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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7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7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柳昭薰選任辯護人 黃翊華律師

簡榮宗律師余德正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珊選任辯護人 張雅馨律師

臧璟律師王心婕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宋家琪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80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83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柳昭薰共同犯煽惑他人犯罪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伍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李珊共同犯煽惑他人犯罪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宋家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 實

一、柳昭薰於民國102年間開始經營「柳柳嚴選美國月子服務網」(網址為:https://www.liuliuservice.com/ ,後更名為「嚴選美國月子服務網」,下仍沿用舊稱並簡稱「柳柳嚴選」),並擔任「柳柳嚴選」之負責人,另雇用李珊擔任業務人員,2人從事臺灣地區孕婦計畫赴美生產之諮詢、向美國月子中心訂房、推薦婦產科醫師及舉辦說明會等業務。渠等均明知赴美生產時,僅限於緊急分娩之情況,返國後始得持診斷證明書向投保保險之保險公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申請保險金之理賠或核退自墊健保費用。柳昭薰、李珊竟共同基於煽惑他人犯罪之犯意聯絡,由柳昭薰在其本身長期經營之部落格中以文字敘述(該部落格約自96年間開始經營,下稱柳昭薰部落格),或柳昭薰、李珊分別以電話、寄送書面資料、個別約見面、舉辦說明會或於「柳柳嚴選」官方網站以文字敘述等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孕婦陳俞樺(陳俞樺涉犯詐欺取財等罪部分,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吳逸欣、陳佳鈴、高明慧、莊秀鳳、鄧琦穎、王慈徽、王翔儀、陳珮瑜(高明慧、莊秀鳳、鄧琦穎、王慈徽、王翔儀、陳珮瑜涉犯詐欺等罪部分,均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戴珮如(涉犯詐欺取財等罪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王靖蠻(涉犯詐欺取財等罪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等人,分別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方式告知剖腹生產後可取得緊急就醫剖腹生產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單據,返國後再向有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及向健保署申請核退自墊健保費用,且教導渠等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上關於「自墊費用原因(或不可歸責事由)說明」欄位「隨便掰個緊急就醫的理由」,而填寫虛偽之緊急分娩事由,供瀏覽柳昭薰部落格、柳柳嚴選官方網站之網友或向柳昭薰、李珊諮詢接洽之不特定或特定人赴美生產返國後申請保險理賠或核退自墊健保費用時參考之用,而公然煽惑他人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罪。

二、宋家琪於103年3月17日懷孕32週時前往美國待產,並於103年4月13日在加州洛杉磯郡蒙特利公園市(Monterey Park)之GARFIELD MEDICAL CENTER (下稱嘉惠爾醫院),在無胎盤前置症狀之情形下,由黃俊博醫師為其進行剖腹生產,並取得載明「因前置胎盤,而剖腹生產」之不實業務登載之診斷證明書。宋家琪於103年5月16日返國後,明知其在美國待產期間並無符合理賠條件之緊急狀況,且懷孕後期亦無胎盤前置之症狀,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持載明其剖腹原因為前置胎盤之不實診斷證明書,於103年6月10日向健保署申請核退健保費用而行使之,致健保署陷於錯誤,而核退新臺幣(下同)22,920元之自墊費用與宋家琪。宋家琪復另持不實診斷證明書資料及相關醫療單據,分別於103年6月4日向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申請醫療險理賠、於103年6月5日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申請醫療險、旅遊平安險理賠而行使之,致富邦人壽陷於錯誤而予以理賠12,000元、南山人壽陷於錯誤而在醫療險部分予以理賠235,215元,惟在南山人壽旅行平安險部分,則因南山人壽發覺其檢附之資料有異而未理賠而未得逞,致生損害於健保署及各保險公司對於核保之正確性(申請保險理賠之保險公司、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日期、方式、保險種類、取得之金額均如附表二所示)。

三、案經南山人壽、富邦人壽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及被告柳昭薰、李珊、宋家琪與渠等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期日、審理期日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並同意引用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377頁至第416頁;本院卷二第80頁、第262頁至第307頁),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況,認為以之做為證據應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認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柳昭薰、李珊部分

(一)上開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柳昭薰、李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陳俞樺(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8338號卷六,下稱偵18338卷六第19頁至第21頁;原審卷二第144頁至第163頁)、吳逸欣(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2636號卷一,下稱他卷一第177至第180頁;偵18338卷五第237頁至第239頁反面;偵18338卷六第9頁至第10頁;原審卷二第163頁至第171頁)、陳珮瑜(見偵18338卷五第199頁至第201頁;偵18338卷九第230頁至第231頁;原審卷二第375頁至第381頁)、陳佳鈴(見他卷一第168頁至第170頁;偵18338卷九第268頁至第269頁;原審卷二第472頁至第486頁)、高明慧(見他卷一第184頁至第185頁;偵18338卷五第521頁至第522頁;偵18338卷八第293頁至第294頁;偵18338卷九第204頁;原審卷二第184頁至第196頁)、莊秀鳳(見偵18338卷五第199頁至第201頁;偵18338卷九第230頁至第231頁;原審卷二第375頁至第381頁)、鄧琦穎(見偵18338卷五第391頁至第393頁;偵18338卷六第13頁至第14頁;原審卷二第382頁至第392頁)、王慈徽(見偵18338卷六第91頁至第93頁;偵18338卷八第277頁至第278頁)、王翔儀(見偵18338卷六第134頁至第136頁;偵18338卷八第176頁至第179頁;原審卷二第465頁至第472頁)、王靖蠻(見偵18338卷五第386頁至第387頁;原審卷二第227頁至第232頁、第407頁至第414頁)、戴珮如(見偵18338卷五第210頁至第212頁;原審卷二第414頁至第421頁)、黃佳君(見偵18338卷七第143頁至第144頁;原審卷一第221頁至第226頁)、林美杏(見偵18338卷六第175頁至第177頁;原審卷一第161頁至第164頁)、蔡旻珊(見偵18338卷六第126頁至第128頁;原審卷一第165頁至第169頁)於偵查、原審審理時分別證述詳實,並有柳昭薰之部落格文章、LIU LIU SERVICE 訂房確認單3 份、柳柳嚴選美國月子服務網之104 年4 月22日臉書畫面列印、柳柳嚴選美國月子服務網網站畫面等附卷可稽(見偵18338卷一第30-1頁、第34頁至第35頁、第51頁至第52頁;他卷一第38頁至第41頁、第42頁至第58頁),且有孕婦行前資料、「柳柳嚴選」公司名片、南山人壽旅行平安保險費率手冊、南山人壽旅行平安保險保險條款、LAVIE HOUSE美國月子中心簡介、價目表、LIU LIU 訂房確認單、美國醫師暨醫院簡介價目表、美國生產行前說明會電子檔光碟等物扣案可參(見偵18338卷一第53頁至第55頁),是被告柳昭薰、李珊之任意性自白,均應堪採信。

