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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136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1366號上 訴 人即 自訴人 徐慧芯自訴代理人 劉君毅律師被 告 張雅琴選任辯護人 王嘉翎律師被 告 林奎佑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自更一字第2號、107年度自字第17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壹、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刑事追加自訴暨補充理由狀所載;上訴意旨如刑事上訴理由狀所載(均如附件)。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言論自由為人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的維護,以便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的功能得以發揮。再「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則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對於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之審查,依一般民主法治國家對「事實陳述」之言論,應採過「實質惡意原則」(或稱真正惡意原則)加以審查;而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應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加以審查。此外,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互有流動,本難期涇渭分明,如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仍有「實質惡意原則」之適用,此際行為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應審究客觀上是否有公然侮辱之行為,主觀是否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而定。如非出於實質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除不成立誹謗罪,亦不成立公然侮辱罪。又客觀上是否有公然侮辱之行為,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並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推斷。

參、關於被告張雅琴被訴誹謗及公然侮辱部分:

一、自訴及上訴意旨認,被告張雅琴於民國106年7月7日、106年10月5日,在年代電視臺播報之新聞內容,提及「徐慧芯(即自訴人)任校長期間一年請323天病假,月領7萬多元,一路請假到退休,退休後也月領7 萬多元」、「不能夠去上課卻能跑去抗議,到底怎麼一回事」等部分涉嫌誹謗;提及自訴人為「爽退校長」、「一顆老鼠屎」部分涉嫌公然侮辱,並以被告張雅琴於106 年7月7日在年代電視臺「挑戰新聞」節目中播報之新聞內容【即自證7】,以及同年10月5日在播報之新聞內容【即自證9】為據。

二、訊據被告張雅琴固坦承擔任電視臺主播兼主持人,106年7月7日、106年10月5 日播報新聞有提到上開內容,惟堅決否認有誹謗、公然侮辱的犯行,辯稱:這些這些內容是採訪中心提供的訊息,還有採訪的帶子,我是依照採訪中心提供的內容播報,有一些口語的修改如「老鼠屎」,我也立刻表達了歉意,並沒有誹謗、公然侮辱的故意與客觀行為等語(見本院卷第159、166頁)。本院經查:

㈠關於被告張雅琴被訴誹謗罪部分:

被告張雅琴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報導之內容為真實,因為在被告張雅琴播報上開新聞內容以前,自訴人即曾經多家媒體分別報導「擔任校長一年請假323 日」、「請假期間月領領高薪」、「請完假直接退休」,有被告張雅琴提出之新聞報導譯文與光碟【即被證 3】可憑,並經原審當庭勘驗光碟確認無誤(見原審107 自更一卷二第41頁),足認被告張雅琴於節目中發表前開言論,主觀上均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之事為真實,並非毫無根據或憑空杜撰虛構,其事實如下:①106年1月10日東森新聞報導:「(記者稱)老師跟學校是教

育的根本,在新竹就有這樣的一名國中校長,1年365天就請了323天的假,甚至在請假的這1年當中,每個月還能領到將近8萬塊的薪水」、「請了323天的假還能領年金,說的如此理直氣壯,不少網友起底她頻頻出國、子女留學,徐慧芯還嗆是先生會賺錢,小孩念書是花先生的錢」、「改革聲浪四起,但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仍然痛批是全民追殺老師」、「年休323天還領走百萬退休金,這樣的校長,看在22K勞工心裡情何以堪」(見原審107自更一卷二第24頁)。

②106年1月10日華視新聞:「(主播稱)帶您來看看這位女校

長,她的行為引起爭議,她是新竹一所國中的女校長,被爆料說她不滿被調動職務,調到新任的國中任職沒幾天,她就說自己跌倒受傷,1年她請假323天,請假期間一個月7 萬多的薪水她照領,而請完假之後,她聲請退休,又領了一筆百萬的退休金,請假期間她做什麼呢?她到處參加年金改革抗議」、「(記者稱)針對病假爭議,新竹縣教育處表示一切合乎規定,只不過1年365天就請了323天,請完還直接退休,更能爽領百萬年金,也難怪外界觀感不佳」(見原審107自更一卷二第25頁)。

