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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135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1359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賴淑美選任辯護人 林廷隆律師

王東山律師李美寬律師被 告 楊進財選任辯護人 林廷隆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1112號,中華民國108 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3505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楊賴淑美為楊進財之配偶,其於民國93年11月9 日前某時,以投資房地產為由邀請楊進財胞妹楊綉滿出資2 分之1 ,共同購買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建號421 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同市區○○街00○0 號,下稱三水街房地),楊綉滿答應後遂於93年11月9 日,將頭期款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匯入楊進財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中山郵局帳號0000000 帳戶(下稱楊進財郵局帳戶),並約定由楊賴淑美將購得之三水街房地借名登記在時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查小隊長而具有公務員身分之楊進財名下,以利向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福和分行辦理500 萬元貸款及設定額度6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相關事宜,而於94年1 月26日完成相關登記。楊賴淑美受託管理楊綉滿就三水街房地半數之潛在應有部分後,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任務,以維護楊綉滿所享有之財產上利益,且其亦無擅自將三水街房地設定負擔,並將貸得款項使用於管理三水街房地以外用途之權利,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對於貿然設定高於原擔保額度3 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可能發生侵害楊綉滿財產上利益之結果有所預見,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縱使如此,亦不違背其本意之背信不確定故意,在未獲得楊綉滿同意之情形下,逾依其與楊綉滿內部投資比例換算可得支配之額度,透過對於楊賴淑美違背任務一事不知情之楊進財,將三水街房地設定額度1,839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銀行)慈文分行,於103 年6 月26日完成設定登記,並貸得共1,532 萬3,752 元使用,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減損三水街房地價值,致生損害於楊綉滿之財產利益。

二、案經楊綉滿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賴淑美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郭瓊紅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590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中所為證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未經被告詰問,無證據能力云云(見本院卷第150 頁、第180 頁):

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之當事人,有提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詰問制度之設計,以刑事訴訟法第166 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1 第1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係以: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於法官面前所為之陳述(含書面及言詞),因其陳述係在法官面前為之,故不問係其他刑事案件之準備程序、審判期日或民事事件或其他訴訟程序之陳述,均係在任意陳述之信用性已受確定保障之情況下所為,因此該等陳述應得作為證據。祇是此種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因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而已,然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辯方)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見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7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郭瓊紅於另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590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105 年9 月8 日準備程序中,向法官所為之陳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590 號卷第58頁反面至第62頁,105 年度他字第1513號卷〈下稱他字卷〉第

226 頁至第233 頁),依上說明,自屬具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郭瓊紅並於原審108 年2 月22日審理中,已以證人身分,接受被告楊賴淑美之辯護人之詰問,有該次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易字卷一第469 頁至471 頁),而完足為合法調查之證據。是證人郭瓊紅於上開民事事件中所為證述自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楊賴淑美及其辯護人復爭執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7 之電話錄音光碟暨譯文屬非法竊錄,不具證據能力云云(見本院卷第151 頁、第180 頁、第386頁):

按私人錄音、錄影之行為,雖應受刑法第315 條之1 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 款規範;錄音、錄影取得之證據,則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刑事訴訟法(包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取證程序或其他偵查之法定程序,均以國家機關進行犯罪偵查為拘束對象。對於私人自行取證之法定程式並無明文。私人就其因被追訴犯罪而蒐集有利證據,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19 條之1 至第219 條之8 規定,聲請國家機關以強制處分措施取證保全外,其自行從事類似任意偵查之錄音、錄影等取證行為,既不涉及國家是否違法問題,所取得之錄音、錄影等證物,如內容具備任意性,自可為證據。私人將蒐取之證據交給國家作為追訴犯罪之證據使用,國家機關只是被動接收或記錄所通報已然形成之犯罪活動,並未涉及挑唆、參與支配犯罪,該私人顯非國家機關手足延伸,國家機關據此進行之後續偵查作為,自具有正當性與必要性。利用電話通話或兩人對(面)談因非屬於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核心領域,國家就探知談話內容所發生干預基本權利之手段(即檢察官或法院實施之勘驗)與所欲達成實現國家刑罰權公益目的(即追訴、證明犯罪)兩相權衡,國家公權力之干預,尚無違比例原則,法院自得利用勘驗結果(筆錄),作為證據資料使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19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告訴人楊綉滿於104 年11月12日晚間10時許、同年月19日晚間10時許、同年月21日晚間10時許、同年12月9 日晚間7 時許錄製其與被告楊賴淑美、共同被告楊進財之對話錄音屬其私人取證行為。而被告楊賴淑美未曾提及對話當時,有何遭楊綉滿施以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取供,應具有任意性,楊綉滿所取得之錄音自可為證據。楊綉滿將錄音光碟提供檢察官作為證明被告楊賴淑美犯罪使用,經原審當庭實施勘驗並製作譯文(見原審易字卷一第301 至371 頁),被告楊賴淑美及其辯護人對於該勘驗譯文內容與錄音內容之同一性亦未爭執(見原審易字卷一第371 頁),該錄音譯文自有證據能力。被告楊賴淑美及其辯護人認該錄音是告訴人楊綉滿私自偷錄,不具證據能力,應屬誤會。

(三)此外,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之4 等四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被告楊賴淑美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楊賴淑美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且具狀對其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意見(見本院卷第180 頁、第303 頁至第305 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供述或非供述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本院亦認為均應有證據能力。另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楊賴淑美及其辯護人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對其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意見(見本院卷第180 頁、第150 頁至第151 頁、第306 頁至第36

0 頁),且其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2 項規定,證物如為文書部分,係屬證物範圍。該等可為證據之文書,已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即提示或告以要旨,自具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楊賴淑美矢口否認有何背信之犯行,辯稱:告訴人楊綉滿於93年至100 年間,僅匯了3 筆款項至共同被告楊進財之帳戶,第1 筆出資250 萬元係與伊共同投資購買臺北市萬華區龍山段一小段329 、329-1 、329-2 、330 、330-2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下稱台南擔仔麵後面房地),第2 筆86萬3,650 元係修繕台南擔仔麵那間店面,做為伊等土地開發之辦公室,第3 筆16萬2,000 元則係合會會款,三水街房地係伊於94年間投資買下,都是伊自己出資;伊申請電話供女兒使用,告訴人楊綉滿女兒與伊女兒之LINE對話,伊不清楚為何會提到告訴人楊綉滿與伊共同投資三水街土地、地價稅一人一半之事,告訴人楊綉滿看到上開LINE對話後,電詢伊三水街房地可否讓她投資,但此時伊早已買進三水街房地,故當時係以假設性語氣回答告訴人楊綉滿,並非真實狀況云云(見原審易字卷一第255 頁至第256 頁,原審審易字卷第303 頁至第304 頁)。辯護人則以:①告訴人楊綉滿於93年間所匯250 萬元款項乃係台南擔仔麵後面房地之投資款,此項投資已經獲利結清,卷內亦無告訴人楊綉滿再投資三水街房地250 萬元之匯款紀錄或交付現金之證據,可見告訴人楊綉滿係將一筆250 萬元匯款當成兩筆房地之投資款;②錄音譯文內容係告訴人楊綉滿電詢被告楊賴淑美,針對其要參與投資三水街房地而討論,告訴人楊綉滿實際並未投資。且由被告楊賴淑美跟告訴人楊綉滿表示三水街房地貸款1500萬元一事,告訴人楊綉滿聽後並未表示意見之反應,可知告訴人楊綉滿並未投資該房地,否則怎會不發出質疑。再告訴人楊綉滿長達十多年,對於三水街房地之銀行貸款、房屋稅、地價稅都不清楚,且對於三水街房地是否係房地一起購買,亦不瞭解,已違反共同投資土地之經驗法則;③縱認告訴人楊綉滿有共同投資三水街房地,然因三水街房地尚未出售,告訴人楊綉滿並未受到任何損害,而增貸部分,都係由被告楊賴淑美負責清償,故告訴人楊綉滿亦無償還任何本息,所以並無損害云云(見本院卷第179 頁、第367 頁至第370 頁)。經查:

(一)被告楊賴淑美為共同被告楊進財之配偶,告訴人楊綉滿則為被告楊進財胞妹;又被告楊賴淑美購入三水街房地後,於94年1 月26日登記在時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查小隊長而具有公務員身分之共同被告楊進財名下,並向彰化銀行福和分行貸款500 萬元及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60

0 萬元,於100 年7 月22日因清償而塗銷抵押權登記;嗣被告楊賴淑美另將三水街房地設定額度1,839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合庫銀行慈文分行,於103 年6 月26日完成登記,並貸得1,532 萬3,752 元使用等情,為被告楊賴淑美所不否認(見原審審易字卷第303 頁,原審易字卷一第

261 頁),並有三水街房地登記謄本與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異動索引表及94年萬華字第15040 號土地登記申請書、彰化銀行福和分行105 年11月15日彰福字第1050000036號函暨所附消費者貸款申請書、合庫銀行105 年11月25日合金慈文字第1050004422號函暨所附「穩贏Winner個人綜合貸款契約書」與借款契約及「辦理保費融資投保躉繳型定期壽險專案同意書」附卷可稽(見105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卷〈下稱偵字卷〉第33頁至第39頁、第255 頁至第26

5 頁、第305 頁至第351 頁、第949 頁至第973 頁、第97

7 頁至第980 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楊賴淑美於93年11月9 日前某時,以投資房地產為由邀請告訴人楊綉滿出資2 分之1 共同購買三水街房地,告訴人楊綉滿為此於93年11月9 日將頭期款250 萬元匯入共同被告楊進財郵局帳戶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楊綉滿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易字卷一第449 頁至第450頁),而被告楊賴淑美於偵查中自始即具狀供認確有收受該筆250 萬元匯款無誤(見他字卷第41頁),亦有臺灣銀行匯出匯款回條聯⑵在卷可佐(見他字卷第9 頁),且查:

⑴觀諸告訴人楊綉滿與被告楊賴淑美各自提出之LINE對話

紀錄擷圖(如附表一),均係被告楊賴淑美以LINE帳號「賴淑美(阿美姐)」與告訴人女兒郭瓊紅之LINE帳號「瓊宏」間之文字對話紀錄,且告訴人楊綉滿與共同被告楊進財於另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59

0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審,即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542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107 年10月22日準備程序中(見原審易字卷三第51頁至第52頁),均認該等LINE對話紀錄之日期為104 年,是同一對話自不同方之手機擷圖(被告楊賴淑美辯稱附表一所示LINE內容非其傳送並不可採信,詳後述)。細繹該等LINE對話內容:10

4 年10月31日前,被告楊賴淑美先傳送「妳跟妳媽媽說台北的地價稅開徵共二萬一千元整。請你告知」(見他字卷第89頁),後於104 年10月31日再傳送「地價稅2萬一千元跟媽媽說一下. . . 」(見他字卷第95頁)予郭瓊紅,經郭瓊紅表示已轉知告訴人楊綉滿,惟因「(有說沒通)」,故仍要求被告楊賴淑美直接與告訴人楊綉滿溝通,被告賴淑美即於104 年11月4 日回稱「國家的稅單妳不繳那是妳的事,以後政府會追討的,我已告知妳們了」等語(見他字卷第97頁),數日後即104 年11月10日當郭瓊紅轉達告訴人楊綉滿所述「我媽媽說把臺北土地賣掉,然後臺北三(原文誤載為『山』)水街那間房子是舅舅的名字,看是要分割或是賣掉不要再放了,更或者妳們買下,我媽媽說有分割完才繳稅金」等語(見他字卷第98頁)後,被告賴淑美即於同日及翌日陸續回應「三水街的地價稅是一人一半,地價稅要繳啊,房子不賣就留著好了,稅金不繳讓政府處理就好了」(見他字卷第19頁、第99頁)、「要分是可以,但是銀行的貸款500 萬要還」、「稅款不繳我也ok,但銀行貸款我也不繳,等法院拍賣而且房租也不收,請你媽每個月房貸二人一半1 萬7 千5 百元請她幫忙繳」(見他字卷第17頁、第101 頁)、「三水街每月貸款利息由租金扣完後,每人應補2,500 元,超過半年你都沒繳,都是我替你墊繳,我會以民間利息結算本利一併與妳結算,且租約將於本月25日到期,屆期不再出租,屆時每人每月銀行應繳17,500元,請你從12月起,每月13日前將錢匯到先前帳戶以利繳款,以免被銀行拍,若因妳不繳貸款被拍賣,我的損失妳要負責賠償」等語(見他字卷第18頁、第102 頁至第103 頁)。被告楊賴淑美已明確要求郭瓊紅轉知告訴人楊綉滿要繳納三水街房地之地價稅與房屋貸款利息,並表示若要分割須先償還銀行貸款50