(二)訊據被告柳昭薰固於原審曾否認有何煽惑他人犯罪之犯行,辯稱:我在寫部落格時尚未經營柳柳嚴選,只是經驗分享,我沒有請媽媽們取得不實診斷證明書。「柳柳嚴選」官方網站也沒有醫生跟保險的部分,只有經營月子中心,我沒有煽惑他人犯罪之行為云云(見原審卷三第391頁至第392頁);被告李珊於原審亦否認有何煽惑他人犯罪之犯行,辯稱:我否認有煽惑他人犯罪之行為云云(見原審卷一第411頁,原審卷三第392頁)。經查:

1.證人陳俞樺於偵查、原審審理時均證稱:我不認識「柳柳」,是用打電話方式聯繫。會挑這一家坐月子中心是網路上推薦的,我就是用美國坐月子中心做搜尋,發現「柳柳」有跟MAMA'S HOME 配合,所以透過「柳柳」代訂,我付了美金1萬元訂金給「柳柳」,坐月子中心結帳時有把這美金1萬元訂金扣除。剖腹時間是我已經先看好日子了,我到美國之後問醫生,我本來看好剖腹時間是2月初,但是美國的規定產婦如果沒什麼異狀,要到39週才能剖腹,所以有把剖腹時間往後延,改成2月19日,但是我的子宮在預計的時間前收縮,所以改成2月17日剖腹。我剖腹完回診時,醫生有問我有沒有保險要請領,因為「柳柳」跟我說臺灣的勞健保可以給付國外生產,所以我跟醫生說需要證明,醫生說好,他會開,至於診斷書的內容我就不清楚,因為上面寫的都是英文。原因說明欄這樣寫是因為「柳柳」統一跟媽媽們說這個欄位這樣寫就可以了,可以申請勞健保也是「柳柳」跟我們講才知道。我回國之後有申請全民健康保險自墊費用的部分,柳昭薰他們跟我說可以申請的。在原因說明欄填寫「出國旅遊緊急分娩」是仲介「柳柳」說這樣寫就可以了。我不知道所謂的海外緊急分娩是什麼麼情況,只是跟著寫就對了。且第二胎申請健保核退是我們照李珊所給的本子上面寫的等語(見偵18338卷三第19頁背面至第20頁;原審卷二第150頁至第162頁)。

2.證人吳逸欣於偵查、原審審理時均證稱:在臺灣時本來就想要去美國生小孩。會知道健保可以申請生產核退費用也是出國之後上網看到「柳柳」說可以申請健保核退費用,所以回國就申請了。「柳柳」網站上寫了一句話,我是照抄那句話。好像是「因緊急傷病,於國外就醫者. . . 」這句話。身體不適是看「柳柳」部落格,才知道這樣寫健保會核退,才這樣照著寫。我有看過柳昭薰的部落格,柳昭薰講的比較詳細,柳昭薰介紹比較清楚等語(見他卷一第177 頁至第179頁頁;見原審卷二第167頁至第170頁)。

3.證人陳珮瑜於偵查、原審審理時均證稱:因為我們同事有很多人去美國生,所以我才會想去美國生,當時有找一個叫「柳柳」的代辦,她的助理LISA(即李珊)跟我說,剖腹保險可以理賠。因為那時候我們討論到生產方式的事情,李珊有說如果在美國剖腹產的話,在臺灣出發前買旅遊平安險也可以申請給付,而且是實支實付,我滿surprise的。確實是李珊提供的資訊,所以我才去保旅行平安險。我沒有看過保險條款,只是有聽「柳柳」的Lisa和其他曾經去美國生產的媽媽們說可以去美國生產時拿美國醫生開立的診斷證明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因為我要去美國兩個月,所以投保等語(見他卷一第169頁;見原審卷二第477頁至第483頁)。

4.證人陳佳鈴於偵查、原審審理時均證稱:找到詹久松是因為出國前在網路上搜尋,當時我是打算去剖腹,網路上的資料是說詹久松開刀的疤痕比較小,所以就找詹久松。我沒有問詹久松「我沒有胎盤前置,為何要開胎盤前置?」,而且當時我也不知道胎盤前置詳細的症狀是什麼,只知道有胎盤前置這個東西,當初查網路的資料,大家都這樣做,而且我去參加柳柳小姐(即柳昭薰)舉辦的說明會,在說明會現場主講人就是「柳柳」小姐,有提到海外生產回臺可申請保險的部分,旅行平安險跟健保核退都有提到,是說生產的診斷書可以送件。意思是不管是旅行平安險跟健保核退,都可由生產的診斷書作為送件資料,且「柳柳」的資料上面建議大家這麼做,「柳柳」有分享她的經驗,從出發到申請保險的所有流程,「柳柳」也建議大家找梁淑嫆投保,所以我就找梁淑嫆。當時「柳柳」是說可以拿診斷證明書請領保險。知道可以申請健保核退是在說明會上好像有聽到。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是我先生填的,說明會上有分一些資料,健保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欄寫的原因是參照「柳柳」說明會給的資料照抄。「柳柳」的資料上建議大家可以診斷書去申請保險。柳柳在說明會上有介紹一些醫生,生產的費用,醫生的特色,詹久松是臺灣人,比較好溝通。詹久松配合幫忙開診斷證明書,我拿到診斷證明書也不會多問等語(見偵18338卷五第190頁背面至第191頁;見原審卷二第174頁至第183頁)。

