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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重附民上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東法被上訴 人即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洪淑敏被上訴 人即 被 告 智慧財產法院法定代理人 陳國成被上訴 人即 被 告 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國榮上列上訴人因瀆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 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上訴人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瀆職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原審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潘翠雪法 官 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范家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裁判案由:瀆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