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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侵上訴字第 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侵上訴字第4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瑞文選任辯護人 楊偉毓律師(法扶律師)

葉慶人律師(法扶律師)吳尚道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犯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強盜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2月1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8年7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8 年7月1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8年7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玉婷法 官 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欽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裁判案由:強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