0 萬元等情,與三水街房地於94年1 月26日初貸金額50

0 萬元相符。⑵關於告訴人楊綉滿提出之4 通電話錄音,係告訴人楊綉

滿與被告楊賴淑美、共同被告楊進財分別於104 年11月12日晚間10時許、19日晚間10時許、21日晚間10時許及同年12月9 日晚間7 時許之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至4 ),且告訴人楊綉滿與共同被告楊進財均肯認上開電話錄音之日期與時間(見偵字卷第6 頁,原審易字卷二第468 頁、第830 頁至第831 頁,原審易字卷三第17

6 頁)。細繹原審勘驗該4 通電話錄音結果,其中編號

1 部分,告訴人楊綉滿係對被告楊賴淑美表示其身體狀況出現嚴重問題,擔心影響其子女將來繼承之問題,故希望能就三水街房地進行分割或「設定」及觀看地價稅單之意,被告楊賴淑美即接續回應,因三水街房地有銀行貸款,故設定抵押權予銀行,若要分割過戶,必須先清償貸款,並表示雖然目前地價已下降,但如告訴人楊綉滿仍有顧慮,其大可出售,以便返還屬於告訴人楊綉滿之部分,又或者繼續等待都市更新帶來之可觀利益等旨,且稱「那間房子是妳大哥的名,當時要貸這個款,銀行是不要貸我們的」、「是妳大哥有那個稅金,他有在上班,有那個公務人員、有薪資所得,他才可以貸」、「所以我才用妳大哥的名」、「不然錢是我出的,我買妳大哥的名」、「不是,我說妳不用怕,我也不會給妳怎樣,錢都在妳大哥的名下,那個錢也是我拿出來買的,妳拿出來買的」、「舅舅會去吃外甥嗎?三個那麼辛苦,我們有可能去吃妳這個外甥嗎」、「那個沒有關係,我再叫阿財寫一張那個說」、「三水街跟妳共同下去買」、「共同下去買,以後如果有賣出去,還是怎樣,我們一定要一半還妳」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314頁、第315 頁、第325 頁、第336 頁、第338 頁);編號2 部分,告訴人楊綉滿表示「我從頭到尾都有幫妳匯,今年的地價稅稅金一定要完的,難道可以閃避?我是在說,跟阿誠(音譯)說,叫他幫妳準備來分割,以後再來算、來繳,好不好」等語,被告楊賴淑美回稱「那個沒有關係,好啦」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350 頁);編號4 部分,告訴人楊綉滿對被告楊賴淑美質疑「三水街那裡銀行的貸款難道沒有比較低嗎」等語,被告楊賴淑美則陸續回應「哪有比較低?我們只有繳利息而已」、「妳如果連本帶利要還,不只3 萬多」、「(告訴人:我們貸500 嘛?)我們貸500 」、「(告訴人:貸

500 ,我們一個人250 嘛?)對啊」、「(告訴人:我們房租租多少?)房租就樓下2 萬、樓上1 萬,3 萬啦!我們要繳3 萬……3 萬5 的利息」、「我們那間三水街沒有地價稅。(告訴人:沒地價)沒有房屋稅,說不對了。」、「(告訴人:三水街那塊,繳的那塊地的地價稅)我就跟妳說,我還沒有去繳,月底我會去繳」、「繳好,我再傳過去給妳」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

359 頁、第360 頁、第362 頁、第363 頁、第369 頁)。則被告楊賴淑美已明確表示三水街房地係與告訴人楊綉滿共同購買,而借名登記在共同被告楊進財名下,貸款500 萬元,現階段僅有繳利息,且其只有地價稅,無房屋稅(無房殼)之說法,亦與三水街房地初貸金額50

0 萬元,及告訴人楊綉滿於刑事告訴狀中指訴三水街房地是先購買土地再建屋之情形(見他字卷第3 頁至第4頁)相符。

⑶再由被告楊賴淑美於電話中所稱三水街房地貸款500 萬

元,每月利息3 萬5,000 元,房租1 、2 樓共3 萬元等情(見原審易字卷一第362 頁),則被告楊賴淑美與告訴人楊綉滿每人每月貸款利息應分擔1 萬7,500 元(35,000÷2 =17,500),若扣除房租收入,每人每月尚須繳納2,500 元(35,000-30,000=5,000 ,5,000 ÷2=2,500 ),亦與被告楊賴淑美傳送給郭瓊紅之LINE訊息「三水街每月貸款利息由租金扣完後,每人應補2,50

0 元…且租約將於本月25日到期,屆期不再出租,屆時每人每月銀行應繳17,500元」(見他字卷第18頁、第10

2 頁)相合。依上所述,足徵告訴人楊綉滿確有與被告楊賴淑美各出資2 分之1 共同買入三水街房地,並將其半數潛在應有部分,委由所信任之被告楊賴淑美一併借名登記在具有上開公務員資格之共同被告楊進財名下,以利於房屋貸款及後續管理等事項之處理。是被告楊賴淑美及其辯護人辯稱三水街房地係被告楊賴淑美自己出資購買,告訴人楊綉滿於93年間所匯250 萬元款項非投資三水街房地云云,均與上開證據相左,而不可採信。

(三)按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之成立,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所謂為他人云者,係指受他人之委任,為他人處理事務而言。又合夥人基於合夥契約或合夥人全體之授權,而有處理或執行合夥事務之權限者,則此項「授權處理合夥事務之關係」,其性質仍屬於民事上委任關係之範疇(民法第680 條參照),該受任處理合夥事務之人,自得為背信罪之犯罪主體。如有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圖加損害於合夥之意思,而故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該合夥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其情形與受本人委任為本人處理事務而有背信之行為無異,自應成立背信罪(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第608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

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所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係指自己或第三人在法律上不應取得之利益,意圖取得或使其取得者而言(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48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得利意圖僅以行為人具有不確定之未必性(未必之認識),可得據以反面排除為委託人本人利益之情形即為已足。又背信罪為結果犯,其既、未遂之區別,以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已否受有損害為準,與行為人意圖不法利益之目的是否達到無關(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第200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背信罪所謂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需從整體財產法益觀察,一般係指減少現存財產上價值之意,凡妨害財產上增加以及喪失日後可得期待之利益均包括在內。所謂其他利益,固亦指財產利益而言,但財產權益則涵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434 號、87年度台上第3704號判決意旨參照)。告訴人楊綉滿與被告楊賴淑美原以三水街房地貸款500 萬元,並設定額度6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嗣被告楊賴淑美大幅增貸共1,532 萬3,752 元使用,並設定額度1,839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等情,已如前述,又最高限額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係以優先支配擔保物之交換價值為內容,依據共同被告楊進財於偵查中提出之估價報告書(置於卷外),三水街房地於103 年6 月26日(即被告楊賴淑美為增貸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日期)之估價總金額為3,390 萬5,759 元(見該估價報告書第5 頁所載),是依2 分之1 之出資比例計算,被告楊賴淑美與告訴人楊綉滿可分別享有、支配1,695 萬2,88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此範圍即應認係被告楊賴淑美在法律上不應取得之財產利益,惟其卻設定額度1,839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取得兩者差額之信用額度,日後如有繼續融資之需求,即可在此部分信用額度內向合庫銀行支用約定之款項,實現本應歸屬告訴人楊綉滿所有之三水街房地交換價值,而使告訴人楊綉滿對於三水街房地擁有之經濟上交換價值已受有侵害、貶損(易言之,即導致告訴人於上開額度1,839 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即使取得分割後之三水街房地半數應有部分,亦難以依其出資比例設定另一額度1,695 萬2,88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或僅能選擇以低於該額度之價格出售),被告楊賴淑美既尚有投資如台南擔仔麵後面房地等多筆房地產經驗,則其對於因貿然增貸而設定超過原擔保額度3 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行為,可能發生上開致生損害於告訴人楊綉滿財產交換價值之結果,本即難以諉稱無法預見,況其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亦供承,因為三水街房地與告訴人楊綉滿無關,所以未經告訴人楊綉滿同意等語(見原審審易字卷第30

3 頁),更可見被告楊賴淑美係有意迴避而不願事先告知告訴人楊綉滿並取得其同意,顯非一時疏忽而未先行確認如此是否可能違背任務所致,再佐以其於告訴人楊綉滿致電確認「三水街那裡銀行的貸款難道沒有比較低」、「我們貸500 嘛」等問題時,亦隱瞞上開私自增貸及設定高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事後反應(見附表二編號4 之電話錄音勘驗內容),益徵其對於自身行為違背任務一節確有認識,且有容任其發生之意。從而,被告楊賴淑美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及背信之不確定故意,亦堪認定。

(四)被告楊賴淑美及其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查:⑴被告楊賴淑美辯稱其申請電話供女兒楊媛婷使用,告訴

人女兒郭瓊紅與楊媛婷之LINE對話,伊不清楚為何會提到共同投資三水街土地、地價稅之事云云,而證人楊媛婷於另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590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107 年2 月5 日準備程序中,亦附合證稱附表一之LINE對話內容係其隨便瞎扯、開玩笑所講云云(見原審易字卷二第684 頁至第685 頁)。查被告楊賴淑美有申辦2 支行動電話,1 支為老人(傳統型)行動電話,另1 支則係智慧型行動電話,後者平時由負責開車接送被告楊賴淑美而充當司機之楊媛婷保管使用,楊媛婷並在該行動電話安裝Line以及將使用者名稱取名為「賴淑美(阿美姐)」,以便為被告楊賴淑美接聽電話等情,業據被告楊賴淑美、證人楊媛婷於上開民事案件一審時證述明確(見原審易字卷二第677 頁至第67

8 頁、第681 頁至第683 頁),是被告楊賴淑美辯稱如附表一所示Line對話紀錄,實際上係楊媛婷與郭瓊紅間之對話乙節,尚非全然無據。然依被告楊賴淑美於偵訊時供稱:伊買龍山段的土地時伊女兒才13歲,根本不知情,伊也從不會告訴小孩伊買了哪些房地(見他字卷第

213 頁),可見證人楊媛婷對於本案三水街房地購買過程全無所悉,又何以會與郭瓊紅談論要繳地價稅、房貸等細節,且被告楊賴淑美既刻意將其個人申辦之智慧型行動電話交由證人楊媛婷保管使用,顯然有欲藉由證人楊媛婷以該電話與他人聯絡之意,是證人楊媛婷使用Line帳號「賴淑美(阿美姐)」,將被告楊賴淑美所要傳達予告訴人楊綉滿之意思告知證人郭瓊紅,並非難以想像之事,否則在證人郭瓊紅證述如附表一所示Line對話紀錄,係其「初次」與「賴淑美(阿美姐)」對話之情形下(見原審易字卷一第469 頁),證人楊媛婷本人有何理由突然、無端向證人郭瓊紅傳送「妳跟妳媽媽說臺北的地價稅開徵共二萬一千元整」等語,其後又再多次傳送相同意旨之訊息予證人郭瓊紅(見他字卷第89頁、第95頁、第97頁),是證人楊媛婷LINE對話內容係開玩笑、隨便瞎扯所言云云,及被告楊賴淑美否認對於附表一LINE對話內容知情云云,均顯屬無稽,反適足以懷疑證人楊媛婷有刻意隱瞞代替被告楊賴淑美傳話之情。⑵被告楊賴淑美辯稱告訴人楊綉滿未就三水街房地進行投

