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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19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19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何明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1039號,中華民國107 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703號、第26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何明洲部分撤銷。

何明洲共同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何明洲係址設新北市○○區○○路○○號9 樓九大視訊系統有限公司(下稱九大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綜理九大公司各項業務,包括員工薪資、申報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以下分別簡稱勞保、就保、健保及勞退金)提繳等;吳岱育、高秀偉及王依分則於如附表一所示期間,分別係九大公司之人資專員,負責紀錄員工薪資、申報勞保、就保、健保及勞退金提繳等業務,渠等4 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渠等均明知九大公司雇用員工後,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以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為其所屬員工投保勞保、就保及健保並提繳勞退金,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等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確實填報,員工之月薪資總額如有調整,九大公司應依規定通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且明知九大公司如附表二所示員工,於如附表二所示任職期間,實際領取九大公司如附表二所示月薪資總額(即甲欄之「金額」欄),九大公司應依上開規定為該等員工投保上開保險及提繳勞退金,詎:

㈠何明洲為使九大公司減少雇主應負擔之勞保、就保及健保費

及勞退金等支出,竟於吳岱育、高秀偉、王依分於附表一擔任九大公司人資專員期間,分別與吳岱育、高秀偉、王依分共同意圖為九大公司之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何明洲指示吳岱育、高秀偉、王依分(於渠等如附表一所示任職期間),以所謂「高薪低報」方式,接續於102 年

5 月起至105 年7 月止,在上開九大公司內將如附表二所示員工之勞保、就保、健保及勞退金,以適用如附表二所示月薪資(即乙欄之「金額」欄)、勞保等級、健保等級、月提繳工資,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投保上開保險及提繳勞退金,致勞保局、健保署陷於錯誤,誤認如附表二所示員工,適用如附表二乙欄所示之月薪資、勞保等級、健保等級及月提繳工資,因此減少九大公司應為該等員工負擔之勞保、就保、健保費及勞退金提繳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2萬8,184元;㈡期間何明洲分別與吳岱育、高秀偉、王依分,共同基於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5 月2 日、102年5 月6 日指示吳岱育就如附表二編號2 、4 員工(即林志宏、林昆輝),以適用如附表二所示該月份之月薪資(即如附表二乙欄之「金額」欄)之不實事項,登載在業務上作成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 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於102 年

8 月1 日指示王依分就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員工(即林奕銓、林志宏、黃啟華、林昆輝),以適用如附表二所示該月份之月薪資(即如附表二乙欄之「金額」欄)之不實事項,登載在業務上作成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於103 年8 月11日就如附表二編號6 員工(即黃祿友),以適用如附表二所示該月份之月薪資(即如附表二乙欄之「金額」欄)之不實事項,登載在業務上作成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 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於105 年5 月1 日指示高秀偉就如附表二編號6 員工(即黃祿友),以適用如附表二所示該月份之月薪資(即如附表二乙欄之「金額」欄)之不實事項,登載在業務上作成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申報表)」,據以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提出加保上開保險暨提繳勞退金、調整上開保險投保薪資暨提繳勞退金之申請,足生損害於該等員工及勞保局、健保署對保險管理、投保或提繳勞退金薪資申報之正確性。

二、案經林奕銓、黃啟華、黃祿友告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後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惟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2 項已規定,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指同條第1 項之同意作為證據),此乃第159 條第1 項所容許,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規定之一。本案所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上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為適當,是未爭執之供述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資以認定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檢察官及被告對證據能力均未爭執,具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述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何明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認不諱,核與告訴人林奕銓、黃啟華、黃祿友、被害人林志宏、林昆輝、王海凌、楊筠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並經共犯即同案被告吳岱育、高秀偉、王依分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供述屬實,並有告訴人林奕銓提出之存戶交易明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103 年12月至104 年6 月薪資明細影本各1 份,被害人林志宏提出之10

4 年1 月至6 月之薪資明細表各1 份,告訴人黃啟華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玉山銀行存摺內頁影本、代收票據明細表、存戶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查詢頁面截圖各1 份,被害人林昆輝提出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1 份,告訴人黃祿友提出之九大公司103 年8 月11日聘僱合約暨職務、薪資簽核表、玉山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九大公司104 年1 月至104 年7 月之薪資明細各1 份,被害人楊筠提出之九大公司104 年1 月至