5.證人高明慧於偵查時證稱:第一胎是100年11月18日在美國生,是因為已經超過40週,且催生也催生不出來,所以才剖腹。第二胎是102年12月3日在美國生,第二胎沒有不得已要剖腹的狀況下剖腹生的,第二胎的剖腹時間在出國前還沒確定,但已經跟醫師說好要剖腹,確切剖腹的時間是到了美國後,跟醫師討論,由醫師決定剖腹的時間。「柳柳」有開package 給我,包含待產跟坐月子中心,但我覺得價格太高,我問「柳柳」是否可以便宜一點,「柳柳」就跟我說不用擔心,可以保個平安險,試試看可不可以理賠,就給了我張名片,是南山人壽梁淑容(音譯)的名片,「柳柳」說應該可以理賠,我說怎麼可能可以理賠,「柳柳」說過去有理賠成功的案例,本來我第二胎去生時,就打算要保旅遊平安險,只是不知道要保哪家,因為我第一胎去時,什麼狀況都搞不清楚,第二胎要去生時,我還要帶我的大兒子一起去,所以才想說要保平安險,因為「柳柳」給了我南山人壽梁淑容(音譯)的名片,所以我就決定投保南山人壽跟蘇黎世保險的旅遊平安險,蘇黎世產險投保部分是我先生處理的,「柳柳」是暗示我南山的理賠機率高。我是覺得怪怪的,「柳柳」說都可以理賠,所以我就拿診斷證明書去申請理賠。「柳柳」怎麼跟我說健保可以核退我忘記細節,但有在請領的過程中有問題我們就會問「柳柳」。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自墊費用原因欄會記載「……因前置胎盤,……緊急美國生產」,醫生寫的是英文,我連英文單字是什麼意思都不知道,但是應該是『柳柳』跟我說的。我不是看「柳柳」的部落格,是我朋友給我「柳柳」的電話,我很確定有跟「柳柳」聯絡,我在請領核退健保費時,有問題都會問柳柳。我記得「柳柳」的服務很好,有些媽媽沒空,「柳柳」會幫忙請領健保費,可能可以跟健保署調調看有無「柳柳」代辦的資料。(見他卷一第184頁至第185頁;他卷五第521頁背面至第522頁)。

6.證人莊秀鳳於偵查、原審審理時均證稱:因為我在臺灣預定加州的坐月子民宿,會找顏鴻州醫生產檢是民宿安排的。去美國主要就是要生小孩。我在搜集資料時有想過回國要申請保險或健保核退這件事。我回國時有申請健保核退,健保核退申請書是我填寫申請的。知道健保核退申請書上自墊費用原因欄的說明要這樣寫是網路上的文章教的。我記得是「柳柳」的文章寫的。我怕直接寫計畫性出國生產,不會核退費用等語(見偵18338卷五第199 頁反面至第200頁反面;原審卷二第378頁至第379頁)。

7.證人鄧琦穎於偵查時證稱:我是參考網路上代辦業者資料,我再自己訂。我參考俏媽咪跟柳柳嚴選。我第一胎的時候有聽過俏媽咪的說明會,而且第一胎有經驗了,我第二胎就自己訂,主要就是看她們網路上的資料。說明會上說保險可以彌補花費分兩個部分,一個是小孩生出來之後,還沒取得臺灣國籍之前,如果發生不可預期的狀況,保險可以涵蓋,另外一個部分是媽媽出國生產當作旅遊,要買旅平險,後來我第二胎看了「柳柳」的資料,「柳柳」也是建議要投保旅平險。「柳柳」的資料裡面有說南山的旅平險是最好賠的。我是參考柳柳網路上的資料等語(見偵18338卷三第391頁反面至第393頁)。

8.證人王慈徽於偵查時證稱:會想去美國生小孩是讓小孩多一個選擇。我在全民健保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欄會這樣寫是因為我們是出國旅遊,我們是拿旅遊簽證去的,而且網路上「柳柳」的部落格也都這樣寫等語(見偵18338卷五第91頁反面至第92頁反面)。

9.證人王翔儀於偵查、原審審理時均證稱:我在核退費用原因說明欄會這樣寫是因為我們都是透過「柳柳」代辦坐月子中心,「柳柳」的部落格上都有寫怎麼申請健保費核退、保險公司理賠,我就是照著部落格上面列舉的事由寫上去。我不知道「柳柳」是怎麼跟醫生、坐月子中心配合,醫生部分是「柳柳」的部落格上有加州華人醫生的名單,月子中心我不記得了,但是「柳柳」會告訴我們每一家月子中心的價格,我們錢是直接付給坐月子中心,至於月子中心跟「柳柳」怎麼拆帳我不清楚。我們手上有拿到一本資料夾,裡面有相關的說明,那個說明跟「柳柳」網路上的文章是一樣的。「柳柳」有寫說回來要報稅的話,需要先把這些單據跟健保署申請海外醫療的部分,審核過的單據之後就可用於報稅時,視為醫療的收據來做申請,旅平險的話也有提供範例,應該是健保填寫的範例。健保核退申請書是我自己本人填寫的。「柳柳」月子中心提供的資料夾中有一個樣張,上面有哪些欄位要填,有點像我們在填文件資料會有的範本。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欄有提到『出國旅遊期間,身體不適,緊急就醫後,醫師判斷不適合長途飛行,宜留在美國生產』,我是參考「柳柳」資料夾內的範例才這樣填寫等語(見偵18338卷六第135頁至136頁;原審卷二第468頁至第469頁)。

10.證人王靖蠻於偵查、原審審理時均證稱:第二胎生產回臺之後有申請健保核退,由網路上「柳柳」的網頁得知可申請健保核退。跟健保申請核退時,申請書是我寫的,上面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欄,出國旅遊期間的事由,我只有參考「柳柳」的網頁等語(見偵18338卷五第386頁反面至第387頁反面;原審卷二第409頁至第414頁)。