③106年1月10日蘋果新聞:「(記者稱)1年365天,請了278

天病假,爽領完近百萬年薪就退休,真有妳的欸,校長。新竹50歲的女校長徐慧芯被媒體爆料,說她疑似因為不滿從原本的富光國中調到照門國中,有了,乾脆來擺爛一發。在1年的任期中,她狂請了278天病假,總共休了323天,期間照領薪水最後在去年八月退休核准,真的假的阿!校長,妳倒是出來說句話阿」(見原審107自更一卷二第26頁)。④106年1月12日三立新聞:「(記者稱)因為抗議年金改革遭

到起底的退休校長徐慧芯,在臉書上發表千字文聲明稿,隨即被網友發文打臉。網友質疑:同樣年資的退休校長平均月退俸有7到8萬,徐慧芯怎麼可能只有5 萬多…據新竹縣府資料,徐慧芯月退俸沒有7、8萬,但也有5萬7,因為請假多考績被打丙,1.5 個月的年終沒了,各獎金加一加少領了30萬元,但徐慧芯說自己請病假期間都在做復健調養身體,怎麼還敢出國,然而網友加碼爆料徐慧芯請病假期間到北歐冰島度假泡溫泉,還到中國大陸演講被奉為上賓賺外快」(見原審107自更一卷二第28頁)。

㈡依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28日107年管字第107

00129 號函及所附「編採工作流程圖」,該電視臺於新聞播報前,係由編採會議分派任務給文字及攝影記者,經記者寫稿後,由各組主管審核影像及文稿,再經編審審閱有無問題,若無問題即將內容播出(見原審107自更一卷一第78、87頁);再參以證人即該電視臺採訪記者謝丹慈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略以:「依年代電視公司之權責分工,以及我任職該公司之經驗,主播並無更動或審核報導內容之權限」、「公司內部流程是由固定的駐地記者採訪查證後,由我接手消息,再撰寫編採會議文稿內容」、「由公司主管依駐地記者提供的資料召開編採會議」、「本案我查證的資料就是先前的新聞報導(即被證3)」等語(見原審107自更一卷二第43至44頁)。依此可見,年代電視臺播報新聞之流程,是由記者進行採訪及查證工作,再將所得訊息撰寫成文稿交予內部主管審核,由編審審閱確認後再將內容播出,而負責播報新聞之主播,並未參與審閱過程。是被告張雅琴辯稱無權更動審核播報之內容,播報上開新聞內容並無誹謗故意等節,並非無據。

㈢自訴及上訴意旨雖謂,被告張雅琴所報導「徐慧芯退休後領

月7萬多元」、「1年365天請323天病假」之內容,與新竹縣政府人事處107年12月24日人給字第1074610692號函所指「慧芯於107 年7 月1 日前所支領月退俸數額為60,282元,另有優惠存款每月利息7,262元」(見原審107自更一卷二第20頁)、新竹縣政府差假紀錄明細表所示「徐慧芯一年期間總計病假278天」(見原審107自17卷一第25頁)不符,因認被告張雅琴之報導內容不實,且未經查證云云。惟查:

①自訴人退休後月領7萬多元以及曾在1 年內請假323天乙節,

業經東森、華視、蘋果、三立等多家新聞媒體於106年1月間分別報導在案(已如前述),則被告張雅琴於同年7 月及10月播報新聞所提及自訴人之請假日數及月退俸額,與其他新聞媒體播報之內容並無重大差異,顯係引述上開其他媒體播報之內,難認有何虛構之情事。此外,如對比自訴人所主張退休後每月領取之收入為67,544元(60,282+7,262=67,544)與被告張雅琴報導之7萬餘元,僅相差約2,457元(70,001-67,544=2,457),金額亦非甚巨,且若加計一般人印象中公務員年終應領取 1.5個月之年終獎金平均攤計,即難認為被告張雅琴所報導之數字有何不實。