6 月薪資明細1 份及勞保局105 年12月5 日保費資字第10560389270 號函暨其所附九大公司102 年1 月至104 年12月被保險人名冊及明細、健保署105 年12月14日健保北字第1051029518號函暨所附投保歷史資料及原投保申報表影本、106年5 月19日健保北字第1061032040號函暨所附九大公司102年1 月1 日至102 年6 月30日期間使用網路申報保險對象加保、退保、調整等異動之承辦人員資料各1 份、000 年0 月

0 日生效至000 年0 月0 日生效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㈢共6 份、101 年1 月1 日施行至105 年5 月1 日施行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共5 份、102 年1 月1 日起適用至105 年5 月1 日起適用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就業保險保險費合計之被保險人與投保單位分擔金額表共7 份、及101 年1 月1 月施行至104 年7 月1 日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共4 份在卷可佐(見警聲搜卷第32 -35、72-75 、78-80 頁,3703號偵卷二第67-78 、444 -557、577-579 、581-596 、624-630 、635-676 、700 -708頁、2637號偵卷第60-78 頁,原審卷第467-474 頁),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另被告分別與王依分、高秀偉於102 年8 月1 日、105 年5 月

1 日以不實月薪資為告訴人林奕銓、黃啟華、被害人林志宏、林昆輝,及告訴人黃祿友調整月投保薪資,而填具不實薪資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為九大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綜理九大公司各項業務,包

括員工薪資、申報勞保、就保、健保及提繳勞退金等,吳岱育、高秀偉、王依分各於附表一所示期間為九大公司之人資專員,負責紀錄員工薪資、申報勞保、就保、健保及提繳勞退金等業務,是九大公司為辦理投保上開保險及提繳勞退金所提出之申報表,即屬附隨渠等業務而作成之文書。核被告何明洲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先後與吳岱育、高秀偉、王依分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進而向勞保局、健保署提出而行使之,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吳岱育、高秀偉、王依分於附表一所示任職期間,就上述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期間,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

間及同地為之,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執行,應論以接續犯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得利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㈢被告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6

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68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1年2 月2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何明洲為九大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綜理九大公司各項業務,包括員工薪資、申報勞保及健保等,被告吳岱育、高秀偉及王依分於如附表一所示期間,係九大公司人資專員,負責紀錄員工薪資、申報勞保及健保等業務,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其等明知九大公司如附表所示員工,於如附表二所示任職月份,實際領取九大公司如附表二所示月薪資(甲欄),應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薪資等級,確實填報,被告何明洲為使九大公司減少應負擔之勞健保保險費及勞退金等支出,竟與被告吳岱育、高秀偉及王依分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何明洲指示如附表二所示人資專員,以所謂「高薪低報」方式,接續於102 年5 月起至105 年7 月止,在上開九大公司內,將如附表二所示員工之勞健保投保薪資,以適用如附表二所示勞保投保薪資等級(乙欄)之不實事項,登載在業務上作成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 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上,據以向勞動部、健保署提出投保之申請,足生損害於勞動部、健保署對保險管理、投保薪資申報之正確性等語。惟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前段、第14條第2 項,就業保險法第6條第1 項、第40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6 項、第21條第1 項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2 項、第18條規定,投保(提繳)單位於員工到職、離職時均應通知勞保局及健保署,以員工為被保險人依其月領薪資為其等投保、退保,而於員工任職期間所得有變動時,應於規定期間內將調整後之金額通知勞保局及健保署。參諸同案被告高秀偉於原審審理時陳稱:伊只有作新進人員要投保之部分等語,王依分於原審審理時陳稱:固定在公司任職之人員,勞健保局有固有之資料,所以就會依照之前之資料收錢等語(見原審易卷第455頁),核與依卷附健保署105 年12月14日健保北字第1051029518號函所附九大公司102 年1 月1 日至104 年12月31日期間投保歷史資料及申報表影本,九大公司僅有於員工加保、調整投保薪資時,始有填具員工月領薪資於「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 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提繳工資調整表)」乙情相符(見3703號偵卷二第467-557 頁),足見九大公司僅於員工任職時、調整投保(提繳)薪資時,始會填具員工之月薪資於上開文書通知勞保局及健保署。而附表二所示員工於附表二所示任職期間,九大公司僅有分別就被害人林志宏、林昆輝及告訴人黃祿友於102 年5 月2 日、102 年5 月6 日、