11.證人戴珮如於偵查、原審審理時均證稱:我臨時決定要去美國生小孩,所以在臺灣的時候有先找了一些資料。我沒有找仲介,但是我有看「柳柳」的部落格,我有聯絡「柳柳」,「柳柳」有寄一份資料給我,後來我再聯絡「柳柳」時,「柳柳」的助理說「柳柳」生病,就沒有再跟「柳柳」聯絡。申請書上的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欄我是照「柳柳」給的資料填寫的,也是照「柳柳」講的來申請。關於健保核退申請單的部分,我是照抄「柳柳嚴選」的寄給我的File夾裡面的資料。我有一份「柳柳」的DM,上面的表格就是這樣寫,我就照抄。我會有DM是我打電話給「柳柳」,請「柳柳」的助理寄一份資料給我。我在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欄填寫『出國旅遊期間,因身體不適,緊急就醫,經醫師診斷不宜搭機回台,故滯留於美國安胎生產』,這段話是參考「柳柳」的資料填寫的等語(見偵18338卷五第210頁反面至第211頁反面;原審卷二第418頁至第421頁)。

12.由證人陳俞樺、吳逸欣、陳珮瑜、陳佳鈴、高明慧、莊秀鳳、鄧琦穎、王慈徽、王翔儀、王靖蠻、戴珮如證述之內容綜合以觀,可知證人若有與被告柳昭薰、李珊接洽,被告柳昭薰、李珊均會告知該證人赴美生產回國後,可以申請健保自墊費用核退以及保險理賠,且提供關於健保署之申請自墊費用核退欄位如何書寫之範本與證人參酌,若未直接與被告柳昭薰、李珊2 人接洽者,被告柳昭薰、李珊亦提供書面範本或在柳昭薰部落格或「柳柳嚴選」網站內,公布相關核退健保自墊費用之寫法,以此方式告知欲赴美生產之孕婦,回國後可持不實之診斷證明書核退健保自墊費用。又審酌證人不論於偵查或原審審理時證述關於被告柳昭薰、李珊之煽惑渠等客戶以虛偽之理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及詐欺取財(即申請核退健保自墊費用或保險理賠)之手法以及應以何種理由申請等節,均大同小異(即提供範本、口頭告知或公佈在部落格、網站),且多數證人自身前後及彼此間證述之內容,亦無明顯矛盾或重大瑕疵,渠等證人與被告柳昭薰、李珊間既無糾紛或恩怨,有些證人甚至並未曾與被告柳昭薰、李珊見過面,渠等實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無端誣攀被告柳昭薰、李珊,而為不實之證述之動機與必要;且衡諸被告柳昭薰、李珊所涉犯之煽惑他人犯罪之法定刑最重為2年有期徒刑,然證人等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詞,均經具結(見原審卷二第203頁至第207頁、第396頁、第434頁至第436頁、第490頁至第492頁),偽證罪之刑責則為有期徒刑7年以下,其法定刑顯較本罪為重,可知證人等當無為誣陷被告柳昭薰、李珊而為偽證之可能與必要,是證人所為之證詞自均屬可信。

13.至證人高明慧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我只有詢問「柳柳」關於月子中心價格,並請「柳柳」幫忙代訂月子中心,「柳柳」有給我保險業務員的名片,請我自己跟保險業務員聯絡,至於健保核退申請書上自墊費用原因提及「到美國旅遊因前置胎盤,醫生診斷不宜飛行,緊急留美國生產」部分,係保險業務員交待我這麼寫的,申請健保核退過程並未與「柳柳」聯繫云云(見原審卷二第185頁至第196頁),證人鄧琦穎於原審審理時係證稱:我到美國生產,有參考「柳柳」的部落格,但是關於健保核退或者保險申請理賠的部分已經沒有印象了,我不記得在偵查時回答過什麼了云云(見原審卷二第382頁至第392頁)。然查,證人高明慧於偵查時明確證述關於全民健保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係「柳柳」所告知,並證稱:我記得「柳柳」的服務很好,有些媽媽沒空,「柳柳」會幫忙請領健保費,可能可以跟健保署調調看有無她代辦的資料等語甚詳,益徵被告柳昭薰確有將可核退健保自墊費用之訊息透漏與證人高明慧,然證人高明慧卻於原審審理時稱:申請健保自墊費用核退時並未與「柳柳」聯繫等語,是證人高明慧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之內容已與其於偵查時證述之內容有所矛盾。又參諸證人高明慧之全民健康保險103年1月10日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之理由記載「到美國旅遊,因前置胎盤,醫師診斷不宜飛行,緊急美國生產」(見偵18338卷二第94頁),可知此內容顯與柳昭薰部落格內容為「EX:出國旅遊期間,因身體極度不適緊急就醫後,醫師診斷已不適合搭機回臺,滯留美國生產」之文章(見偵18338卷一第30-1頁)相似,即應係參考部落格文章後改寫,而足以補強證人高明慧於偵查時所證述稱:我很確定,我在請領核退健保費時,有問題都會問她(柳柳)等語(見他卷一第185頁)之內容;再者,證人高明慧於原審審理之時,對於較為核心之健保核退自墊費用申請以及保險之相關問題,均稱與被告柳昭薰、李珊無關,後再以「不記得」等迴避之方式回答(見原審卷二第194頁),則證人高明慧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之內容,顯屬迴護被告之詞,並不足以採信。另證人鄧琦穎於原審審理時,則對於如何申請健保核退或保險理賠部分,以「不記得」、「沒有印象」回答,然其卻於偵查時明確證述如前,且當庭提供「柳柳」之網頁資料與偵查檢察官,顯見證人鄧琦穎於偵查時之記憶較為清晰,應以其於偵查時證述之內容較為可採。

14.另由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改名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仍稱蘇黎世保險公司)之調查員與被告李珊間之對話錄音譯文內容及修正內容(見原審卷二第213頁至第239頁):

『錄音時間11:27男女調查員(以下均簡稱調):還是不少錢。

被告李珊(以下簡稱李):那剖腹其實有,請問一下那你是

第一胎嗎?調:對李:OK,有些醫生可以針對剖腹做一個那個非自願剖腹,也

就是說你是因為再來美國有一些狀況,意外必須要開刀,可能胎盤窘迫、前置胎盤或因為後期因為胎位不正必須要開刀的這種,醫生可以幫忙寫非自願剖腹,回來讓你好請保險用的,如果你自己本身有私人保險的話,可以理賠一些。. . .錄音時間20:03調:我看那個Facebook有說,出國前可以買那個旅平險?李:旅平險我們去國外都要買,那南山是因為之前有些媽媽