資,且辯護人為被告楊賴淑美辯稱告訴人於93年間匯款

250 萬元係投資台南擔仔麵後面房地,該投資已經獲利了結,告訴人楊綉滿別無另筆250 萬元匯款,其係將一筆投資款視為兩筆房地投資款云云。然被告楊賴淑美既多次透過證人楊媛婷、郭瓊紅,要求告訴人楊綉滿繳交地價稅,可見其等就該地確有共同投資關係,且尚未出售獲利了結,故仍需分攤地價稅,而綜核告訴意旨及被告楊賴淑美答辯內容,可知於上開LINE對話當時,僅有三水街房地符合此一條件,此亦與郭瓊紅向「賴淑美(阿美姐)」表示,其已將繳納地價稅之事轉達告訴人,告訴人之反應是「有說沒通」,且反過來要求其向被告楊賴淑美傳達希望分割或出賣三水街房地之意,而「賴淑美(阿美姐)」得知後,即開始說明三水街房地之地價稅、房貸是一人一半,並抱怨告訴人超過半年未繳貸款等情相符(見他字卷第97頁至第103 頁),是僅依如附表一所示對話紀錄,即足以認定被告楊賴淑美與告訴人楊綉滿就三水街房地存有各出資半數之共同投資關係,被告楊賴淑美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顯不足採。

⑶被告楊賴淑美雖辯稱被告楊賴淑美與告訴人楊綉滿之通

話內容,僅係告訴人楊綉滿電詢可否投資三水街房地,辯護人則稱由告訴人楊綉滿對於被告楊賴淑美表示三水街房地貸款1,500 萬元之反應,及其十多年均對三水街房地相關貸款及納稅均不清楚之情況,違反共同投資之經驗法則,可知告訴人楊綉滿並未投資三水街房地云云。然告訴人楊綉滿與被告楊賴淑美於附表二所示通話日期之104 年11月、12月間,早已因其父親楊金条死亡之繼承問題發生爭吵致關係惡化【詳後乙、無罪部分之四

(三)所述】,被告楊賴淑美並於其刑事答辯狀載稱,其與告訴人楊綉滿於104 年1 月間,因楊金条之喪葬費問題發生爭執,自此之後不再與告訴人楊綉滿聯絡,並將先前告訴人楊綉滿提供用於民間放款賺取利息之本金

250 萬元等款項返還告訴人楊綉滿(見他字卷第78頁),核與被告楊賴淑美於104 年10月、11月間透過楊媛婷、郭瓊紅,要求告訴人楊綉滿繳交地價稅之迂迴溝通情形相符,而被告楊賴淑美及告訴人楊綉滿甚至在電話中亦仍不時就扶養告訴人母親之花費、開銷等問題針鋒相對,且告訴人楊綉滿已多次在電話中表明其有嚴重之身體健康狀況問題,因而撥打電話向被告楊賴淑美詢問、瞭解雙方間之房地產投資情況,以便日後由其子女接手處理(見原審易字卷一第302 頁至第356 頁),是在上開情況下,難以想像告訴人楊綉滿與被告楊賴淑美間有何互信基礎,願就三水街房地再共同開展新投資關係。

更何況,依前述如附表一、二所示Line對話紀錄及電話通話之日期及內容,可知被告楊賴淑美與告訴人楊綉滿於電話中談論之內容,顯然係延續郭瓊紅在Line對話中向「賴淑美(阿美姐)」傳達告訴人楊綉滿「希望將已經共同投資之三水街房地分割或出賣他人或由被告楊賴淑美買下)」一事而來,否則被告楊賴淑美何需一方面費詞對告訴人楊綉滿警告「妳不要再亂弄,妳如果要賣,我也可以賣它,沒關係」、「妳不要再在那裡弄東弄西」、「那個房殼現在是還沒那個,妳不要在那裡亂弄,弄到後來稅捐處再來跟我們弄東弄西我們就死了!妳聽懂嗎?」等語,甚至質疑告訴人楊綉滿「是哪一個軍師在教你」,另一方面又多次對告訴人楊綉滿表示三水街房地將來有可觀之都更利益可期,企圖以此說服、打消告訴人楊綉滿出售之念頭(見原審易字卷一第307 頁、第311 頁、第338 頁、第312 頁),而非直接拒絕告訴人楊綉滿參與投資三水街房地即可?故被告楊賴淑美上開所辯電話內容係告訴人楊綉滿之投資諮詢云云,顯然與客觀事證不符,已無可採。況告訴人楊綉滿投資三水街房地後,係全權委託被告楊賴淑美處理相關事宜,其因信賴被告楊賴淑美,故稅款及貸款均由被告楊賴淑美告知告訴人楊綉滿應繳納多少,告訴人楊綉滿即繳納多少(見原審易字卷一第453 頁、第455 頁),則告訴人楊綉滿對於三水街房地投資情形不甚瞭解,亦屬情理之中。是辯護人稱告訴人楊綉滿所為違反共同投資之經驗法則云云,亦無足取。

⑷辯護人雖稱三水街房地尚未出售,且增貸部分亦均由被

告楊賴淑美負擔,告訴人楊綉滿並無受損害之問題云云。然被告楊賴淑美將三水街房地設定第一順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合庫銀行,擔保債權總金額1,839 萬元,並實際分別借得共1,532 萬3,752 元,係於三水街房地上設定負擔,業已減損其財產上之價值,被告楊賴淑美既受告訴人楊綉滿委任,負責三水街房地在其等共有期間之管理,其未經告訴人楊綉滿同意而以前揭逾其可得支配之額度,以設定負擔之方式減損三水街房地價值,且其貸得之款項亦非做為管理三水街房地使用,自係違背其任務,致生損害於告訴人楊綉滿之財產利益。則辯護人稱告訴人楊綉滿沒有損害云云,亦無所據。

⑸至辯護人具狀稱告訴人楊綉滿固曾在電話中表示「不是

啊,銀行貸款一大堆,我還要拿那麼多,我又不是頭腦壞掉了」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325 頁),僅係在諮詢將來是否要投資三水街房地之事云云(見原審易字卷一第630頁至第631頁,本院卷第390 頁至第391 頁)。

然觀察此部分對話脈絡可知,其係因被告楊賴淑美先對其表示,若要分割(過戶)三水街房地,則必須先清償銀行貸款,否則無法達成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305頁),且因其撥打電話予被告楊賴淑美目的之一,即在於希望將已經共同投資之三水街房地分割(另一主要目的則是變賣),已如前述,是當其得知必須清償全部銀行貸款始能分割後,回應表示「我『還要』拿那麼多... 」等語,核屬其自然之反應,辯護人據此辯稱告訴人並未投資三水街房地,並不可採。辯護人具狀另以告訴人楊綉滿於電話中表示「我沒買到時還不要說」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341 頁),主張告訴人楊綉滿確實尚未投資三水街房地云云(見原審易字卷一第632 頁,本院卷第392 頁)。惟觀諸該句前後之對話內容(告訴人:「我也沒有那個力氣可以說,我就這樣跟妳說,我的嘴唇整個都反黑了,我也沒有辦法四處亂走。我這樣跟妳說,若人家有說要賣,可以賣,趕快賣一賣」、「讓我跟妳拜託」,被告楊賴淑美:「妳一定要委託阿財,因為你那個. . . 建商如果要跟妳買,也是要開妳的名」、「現在我跟妳說,賣土地、賣房子都是實價登錄,代書不能做假的契約,妳賣多少就是多少,人家那邊建商有名給妳,妳不用煩惱」、「人家一定會開名,妳賣多少錢,他就開票指名給妳,禁止背書轉讓,不能轉給別人,因為他跟妳買多少,他要實價登錄在電腦裡面」,見原審易字卷一第340 頁至第341 頁),可知係告訴人楊綉滿認為分割過戶三水街房地有上開困難後,因而將討論重點轉向變賣一事,被告楊賴淑美始因此向告訴人楊綉滿說明,出售三水街房地之價金會因實價登錄而公開透明,不用擔心取得之款項將低於實際賣價等問題,是告訴人楊綉滿該句「我沒『買』到時還不要說」中之「買」字,顯然係一時口誤或語意不清所致,不能因此反認告訴人並未投資三水街房地,是辯護意旨此部分所指,亦非可採。

⑹另被告楊賴淑美固否認告訴人楊綉滿於94年8 月22日、

同年10月11日匯款之86萬3,650 元、16萬2,000 元與三水街房地投資案有關(見原審易字卷一第256 頁),惟其等確有共同出資購買三水街房地之事實,已如前述,故不論上開款項是否與三水街房地或與其他投資項目有關,又或者告訴人楊綉滿是否能鉅細靡遺交待投入資金之全部過程,均無礙於上開三水街房地係被告楊賴淑美與告訴人楊綉滿共有之認定,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楊賴淑美背信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一)被告楊賴淑美未經告訴人楊綉滿之同意,於103 年6 月26日將三水街房地設定1,839 萬元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借得1,532 萬3,

752 元,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告訴人楊綉滿之財產利益。是核被告楊賴淑美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 項之背信罪。

(二)被告楊賴淑美係利用對於其所為已違背任務而損害告訴人楊綉滿財產利益一事不知情之被告楊進財,以三水街房地登記名義人身分進行增貸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應論以間接正犯。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楊賴淑美上開背信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

342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楊賴淑美與告訴人楊綉滿合資購買三水街房地後,本應依誠實信用原則,管理告訴人楊綉滿借名登記在共同被告楊進財名下之潛在應有部分,然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未經告訴人楊綉滿同意,即逕自向合作金庫增加貸款,並逾越其投資比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致生損害於告訴人楊綉滿之財產上利益,所為自屬非是,且迄仍飾詞否認犯行,未能正視己非,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所生損害、尚未與告訴人楊綉滿達成和解、與告訴人楊綉滿之關係、於原審審理時所述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原審易字卷一第547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 月,並諭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沒收部分並說明:被告楊賴淑美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增訂公布,並自000 年0 月0 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惟如前所述,被告楊賴淑美與告訴人對於三水街房地之出資比例各為一半,而三水街房地於設定額度1,839 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當時之估價總金額為3,390萬5,759元,是被告楊賴淑美依其出資比例可得運用之信用額度為1,695萬2,880元,而其於本案實際取得之貸款金額共計1,532萬3,752元,既尚未逾該信用額度,自難認屬於犯罪所得,而無從宣告沒收之。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甚妥適。

(二)被告楊賴淑美上訴意旨略以:①原審未詳查告訴人楊綉滿是否有提供出資款投資三水街房地,即遽認被告楊賴淑美曾邀約告訴人楊綉滿共同投資三水街房地,稍嫌速斷;②依被告楊賴淑美與告訴人楊綉滿之通話內容,可知被告楊賴淑美始終未隱瞞三水街房地有1,500 萬元貸款事實,且由告訴人楊綉滿對於1,500 萬元貸款之反應,亦可確認告訴人楊綉滿已知情,原審對此有利於被告楊賴淑美之證據,卻捨而未論,有判決違背法令之虞;③告訴人楊綉滿3次所匯之250 萬元、86萬3,650 元、16萬2,000 元款項,分別係投資台南擔仔麵後面房地、借款、會款,且早已分配獲利並返還借款及本金予告訴人楊綉滿,告訴人楊綉滿復主張係投資款云云,顯屬無稽。爰請求撤銷原判決,改諭知無罪判決云云。惟按證據之取捨及犯罪事實之認定,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取捨,不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又證據之證明力如何,由事實審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之,此項自由判斷之職權行使,苟係基於吾人日常生活之經驗,而未違背客觀上應認為確實之定則,又已敘述其何以為此判斷之理由者,亦不容漫指為違法,而據為適法之上訴理由。原判決已說明依據證人即告訴人楊綉滿、證人郭瓊紅、楊媛婷所為證述、相關不動產登記資料、借款及貸款資料、LINE對話擷圖及電話錄音勘驗筆錄等證據資料相互勾稽,而為綜合判斷、取捨,因而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於理由欄內詳為說明判斷依據與心證,並經本院補充說明如前,原審所為推理論斷,衡諸經驗及論理等證據法則皆無違背,自難指為違法。被告楊綉滿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行,無非係對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重為事實之爭執,尚非可採。從而,被告楊綉滿提起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檢察官依循告訴人楊綉滿請求,以原審就被告楊賴淑美背信犯行量刑過輕而提起上訴。惟按刑之量定,乃法律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於科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即難謂違法(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30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 款 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本件原審業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逐一審認上開各項刑法第57條所列各事由及量刑因子,在法定刑度內為刑之量定,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比例原則,或其他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抑或濫用權限之情事,並無不當而構成應撤銷之事由。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並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楊進財、楊賴淑美(下合稱被告2 人)於93年11月間,邀集告訴人楊綉滿共同出資購買三水街房地,告訴人楊綉滿將頭期款250 萬元及房屋建築費用與稅款等共計102 萬5650元匯入被告楊進財郵局帳戶,並借名登記在被告楊進財名下,被告2 人受告訴人楊綉滿之委託管理前揭合夥財產,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損害告訴人楊綉滿之利益,違背受託任務,未經告訴人楊綉滿之同意,於10