103 年8 月11日辦理加保而填具「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 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見3703號偵卷二第477 、535 、541 頁),除此之外,卷內並無相關卷證可證九大公司有為如附表二所示員工於如附表二所示任職期間為其等加保,而有被告何明洲與伊時之人資專員即吳岱育、高秀偉或王依分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人資專員填具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作成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 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上,是除被告何明洲與被告吳岱育、王依分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吳岱育先後於102 年5 月2 日、102 年5 月6 日填具被害人林志宏、林昆輝月投保薪資之不實事項於「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 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由王依分於103 年8 月11日填具告訴人黃祿友月投保薪資之不實事項於「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 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外,並無證據可證被告何明洲、吳岱育、高秀偉、王依分有為附表二所示員工於附表二所示任職期間內,填具不實事項於「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 全民健康保險第

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上,據以向勞保局、健保署提出投保之申請。從而,此部分自無從對被告何明洲、吳岱育、高秀偉、王依分論以共同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是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然此部分與前開被告所犯詐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原判決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科刑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科刑時就刑法第57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為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第3 款所明定。

此項規定,依同法第364 條,又為第二審所準用。被告於原審否認犯罪,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則承認犯罪,被告犯罪後態度已有不同,原審未及斟酌,容有不合。被告以原判決量刑過重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被告部分撤銷。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綜理公司各項業務,包括員工薪資、申報勞保、就保、健保及提繳勞退金等,卻不思遵守法令,為降低公司每月應負擔之員工勞保、勞退金等費用,竟指示職員少報薪資,而獲得不法利益,並衡酌被告犯罪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害,與犯罪後供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於本院審理時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

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5條、第339 條第2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法 官 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同案被告│ 期間 │├──┼────┼─────────┤│ 1 │ 吳岱育 │102年5月至102年6月│├──┼────┼─────────┤│ 2 │ 王依分 │102年7月至104年5月│├──┼────┼─────────┤│ 3 │ 高秀偉 │104年6月至105年7月│└──┴────┴─────────┘附表二:

┌─┬─┬─┬────┬─┬─────────────────────────────┬─────────────────────────────┬────┬───┐│編│員│職│任職期間│任│ 實際月薪資 │ 九大公司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九大公司│ ││號│工│稱│ │職│【甲欄,數字後方之英文字母為查表附件之編碼(見本院易字卷第│ 【乙欄,數字後方之英文字母為查表附件之編碼(見本院易字│減少繳納│ ││ │ │ │ │月│ 236-237頁)】 │ 卷第236-237頁)】 │勞保及就│ ││ │ │ │ │數├───┬───┬────┬───┬────┬───┬───┼───┬───┬────┬───┬────┬───┬───┤保、健保│ 人 ││ │ │ │ │欄│ 金額 │勞保等│雇主應負│健保等│雇主應負│月提繳│雇主應│ 金額 │投保勞│雇主負擔│投保健│雇主負擔│月提繳│雇主負│費及勞退│ 資 ││ │ │ │ │ │(元)│級 │擔勞保及│級 │擔健保費│工資(│負擔勞│(元)│保等級│勞保及就│保等級│健保費金│工資(│勞退金│金金額( │ 專 ││ │ │ │ │︵│ │ │就保費金│ │金額( 元│元) │退金金│ │ │保費金額│ │額( 元/ │元) │金額( │元,丁欄│ 員 ││ │ │ │ │丙│ │ │額( 元/ │ │/ 月,甲│ │額(元│ │ │ (元/ 月│ │月,乙B │ │元/ 月│,計算式│ ││ │ │ │ │欄│ │ │月,甲A │ │B 欄) │ │/ 月,│ │ │,乙A 欄│ │欄) │ │,乙C │如備註 │ ││ │ │ │ │︶│ │ │欄) │ │ │ │甲C 欄│ │ │) │ │ │ │欄以月│2.) │ ││ │ │ │ │ │ │ │ │ │ │ │,以月│ │ │ │ │ │ │提繳工│ │ ││ │ │ │ │ │ │ │ │ │ │ │提繳工│ │ │ │ │ │ │資之6%│ │ ││ │ │ │ │ │ │ │ │ │ │ │資6%計│ │ │ │ │ │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林│硬│102年5月│ 2│ 29000│ 12(A)│ 1909(F)│ 11(M)│1442(M)│30300 │1818 │ 19200│ 2(A)│ 1209(F)│ 2(M)│ 962(M)│19200 │1152 │ 3536│吳岱育││ │奕│體│、6月 │ │ │ │ │ │ │ │ │ │ │ │ │ │ │ │ │ ││ │銓│助├────┼─┼───┼───┼────┼───┼────┼───┼───┼───┼───┼────┼───┼────┼───┼───┼────┼───┤│ │ │理│102年7月│ 1│ 29000│ 12(B)│ 1909(G)│ 11(N)│ 1442(N)│30300 │1818 │ 19200│ 2(B)│ 1209(G)│ 2(N)│ 962(N)│19200 │1152 │ 1768│王依分││ │ │工├────┼─┼───┼───┼────┼───┼────┼───┼───┼───┼───┼────┼───┼────┼───┼───┼────┼───┤│ │ │程│102年8至│ 5│ 32000│ 14(B)│ 2098(G)│ 13(N)│ 1593(N)│33300 │1998 │ 21900│ 5(B)│ 1379(G)│ 5(N)│ 1097(N)│21900 │1314 │ 9105│王依分││ │ │師│12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1至│ 6│ 32000│ 14(B)│ 2214(H)│ 13(N)│ 1593(N)│33300 │1998 │ 21900│ 5(B)│ 1456(H)│ 5(N)│ 1097(N)│21900 │1314 │ 11160│王依分││ │ │ │6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7月│ 1│ 32000│ 13(C)│ 2214(I)│ 12(O)│ 1593(O)│33300 │1998 │ 21900│ 4(C)│ 1456(I)│ 4(O)│ 1097(O)│21900 │1314 │ 1860│王依分││ │ │ ├────┼─┼───┼───┼────┼───┼────┼───┼───┼───┼───┼────┼───┼────┼───┼───┼────┼───┤│ │ │ │103年8至│ 5│ 34000│ 14(C)│ 2315(I)│ 13(O)│ 1668(O)│34800 │2088 │ 21900│ 4(C)│ 1456(I)│ 4(O)│ 1097(O)│21900 │1314 │ 10780│王依分││ │ │ │12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1至│ 6│ 34000│ 14(C)│ 2436(J)│ 13(P)│ 1589(P)│34800 │2088 │ 21900│ 4(C)│ 1533(J)│ 4(P)│ 1045(P)│21900 │1314 │ 13038│王依分││ │ │ │6月 │ │ │ │ │ │ │ │ │ │ │ │ │ │ │ │ │高秀偉││ │ │ ├────┼─┼───┼───┼────┼───┼────┼───┼───┼───┼───┼────┼───┼────┼───┼───┼────┼───┤│ │ │ │104年7月│ 6│ 34000│ 14(D)│ 2436(K)│ 13(Q)│ 1589(Q)│34800 │2088 │ 21900│ 4(D)│ 1533(K)│ 4(Q)│ 1045(Q)│21900 │1314 │ 13038│高秀偉││ │ │ │至12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1至│ 4│ 34000│ 14(E)│ 2436(K)│ 13(R)│ 1509(R)│34800 │2088 │ 21900│ 4(D)│ 1533(K)│ 4(R)│ 992(R)│21900 │1314 │ 8584│高秀偉││ │ │ │4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5月│ 1│35000 │15( E)│2541( L)│14( R)│1577( R)│36300 │2178 │ 21900│4( E) │ 1533(L)│ 4(R)│ 992(R)│21900 │1314 │ 2379│高秀偉│├─┼─┼─┼────┼─┼───┼───┼────┼───┼────┼───┼───┼───┼───┼────┼───┼────┼───┼───┼────┼───┤│ 2│林│研│102年5月│ 1│ 52000│ 20(A)│ 2765(F)│ 23(M)│ 2534(M)│53000 │3180 │ 36300│ 16(A)│ 2287(F)│ 16(M)│ 1818(M)│36300 │2178 │ 2136│吳岱育││ │志│發├────┼─┼───┼───┼────┼───┼────┼───┼───┼───┼───┼────┼───┼────┼───┼───┼────┼───┤│ │宏│經│102年6月│ 1│ 61000│ 20(A)│ 2765(F)│27( M)│3045( M)│63800 │3828 │ 36300│ 16(A)│ 2287(F)│ 16(M)│ 1818(M)│36300 │2178 │ 3187│吳岱育││ │ │理├────┼─┼───┼───┼────┼───┼────┼───┼───┼───┼───┼────┼───┼────┼───┼───┼────┼───┤│ │ │ │102年7月│ 1│ 61000│ 20(B)│ 2765(G)│ 27(N)│ 3045(N)│63800 │3828 │ 36300│ 16(B)│ 2287(G)│ 16(N)│ 1818(N)│36300 │2178 │ 3187│王依分││ │ │ ├────┼─┼───┼───┼────┼───┼────┼───┼───┼───┼───┼────┼───┼────┼───┼───┼────┼───┤│ │ │ │102年8至│ 5│ 61000│ 20(B)│ 2765(G)│ 27(N)│ 3045(N)│63800 │3828 │ 40100│ 18(B)│ 2527(G)│ 18(N)│ 2008(N)│40100 │2406 │ 12645│王依分││ │ │ │12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1至│ 6│ 61000│ 20(B)│ 2919(H)│ 27(N)│ 3045(N)│63800 │3828 │ 40100│ 18(B)│2667( H)│ 18(N)│ 2008(N)│40100 │2406 │ 15258│王依分││ │ │ │6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7至│ 6│ 61000│ 19(C)│ 2919(I)│ 26(O)│ 3045(O)│63800 │3828 │ 40100│ 17(C)│ 2667(I)│ 17(O)│ 2008(O)│40100 │2406 │ 15258│王依分││ │ │ │11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 年12│ 1│ 58000│ 19(C)│2919(I) │25( O)│2895( O)│60800 │3648 │40100 │17(C) │ 2667(I)│17(O) │2008(O) │40100 │2406 │ 2363 │王依分││ │ │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1至│ 6│ 61000│ 19(C)│ 3073(J)│ 26(P)│ 2902(P)│63800 │3828 │ 40100│ 17(C)│ 2807(J)│ 17(P)│ 1914(P)│40100 │2406 │ 15048│王依分││ │ │ │6月 │ │ │ │ │ │ │ │ │ │ │ │ │ │ │ │ │高秀偉││ │ │ ├────┼─┼───┼───┼────┼───┼────┼───┼───┼───┼───┼────┼───┼────┼───┼───┼────┼───┤│ │ │ │104年7月│ 6│ 61000│ 19(D)│ 3073(K)│ 26(Q)│ 2902(Q)│63800 │3828 │ 40100│ 17(D)│ 2807(K)│ 17(Q)│ 1914(Q)│40100 │2406 │ 15048│高秀偉││ │ │ │至12月 │ │ │ │ │ │ │ │ │ │ │ │ │ │ │ │ │ │├─┼─┼─┼────┼─┼───┼───┼────┼───┼────┼───┼───┼───┼───┼────┼───┼────┼───┼───┼────┼───┤│ 3│黃│硬│102年5月│ 2│ 58074│ 20(A)│ 2765(F)│ 26(M)│ 2895(M)│60800 │3648 │ 36300│ 16(A)│ 2287(F)│ 16(M)│ 1818(M)│36300 │2178 │ 5722│吳岱育││ │啟│體│、6月 │ │ │ │ │ │ │ │ │ │ │ │ │ │ │ │ │ ││ │華│工├────┼─┼───┼───┼────┼───┼────┼───┼───┼───┼───┼────┼───┼────┼───┼───┼────┼───┤│ │ │程│102年7月│ 1│ 58074│ 20(B)│ 2765(G)│ 26(N)│ 2895(N)│60800 │3648 │ 36300│ 16(B)│ 2287(G)│ 16(N)│ 1818(N)│36300 │2178 │ 2861│王依分││ │ │師├────┼─┼───┼───┼────┼───┼────┼───┼───┼───┼───┼────┼───┼────┼───┼───┼────┼───┤│ │ │ │102年8月│ 5│ 63000│ 20(B)│ 2765(G)│ 27(N)│ 3045(N)│63800 │3828 │ 40100│ 18(B)│ 2527(G)│ 18(N)│ 2008(N)│40100 │2406 │ 13245│王依分││ │ │ │至12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1至│ 6│ 63000│ 20(B)│ 2919(H)│ 27(N)│ 3045(N)│63800 │3828 │ 40100│ 18(B)│ 2667(H)│ 18(N)│ 2008(N)│40100 │2406 │ 15978│王依分││ │ │ │6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7至│ 6│ 63000│ 19(C)│ 2919(I)│ 26(O)│ 3045(O)│63800 │3828 │ 40100│ 17(C)│ 2667(I)│ 17(O)│ 2008(O)│40100 │2406 │ 15978│王依分││ │ │ │12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1至│ 6│ 63000│ 19(C)│ 3073(J)│ 26(P)│ 2902(P)│63800 │3828 │ 40100│ 17(C)│ 2807(J)│ 17(P)│ 1914(P)│40100 │2406 │ 15768│王依分││ │ │ │6月 │ │ │ │ │ │ │ │ │ │ │ │ │ │ │ │ │高秀偉││ │ │ ├────┼─┼───┼───┼────┼───┼────┼───┼───┼───┼───┼────┼───┼────┼───┼───┼────┼───┤│ │ │ │104年7月│ 6│ 63000│ 19(D)│ 3073(K)│ 26(Q)│ 2902(Q)│63800 │3828 │ 40100│ 17(D)│ 2807(K)│ 17(Q)│ 1914(Q)│40100 │2406 │ 15768│高秀偉││ │ │ │至12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1至│ 4│ 63000│ 19(D)│ 3073(K)│ 26(R)│ 2755(R)│63800 │3828 │ 40100│ 17(D)│ 2807(K)│ 17(R)│ 1817(R)│40100 │2406 │ 10312│高秀偉││ │ │ │4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5至│ 3│ 63000│ 20(E)│ 3206(L)│ 26(R)│ 2755(R)│63800 │3828 │ 40100│ 17(E)│ 2807(L)│ 17(R)│ 1817(R)│40100 │2406 │ 8133│高秀偉││ │ │ │7月 │ │ │ │ │ │ │ │ │ │ │ │ │ │ │ │ │ │├─┼─┼─┼────┼─┼───┼───┼────┼───┼────┼───┼───┼───┼───┼────┼───┼────┼───┼───┼────┼───┤│ 4│林│機│102年5、│ 2│ 38000│ 17(A)│ 2406(F)│ 16(M)│ 1818(M)│38200 │2292 │ 26400│ 9(A)│ 1663(F)│ 9(M)│ 1322(M)│26400 │1584 │ 3870│吳岱育││ │昆│構│6月 │ │ │ │ │ │ │ │ │ │ │ │ │ │ │ │ │ ││ │輝│工├────┼─┼───┼───┼────┼───┼────┼───┼───┼───┼───┼────┼───┼────┼───┼───┼────┼───┤│ │ │程│102年7月│ 1│ 38000│ 17(B)│ 2406(G)│ 16(N)│ 1818(N)│38200 │2292 │ 26400│ 9(B)│ 1663(G)│ 9(N)│ 1322(N)│26400 │1584 │ 1935│王依分││ │ │師├────┼─┼───┼───┼────┼───┼────┼───┼───┼───┼───┼────┼───┼────┼───┼───┼────┼───┤│ │ │ │102年8至│ 5│ 38000│ 17(B)│ 2406(G)│ 16(N)│ 1818(N)│38200 │2292 │ 30300│ 12(B)│ 1909(G)│ 12(N)│ 1517(N)│30300 │1818 │ 6300│王依分││ │ │ │12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1至│ 6│ 38000│ 17(B)│ 2540(H)│ 16(N)│ 1818(N)│38200 │2292 │ 30300│ 12(B)│ 2015(H)│ 12(N)│ 1517(N)│30300 │1818 │ 7728│王依分││ │ │ │6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7至│ 6│ 38000│ 16(C)│ 2540(I)│ 15(O)│ 1818(O)│38200 │2292 │ 30300│ 11(C)│ 2015(I)│ 11(O)│ 1517(O)│30300 │1818 │ 7728│王依分││ │ │ │12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1至│ 6│ 38000│ 16(C)│ 2674(J)│ 15(P)│ 1732(P)│38200 │2292 │ 30300│ 11(C)│ 2121(J)│ 11(P)│ 1446(P)│30300 │1818 │ 7806│王依分││ │ │ │6月 │ │ │ │ │ │ │ │ │ │ │ │ │ │ │ │ │高秀偉││ │ │ ├────┼─┼───┼───┼────┼───┼────┼───┼───┼───┼───┼────┼───┼────┼───┼───┼────┼───┤│ │ │ │104年7月│ 6│ 48000│ 19(D)│ 3073(K)│ 20(Q)│ 2186(Q)│48200 │2892 │ 30300│ 11(D)│ 2121(K)│ 11(Q)│ 1446(Q)│30300 │1818 │ 16524│高秀偉││ │ │ │至12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1至│ 4│ 48000│ 19(D)│ 3073(K)│ 20(R)│ 2075(R)│48200 │2892 │ 30300│ 11(D)│ 2121(K)│ 11(R)│ 1373(R)│30300 │1818 │ 10864│高秀偉││ │ │ │4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5至│ 3│ 48000│ 20(E)│ 3206(L)│ 20(R)│ 2075(R)│48200 │2892 │ 30300│ 11(E)│ 2121(L)│ 11(R)│ 1373(R)│30300 │1818 │ 8547│高秀偉││ │ │ │7月 │ │ │ │ │ │ │ │ │ │ │ │ │ │ │ │ │ │├─┼─┼─┼────┼─┼───┼───┼────┼───┼────┼───┼───┼───┼───┼────┼───┼────┼───┼───┼────┼───┤│ 5│王│業│104年1至│ 6│ 48000│ 19(C)│ 3073(J)│ 20(P)│ 2186(P)│48200 │2892 │ 36300│ 15(C)│ 2541(J)│ 15(P)│ 1732(P)│36300 │2178 │ 10128│王依分││ │海│務│6月 │ │ │ │ │ │ │ │ │ │ │ │ │ │ │ │ │高秀偉││ │凌│人├────┼─┼───┼───┼────┼───┼────┼───┼───┼───┼───┼────┼───┼────┼───┼───┼────┼───┤│ │ │員│104年7至│ 6│ 48000│ 19(D)│ 3073(K)│ 20(Q)│ 2186(Q)│48200 │2892 │ 36300│ 15(D)│ 2541(K)│ 15(Q)│ 1732(Q)│36300 │2178 │ 10128│高秀偉││ │ │ │12月 │ │ │ │ │ │ │ │ │ │ │ │ │ │ │ │ │ │├─┼─┼─┼────┼─┼───┼───┼────┼───┼────┼───┼───┼───┼───┼────┼───┼────┼───┼───┼────┼───┤│ 6│黃│韌│103年8 │ 2│ 55000│ 19(C)│ 2919(I)│ 23(O)│ 2654(O)│55400 │3324 │ 43900│19( C)│ 2919(I)│21( O)│2414( O)│43900 │2634 │ 2242│王依分││ │祿│體│月至9月 │ │ │ │ │ │ │ │ │ │ │ │48200 │ │ │ │ │ ││ │友│工├────┼─┼───┼───┼────┼───┼────┼───┼───┼───┼───┼────┼───┼────┼───┼───┼────┼───┤│ │ │程│103年10 │ 3│ 58000│ 19(C)│ 2919(I)│ 25(O)│ 2895(O)│60800 │3648 │ 43900│19( C)│ 2919(I)│21( O)│2414( O)│43900 │2634 │ 4626│王依分││ │ │師│至12月 │ │ │ │ │ │ │ │ │ │ │ │48200 │ │ │ │ │ ││ │ │ ├────┼─┼───┼───┼────┼───┼────┼───┼───┼───┼───┼────┼───┼────┼───┼───┼────┼───┤│ │ │ │104年1至│ 4│ 58000│ 19(C)│ 3073(J)│ 25(P)│ 2759(P)│60800 │3648 │ 43900│19( C)│ 3073(J)│21( P)│2300( P)│43900 │2634 │ 6040│王依分││ │ │ │4月 │ │ │ │ │ │ │ │ │ │ │ │48200 │ │ │ │ │ ││ │ │ ├────┼─┼───┼───┼────┼───┼────┼───┼───┼───┼───┼────┼───┼────┼───┼───┼────┼───┤│ │ │ │104年5、│ 2│ 63000│ 19(C)│ 3073(J)│ 26(P)│ 2902(P)│63800 │3828 │ 43900│19( C)│ 3073(J)│21( P)│2300( P)│43900 │2634 │ 3906│王依分││ │ │ │6月 │ │ │ │ │ │ │ │ │ │ │ │48200 │ │ │ │ │高秀偉││ │ │ ├────┼─┼───┼───┼────┼───┼────┼───┼───┼───┼───┼────┼───┼────┼───┼───┼────┼───┤│ │ │ │104年7、│ 2│ 63000│ 19(D)│ 3073(K)│ 26(Q)│ 2902(Q)│63800 │3828 │ 43900│19( D)│ 3073(K)│21( Q)│2300( Q)│43900 │2634 │ 3906│高秀偉││ │ │ │8月 │ │ │ │ │ │ │ │ │ │ │ │48200 │ │ │ │ │ ││ │ │ ├────┼─┼───┼───┼────┼───┼────┼───┼───┼───┼───┼────┼───┼────┼───┼───┼────┼───┤│ │ │ │104年9至│ 4│ 66000│ 19(D)│ 3073(K)│ 27(Q)│ 3045(Q)│66800 │4008 │ 43900│19( D)│ 3073(K)│21( Q)│2300( Q)│43900 │2634 │ 9104│高秀偉││ │ │ │12月 │ │ │ │ │ │ │ │ │ │ │ │48200 │ │ │ │ │ ││ │ │ ├────┼─┼───┼───┼────┼───┼────┼───┼───┼───┼───┼────┼───┼────┼───┼───┼────┼───┤│ │ │ │105年1至│ 4│ 66000│ 19(D)│ 3073(K)│ 27(R)│ 2890(R)│66800 │4008 │ 43900│19( D)│ 3073(K)│21( R)│2184( R)│43900 │2634 │ 8908│高秀偉││ │ │ │4月 │ │ │ │ │ │ │ │ │ │ │ │48200 │ │ │ │ │ ││ │ │ ├────┼─┼───┼───┼────┼───┼────┼───┼───┼───┼───┼────┼───┼────┼───┼───┼────┼───┤│ │ │ │105年5至│ 3│ 66000│ 20(E)│ 3206(L)│ 27(R)│ 2890(R)│66800 │4008 │ 45800│20( E)│ 3206(L)│21( R)│2184( R)│45800 │2748 │ 6081│高秀偉││ │ │ │7月 │ │ │ │ │ │ │ │ │ │ │ │48200 │ │ │ │ │ │├─┼─┼─┼────┼─┼───┼───┼────┼───┼────┼───┼───┼───┼───┼────┼───┼────┼───┼───┼────┼───┤│ 7│楊│佈│104年1至│ 6│ 50800│19( C)│ 3073(J)│22( P)│2415( P)│53000 │3180 │ 38200│ 16(C)│ 2674(J)│ 16(P)│ 1823(P)│38200 │2292 │ 10482│王依分││ │筠│線│6月 │ │ │ │ │ │ │ │ │ │ │ │ │ │ │ │ │高秀偉││ │ │工├────┼─┼───┼───┼────┼───┼────┼───┼───┼───┼───┼────┼───┼────┼───┼───┼────┼───┤│ │ │程│104年7至│ 6│ 50000│ 19(D)│ 3073(K)│ 21(Q)│ 2300(Q)│50600 │3036 │ 38200│ 16(D)│ 2674(K)│ 16(Q)│ 1823(Q)│38200 │2292 │ 9504│高秀偉││ │ │師│12月 │ │ │ │ │ │ │ │ │ │ │ │ │ │ │ │ │ │├─┴─┴─┴────┴─┴───┴───┴────┴───┴────┴───┴───┴───┴───┴────┴───┴────┴───┴───┼────┴───┤│ 九大公司減少繳納勞、健保費及勞退金金額(丁欄合計金額) │42萬8,184 元 │└────────────────────────────────────────────────────────────────────────┴────────┘備註:

1.勞、健保等級由主管機關分年度公告修正發布,各年度未必相同。

2.計算式:丁={(甲A-乙A)+(甲B-乙B)+(甲C-乙C)}*丙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