是因為剖腹它們的旅平險條款有寫到,就是如果你是因為有些除外條款,像是非自願它有寫得很清楚,有些媽媽有成功理賠的,理賠到大概15萬臺幣都有不等。

調:這麼多?李:但是現在幾乎都被擋掉了,因為它會幾乎查核比較嚴格

,但是我們建議媽媽出國還是要保,回來都送送看,有理賠算運氣好這樣子。. . .錄音時間20:44調:所以他那個,就是跟我們要先跟醫生講說我們這個要請

(保險)?還是?李:就是在,醫生在保險這部份,詹久松、李端堂和李端松

這三個醫生可以幫媽媽寫非自願,其他醫生都比較嚴謹,或者是之前保險查太嚴格了,就是沒辦法幫你請保險。

調:可是你剛剛不是說他都可以幫我們開(診斷)?李:有些醫生有啊,有些醫生是台灣那邊保險查太嚴格了,

所以他不給開,所以我剛剛說了,就是詹久松、李端堂和李端松這三位可以。

調:黃俊博沒有?李:黃俊博沒有了。

調:所以剩下只有這三個?李:對,剖腹的話,詹久松不錯因為他詹一刀嘛,找他媽媽九成都找他,可是有些媽媽是因為他70歲了。

調:對。

李:對,你們可以看一下。

調:對啊,怎麼這麼老了還在美國執業。

李:其實在洛杉磯華人醫生大部分是六十到七十之間,那詹久松醫生就是詹一刀。

調:跳掉了。

李:喔,這個啦,這個,詹一刀他就是很喜歡剖腹,相對的

他產檢大概只有5 分鐘就結束了,如果像陳芳銘醫生可能產檢可以半小時,可是陳醫生他就是比較嚴謹,嚴謹的醫生就是不太給你開保險什麼的,不會因為這樣。

調:如果我們選這其中三個,只要跟他講說,他就知道要開

什麼?李:他可以配合。

調:通常我要開,我要跟他講開什麼內容,還是我要帶保單

去?李:不用不用,你就是第一次門診的時候說「醫生我打算剖

腹產,但是我可能回來需要請保險,可以幫我開非自願剖腹嗎?」,醫生會說「好啊,那你要開什麼理由?」,就是你可以跟他說「可以開胎位不正、胎盤窘迫這些」,或是第一次產檢就先說有些狀況微恙的之後在觀察,然後中途因為什麼原因造成要剖腹這個,醫生都知道可以跟他講。

調:可是會不會,因為你說現在有些醫生不開了,會不會我

之後去,因為我們去的時候是明年二月或二月底左右,會不會他們又不開了,其實對我們有差,因為有那個錢的壓力。

李:反正最晚到美國再決定醫生啦,但我跟你說,詹久松一

定會開啦,他不開的話剖腹媽媽誰要找他。. . .錄音時間36:53調:那為什麼原本南山的就沒問題?李:因為它合約寫得很清楚,你看一下這裡(條款),這個

是南山它的旅平險的一個條款,它有一個專門針對懷孕這邊有寫,以下不再此限,也就是說這些是除外的,也說你可能因為胎盤窘迫或胎盤出血,還是什麼的它也可以,它寫得很清楚,這是他們一個漏洞。

調:可是我現在,它不會因為我現在買懷孕就不賠?李:你就不要告知啊,它不會怎樣的,可是你出國旅平險本

來就保旅平險就是保意外,就算你在國外一般正常人急診還是什麼是可以理賠的。

調:可是懷孕不是要告知嗎?李:懷孕就是要有,我們可以不用告知啊。對啊。

調:痾,不太懂,不告知不是不能賠?對啊,他這樣會不會

說為什麼沒有說?李:你不要告知,因為你到時候你醫生也要寫非自願,對,

如果你先告知,他會覺得你是有計畫性的。...錄音時間51:14李:就是說,回來你要入籍嘛,報戶口,那報戶口怎麼入捏

,總不可能隨便抱著寶寶就可以報戶口,所以就是這個手續,我們會免費幫客人辦定居證,那定居證可以看最後一點,喔,像健保核退啊,回來都可以核退,那入籍的話就是這裡,我會幫你們辦。

錄音時間51:39調:健保核退那些含入籍那些?李:對,健保核退自己辦。

調:喔健保核退自己...等語』等情詳細以觀,可知保險調查員係以懷孕後期欲赴美生產之事項向被告李珊尋求諮詢,對話中係以一問一答之方式,且對話之初被告李珊面對詢問,係主動告知在美國可以請醫師開立非自願性剖腹之診斷證明以利返國後「申請保險理賠」,且之後之對話內容均係保險調查員附和性、被動性回答被告李珊之對話,開立診斷證明書、投保保險以及請領保險相關資訊均係被告李珊主動告知,該次對話內容並未見保險調查員以威脅、利誘或以其他不正方式誘導被告李珊為如此回答,其所提問之問題亦屬一般孕婦所會遇到之問題,保險調查員僅透露其係第一胎欲赴美生產,其對於保險以及申請理賠事項不甚了解,被告李珊對此即為詳細之解說,並主動告知保險調查員可以請美國醫師開立「非自願性剖腹之診斷證明」,甚至列出可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書之醫師名單諸如「詹久松、李端堂和李端松這三個醫生可以幫媽媽寫非自願,其他醫生都比較嚴謹,或者是之前保險查太嚴格了,就是沒辦法幫你請保險」等語、並強調「你就是第一次門診的時候,醫生我就是打算剖腹產,但是我可能回來要請保險,可以幫我開非自願剖腹嗎。那醫生會說,好啊,那你要開什麼我給你,就是你可以跟他說,可以開胎位不正胎盤窘迫,這些或是第一次產檢就先說有些狀況微恙的之後在觀察,中途因為什麼原因造成要剖腹這個,醫生都知道可以跟他講」等語,由此可知被告李珊已明確告知保險調查員可以告知接生之醫師欲取得不實業務登載之診斷證明,以利返國後申請保險,進而主動告知保險調查員可以「核退健保費」,並保證「詹久松一定會開啦,他不開的話剖腹媽媽誰要找他」等語,另為了取得提問之對方(保險業務員)之信任,甚至告知保險契約中關於孕婦在國外生產得請領保險金之例外規定「這個是南山他的旅平險的一個條款,他有一個專門針對懷孕這邊有寫,以下不再此限,也就是說這些是除外的,也說你可能因為胎盤窘迫或胎盤出血,還是什麼的他也可以,他寫得很清楚,這是他們一個漏洞。」、「像健保核退啊,回來都可以核退」,簡言之,被告李珊為此等對話之目的即係勸誘孕婦即便未有緊急狀況,仍可以此不實之生產事由,申請保險以及核退健保自墊費用,即令保險公司或健保署因而陷於錯誤,支付保險金或核退自墊醫療費用,復向提問之對方即保險調查員強調「回國後都可以,送送看,有理賠算運氣好」,強化其先前之論述。進而,可認被告李珊於該次對話內容中,不斷告知與其對話之保險調查員在國外要如何取得不實診斷證明書,甚至推薦可配合之婦產科醫師,及詳述返國後如何對各保險公司、健保署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及詐術,而以此取得保險金、健保費之行為明確,而被告李珊既為被告柳昭薰所僱用,及「柳柳嚴選」為被告柳昭薰所經營,被告李珊又自稱「柳柳LISA」,且被告李珊所為煽惑犯罪之行為,顯為被告柳昭薰所授意,即可推認被告柳昭薰對此情形同屬知情,至為明確。