3 年6 月26日,將三水街房地設定額度1,839 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合庫銀行而貸得1,532 萬3,752 元,所得款項全數由被告2 人挪為私人使用,致生損害於告訴人楊綉滿,因認被告楊進財亦共同涉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楊進財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①被告2 人於偵查中之供述、②證人蔡明源、郭瓊紅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590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105 年9 月8日準備程序之證述、③104 年11月12日LINE對話紀錄、臺灣銀行回條聯、聯邦銀行匯款通知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電話錄音光碟1 片與譯文及勘驗筆錄、合作金庫慈文分行上開函文暨所附「穩贏Winner個人綜合貸款契約書」與借款契約及「辦理保費融資投保躉繳型定期壽險專案同意書」、彰化銀行福和分行上開函文暨所附消費者貸款申請書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楊進財堅詞否認有何背信犯行,辯稱:伊本身並沒有參與這件事情,都是伊妹妹跟太太她們直接聯繫,因為當時伊忙於工作,對土地開發這件事情不清楚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255頁,本院卷第371 頁)。

四、惟查:

(一)告訴人楊綉滿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其受被告2 人邀約投資購買三水街房地,雙方各出資250 萬並貸款500 萬元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450 頁);而證人即被告楊進財及告訴人楊綉滿之姐夫蔡明源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590 號民事事件105 年9 月8 日準備程序及原審審理中亦證述:告訴人配偶郭宏州(已歿)及被告楊進財曾分別對其提及雙方有共同購買三水街房地之事(見原審易字卷二第137 頁,原審易字卷一第464 頁至第465 頁);參以被告楊進財確於電話中回答告訴人楊綉滿「(告訴人:沒有、沒有、沒有,我要問你,我先問你,問你說,我們那個公寓和她(指被告楊賴淑美)一起買的那塊. .. 那個. . . 那個. . . 買到700 萬的那塊土地,知道住址是幾號嗎?)什麼?」「(告訴人:我們一起買的那塊土地。)三水街嗎?」(見附表二編號3 之勘驗結果),堪認被告楊進財對於告訴人楊綉滿有共同投資購買三水街房地之事,應屬知情。

(二)惟因證人蔡明源同時亦證稱並不清楚被告楊進財與告訴人楊綉滿間如何出資及後續管理等事項(見原審易字卷二第

137 頁,原審易字卷一第464 頁至第465 頁),而告訴人楊綉滿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大部分投資之事情,都是被告楊賴淑美作主和處理(見原審易字卷一第452 頁),而觀諸如附表一、二所示LINE對話紀錄及通話內容,確可見幾乎皆係被告楊賴淑美與告訴人楊綉滿討論包括三水街房地在內之投資事宜,且由附表二編號4 通話內容,亦可見告訴人楊綉滿跳過被告楊進財而直接找被告楊賴淑美討論投資事宜(見原審易字卷一第358 頁至第359 頁),另被告楊賴淑美更於電話中明白表示,其購買三水街房地之資金係其個人所有,與被告楊進財無關,僅因貸款需要,始借名登記在被告楊進財名下(見原審易字卷一第314 頁至第315 頁),故尚難僅憑告訴人楊綉滿上開受被告2 人邀約投資三水街房地等證詞,逕認被告楊進財之認識已及於告訴人楊綉滿與被告楊賴淑美間之出資比例。

(三)依檢察官所舉其餘臺灣銀行回條聯、聯邦銀行匯款通知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電話錄音光碟1 片與譯文及勘驗筆錄、合作金庫慈文分行上開函文暨所附「穩贏Winner個人綜合貸款契約書」與借款契約及「辦理保費融資投保躉繳型定期壽險專案同意書」、彰化銀行福和分行上開函文暨所附消費者貸款申請書等證據,固可證明告訴人楊綉滿有投資三水街房地、被告楊進有配合被告楊賴淑美先後向彰化銀行福和分行、合庫銀行慈文分行申辦上述貸款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事實。然告訴人楊綉滿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因父親死亡後發生遺產繼承問題,伊始與被告2 人爭吵、鬧翻(見原審易字卷一第451 頁、第462 頁);而依卷內資料所示,楊金条係於103 年12月18日死亡(見原審審易字卷第101 頁),由此可知被告楊進財出面與合庫銀行辦理增貸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當時(即103 年6 月26日),被告楊賴淑美與告訴人楊綉滿之關係並未生變,何況關於三水街房地投資事宜係由被告楊賴淑美負責處理,告訴人楊綉滿亦都與被告楊賴淑美詢問投資事項,業如前述,則被告楊進財是否認識被告楊賴淑美所為未獲告訴人同意一節,亦非無疑。

(四)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提出證據及卷內訴訟資料,不能證明被告楊進財確係在認知被告楊賴淑美可能違背所負管理告訴人楊綉滿財產上利益責任之情形下,配合向合庫銀行慈文分行申辦貸款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自無何背信罪之犯意聯絡可言,仍無從使本院形成認定被告楊進財就被訴此部分有背信犯行之有罪心證,應認檢察官舉證責任尚有不足。此外,檢察官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楊進財有如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背信犯行,或指明調查證據方法,供本院調查審究,應認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揆諸首揭法條、判例要旨及說明,應就此部分被訴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經詳查研求後,以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楊進財有公訴意旨所指與被告楊賴淑美共同背信之犯行,而為被告楊進財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可以維持。檢察官依循告訴人楊綉滿請求提起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楊綉滿於審理中已證稱三水街房地係由被告2 人共同邀集其投資,且被告楊賴淑美於電話中亦曾表示錢都在被告楊進財名下,被告楊進財不會不還,足證被告楊進財對於三水街房地亦有處分權利,而被告楊進財平日忙於工作,家中財物由妻子管理使用,亦符社會常情,故其擔任三水街房地登記名義人,應與一般借名登記情況有異,尚不能認其對共同投資之三水街房地之細節毫無認識。又無論告訴人楊綉滿與被告2 人關係如何,均無解於被告楊進財設定本案三水街房地最高限額抵押權前,應先告知並徵得告訴人楊綉滿同意之責任,原審未慮及上情,逕認被告楊進財無須負擔背信罪責,認事用法違誤云云。惟查:原審參酌上揭供述、非供述證據等相互勾稽,而為綜合判斷、取捨,認被告楊進財雖知悉告訴人楊綉滿共同投資購買三水街房地,然並不清楚實際投資細節及增貸事先有無獲得告訴人楊綉滿同意,以檢察官所提證據均不足證明被告楊進財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背信犯行,其得心證的理由已說明甚詳,已如前述,且所為論斷從形式上觀察,亦難認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自不容任意指為違法。檢察官依循告訴人楊綉滿之請求,猶執前詞反覆爭執,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難認上訴為有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綱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子新提起上訴,檢察官吳慧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第1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Line帳號「賴淑美(阿美姐)」(以下簡稱賴淑美)與告訴人女兒郭瓊紅之Line帳號「瓊宏」間之││文字對話紀錄(見他字卷第17頁至第19頁、第89頁至第104 頁之對話紀錄擷圖) │├───────────────────────────────────────────┤│賴淑美:妳跟妳媽媽說台北的地價稅開徵共二萬一千元整。請你告知。 ││(對話日期顯示10/31) ││瓊 宏:嗯。大舅媽謝謝,我會跟我媽說。不要生氣了會長皺紋。 ││賴淑美:算了反正都過去了。 ││瓊 宏:嗯。我覺得妳們好像小孩子在吵架很可愛。 ││賴淑美:妳媽做的事情很過份。她的邏輯有點問題,妳要帶她去看心理醫生。 ││瓊 宏:大舅媽妳說啥,我聽不懂?我媽和妳到底怎麼吵我不了解,但是我覺得妳和我媽兩個人很││ 奇怪,妳們兩個當事者應該自己去坐下來,大家把彼此的問題說清楚,不要透過別人說什││ 麼,這樣只會把事情搞得越複雜。妳們兩個都在氣頭上啊,當然講話比較不會理性,也彼││ 此會講一些傷人的話。那妳覺得我媽真的很十惡不赦嗎?真的有很差嗎?她只是愛講話、││ 愛出頭、愛管事,只是不知道什麼時間可以講,什麼時候不該講!我不幫誰講話,我只針││ 對事情說。我媽真的有時候很不理性,只會應她「奇莫子」就亂罵,這點我承認。大舅媽││ 妳要我傳的話我傳了,但是她的回答我不知道怎麼說。妳還是跟她自己去解決,我不想管││ 她的事。 ││賴淑美:沒關係,不關小孩的事。 ││瓊 宏:大舅媽身體要顧好,不要生氣了。 ││賴淑美:也沒什麼事啦。妳媽媽好像有躁鬱症,妳帶她去看心理醫生 ,因為她有時會突然罵人暴 ││ 發的樣子,我們長期觀察感覺的,只是為她身體好。地價稅2 萬一千元跟媽媽說一下,妳││ 自己身體要照顧,騎摩托車慢一點,不要騎太快,能相處就相處,一切就隨緣。 ││(中間部分對話核與本案無關予以省略) ││瓊 宏:妳說的地價我說了啊,但是(有說沒通)妳還是自己跟她談。 ││(對話日期顯示11/4) ││賴淑美:國家的稅單妳不繳那是妳的事,以後政府會追討的,我已告知妳們了。 ││(對話日期顯示11/10日) ││瓊 宏:我媽媽說把臺北土地賣掉,然後臺北山(按應為「三」之誤繕)水街那間房子是舅舅的名││ 字,看是要分割或是賣掉不要再放了,更或者妳們買下,我媽媽說有分割完才繳稅金,不││ 好意思麻煩了,感謝您! ││賴淑美:三水街的地價稅是一人一半,地價稅要繳啊,房子不賣就留著好了,稅金不繳讓政府處理││ 就好了,另外一塊舅舅有去找妳媽媽要處理3 坪的土地,妳媽媽說要自己處理那就她自己││ 處理吧。那塊土地我們自己的已處理好了,舅舅去找妳媽媽說她說她自己處理。就這樣吧││ 。 ││(對話日期顯示11/11(周三)) ││賴淑美:要分是可以,但是銀行的貸款500 萬要還,現在政府的政策兩稅合一,也要百萬元的稅金││ ,每個人差不多要300萬元以上才可以過。 ││瓊 宏:大舅媽,那是我媽叫我弟用我手機傳的,妳傳給我的回應我複製給我媽了。 ││賴淑美:稅款不繳我也ok,但銀行貸款我也不繳,等法院拍賣而且房租也不收,請你媽每個月房貸││ 二人一半1 萬7千5百元請她幫忙繳。 ││(對話日期顯示11/12(周四)) ││賴淑美:三水街每月貸款利息由租金扣完後,每人應補2500元,超過半年你都沒繳,都是我替你墊││ 繳,我會以民間利息結算本利一併與妳結算,且租約將於本月25日到期,屆期不再出租,││ 屆時每人每月銀行應繳17500 元,請你從12月起,每月13日前將錢匯到先前帳戶以利繳款││ ,以免被銀行拍,若因妳不繳貸款被拍賣,我的損失妳要負責賠償(請記得告知媽媽這是││ 重要訊息)。 │└───────────────────────────────────────────┘附表二:

┌──┬────────────────────────────────────────┐│編號│原審勘驗4 通電話錄音(檔名依序為「00000000000000-O-00000000000C6」、「0000000000││ │2059-O-0000000000C」、「00000000000000-O-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O-02222││ │36055 」)之結果(見原審易字卷一第302 頁至第315 頁、第324 頁至第327 頁、第335 頁││ │至第353 頁、第357 頁至第371 頁) │├──┼────────────────────────────────────────┤│1 │(通話日期:104年11月12日) ││ │被告楊賴淑美(下稱賴淑美):喂? ││ │告訴人:嫂啊! ││ │賴淑美:嘿。 ││ │告訴人:我要問妳。 ││ │賴淑美:嘿,妳說。 ││ │告訴人:那個三水街。 ││ │賴淑美:嗯。 ││ │告訴人:他說如果分割是要手續費比較多,他說如果像設定,可以設定嗎? ││ │賴淑美:設定,嗯,這種也沒有辦法設定,妳設定下去,以後我們要那個做什麼比較不方便││ │ 。 ││ │告訴人:那如果持分呢? ││ │賴淑美:持分我們那天我就跟妳說了嘛,銀行貸款要清掉,不然妳銀行貸款沒……銀行妳沒││ │ 清掉。 ││ │告訴人:不過我問代書,代書說不用。 ││ │賴淑美:有的代……妳聽他在說!銀行絕對叫妳那個……叫妳清掉,我就有去問銀行了嘛!││ │ 因為這間銀行不可能……妳……妳要清掉。我問妳,本來我們這間房子就是設定…││ │ …例如設定500 萬,對不對?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我要辦過戶給妳,銀行就不准,因為這個債權會都沒有,誰要負責?誰要攬?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變妳沒債權,換變阿財(指被告楊進財,下同)債權,銀行這樣要向誰討?我問妳││ │ ?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他本來就設定這間房子,妳要分。 ││ │告訴人:妳有設定就對了?妳有辦設定就對? ││ │賴淑美:他就是有設定,銀行就有設定。 ││ │告訴人:那妳三水街那間房子的地址……地價稅妳幫我傳過來,好不好?傳給我看看,好不││ │ 好? ││ │賴淑美:好啊、好啊。 ││ │告訴人:三水街的地址幾號? ││ │賴淑美:三水街喔? ││ │告訴人:嘿。 ││ │賴淑美:80……84之7。 ││ │告訴人:臺北……沒啦,三水街耶! ││ │賴淑美:對啊。 ││ │告訴人:它是寫三水街嗎? ││ │賴淑美:三水街,對啊。84之7。 ││ │告訴人:三水街。 ││ │賴淑美:我說給妳聽。 ││ │告訴人:幾號? ││ │賴淑美:84之7。 ││ │告訴人:84之7喔? ││ │賴淑美:對啦,我說給妳聽。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妳說……妳說妳要辦過戶,我都OK,沒有問題。但是銀行我有去問,妳要這間房子││ │ 。 ││ │告訴人:我跟妳。 ││ │賴淑美:妳要兩個人持分,對不對?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是不是妳沒債權,我們這邊債權,他的東西……本來我們這塊17坪,是不是我過給││ │ 妳剩8坪?8坪,現在銀行是不是不夠這個債權?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不夠這個東西?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妳是不是要還……把銀行的貸款還掉?因為代書,妳們南部的代書跟臺北的銀行,││ │ 他們絕對不贊同妳這樣子做。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那以後我要跟妳們追討這間債權的時候,那我請問妳,妳要不要……妳……他沒有││ │ …他現在我如果今天這間房子要賣掉,債權不夠這些,要跟誰討?我問妳?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所以一定要把這個銀行的貸款一定要清掉。 ││ │告訴人:嗯、嗯。 ││ │賴淑美:因為這間房子銀行設定1,500萬。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妳聽懂嗎? ││ │告訴人:嘿。 ││ │賴淑美:所以妳要辦這樣的時候,就沒有辦法用了,因為我們辦這個設定的部分,銀行把我││ │ 們設定這樣,妳聽懂? ││ │告訴人:嗯、嗯。 ││ │賴淑美:當時我們的房子是沒……沒……沒房殼的。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妳聽懂嗎? ││ │告訴人:嗯嗯。 ││ │賴淑美:那是我硬……硬把那間房子用起來,妳不能那個。 ││ │告訴人:好,沒關係。 ││ │賴淑美:妳現在又去……因為這個東西我們沒辦法可以那個,不然現在銀行所有的錢都會追││ │ 回去。 ││ │告訴人:啦好,沒關係,我……沒關係,我是要問妳,現在臺北市三水街的。 ││ │賴淑美:妳不要。 ││ │告訴人:84之7。 ││ │賴淑美:妳不要再亂來。 ││ │告訴人:沒有關係,我沒有要亂弄,我是問妳。 ││ │賴淑美:妳不要再亂弄,妳如果要賣,我也可以賣它,沒關係。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因為什麼?我在等人,現在在說。 ││ │告訴人:要賣,要賣多久,會知道嗎? ││ │賴淑美:我說給妳聽。 ││ │告訴人:嘿。 ││ │賴淑美:我們這邊的人在說。 ││ │告訴人:我跟妳說。 ││ │賴淑美:我們這個地下室會通那個……通那個捷運站。 ││ │告訴人:嘿。 ││ │賴淑美:妳如果說要賣,我也是可以賣,沒關係。 ││ │告訴人:嘿。 ││ │賴淑美:妳不要再在那裡弄東弄西,我坦白跟妳說。 ││ │告訴人:沒有,我沒有,我跟妳說,我沒有弄,我現在在擔心,我的身體,人家醫生跟我說││ │ 。 ││ │賴淑美:妳不要聽人亂說啦! ││ │告訴人:說醫生跟我說,妳聽不懂嗎? ││ │賴淑美:醫生跟妳說怎樣? ││ │告訴人:我人要常常回去醫生……醫院,我現在人要……我在說,依這個方法看可不可以怎││ │ 樣,我怕這些小孩以後……3個都不會啦!我人在不舒服。 ││ │賴淑美:妳聽我說給妳聽。 ││ │告訴人:我人在不舒服,我沒有什麼惡意。嫂仔,我跟妳說,我沒什麼惡意。 ││ │賴淑美:妳聽我說, 妳如果說要賣,我貼單,叫房屋公司來賣,沒關係,我們分一分。 ││ │告訴人:好。 ││ │賴淑美:妳今天叫我幫妳吃這些東西,第一,我……我要怎麼幫妳吃?妳說給我聽,我要怎││ │ 麼跟妳買?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我如果跟妳買便宜,說我這個兄嫂在吃妳這個小姑。 ││ │告訴人:不會啦! ││ │賴淑美:我乾脆。 ││ │告訴人:哎喲,我不會去說這種什麼話啦! ││ │賴淑美:不然我叫……叫人賣掉。妳如果覺得這樣,不然我叫人賣掉,因為我的人,我不要││ │ 被人說話。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妳的東西就是妳的東西,我們也不會去跟妳說,妳要……妳要怎樣又怎樣,我們也││ │ 不要啦!因為怎樣?該妳的東西,我們一定要還妳。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下輩子我也要還。 ││ │告訴人:我不會去。 ││ │賴淑美:妳要想說阿洲(音譯,下同)拿80萬,對不對? ││ │告訴人:我沒有說那個,我沒有說那個。 ││ │賴淑美:我也是。 ││ │告訴人:阿洲個人,阿洲的事情。 ││ │賴淑美:妳聽我說、妳聽我說。 ││ │告訴人:跟我沒關係! ││ │賴淑美:妳聽我說,我就不會去拗他的錢,人家沒了,我也是一樣,這個人情錢,我一定要││ │ 還他。 ││ │告訴人:阿洲個人的事情,我不曾跟妳提起,我不會去跟妳說,妳曾經聽過我跟妳說阿洲什││ │ 麼的嗎? ││ │賴淑美:沒啦! ││ │告訴人:我不會! ││ │賴淑美:妳聽不懂我的意思?我在說。 ││ │告訴人:我人在煩惱我啦! ││ │賴淑美:人家沒了,我一樣錢也是要還他清楚,說這樣妳聽懂沒? ││ │告訴人:我人在煩惱我的……我的病情啦!這樣……不是什麼原因。 ││ │賴淑美:沒關係啦,妳如果覺得這樣,不然我就把它賣掉。 ││ │告訴人:我就這樣跟妳說。 ││ │賴淑美:這樣讓人家來跟我們買比較清楚。 ││ │告訴人:嘿。 ││ │賴淑美:我也不用這個麻煩,對不對? ││ │告訴人:我瞭解。 ││ │賴淑美:我喔……我的人,我不要去占人便宜。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妳從頭到尾到現在,我難道有去占人便宜?我不要! ││ │告訴人:嘿。 ││ │賴淑美:這是第一點,該妳的就是妳的,尤其這間房子又是妳大哥……因為我們當時買這間││ │ ……這塊地,它是都沒房殼的。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那個房殼現在是還沒那個,妳不要在那裡亂弄,弄到後來稅捐處再來跟我們弄東弄││ │ 西,我們就死了!妳聽懂嗎?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都不用那個。第二,我也跟妳說,要賣……妳如果想要賣,我就把它賣掉。 ││ │告訴人:嗯。 ││ │淑美:因為現在人家在說,整個龍山寺前面整個人家都在講了。 ││ │告訴人:說現在很好價。 ││ │賴淑美:不是好價!現在房子已經降下來了。降下來,那裡1坪差不多200 多萬左右而已。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200多,妳買1坪60幾萬。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現在200多萬。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那裡現在人家在整理,有可能人家要辦都更。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妳自己看,人家如果要辦都更,讓人家去辦。