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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矚上重訴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2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梁崇銘指定辯護人 法律扶助高烊輝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梁崇銘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九年三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梁崇銘前經本院認為犯修正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犯嫌重大,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即伴有高度逃亡之可能,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一0八年十月二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一0九年三月一日止,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九年三月二日起,依刑事訴訟法第一0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0九 年 二 月 廿五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羅郁婷法 官 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中 華 民 國 一0九 年 二 月 廿五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