15.至被告柳昭薰之辯護人於原審為其辯護稱:被告柳昭薰從未以「說明會」向孕婦們說明赴美生產可先投保相關保險,於返台後則可透過美國醫師開立之不實證明,請領保險理賠及申請健保費用核退。證人吳逸欣、莊秀鳳、鄧琦穎、王靖蠻、戴珮如以及陳佩瑜所參加或取得資料者為另一機構「俏媽咪」舉辦之說明會,與被告柳昭薰無涉;且證人吳逸欣、鄧琦穎、王靖蠻、戴珮如更證稱完全不認識被告柳昭薰或沒有與之接觸過。另外,被告柳昭薰在其部落格中,縱曾記載海外生產旅遊平安險事宜,但此僅為柳昭薰個人經驗的分享及一般國人出國旅遊投保習慣之提醒,被告柳昭薰於網路上之文字從未告知孕婦嗣後得以美國醫師開立之「不實證明」(例如前置胎盤)向保險公司請領理賠。查依照健保署函釋及健保署人員於審判中之證述,孕婦於海外生產回台後皆從寬認定為緊急分娩,亦不受申請書中所載理由之拘束,縱使健保局93年的函釋及一貫政策是裁量濫用,但被告並非法律專業也無從預見、識別健保局是否有裁量濫用情形。因此,被告柳昭薰於部落格文章中撰寫之申請退費方法,在客觀上顯非犯罪行為。被告柳昭薰先前因曾於美國生產4次,故其返國後曾主動詢問健保署人員如何填寫申請表格等問題;且坊間早已有許多網站或書籍教導他人如何申請健保核退之內容。因此,被告撰寫部落格文章之動機,僅係被告柳昭薰依個人經驗、健保署人員之說明及所閱讀書籍之內容,於部落格中介紹相關核退流程之及申請書填寫方式而已,並無勸誘他人完成特定犯罪行為之主觀犯意云云(見原審卷三第392頁至第393頁);其次,被告李珊之辯護人於原審曾為其辯護稱:被告李珊為同案被告柳昭薰所聘請之員工,工作內容為代孕婦代訂美國之月子中心,至於孕婦於美國之醫療事宜,例如看診醫生或自然產、剖腹產等生產方式等,均由孕婦自行決定,是孕婦在美國之醫療行為均與被告李珊無涉,被告李珊亦未代孕婦處理健保核退或商業保險等業務,此業經證人陳俞樺、陳佳鈴、高明慧、王翔儀及陳佩瑜證述渠等係自行決定醫生,被告未曾與渠等討論如何請醫生開立診斷證明、持不實的診斷證明申請保險理賠。健保核退之申請書自墊費用原因欄並非健保局准駁健保核退之審查事項之一,且本案部落格內容是被告柳昭薰從事這個行業之前就寫了,且並非被告李珊所撰擬,李珊亦未曾告知孕婦客戶如何申請健保核退,被告李珊未有煽惑他人以不實事項申請健保核退之行為;被告李珊乃79年次,本案發生時年僅23歲,未婚且未有生育經驗,故與客戶接洽時倘客戶詢問到有關保險等問題,被告李珊僅能以其他媽媽客戶之經驗為相關分享與說明,被告李珊縱曾告知客戶得投保旅平險,亦僅係出於降低孕婦赴美過程中之風險所為之善意建議,並未承攬或負責相關業務,此參本案唯一直接與被告李珊接觸之媽媽客戶即證人陳佩瑜證稱其並非一開始就決定要剖腹產,其會投保旅平險係為降低風險,被告李珊雖有提供旅平險資訊,但沒有說到醫生,也表示不見得領的到錢。至於被告李珊與保險調查員之對話內容其主軸仍在介紹美國月子中心之優缺,嗣經調查員一再詢問,李珊始以其他孕婦之生產經驗告知可能得以申請保險理賠,惟被告李珊並未告知調查員得以不實事項申請理賠,況該對話內容乃被告李珊與調查員之私人談話,亦不符刑法第153 條公然為之之構成要件云云(見原審卷三第394頁至第395頁)。然查:

(1)被告柳昭薰曾舉辦說明會提及健保自墊費用核退乙節,證人陳佳鈴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證述此情,且被告柳昭薰、李珊即便在「說明會」上未提及核退健保費用、申請保險理賠,而辯護人所舉之證人吳逸欣、莊秀鳳、鄧琦穎、王靖蠻、戴珮如以及陳佩瑜雖亦曾係參與其他業者所舉辦之說明會,然被告柳昭薰、李珊亦曾以書面資料或以其他方式告知前開證人申請保險理賠或核退健保費用之相關資訊,申言之,本院審判之範圍並未限定在判斷被告柳昭薰、李珊是否有在「柳柳嚴選」所舉辦之「說明會」中有煽惑他人犯罪之行為。其次,在被告柳昭薰所經營之「柳柳嚴選」網站及部落格中,雖未明確要求孕婦提供「不實證明」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金,惟在「柳柳嚴選」部落格中,確以刊登文章之方式「公開」向不特定之有意赴美生產之孕婦說明,返國後可向健保署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例如:核退費用隨便掰個理由,以及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例如:多起成功申辦保險支援的,全是在這些醫生醫院下生產的例子等情(見他卷一第45頁、第49頁),即該部落格文章本即處在不特定人均可共見共聞之狀態,甚且「柳柳嚴選」網站首頁亦有超連結網址連結至「柳柳部落格」,是該等文章資訊更易於為他人所閱讀。再者,由被告柳昭薰所經營之「柳柳嚴選」部落格之標題為「健保核退生產費用(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之貼文詳細以觀(係發表於102年2月16日,但保險調查人員截圖之時間為104年4月間),可知文章內有「2.自墊費用原因請勾第4 個(因緊急傷病於國外就醫者. . . )3.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欄,隨便掰個理由(EX:出國旅遊期間,因身體極度不適緊急就醫,醫師診斷已不適合搭機回台,留滯美國生產。)」等內容,仍以此方式告知瀏覽該部落格之不特定多數人,赴美生產返國可以申請自墊費用核退,況在該貼文中更強調稱「生產完6 個月內一定要馬上申請健保核退,不只能退回自墊費用. . . 」,且於同一篇貼文下方補充「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之相關修正規定,益徵被告柳昭薰不僅勸誘瀏覽該部落格之不特定讀者,赴美生產返國後,無論有無緊急分娩一定要申請健保自墊費用核退,且其對於「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條文也有相當之研究,當非如被告柳昭薰所辯:該部落格係撰寫於10年前,僅為經驗分享云云;又被告柳昭薰、李珊於「柳柳嚴選」網站,告知孕婦若有意願則需預約諮詢,則如被告李珊與保險調查員之對話內容所示,實可推知每當孕婦諮詢時,被告柳昭薰、李珊當係詳細告知赴美生產返國後之相關申請保險金、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細節,復衡以交易常情,若一般孕婦諮詢時,除非其本身對赴美生產有相當之了解,並僅要求代訂月子中心、機票外,一般人尚須負責人或員工為其介紹服務之內容及品質,是被告柳昭薰、李珊在顧客諮詢時,自應有主動為顧客推介、解說該等服務之注意事項等行為無誤。基此,被告柳昭薰、李珊之行為應認該當「煽惑」之構成要件無誤。

(2)又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以及全民健康保險法對於國外分娩得申請自墊費用核退,均限於「緊急分娩」之情況始予以核退自墊醫療費用(詳如後述),赴美生產時若未符合「緊急分娩」之情形,當不得以「緊急分娩」為理由申請核退自墊費用,況且「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中關於「自墊費用原因(請於原因欄詳述)」即有以明確之文字敘明「於臺灣地區外,因罹患保險人公告之特殊傷病、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顯見核退健保醫療自墊費用,必須符合前開文字敘述之原因始可,被告柳昭薰行為時係擁有專科畢業、智識能力均正常之正常人(見偵18338卷一第21頁受詢問人欄位),對於前開文字之敘述應無理解上之障礙,而前開文字亦非必須具備法律知識即可輕易理解,被告柳昭薰應知悉國外生產返國後申請健保核退自墊費用必須符合「緊急分娩」之情形應知之甚詳。又被告柳昭薰既自承赴美生產4 次,其若理解前開申請表之內容,何以於「孕婦赴美生產之前」即可預知孕婦赴美生產時「必然發生緊急分娩」之情況,而以說明會、電話、部落格、官方網站或直接告知等方式,告知欲赴美生產之孕婦返國後可以申請健保自墊費用之核退?縱使坊間書籍或其他網站亦有類似教導他人如何填寫申請健保核退表格等問題,則此係該書籍作者或網站經營者自身所應負擔之法律責任,無礙被告柳昭薰犯罪事實之認定,被告柳昭薰並不得以其他同樣行為之人早已將赴美生產返國均得申請健保自墊費用之方法周知於眾或其他人亦有為相同之煽惑他人犯罪行為,而阻卻自己犯行之違法性,是辯護人自不得主張所謂「不法之平等」。至健保署即便對於赴美生產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採取寬鬆認定之政策,然此僅係追究制定該政策人員之責任以及將來違法之行政處份遭撤銷後之公法上不當得利之問題,並未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是被告柳昭薰之辯護人之辯解,均不足採信。

(3)被告李珊雖未明確告知欲赴美生產之孕婦可取得不實之診斷證明書用以申請保險或核退自墊醫療費用,然被告李珊有以電話通話之方式或在「柳柳嚴選」中有以網頁、部落格文字敘述之方式,使欲赴美生產之孕婦知悉返國後可申請保險理賠以及核退自墊醫療費用,即便被告李珊於此時並未明確告知渠等證人可取得「不實診斷證明」,然其接受保險調查員諮詢時,便明確告知保險調查員屆時可告知某些醫師返國要申請理賠,醫師就會開立診斷證明,雖「柳柳嚴選」之部落格內容為被告柳昭薰所撰寫,然被告李珊既受被告柳昭薰所僱用,其對於欲詢問赴美生產事宜之孕婦,更會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傳達赴美生產返國後得持診斷證明向保險公司或健保署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又被告李珊既有從事仲介孕婦赴美生產以及協助渠等返國後申請理賠或核退自墊醫療費用等事宜之業務,亦接受孕婦赴美生產前後之諮詢,則其對於健保署之「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中關於「自墊費用原因(請於原因欄詳述)」有以文字敘明「於臺灣地區外,因罹患保險人公告之特殊傷病、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或保險公司之保險理賠之條款必須限於「緊急分娩」等情,當無法諉為不知,即便被告李珊年紀尚輕、亦未有生育之經驗,惟前揭申請理賠或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條件,以被告李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偵18338卷一第37頁,受詢問人欄位),當能輕易理解,若赴美生產之孕婦即便無符合「緊急分娩」之情況,仍能申請保險理賠或核退自墊醫療費用,則保險契約條款或「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上為何仍有「緊急狀況」等相關文句之記載?且細譯被告李珊與保險調查員之對話內容,其中被告李珊即陳稱「因為它合約寫得很清楚,你看一下這裡(條款),這個是南山它的旅平險的一個條款,它有一個專門針對懷孕這邊有寫,以下不再此限,也就是說這些是除外的,也說你可能因為胎盤窘迫或胎盤出血,還是什麼的他也可以,他寫得很清楚,這是他們一個漏洞」,而對照南山人壽之保險公司之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第9條第2 項第6款第3目(除外責任)即明確規範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必須符合之情況,始得申請保險金理賠,有南山人壽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1份在卷可參(見偵18338卷一第149頁反面至第150頁;他卷一第27頁至第29頁),而被告李珊既能從該條款找出其所謂之「漏洞」,並告知與其對話之保險調查員可以請美國特定之婦產科醫師協助開立相關之診斷證明,返國後用以申請保險金之理賠事宜,顯見被告李珊對於各該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除外條款有相當之研究;又被告李珊既為被告柳昭薰所僱用擔任業務,當必須對有意願赴美生產孕婦提供相關之諮詢,進而其對於被告柳昭薰所經營之網頁、部落格內容豈有不知之道理。由此可知辯護人所稱:被告李珊僅能以其他媽媽客戶之經驗為相關分享與說明云云,顯與實情不符,不可採信。