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辦如果有順利,我也坦白跟妳說啦,我們地下室,人家那個捷運的地下室,我們可││ │ 以分一、兩間店面。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妳自己看,妳如果要賣,我也照妳的意思賣掉,我沒差。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人家現在在說,時間讓人去說。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妳看妳自己,妳如果要賣,我也要賣。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不過不要再在那裡聽人家說東說西、弄東弄西。 ││ │告訴人:嗯、嗯。那塊……還有另外一塊……那塊那個……另外我們買的那塊……我買600 ││ │ 多萬那塊,那塊……那塊有人在說了嗎? ││ │賴淑美:那塊也有人在說,我們也處理得差不多了。 ││ │告訴人:嗯,人家在說了。 ││ │賴淑美:我們是要跟他合建。 ││ │告訴人:要合建喔? ││ │賴淑美:我要合建。 ││ │告訴人:妳要合建,啊那個要怎樣? ││ │賴淑美:妳如果沒有,看要賣人還是怎樣。 ││ │告訴人:妳要跟人合建,賣一賣啦,我的不會賣人。 ││ │賴淑美:嗯。 ││ │告訴人:我的不會賣人。 ││ │賴淑美:不過他就要說合建說完,才能跟我們。 ││ │告訴人:好啦。 ││ │賴淑美:嘿吶,妳自己看。 ││ │告訴人:我就這樣跟妳說,不然我這樣跟妳交代,我不是要做什麼,嫂仔,我跟妳說,我人││ │ 身體。 ││ │賴淑美:妳不要怕,妳的東西,我一塊錢都不會給妳私吞。 ││ │告訴人:我。 ││ │賴淑美:我……如果說今天是我的名下……如果今天是我的名下,妳就是……妳的心裡想說││ │ :「在我的名下……」,我的心裡會想說:「我不要……」,妳再跟我怎麼吵,我││ │ 也是要跟妳清楚啦!因為……那間房子。 ││ │告訴人:我不是想這樣,我人身體有異狀。 ││ │賴淑美:妳聽說我,那間房子是妳大哥的名,當時要貸這個款,銀行是不要貸我們的。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是妳大哥有那個稅金,他有在上班,有那個公務人員、有薪資所得,他才可以貸…││ │ …,妳聽懂嗎?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如果沒有,是不可以貸。 ││ │告訴人:好。 ││ │賴淑美:所以我才用妳大哥的名。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不然錢是我出的,我買妳大哥的名?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難道不是這樣? ││ │告訴人:好啦、好啦,我這樣跟妳說,我……我人不舒服。 ││ │賴淑美:我難道會……我難道會去占便宜妳、去吃妳嗎? ││ │告訴人:不是啦!我不是說妳占我便宜,不然我哪要打電話跟妳說?我人……妳不知道我人││ │ 都在醫院。 ││ │(中間部分對話核與本案無關予以省略) ││ │告訴人:我是要問妳看到底怎麼三水街那裡是這樣……要用怎麼樣? ││ │賴淑美:現在人家在說,人家在說。 ││ │告訴人:人家在說讓他說,我要……妳如果。 ││ │賴淑美:妳不用再辦那些有的沒的手續啦!反正用好了,就處理好了。 ││ │告訴人:好價賣一賣。 ││ │賴淑美:妳大哥的人,不會說因為妳如果不在,他錢就不給他們啦!他也是都會還妳們啦!││ │告訴人:我。 ││ │賴淑美:阿洲就不在了,那個80萬我…我有錢就趕快還阿洲。 ││ │告訴人:我現在不是在說那個。 ││ │賴淑美:一定會這樣做啦! ││ │告訴人:我不是在說……我現在是我身體的問題,妳不要說這樣,我沒有說到那裡去。 ││ │賴淑美:不是,我說妳不用怕,我也……我也……我也不會給妳怎樣,我也……錢都在妳大││ │ 哥的名下,那個錢也是我拿出來買的,妳拿出來買的。 ││ │告訴人:我現在……是自己人的問題。 ││ │賴淑美:就是因為妳大哥有薪資所得。 ││ │告訴人:好啦!妳說這樣我就知道……妳說這樣我就知道,我問。 ││ │賴淑美:我們如果要辦過戶,我也跟妳說好,不要緊,但是我們的銀行。 ││ │告訴人:不是啊,銀行貸款一大堆,我還要拿那麼多,我又不是頭腦壞掉了! ││ │賴淑美:對啊! ││ │告訴人:對不對?我人就。 ││ │賴淑美:這樣不是很好? ││ │告訴人:不是,我現在在煩惱,我煩惱我現在不能做,我身體已經沒有……醫生……要常常││ │ 回去醫院,我現在就是說生意不好,現在要常常回去醫院,不能做,現在我就是在││ │ 煩惱後面。 ││ │賴淑美:不要說東說西,對不對? ││ │告訴人:好,我是要問看看,到底是要辦……辦過來我……我有一個名。 ││ │賴淑美:那個……那裡啦。 ││ │告訴人:名下,這樣。 ││ │賴淑美:貴陽街。 ││ │告訴人:我是在煩惱我! ││ │賴淑美:我跟妳說啦,貴陽街啦。 ││ │告訴人:嘿。 ││ │賴淑美:有空的時候,妳寫委任給阿財,那塊土地我也是……是阿財名下啦。 ││ │告訴人:嘿。 ││ │賴淑美:妳叫阿財……妳叫阿財啦,如果有要處理,阿財跟我們的……一起處理啦! ││ │告訴人:好啦,那個沒有……沒有關係。 ││ │(中間部分對話核與本案無關予以省略) ││ │賴淑美:阿財貴陽街那一塊,妳的3 坪多,我跟妳說,妳改天回來,阿財叫妳把委任書簽一││ │ 簽,讓阿財去幫妳處理。 ││ │告訴人:好。 ││ │賴淑美:人……那塊土地我也是用阿財的名義,我不是說要用我的名義,我都買給妳阿財…││ │ …妳大哥。 ││ │告訴人:沒有啦,我跟妳說,我臺北也沒有辦法上去,妳聽得懂嗎?我是想說用一個看可以││ │ ……問代書看可不可以設定還是怎麼樣,如果可以,我是打算說,我撥一個空坐車││ │ 上去,和代書一起,去妳那裡……去那裡辦一辦。若是這樣就不用,如果有人在說││ │ ,我也跟妳說、交代,妳就賣一賣。 ││ │賴淑美:有人在處理。 ││ │告訴人:在處理,我沒有那個力氣,我人已經在不舒服,我也沒辦法。 ││ │賴淑美:現在人家來,建商都對我們這裡來,儘量讓我們去處理。 ││ │告訴人:好,妳下去處理。 ││ │賴淑美:妳不用在那裡弄東弄西,聽別人亂說。 ││ │告訴人:我是。 ││ │賴淑美:妳又不知道裡面的內幕是什麼。 ││ │告訴人:不是,人家是跟我說,叫我用一個名,不然妳萬一怎麼樣,孩子3個才有辦法。 ││ │賴淑美:妳放心啦,我們絕對不會去那個……。 ││ │告訴人:我會煩惱,妳聽懂嗎?我會煩惱。 ││ │賴淑美:舅舅……舅舅會去吃……吃外甥嗎?3個那麼辛苦,我們有可能去吃妳這個外甥嗎 ││ │ ? ││ │告訴人:我不……我不……我不是說哥哥吃外甥,我是在可憐這3個孩子啦! ││ │賴淑美:妳都多想的啦,這3 個外甥跟我都很好,我不去說這些外甥壞,郭志誠(按即告訴││ │ 人兒子)那天打來,我也說這樣給他聽。 ││ │告訴人:我叫他打給妳,我打電話過去罵他,我說,我唸妳是怎麼樣傳!老母人在不舒服唸││ │ 妳,妳給我傳這樣,妳舅舅誤會說,一定是我說的、我教妳們的,我說我今天就是││ │ 不認識字,才會教妳們傳這樣! ││ │賴淑美:事實就是傳這樣。 ││ │告訴人:他傳這樣,我根本就沒有看到,我怎麼會知道?我也沒有說不繳! ││ │賴淑美:我都……都把它拍出來,用電腦拍出來。 ││ │告訴人:拍起來沒關係,我人又沒有這樣做。 ││ │賴淑美:我這個兄嫂也不會說謊話。 ││ │告訴人:我人也……我罵他,我叫他打電話過去給妳道歉。 ││ │賴淑美:不會啦,我有跟他說:「郭志誠,不管怎樣,就是這樣,過就過了,我不會去怪妳││ │ 這個外甥說,打這樣,對不對?」 ││ │告訴人:我說,我的哥哥還在試我,我如果沒有教孩子,我還在說謊!我哪裡有說謊,我人││ │ 在不舒服!我……我有謊話?我不會說謊啦! ││ │賴淑美:妳……妳說這樣,難怪郭志誠會打這樣。妳說這樣,郭志誠才會……妳唸這樣,郭││ │ 志誠才會這樣打。 ││ │告訴人:沒有。 ││ │賴淑美:郭志誠要打……我要打給妳,我也要唸給楊漢廷(音譯,下同)幫我打……楊漢廷││ │ 也才會幫我打。 ││ │告訴人:我跟妳說,我唸給。 ││ │賴淑美:不然我這麼厲害? ││ │告訴人:我唸給郭志誠聽,我就是今天不會用手機。 ││ │賴淑美:郭志誠就是照妳這樣唸的打出來。 ││ │告訴人:沒有、沒有,我不是唸這樣,我說:「志誠,妳打電話給妳舅媽……過去舅舅那邊││ │ ,跟妳舅媽說,我有去問代書,媽媽身體不舒服,人家醫生說我要常常出入,妳跟││ │ 舅媽說,不然三水街那間房子看是要辦。」 ││ │賴淑美:那個沒有關係,我再叫阿財寫一張那個說。 ││ │告訴人:還是怎麼樣?這樣。 ││ │賴淑美:三水街跟妳共同下去買。 ││ │告訴人:好啦、好啦。 ││ │賴淑美:共同下去買,以後如果有賣出去,還是怎樣,我們一定要一半還妳。 ││ │告訴人:好啦。 ││ │賴淑美:這樣就好了。 ││ │告訴人:好啦、好啦、好啦,妳如果說這樣就好,我就不用煩惱。 ││ │賴淑美:要跟妳清楚,我們不……我們不會亂來啦! ││ │告訴人:不是啦,我跟妳說,我沒有去懷疑說妳什麼,我跟妳說,我現在是人……我的身體││ │ 的問題,這樣妳聽懂嗎?我不是惡意。 ││ │賴淑美:是哪一個軍師在教妳的,我不知道。 ││ │告訴人:妳不要說這樣,是我這兩天去問代書,我不是跟妳說,我要去問代書?我的人不會││ │ 說謊話啦! ││ │賴淑美:後面一定有廷廷(音譯,下同)在教妳……廷廷在教妳。 ││ │告訴人:沒有、沒有、沒有,妳不要說這種話,他們都沒有出面,妳不要說這種話,他們到││ │ 現在……我就跟他們說:「妳們做妳們的事情,我做我的事情,我都不要和人接洽││ │ 。」因為這樣都被人誤會。 ││ │(中間部分對話核與本案無關予以省略) ││ │告訴人:嫂仔,我跟妳說,我不能做了,我生意也沒很好,那些孩子就讓他們去顧啦,我人││ │ 已經沒有辦法……話也沒有辦法說得很多,我就跟妳說,可以……人家說可以處理││ │ 就處理。 ││ │賴淑美:我知道。 ││ │告訴人:我來用,我已經沒有辦法,我要常常回去醫院。 ││ │賴淑美:嗯。 ││ │告訴人:我也沒有那個力氣可以說,我就這樣跟妳說,我的嘴唇整個都反黑了,我也沒有辦││ │ 法四處亂走。我這樣跟妳說,若人家有說要賣,可以賣,趕快賣一賣。 ││ │賴淑美:我知道。 ││ │告訴人:我才能……,妳聽懂嗎? ││ │賴淑美:我知道。 ││ │告訴人:讓我跟妳拜託。 ││ │賴淑美:好。 ││ │告訴人:我不是想什麼惡意,我這樣跟妳說,妳讓我……讓我拜託。 ││ │賴淑美:妳一定要委託阿財,因為你那個……建商如果要跟妳買,也是要開妳的名。 ││ │告訴人:我沒買到時還不要說。 ││ │賴淑美:現在我跟妳說,賣土地、賣房子都是實價登錄,代書不能做假的契約,妳賣多少就││ │ 是多少,人家那邊建商有名給妳,妳不用煩惱。 ││ │告訴人:我不會。 ││ │賴淑美:人家一定會開名,妳賣多少錢,他就開票指名給妳,禁止背書轉讓,不能轉給別人││ │ ,因為他跟妳買多少,他要實價登錄在電腦裡面。 ││ │告訴人:嘿。 ││ │賴淑美:所以代書如果違背,他就是……他就是詐欺、偽造文書,所以代書他們現在都不擔││ │ 這個責任,建商跟妳買多少就是多少,妳在電腦就可以看得出妳這塊土地賣多少錢││ │ 。 ││ │告訴人:好。 ││ │賴淑美:實價登錄包括他開給妳的支票要符合這一個那個,所以現在要賣土地。 ││ │告訴人:好。 ││ │賴淑美:看妳要賣房子、要做什麼,兩稅合一。 ││ │告訴人:好啦。 ││ │賴淑美:一樣。 ││ │告訴人:好啦。 ││ │賴淑美:都是一定要實價登錄的。 ││ │告訴人:好啦。 ││ │賴淑美:妳聽懂嗎?這樣妳瞭解嗎? ││ │告訴人:我知道啦,妳說那個我聽得懂,我就跟妳說,我人身體不好,我跟妳說這樣,人家││ │ 如果有在說要賣,可以賣就賣出去,我生意不能做了,我已經也沒有辦法再做。 ││ │賴淑美:放給孩子去做就好了,妳煩惱什麼? ││ │告訴人:那2個孩子在用。 ││ │賴淑美:2個孩子幫妳做就好了。 ││ │告訴人:我就跟妳說。 ││ │賴淑美:賺多少算多少。 ││ │告訴人:人家如果在說,用一用,可以的話,我拿來貼這裡讓妳做。 ││ │賴淑美:人家兩塊都在講啦。 ││ │告訴人:嘿,這樣說,我就準備錢來給他們做,我不能再來賣三水街來還貸款,還再辦分割││ │ ,再來拿400多萬出去,我不能,我這樣跟妳說,我坦白這樣跟妳說,所以我沒有 ││ │ 辦法,妳說這樣,我就用這樣,妳就去賣,就可以,人家在說。 ││ │賴淑美:三水街……妳那裡委託阿財幫妳用。 ││ │告訴人:嘿。 ││ │賴淑美:因為阿財。 ││ │告訴人:那就麻煩妳們、麻煩妳們。 ││ │賴淑美:不用麻煩我。 ││ │告訴人:就這樣。 ││ │賴淑美:妳如果。 ││ │告訴人:沒有,我不能再上去,我要常常去醫院。 ││ │賴淑美:沒有關係,現在阿財下去,下個月輪到我們。 ││ │告訴人:好。 ││ │賴淑美:12月輪到我們,我叫阿財下去幫妳簽一簽,貴陽街那裡簽一簽讓阿財幫妳辦。 ││ │告訴人:好。 ││ │賴淑美:印鑑證明去請一份。 ││ │告訴人:好啦、好啦。 ││ │賴淑美:這樣可以嗎? ││ │告訴人:好啦。 ││ │賴淑美:印鑑證明的那顆印章,妳要拿給阿財上來,他才能去地政幫妳辦一個東西,辦好了││ │ 以後,因為那天我就跟妳說我們的……我們的那個不見,那個權狀,老闆拿去,搬││ │ 家搬了不知道拿去哪裡,所以要去申請……申請那個……那個權狀,我們要申請回││ │ 來,妳要委託阿財去處理,阿財也會去處理。 ││ │告訴人:嘿。 ││ │賴淑美:這樣妳瞭解嗎? ││ │告訴人:土地權狀? ││ │賴淑美:嘿啦。 ││ │告訴人:好啦。 ││ │賴淑美:妳印鑑證明印章要交代阿財幫妳處理,我們不會去給妳有的沒的,妳放心啦!姊妹││ │ 輩,我們不會去……不會去那個。 ││ │告訴人:嘿。 ││ │賴淑美:給妳亂來啦。 ││ │告訴人:嘿。 ││ │賴淑美:妳大哥也不會這樣。 ││ │告訴人:好。 ││ │賴淑美:該退的,我們就跟妳清楚。 ││ │告訴人:好啦,我就這樣跟妳說了。 ││ │賴淑美:我就說給妳聽,像阿洲不見,那個80萬他拿給我那麼久,有錢,我也是要還阿洲。││ │告訴人:好啦。 ││ │賴淑美:我的人不會這樣,我的錢一定跟妳清楚。 ││ │告訴人:我跟妳說,我沒有辦法再說話了。 ││ │賴淑美:好啦、好啦。 ││ │告訴人:我沒有辦法再說話。 ││ │賴淑美:阿財,妳不要再跟他大小聲。 ││ │告訴人:我沒有辦法再跟妳說話,妳就到時人家如果在用,用一用,賣一賣。 ││ │賴淑美:我知道啦,不要聽人家亂說什麼。 ││ │告訴人:這樣。 ││ │賴淑美:好啦。 │├──┼────────────────────────────────────────┤│2 │(通話日期:104年11月19日) ││ │賴淑美:喂? ││ │告訴人:嫂仔。 ││ │賴淑美:嗯。 ││ │告訴人:我要跟妳說,那個錢我給妳匯了。 ││ │賴淑美:有啦。 ││ │告訴人:妳有去看嗎? ││ │賴淑美:有啦、有啦。 ││ │告訴人:我跟妳說這樣,我錢有給妳匯過去了。 ││ │賴淑美:好。 ││ │告訴人:給妳匯到11月啦。 ││ │賴淑美:好啦,沒有關係,我跟妳說,阿財如果下去,妳就要簽給他,叫阿財幫妳處理,因││ │ 為那塊土地是阿財的名,齁?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妳簽給阿財就好,不用簽給我。妳那個地如果要賣,他一樣會開妳的名,他不會開││ │ 阿財的名,這樣聽懂嗎?因為那塊基地的權狀就是指名支票,如果賣,指名就是給││ │ 妳的。 ││ │告訴人:那個權狀不是我的名。 ││ │賴淑美:妳的名,不然誰的名? ││ │告訴人:對啊,權狀我的名。 ││ │賴淑美:他現在,建商如果要跟妳買,它一定要報帳出去嘛,它一定要報稅捐處、建管處,││ │ 對不對?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稅捐……稅捐處嘛,是不是會跟妳稽徵……用妳的名,他會跟妳稽徵妳的那個稅單││ │ 嘛。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再來,現在剩下它就是開一張票給妳,禁止背書轉讓,什麼人都不能拿到妳的票,││ │ 只有妳本人才可以……可以軋銀行而已。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因為它這個……它這個跟妳買多少,它就要登錄電腦裡面實價登錄,代書不能……││ │ ,賣多少就算多少喔!一塊錢都不能減,一塊也不能多,如果不對,它那個稅捐處││ │ 若查到、地政局如果查到,這個代書的名會註銷掉,他就不能做代書,會再犯到偽││ │ 造文書的罪名,所以現在政府用到很清楚。 ││ │告訴人:我。 ││ │賴淑美:今年就開始實施,所以若賣,他就是照妳賣的價錢開單給妳,這樣妳瞭……開支票││ │ 給妳,這樣妳知道嗎? ││ │告訴人:嘿。 ││ │賴淑美:所以妳委託阿財都沒有問題的。 ││ │告訴人:嘿。 ││ │賴淑美:這樣妳瞭解嗎? ││ │告訴人:嗯,好。 ││ │賴淑美:妳接下來……我來拿一張委託書給妳,妳簽給阿財,請……請一份印鑑證明,給阿││ │ 財去幫妳辦那個……。 ││ │告訴人:我這邊。 ││ │賴淑美:權狀單。 ││ │告訴人:我這邊3坪的權狀那個呢?那個要怎麼樣? ││ │賴淑美:那個就是要去申請,我就是要在台北幫妳申請! ││ │告訴人:嘿。 ││ │賴淑美:不然要怎麼辦?妳自己是要蓋妳的印章要辦?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這樣妳瞭解嗎? ││ │告訴人:嗯、嗯、好、好、好。 ││ │賴淑美:權狀如果辦好,我就寄下去給妳啦。 ││ │告訴人:好啦、好啦、好啦、好啦、好啦,我知道。 ││ │賴淑美:我們不會去給妳…不會去給妳那個。 ││ │告訴人:好啦、好啦,妳去看看,看有沒有進去,我有幫妳用過去了過了。 ││ │賴淑美:好啦、好啦。 ││ │告訴人:妳11月、11月、到11月,我會記得匯一次。 ││ │賴淑美:好啦,沒有關係,那個沒有關係。 ││ │告訴人:妳就、妳就、妳就。 ││ │賴淑美:說給妳知道。 ││ │告訴人:不是啦,妳就知道我幾個月幫妳匯一次。 ││ │賴淑美:是政府的稅金、政府的稅金。 ││ │告訴人:我沒有跟妳想那個,我從頭到尾都有幫妳匯,今年的地價稅稅金一定要完的,難道││ │ 可以閃避?我是在說,跟阿誠(音譯)說,叫他幫妳準備來分割,以後再來算、來││ │ 繳,好不好? ││ │賴淑美:那個沒有關係,好啦。 ││ │告訴人:我跟妳說這樣,就不是說我亂說,我被這個孩子真的氣到都不會說了。 ││ │賴淑美:好啦,那個沒有關係。阿財12月份、那個12月、11月底,阿財會下去,因為老母12││ │ 月份又輪到我們。啊來、來、再下去,下去,妳再幫他請1 份印鑑證明,1 份就可││ │ 以了,要去地政事務所辦那個權狀。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這樣妳知道嗎? ││ │告訴人:嗯。 ││ │賴淑美:辦我們的權狀回來,他有不見,要辦妳的權、要辦權狀,還要登報紙,妳聽懂嗎?││ │告訴人:妳說、妳、妳說權狀不見,權狀不見。 ││ │賴淑美:嗯。 ││ │告訴人:權狀不見,我這兒、我這兒、我這兒有辦,我有辦。 ││ │賴淑美:妳辦什麼? ││ │告訴人:我用妳那塊的名下去辦我3坪的名,我這兒有辦1份。 ││ │賴淑美:妳辦好了嗎? ││ │告訴人:嘿呀。 ││ │賴淑美:妳去辦好了? ││ │告訴人:嘿呀。 ││ │賴淑美:誰幫妳辦的? ││ │告訴人:我辦的,我帶代書去的。 ││ │賴淑美:妳去哪裡辦? ││ │告訴人:在我們台南。 ││ │賴淑美:在臺南,妳辦好就好了。 ││ │告訴人:辦一個、辦過、過那個名。 ││ │賴淑美:這樣、這樣就不用了。 ││ │告訴人:土地權狀的名,我的名。 ││ │賴淑美:這樣就不用了、這樣就不用了。 ││ │告訴人:這樣啊。 ││ │賴淑美:我是說要同時幫妳辦,妳如果、如果沒有、妳如果辦好,這樣就好了,就不用了,││ │ 現在我是要叫妳辦這樣。 ││ │告訴人:嘿。 ││ │賴淑美:以後人家如果有要賣土地,要做什麼,妳如果要上來,不然妳再跟他說也沒有關係││ │ 。 ││ │告訴人:我沒有辦法上去。 ││ │賴淑美:妳如果要委託阿財。 ││ │告訴人:我不能上去了啦。 ││ │賴淑美:妳如果要委託阿財,要叫阿財。 ││ │告訴人:我人不舒服,要常常去醫院。 ││ │賴淑美:妳如果辦好就好了。 ││ │告訴人:這樣啦。 ││ │賴淑美:本來是要幫妳辦這個,因為妳人沒有上來臺北嘛,一定要印鑑證明。 ││ │告訴人:嘿。 ││ │賴淑美:跟印鑑的印章,才能去辦那個、那個權狀,妳如果本人上來就不用。 ││ │告訴人:嘿。 ││ │賴淑美:妳既然在臺南辦好就好了,那個沒有關係。 ││ │告訴人:這樣、這樣、就看怎麼用,我……辦好,不就拿給阿財就好? ││ │賴淑美:不用啦,妳權狀放著,等到人家如果說好,有在、有說要來跟我們買的時候、要跟││ │ 妳買的時候,妳再委託阿財,還是妳要上來直接跟他簽名,也沒有關係。 ││ │告訴人:我不能上去,我看看,我若人有好好、好好,醫生說可以、可以、才可以去。 ││ │賴淑美:我是說給妳坦白話。 ││ │告訴人:沒有,我要跟妳說,我的情形要說給妳聽,因為我都沒有、我都沒有說話,我不要││ │ 、我都沒有出去,我都在裡面,常常回去醫院,我不要再管了,我不能管,我人。