②關於自訴人1年之中請病假的日數,自訴人主張為278天,被

告張雅琴之報導為323天,兩者差距為45天。然依上述106年1月10日蘋果新聞之報導「一年的任期中,狂請了278天病假,總共休了323天」,該報導所指之323天日數,是自訴人病假與一般休假之總合,與被告張雅琴報導之323 天請假日數,除與上開華視新聞、蘋果新聞之報導內容,並無重大差異。自不得僅以被告張雅琴報導之內容與新竹縣政府提供之資料不合,即遽認被告張雅琴播報上開新聞是憑空虛捏而為不實陳述。是自訴及上訴意旨此部分之舉證,亦無從為不利於被告張雅琴之認定。再自訴人身為退休校長,被告張雅琴為新聞主播,就自訴人卸任校長前之出勤狀況、退休後支領之月退數額,被告張雅琴本得根據前端記者採訪所得之資料而報導並作出適當之評價,其用語縱屬負面批評,或用詞難聽而使自訴人感到不快,亦不得因此認為係以損害自訴人為唯一目的。況以我國政府目前推行之軍公教年金改革政策,以及社會大眾對年金改革議題之高關注程度,若自訴人在任職校長之最後一年請假多達323 日,復於退休後繼續支領每月近7 萬元之退休俸,顯然會讓社會大眾觀感不佳。被告張雅琴基於上述多家媒體已有報導之事實加以評論,而認自訴人之請假日數及月退俸數額等情事,均具有公益性而屬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考量自訴人為人師表,面對評論時應有較一般私人更大之容忍程度,且被告張雅琴之言論與批評,均未超出適當評論範圍,其所言既兼有明確公益考量之合理關聯,自可推認係出於善意且屬合理之評論。

㈣上訴意旨又認被告張雅琴引述其他媒體之新聞報導,不算查

證,被告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云云。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依上開各家媒體之報導,被告張雅琴已有相當理由確信其報導之內容為真實,則參照上開解釋見解,自不能以誹謗罪責相繩,上訴意旨此部分之指摘,乃違反自訴人之舉證義務,亦無理由。

㈤關於被告張雅琴被訴公然侮辱罪部分:

①被告張雅琴播報之新聞內容固提及自訴人為「爽退校長」、

「一顆老鼠屎」。然被告張雅琴以上開言詞形容自訴人之前後文分別為「爽退校長徐慧芯,他一年365天竟然請323天的病假,退休之前月領7萬多元,退休後也月領7萬多元,到底怎麼一回事呢?」(見原審106自117卷第14頁);「在大家年金改革,那麼多公務人員、那麼多警察被砍的那麼慘的時候,你就是一顆老鼠屎阿!你就是出來說323 天休假,然後你說我生病不能啦,我要請假,我不能去上課,然後跑去抗議,你是不是要讓人家覺得說到你怎麼一回事?我們沒有污衊你」等情(見原審自更一字第2號卷二第39頁)。

②然依上開被告所報導的內容前後以觀,被告以「爽退校長」

一詞形容自訴人,係針對自訴人在任校長期間請假過多、退休後領取高額月退俸之具體事件提出批判,而非針對自訴人個人人格為抽象謾罵;而以「一顆老鼠屎」形容自訴人,則是強調在年金改革政策推行之下,軍公教人員之退休金與優惠存款福利遭刪減,自訴人身為軍公教之一員,卻在退休前一年請假323 日、請假後申請退休並領取高額月俸,相較於在工作崗位上盡忠職守、孜孜矻矻的絕大多數軍公教人員,自訴人之行為顯可能使多數同僚的努力被民眾質疑或否定,猶如壞了一鍋粥的一顆老鼠屎,而為軍公教之害群之馬。依此上下文前後對照以觀,顯然被告並非出於實質之惡意,而是針對自訴人的行為提出意見上的評述,依首揭說明,縱被告以一顆老鼠屎之用語形容自訴人,不免用語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但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之範疇,並不構成公然侮辱罪。上訴意旨謂被告張雅琴以「爽退校長」、「一粒老鼠屎」辱罵自訴人不可能係善意發表言論云云,依首揭說明意旨,亦無可採。

