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上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余○弘 (真實姓名住址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 張瓅文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丕緯
段張慧敏張振哲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12月6 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6 年度附民字第16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方面: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傷害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訴字105 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73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