││ │(以下部分對話核與本案無關予以省略) │├──┼────────────────────────────────────────┤│3 │(通話日期:104年11月21日) ││ │楊進財:喂? ││ │告訴人:喂,大哥喔? ││ │楊進財:嗯。 ││ │告訴人:大嫂,有在嗎? ││ │楊進財:誰? ││ │告訴人:嫂子。 ││ │楊進財:沒有,她出去,她那個……還沒有回來。 ││ │告訴人:她出去,還沒有回來? ││ │楊進財:嗯。 ││ │告訴人:這樣喔……沒有啦,我要問她一些事情而已。 ││ │楊進財:喔,晚一點,晚一點你再打。 ││ │告訴人:沒有、沒有、沒有,我要問你,我先問你,問你說,我們那個公寓和她一起買的那││ │ 塊……那個……那個……買到700萬的那塊土地,知道住址是幾號嗎? ││ │楊進財:什麼? ││ │告訴人:我們一起買的那塊土地。 ││ │楊進財:三水街嗎? ││ │告訴人:不是三水街,再另外一塊,知道地址幾號嗎? ││ │楊進財:我不知道,那個要問她。 ││ │告訴人:要問她喔? ││ │楊進財:嗯。 ││ │告訴人:好,這樣……這樣……不然她回來,再打電話,好不好? ││ │楊進財:好。 ││ │告訴人:好。 │├──┼────────────────────────────────────────┤│4 │(通話日期:104年12月9日) ││ │楊進財:喂? ││ │告訴人:喂,大哥喔? ││ │楊進財:喂? ││ │告訴人:大哥喔? ││ │楊進財:嘿。 ││ │告訴人:我們大嫂有在嗎? ││ │楊進財:喂? ││ │告訴人:我們大嫂有在嗎? ││ │楊進財:稍等、稍等。 ││ │告訴人:好。 ││ │(楊進財找楊賴淑美接聽電話) ││ │賴淑美:喂? ││ │告訴人:喂,嫂子。 ││ │賴淑美:怎樣? ││ │告訴人:我要跟妳問。 ││ │賴淑美:嗯。 ││ │告訴人:三水街那裡銀行的貸款難道沒有比較低嗎? ││ │賴淑美:哪有比較低?我們只有繳利息而已。 ││ │告訴人:嘿。 ││ │賴淑美:我們又沒有還本。 ││ │告訴人:沒還……沒還本,他算……算這樣利息算幾分? ││ │賴淑美:我也不知道。 ││ │告訴人:嘿。 ││ │賴淑美:他那個就照那個利率調整的,我不瞭解,那麼久了,銀行那麼久了,我也沒有去問││ │ 他,我不知道,銀行利息如果漲就漲、銀行如果降就降,不知道。 ││ │告訴人:嘿。 ││ │賴淑美:我也沒有問他。 ││ │告訴人:這樣喔。 ││ │賴淑美:只有繳利息而已。 ││ │告訴人:嘿。 ││ │賴淑美:妳如果……妳如果……妳如果……妳如果連本帶利要還,不只3萬多。 ││ │告訴人:嘿。 ││ │賴淑美:因為我們那沒有……沒有……沒有房殼,都……都……都拆下來。 ││ │告訴人:我們……我們沒有房殼,有地價稅就對。 ││ │賴淑美:我們現在也沒有房屋稅,我們那間房子沒有房屋稅。 ││ │告訴人:沒有,我不曾…不曾繳到。 ││ │賴淑美:我們只有繳地價稅,地價稅比較貴而已。 ││ │告訴人:我現在是要把這些把它抄起來,寫給菜市場……品宏(音譯,下同)瞭解這樣,不││ │ 然我……我都不記得……不記得,妳聽懂嗎? ││ │賴淑美:嗯。 ││ │告訴人:我要問妳,那個什麼。 ││ │賴淑美:因為我們去貸的時候,利率有比較高。 ││ │告訴人:比較不用煩惱。 ││ │賴淑美:那陣子在貸,利率有比較高,現在銀行的利息我就照這樣在繳,我們也沒有…我們││ │ 也沒有那個啊。 ││ │告訴人:我們沒有比較低就對? ││ │賴淑美:嘿啊,他也沒有……有繳沒繳,我也不知道,我也沒有去問……問,這麼多年了,││ │ 我也沒有去問他那個利息……利息怎麼算,啊銀行也不可能說算比別人高,也是一││ │ 般行情。 ││ │告訴人:一般的行情。 ││ │賴淑美:嗯。 ││ │告訴人:我們。 ││ │賴淑美:我也沒有去問他,我不知道。 ││ │告訴人:我們……我們……我們貸500嘛? ││ │賴淑美:對啊。 ││ │告訴人:我們貸500。 ││ │賴淑美:對啊。 ││ │告訴人:貸500,我們一個人250嘛。 ││ │賴淑美:對啊。 ││ │告訴人:我們房租租多少? ││ │賴淑美:房租就樓下2萬、樓上1萬,3萬啦!我們要繳3萬……3萬5的利息。 ││ │告訴人:3萬元繳去了? ││ │賴淑美:對。 ││ │告訴人:我要先讓人知道。 ││ │賴淑美:嗯。 ││ │告訴人:3萬5的利息就對了? ││ │賴淑美:對啦。利息有時候我們……我們……不一定,反正我們就是3萬5,它那個就照利率││ │ 下去扣,比如說利率有調整,它就降,到底……它都在裡面扣,我們的錢都在裡面││ │ ,它都……都扣,我不知道啦,就……反正我就是1個月那些錢進去就對了。 ││ │告訴人:好啦,我慢慢來,可能要趕快讓人知道。 ││ │賴淑美:不要緊,不管時妳都可以問。 ││ │告訴人:沒有,都一些……都忘記了,妳聽懂嗎? ││ │賴淑美:嗯。 ││ │告訴人:我可能要讓品宏……一些貸款什麼。 ││ │賴淑美:我們那間三水街沒有地價稅。 ││ │告訴人:沒地價。 ││ │賴淑美:沒有房屋稅,說不對了! ││ │告訴人:沒房屋稅。 ││ │賴淑美:只有地價稅而已,地價稅比較高。 ││ │告訴人:地價稅就對了,就三水街地號84之7號。 ││ │賴淑美:對。 ││ │告訴人:我現在問妳,我們那塊那個什麼……700坪那塊……那塊……那塊,妳帶我去看的 ││ │ 那一塊是什麼地方? ││ │賴淑美:哪裡?妳在說哪裡? ││ │告訴人:我們投資那個700的那一塊,啊。 ││ │賴淑美:哪一塊? ││ │告訴人:臺北,我們一起土地買的那塊。 ││ │賴淑美:貴陽街啦! ││ │告訴人:那塊貴陽街喔? ││ │賴淑美:對啦。 ││ │告訴人:住址幾號? ││ │賴淑美:上面妳繳地價,那個地價稅裡面就有啊! ││ │告訴人:妳也沒有地價稅的單。 ││ │賴淑美:政府有寄去給妳,妳在說? ││ │告訴人:不是那塊耶! ││ │賴淑美:哪一塊? ││ │告訴人:那塊是3坪的那塊。 ││ │賴淑美:對啊。 ││ │告訴人:還有一塊我們投,再另外投資的那塊,600多萬的那塊勒? ││ │賴淑美:妳怎麼,600多萬那塊是三……貴陽街……那個貴陽……那個貴陽街啊!3坪多,妳││ │ 買土地的啊! ││ │告訴人:貴……貴陽街這塊是? ││ │賴淑美:買土地的啊! ││ │告訴人:買土地這塊……這塊700……700萬的這塊喔? ││ │賴淑美:600多。 ││ │告訴人:對,600多這塊喔? ││ │賴淑美:對啊,不然哪一塊? ││ │告訴人:貴陽街住址幾號?這塊貴陽街,才3坪而已喔? ││ │賴淑美:3坪多啦。 ││ │告訴人:這塊3坪多就對? ││ │賴淑美:對啦。 ││ │告訴人:3坪多這麼多錢喔? ││ │賴淑美:妳不知道喔? ││ │告訴人:25那塊呢? ││ │賴淑美:25那塊現在,現在老闆在用,還沒有好。 ││ │告訴人:那塊地址,地址有嗎? ││ │賴淑美:那個拆開了、那個拆開了,現在沒有地址,拆空房子了。 ││ │告訴人:250萬的那塊……那塊就對? ││ │賴淑美:要……要蓋而已,剛要蓋而已。 ││ │告訴人:這塊700萬是貴陽街幾號? ││ │賴淑美:對啦。 ││ │告訴人:這塊。 ││ │賴淑美:600多萬,不是700。 ││ │告訴人:喔,我要寫給品宏知道啊。 ││ │賴淑美:600多萬啦! ││ │告訴人:幾……幾號?住址幾號? ││ │賴淑美:地址……妳那個就有地價……妳那個就有地號……妳那個。 ││ │告訴人:我就都不知道。 ││ │賴淑美:妳是不是這個月要去繳地價稅? ││ │告訴人:我一直發抖耶! ││ │賴淑美:那個就都有地址了,不然妳怎麼申請……那個就有權狀在。 ││ │告訴人:對啦。 ││ │賴淑美:妳不是去請權狀回來了? ││ │告訴人:不記得了。我跟妳說,三水街那塊的地……地坪,妳說要傳那個……傳來……傳給││ │ 品宏看地價稅。 ││ │賴淑美:嗯。 ││ │告訴人:妳說要幫我傳,也沒有啊! ││ │賴淑美:妳哪有說要叫我幫妳傳? ││ │告訴人:有啊,妳說要傳給我。 ││ │賴淑美:我跟妳說,妳也沒有跟我說。 ││ │告訴人:有啦,我。 ││ │賴淑美:好啦,那個我用一用,月底去繳一繳,我再幫妳傳過去。 ││ │告訴人:不是,我去……我傳給妳完了,對不對?我地價稅……地價稅那塊……那塊我現在││ │ 。 ││ │賴淑美:我來繳一繳,我月底來繳一繳,我再拿過去給妳,我還沒有去繳地價稅。 ││ │告訴人:嘿,厚。這塊……3坪這塊是700萬,這塊。 ││ │賴淑美:600多萬。 ││ │告訴人:600多萬這塊就對? ││ │賴淑美:對。 ││ │告訴人:我就要寫起來,不然我都忘記了。 ││ │賴淑美:那個妳不用寫,妳不是有地價稅在妳那裡? ││ │告訴人:我不記得了,現在地價稅。 ││ │賴淑美:妳不是有去……妳地價稅不是有。 ││ │告訴人:妳說地價稅,我也不知道。 ││ │賴淑美:這個月不是地價稅在妳那裡?那個就有地址了啦! ││ │告訴人:不知道去哪裡了。 ││ │賴淑美:我要去看,那裡地址也不知道幾號,我也。 ││ │告訴人:好啦。 ││ │賴淑美:沒有……沒有……沒有給它注意。 ││ │告訴人:妳……妳那個什麼……貴陽街那塊妳繳一繳,再幫我……不然用LINE傳給品宏啊。││ │賴淑美:貴陽街那塊沒有地址啦!那塊人家整個空房都拆開,都……都報銷去了。 ││ │告訴人:沒有啦,三水街的。 ││ │賴淑美:要……要蓋。 ││ │賴淑美:妳是在說什麼?我聽不懂。我真的聽不懂妳的意思,妳現在是在說什麼?我聽不懂││ │ 。 ││ │告訴人:三水街那塊,繳的那塊地的地價稅。 ││ │淑美:我就跟妳說,我還沒有去繳,月底我會去繳。 ││ │告訴人:喔。 ││ │賴淑美:繳好,我再傳過去給妳。 ││ │告訴人:好啦、好啦。 ││ │賴淑美:剛才在跟妳說,妳還聽不懂。 ││ │告訴人:好啦,我人在不舒服,好好說,我也這樣來跟妳說……好啦,這樣我知道了。 ││ │賴淑美:用好,我就會幫妳……妳要,我就會傳過去給妳。 ││ │告訴人:嘿。 ││ │賴淑美:妳貴陽街那一塊,它那裡有那個……妳那個地價稅裡面有地號在、有住址。 ││ │告訴人:好。 ││ │賴淑美:妳就……那裡就有權狀,妳自己去看就知道。 ││ │告訴人:喔。 ││ │賴淑美:妳不是去申請好了? ││ │告訴人:好啦,我知道,我慢慢找。 ││ │賴淑美:好啦。 ││ │告訴人:我找看看。 ││ │賴淑美:用好,我月底繳好。 ││ │告訴人:要交給玉鳳(音譯)。 ││ │賴淑美:我再……整個我再……我再……我再。 ││ │告訴人:要交給品宏。 ││ │賴淑美:那個……那個……我再用過去給妳。 ││ │告訴人:好啦。 ││ │賴淑美:好啦。 ││ │告訴人:好啦。 ││ │賴淑美:好、好。 │└──┴────────────────────────────────────────┘

裁判案由:背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