③至於上訴意旨聲請本院函文向年代公司就上開報導有關證人

謝丹慈所撰寫之編採會議文稿,用以證明被告張雅琴是否有誹謗的故意,以及完全依編採會議內容或溢出編採會議內容播報;又聲請本院傳訊媒體人陳邦鈺到庭,用以釐清媒體報導如何考量公益與私德之界線云云。惟依年代電視臺前開函文與證人謝丹慈之證述,該公司新聞播報流程係由編採會議之主管審核文稿內容後決定播出,主播並未參與其中,已難認被告張雅琴與編採會議之主管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況被告張雅琴播報之新聞內容,係引述其他家新聞媒體先前之報導,已堪認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自無從認定有誹謗故意,且縱被告張雅琴之報導內容並未完全依據編採會議內容之文稿為報導,然依首揭說明,此亦屬個人發表意見之評論,並不具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此為一般民主法治國家保障言論自由與新聞自自的基本概念,為本院職權上所已知之事項,自均無調查之必要,應一併予以駁回。

肆、關於被告林奎佑被訴誹謗及公然侮辱部分:

一、自訴及上訴意旨認被告林奎佑使用「魚夫」為暱稱,於106年7月7日在其個人臉書上,附上網路新聞對自訴人之報導,發表以「為人師表偷、搶、騙,還說是為了下一代」為標題,內容為「曹長青曾說:最壞的中國人在臺灣!看看這位前校長的行徑,真是拳頭都硬了!」之言論,上開偷搶騙之用詞語帶輕蔑、嘲弄謾罵,足以貶損自訴人人格與社會評價,涉嫌誹謗及公然侮辱,並提出被告林奎佑於同日11時28分之臉書貼文內容(瀏覽權限設定為「公開」)【即自證8】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供稱:魚夫是我的筆名不是暱稱,全部過程我在原審都已經講清楚了,106 年7 月7 日我有在臉書的發表這些內容,我有附上網路新聞,也有經過查證,偷、搶、騙也是引述反年金改革的人論述,我評論這些是因為有人寄給我,我查證發現蘋果、自由都有這些新聞,貼上去就是一個分享的方式,蘋果新聞下面也有800 多則留言等語(見本院卷第166頁)。本院經查:

㈠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下稱工研院,址設新竹縣○○鎮

○○路○段○○○號)於106年7月6日舉辦44週年院慶,自訴人於同日上午前往參加該活動,並在「工研院院士授證暨工研菁英頒獎典禮」媒體簽到表之「記者名稱」欄位簽名,而經該院發給「媒體證」;其後,自訴人於同日9 時35分許在工研院51會館前灑冥紙,為警當場制止並壓制,認其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役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承度者」之規定,將之移送法辦,嗣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竹東秩字第4號裁定自訴人之行為不罰,有上開裁定、工研院108年1月3 日工研轉字第1080000081號函暨媒體證、媒體簽到簿在卷可憑(見原審107 自17卷一第17至21頁,107自更一卷二第30至31頁),上開事實亦為自訴人及其代理人、被告林奎佑所不爭執,首堪認定。

㈡被告林奎佑所轉述之內容並非憑空捏造:

①在被告林奎佑發表前開臉書貼文前,已有媒體在106年7月6

日報導自訴人前往工研院抗議年金改革、拋撒冥紙遭法辦,並質疑自訴人退休前1年請假323日、照領月薪7 萬元等經過,有被告林奎佑提出之下述蘋果日報即時新聞、自由時報電子報可憑(見原審107自更一卷一第30至31頁):⑴106年7月6日17時2分蘋果日報即時新聞:「請假323天爽領7萬前校長假冒記者抗議年改」、「反年改活動遍地開花,今天工研院舉行44周年院慶,原本預定由總統蔡英文出席,反年金改革的軍公教團體獲悉消息後,紛紛號召動員抗議…」、「照門國中前校長徐慧芯,今天上午持媒體證想冒充記者混入工研院場內,仍被警方識破,她被請出時還不滿想拋灑冥紙遭制止…」、「徐慧芯今年1月因遭人爆料1 年請假323天,一路請假到退休,請假期間照領7 萬元薪水,退休後一樣爽領退休金,遭報章媒體報導掀起風波」(見原審107 自更一卷一第30頁)。⑵106年7月6日22時45分自由時報電子報:「反年改包圍工研院 前校長徐慧芯冒充記者遭識破」、「副總統陳建仁今(6 日)出席工研院44周年院慶,遭遇反年改團體陳抗,眼尖員警發現其中一名持媒體證、冒充記者的女子,竟是先前遭爆料1年請假323天的前國中校長徐慧芯,她還想灑冥紙抗議,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徐慧芯今年1月被爆料1年請假323天、每個月照領7萬元薪水,一路請假領到退休。不過徐否認,受訪指稱是月領5 萬元。新竹縣府則回應表示,徐慧芯校長因置換人工髖關節請病假,一切合法」(見原審107 自更一卷一第31頁)。依上開證據以觀,足認被告林奎佑確係對轉貼網路新聞之報導進而評論,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並非憑空杜撰捏造,依首揭說明,被告林奎佑上開行為,並無實質惡意可言。

②被告林奎佑為知名作家兼漫畫家,自訴人為退休校長,就自

訴人退休前之出勤狀況與月薪,以及參加年金改革抗議活動等事項,既經新聞媒體報導在先,被告林奎佑本得以報導內容為基礎對此作出評論,其用字縱屬負面批評,或遣詞難聽而使自訴人感到不悅,然自訴人既確係有假冒記者混入上開場合及灑冥紙之事實,已為媒體報導,則被告林奎佑以上開言語揶揄自訴人,亦難謂完全與事實不符。此外,當時政府正在推行軍公教年金改革政策,社會大眾對此議題皆高度關注,而工研院上開院慶活動有政府官員與諸多媒體在場,反年金改革團體亦包圍該處進行抗議,自訴人於此時現身並灑冥紙,客觀上顯會使人認其對年金改革有所不滿。雖然自訴人主張冥紙是用來拜拜,因警方圍上來,一時情緒不滿才灑冥紙《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東秩字第4號裁定,即107 自17卷一第21頁》),然自訴人本身既確經媒體報導有「在退休前1年請假多達323日並照領高薪,退休後繼續領高額月退」之情況,其上開所為,顯已足以引起社會輿論之非議。是以自訴人身為退休校長之身分,其卸任校長前之請假日數、薪資數額,假冒記者身分,以及在政府官員出席及反年改團體陳抗之前開重要場合灑冥紙等情,皆具公益性而屬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自訴人既投身參與上開公共事務,並非單純之一般私人,已具半公眾人物之性質,況自訴人與被告林奎佑並無私人恩怨,足見被告林奎佑發表之臉書貼文雖提及「為人師表偷、搶、騙,還說是為了下一代」為標題,並附上媒體對自訴人之報導,而發表「曹長青曾說:最壞的中國人在臺灣!看看這位前校長的行徑,真是拳頭都硬了!」之言論,是認其以「為人師表偷、搶、騙」形容自訴人,係針對自訴人任職校長期間請假過多又領高薪、退休後仍領取高額月退俸、參加反年金改革抗議活動、假冒記者又灑冥紙等具體事件提出批判等情,確係對公共事務加以評論,主觀上並無公然侮辱自訴人之犯意可言。

㈢綜上所述,自訴人上訴意旨徒以被告林奎佑之上開貼文,係

在完全未查證之情況下,而作出攻訐自訴人個人人格之公然侮辱評論,具有真正惡意云云,要無可採。

伍、綜上所述,本件自訴及上訴意旨所據,被告張雅琴、林奎佑涉有上開犯行之事證,均不足以使本院得有被告二人確係犯有自訴意旨所指犯行之確信,原審判決據此以不能證明被告二人犯罪,而為被告二人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顯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法 官 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宛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