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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7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7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魏仲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188號,中華民國108 年3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三0九條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

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 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 解釋、第590號解釋分別著有明文。

二、本院依合理之確信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聲請,認為刑法第309條於本案之適用,有牴觸憲法第11條、第23條,過度侵害被告言論自由之疑義。本院須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裁定停止審判程序。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謝梨敏法 官 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俊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