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羅智強訴訟代理人 鄭深元律師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周玉蔻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23號妨害名譽案件,對於該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提起上訴。查,前述刑事部分,因原審判決被告無罪部分,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審理後判決駁回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862號)而告確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上訴人聲請,若被告刑事訴訟受無罪判決,願補繳裁判費,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麗蓮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