你來公司,開我的車,我叫你去看地方一│ ││ │ │ 下。 │ ││ │ │F男 :你說怎樣? │ ││ │ │徐明祥:我說你來我們公司,來我再講給你聽。 │ ││ │ │F男 :好。 │ │├──┼──────┼──────────────────────┤ ││14- │101 年6 月17│徐明祥0000000000與不詳F男0000000000之通話 │ ││18 │日00時52分00├──────────────────────┤ ││ │秒許 │F男 :喂。 │ ││ │ │徐明祥:結果有嗎? │ ││ │ │F男 :抄好了。 │ ││ │ │徐明祥:抄好了,有嘛,幾間? │ ││ │ │F男 :都好像20 幾坪而已。 │ ││ │ │徐明祥:它那個都1 、2 樓,樓上樓下這樣子。 │ ││ │ │F男 :我是沒看,我有3 間都抄起來了。 │ ││ │ │徐明祥:好,明天拜託辛苦一點。 │ ││ │ │F男 :好,我明天中午打給你。 │ ││ │ │徐明祥:辛苦一點去看一下。 │ ││ │ │F男 :好。 │ │├──┼──────┼──────────────────────┤ ││14- │101 年6 月17│徐明祥0000000000與不詳F男0000000000之通話 │ ││19 │日21時19分24├──────────────────────┤ ││ │秒許 │F男 :喂。 │ ││ │ │徐明祥:結果可以嗎? │ ││ │ │F男 :可以啊,他說他有一間有地下室的,1 樓│ ││ │ │ 地下室都20坪的。 │ ││ │ │徐明祥:都可以。 │ ││ │ │F男 :我沒有去看,因為那個時間他不要帶我去│ ││ │ │ 看,對啊,因為我跟他講我要住的,他說│ ││ │ │ 他只要租給人家公司,接不下去啊,我有│ ││ │ │ 跟小高講,跟他說要開茶行,他說明天要│ ││ │ │ 叫代書去打契約。 │ ││ │ │徐明祥:小高嗎? │ ││ │ │F男 :我講要打契約之前,他跟對方約好的時侯│ ││ │ │ ,我先去看再打契約。 │ ││ │ │徐明祥:你們2 個再聯絡去看這樣子。 │ ││ │ │F男 :對。 │ ││ │ │徐明祥:好,讓你辛苦了,忙成這樣。 │ ││ │ │F男 :不會啦,不要這樣講。 │ ││ │ │徐明祥:好。 │ │├──┼──────┼──────────────────────┼──────────┤│15-1│101 年6 月18│徐明祥0000000000與不詳F男(譯文記載為「邱忠│譯文編號256 ││ │日21時19分18│孝」)0000000000之通話 │調詢卷㈤第6 頁 ││ │秒許 ├──────────────────────┤ ││ │ │F男 :喂,大仔。 │ ││ │ │徐明祥:結果房子可以嗎? │ ││ │ │F男 :我不知道,他沒打給我? │ ││ │ │徐明祥:又沒打給你。 │ ││ │ │F男 :對啊。 │ ││ │ │徐明祥:到底在搞什麼? │ ││ │ │F男 :我怎麼知道? │ ││ │ │徐明祥:我打給阿昌。 │ ││ │ │F男 :好。 │ │├──┼──────┼──────────────────────┤ ││15-2│101 年6 月18│徐明祥0000000000與不詳E男(譯文記載為「阿昌│ ││ │日21時20分03│」)0000000000之通話 │ ││ │秒許 ├──────────────────────┤ ││ │ │E男 :祥哥。 │ ││ │ │徐明祥:阿忠那天我跟他講以後,他隔天有去看?│ ││ │ │E男 :有找到了。 │ ││ │ │徐明祥:講好了嗎? │ ││ │ │E男 :小高好像講說今天要去約吧? │ ││ │ │徐明祥:阿忠有跟他聯絡,說阿忠會跟他一起去。│ ││ │ │E男 :小高今天都沒有打給阿忠? │ ││ │ │徐明祥:沒有。 │ ││ │ │E男 :這個吃藥的,我實在是,要依靠這個吃藥│ ││ │ │ 的做事情很麻煩。 │ ││ │ │(節譯) │ ││ │ │E男 :他今天沒有去?好,好,我去店裡找他,│ ││ │ │ 做事情要這樣,乾脆就不要弄,這個吃藥│ ││ │ │ 的。 │ ││ │ │徐明祥:好。 │ │├──┼──────┼──────────────────────┤ ││15-3│101 年6 月19│不詳E男0000000000與徐明祥0000000000之通話 │ ││ │日11時05分03├──────────────────────┤ ││ │秒許 │徐明祥:喂。 │ ││ │ │E男 :跟房東約12點,到現在還沒找到阿忠。 │ ││ │ │徐明祥:都找不到嗎? │ ││ │ │E男 :打他電話跟傳簡訊都沒回,小高找不到他│ ││ │ │ 人,怕他睡著,你再幫我找一下。 │ ││ │ │徐明祥:好。 │ │├──┼──────┼──────────────────────┤ ││15-4│101 年6 月19│不詳F男0000000000與徐明祥0000000000之通話 │ ││ │日12時45分50├──────────────────────┤ ││ │秒許 │徐明祥:喂。 │ ││ │ │F男 :大仔。 │ ││ │ │徐明祥:怎麼樣? │ ││ │ │F男 :他說他看過,要是這種情形是不錯,有3 │ ││ │ │ 米高。 │ ││ │ │徐明祥:你也是要去看。 │ ││ │ │F男 :對啊,他說如果去看,直接約房東打契約│ ││ │ │ 了。 │ ││ │ │徐明祥:對啊,打契約就打契約啊,有沒有說房租│ ││ │ │ 少? │ ││ │ │F男 :2 萬 7啊。 │ ││ │ │徐明祥:2 萬 7,押多久? │ ││ │ │F男 :啊。 │ ││ │ │徐明祥:押金押多久? │ ││ │ │F男 :一定是押2 個月吧,這個他就沒講。 │ ││ │ │徐明祥:2 萬7 ,2 個月,這樣多少? │ ││ │ │F男 :5 萬4 。 │ ││ │ │徐明祥:5 萬4 ,8 萬 1 , 對不對? │ ││ │ │F男 :嗯。 │ ││ │ │徐明祥:他約幾點? │ ││ │ │邱忠孝:他約明天。 │ ││ │ │(節譯) │ │├──┼──────┼──────────────────────┼──────────┤│16-1│101 年7 月12│不詳F男0000000000與不詳G男0000000000之通話│譯文編號273 ││ │日12時40分34├──────────────────────┤調詢卷㈤第9 頁 ││ │秒許 │G男 :你好。 │ ││ │ │F男 :○○。 │ ││ │ │G男 :○○,嗯。 │ ││ │ │F男 :○○街00巷00號。 │ ││ │ │G男 :好,明天......。 │ ││ │ │邱忠孝:好。 │ │├──┼──────┼──────────────────────┤ ││16-2│101 年7 月14│不詳E男0000000000與不詳F男0000000000之通話│ ││ │日14時59分35├──────────────────────┤ ││ │秒許 │F男 :喂。 │ ││ │ │E男 :樓上1 樓那裡有人在打掃,你趕快到樓下│ ││ │ │ 。 │ ││ │ │F男 :還沒,我約晚上12點的。 │ ││ │ │E男 :好,那不要緊。 │ │├──┼──────┼──────────────────────┤ ││16-3│101 年7 月15│不詳F男0000000000與徐明祥0000000000之通話 │ ││ │日03時04分55├──────────────────────┤ ││ │秒許 │徐明祥:喂。 │ ││ │ │F男 :喂,直接在這邊等就好。 │ ││ │ │徐明祥:你跟他們在一起了嗎? │ ││ │ │F男 :跟誰? │ ││ │ │徐明祥:在那裡等? │ ││ │ │F男 :我在上次帶我們看地方的那裡。 │ ││ │ │徐明祥:大胖仔。 │ ││ │ │F男 :對。 │ ││ │ │徐明祥:你在...。 │ ││ │ │F男 :民防巷口這裡,○○路。 │ ││ │ │徐明祥:你在那裡。 │ ││ │ │F男 :對啊。 │ ││ │ │徐明祥:你等一下不用跟阿昌,拿什麼給阿昌嗎?│ ││ │ │F男 :他剛剛在那裡,叫他來他就不來。 │ ││ │ │徐明祥:沒有,他們在那邊講事情,等一下怎麼拿│ ││ │ │ 給他,但是你也要提早一點鐘跟他們在一│ ││ │ │ 起啊? │ ││ │ │F男 :好啊。 │ ││ │ │徐明祥:你到時留一條給我。 │ ││ │ │F男 :好啊,你要拿哪一種的? │ ││ │ │徐明祥:隨便啦。 │ ││ │ │F男 :好。 │ │├──┼──────┼──────────────────────┤ ││16-4│101 年7 月15│不詳E男0000000000與不詳F男0000000000之通話│ ││ │日03時37分53├──────────────────────┤ ││ │ 秒許 │E男 :喂。 │ ││ │ │F男 :還有一個朋友怎麼安排? │ ││ │ │E男 :打給你老大啊。 │ ││ │ │F男 :好。 │ ││ │ │E男 :好。 │ │├──┼──────┼──────────────────────┤ ││16-5│101 年7 月15│不詳F男0000000000與徐明祥0000000000之通話 │ ││ │日03時38分43├──────────────────────┤ ││ │秒許 │F男 :大仔,還有一個少年仔怎麼安排? │ ││ │ │徐明祥:我知道啊,我就說要進去裡面,你們就不│ ││ │ │ 要進去。 │ ││ │ │F男 :不是啦,我打給小高,小高叫我打給昌哥│ ││ │ │ ,他又叫我打給你。 │ ││ │ │徐明祥:我怎麼帶。 │ ││ │ │F男 :沒有他說你們少年仔。 │ ││ │ │徐明祥:我們少年仔。 │ ││ │ │F男 :還是不用,我叫他去後面去陪他。 │ ││ │ │徐明祥:這樣我們只有一個而已有辦法嗎? │ ││ │ │F男 :有辦法啊,較慢較少而已。 │ ││ │ │徐明祥:給他暫時這樣,到時他要出來方便嘛。 │ ││ │ │F男 :出來方便啊,不同口。 │ ││ │ │徐明祥:不同口好啊,你先這樣,到時他若是要是│ ││ │ │ 叫他支援,再叫他出來支援這樣。 │ ││ │ │F男 :好。 │ │├──┼──────┼──────────────────────┼──────────┤│17 │101 年8 月23│許瑞山太太(即黃桂春)0000000000與張文濱0939│譯文編號280 ││ │日05時23分44│707302之通話 │偵查卷㈠第155 頁正反││ │秒許 ├──────────────────────┤面 ││ │ │張文濱:喂。 │ ││ │ │許太太:喂,請問那一位? │ ││ │ │張文濱:我現在先去你們樓下,你們可以下來嗎?│ ││ │ │許太太:什麼人,你什麼人? │ ││ │ │張文濱:我阿濱。 │ ││ │ │許太太:你現在在○○路嗎? │ ││ │ │張文濱:我現在快到○○○路這裡。 │ ││ │ │許太太:沒有,我在山上。 │ ││ │ │張文濱:喔,你在山上。 │ ││ │ │許太太:我在山上,他們出門了,他們現在要過去│ ││ │ │ 辦公室了,剛出門10幾分鐘了,一組5 、│ ││ │ │ 6 個要過去辦公室了。 │ ││ │ │張文濱:所以他現在沒有辦法講話? │ ││ │ │許太太:對。 │ ││ │ │張文濱:主秘還有誰? │ ││ │ │許太太:他們就帶主秘還有板橋地檢署5 、6 個這│ ││ │ │ 樣子。 │ ││ │ │張文濱:板橋地檢署。 │ ││ │ │許太太:坐他們的車子過去。 │ ││ │ │張文濱:其他的人呢? │ ││ │ │許太太:其他有什麼人?沒有啊... 你說板橋地檢│ ││ │ │ 署的嗎? │ ││ │ │張文濱:不是還有找別人嗎? │ ││ │ │許太太:沒有,目前我狀況不明。 │ ││ │ │張文濱:他有交待嗎? │ ││ │ │許太太:他3 點才離開,說貪污什麼的這樣。 │ ││ │ │張文濱:嗯。 │ ││ │ │許太太:對啊,幾點開始跟你聯絡的? │ ││ │ │張文濱:剛剛,他們有去家裡找我,但是我沒有住│ ││ │ │ 那邊嘛,他剛剛才找到,我股東在公司嘛│ ││ │ │ ,他就叫股東聯絡我,我5 點的時候才接│ ││ │ │ 到電話,沒開嘛。 │ ││ │ │許太太:他先去你的戶籍地,這樣他們應該知道許│ ││ │ │ 瑞山的戶籍地在我們朋友○○那邊。 │ ││ │ │張文濱:它應該是同步吧。 │ ││ │ │許太太:嗯。 │ ││ │ │張文濱:有沒有交待什麼? │ ││ │ │許太太:沒有啦,他是說他辦公室他現在有放40萬│ ││ │ │ 是跟你那個的,因為我們最近家裡施工付│ ││ │ │ 那個工程款。 │ ││ │ │張文濱:嗯,在家裡有問什麼? │ ││ │ │許太太:沒有,是沒有問什麼,就在那裡搜,我們│ ││ │ │ 家又沒有什麼,半樣都沒有啊。 │ ││ │ │張文濱:好,這樣我知道。 │ ││ │ │許太太:好,謝謝,再見。 │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