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侵上訴字第4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瑞文選任辯護人 賴昭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犯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強盜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2月1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8年5月13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8年4月24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8年5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法 官 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欽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