(4)又雖被告李珊即便有告知證人或欲赴美生產之孕婦「不見得領的到錢」等字句,然被告李珊何以能得預先知前開證人或準備赴美生產之孕婦會有「緊急分娩」之狀況產生?若被告李珊無法預見及此,其對於證人或準備赴美生產之孕婦一律告知可申請保險理賠或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不正是暗示證人或欲赴美生產之孕婦可持「不實之診斷證明」返國申請保險或核退自墊醫療費用。再由被告李珊對於向其預約諮詢之保險調查員,直接表示「醫生在保險這部份,詹久松、李端堂和李端松這三個醫生可以幫媽媽寫非自願,其他醫生都比較嚴謹,或者是之前保險查太嚴格了,就是沒辦法幫你請保險. . . 有些醫生有啊,有些醫生是台灣那邊保險查太嚴格了,所以他不給開,所以我剛剛說了,就是詹久松、李端堂和李端松這三位可以。」、「你就是第一次門診的時候說『醫生我打算剖腹產,但是我可能回來需要請保險,可以幫我開非自願剖腹嗎?』」等節,即可證明被告李珊以接近明示之方式告知保險調查員得持「不實之診斷證明」返國申請保險理賠或核退醫療自墊費用。此外,被告李珊向個別諮詢之孕婦說明得申請保險理賠事宜,即便非屬一般意義上之「公然」,然在法律上對「公然」之定義,當屬「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大法官解釋第145 號,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參照),而被告柳昭薰、李珊或以「柳柳嚴選」官方網站之文字敘述、以寄送之文件說明、或以預約諮詢之方式個別說明,均屬被告柳昭薰、李珊將前開得持不實之診斷證明書返國申請保險理賠或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資訊傳遞與特定多數人(個別約詢、文件寄送)或不特定多數人(說明會、網站文字敘述)之舉動,是被告柳昭薰、李珊之行為當符合「公然」之要件,至為明確,則辯護人此部分所辯,當屬誤會,並無理由。

二、被告宋家琪部分

(一)如事實欄二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宋家琪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256頁、第257頁;本院卷二第359頁),並有宋家琪103年3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被告宋佳琪之南山人壽投保資料、南山人壽103年6月5日保險金申請書、被告宋家琪之南山人壽保單資料查詢、南山人壽104年1月29日104南壽山字第M00629號函、南山人壽結案工作底稿、南山人壽理賠案件會簽單6份、宋家琪之富邦人壽103年6 月6日醫療試算表、宋家琪之富邦人壽103年6月4日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美國黃俊博婦產科診所103年4月16日診斷證明、美國黃俊博婦產科診所103年4月13日醫療費用收據、美國嘉惠爾醫院103年4月29日醫療費用清單、美國嘉惠爾醫院病歷資料、美國SUSAN DANIELS & ASSOCIATES公司103年10月5日調查報告等附卷可稽(證據出處詳如附表二「證據欄位」所示),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堪可採信。

(二)訊據被告宋家琪雖於原審曾否認有何詐欺以及行使偽造文書犯行。然查:

1.由被告宋家琪之產檢紀錄以觀,可知其於102年8月22日至103年3月15日前往吳銅坤婦產科診所進行產前檢查,均未見任何前置胎盤之記載,並於103年3月8日註記「(1)懷孕32週合併產前檢查一切正常(2)孕婦產前正常,可適合飛。」;另在柯滄銘婦產科診所進行產前檢查,結果略為「宋家琪:19週,羊膜穿刺;24週,無前置胎盤」、「103-1-2 經陰道超音波檢查顯示子宮頸長度超過4 公分,無前置胎盤現象」,有吳銅坤婦產科診所病歷記錄、柯滄銘婦產科診所105年8月30日銘字第10513號函及所附就診情形說明、宋佳琪之柯滄銘婦產科產檢病歷附103年1月2日超音波照片1幀等在卷可參(證據卷面位置詳如附表二「證據欄位」所示)。所謂「前置胎盤」係指胎盤位於子宮下段,遮蓋住子宮頸之內口,「前置胎盤」並無法治療,唯生產時必須以剖腹產之方式生產,而「前置胎盤」能夠確診之週數約為20週左右,若孕婦於30多週前之產檢並無檢查出有「前置胎盤」,不可能於30多週後突然出現「前置胎盤」之情形,因為胎盤是隨著子宮週數變大,胎盤主要部位也跟著向上提升,因此胎盤不會向下生長乙節,有新光人壽醫務諮詢單1份在卷可憑(見偵18338卷三第270頁至第271頁),故對照被告宋家琪於國內之產檢資料,可知其產前檢查結果一切正常,而其持美國黃俊博婦產科診所103年4月16日診斷及費用證明書申請保險金時,該診斷證明書卻記載「(2)前置胎盤(placenta previa )」,然美國嘉惠爾醫院診斷證明書以及該院關於被告之病歷資料中不但均未提及被告宋家琪有何「低位前置胎盤」之情形,且對於被告宋家琪剖腹之原因僅紀錄「生產紀錄單(deliveryrecord):剖腹(C-section ):(primary )第1 次(指前胎剖腹);Indication :SROMIN LABOR;真空吸引紀錄單,Procedure :"PRIMARY CESAREAN SECTION

PERPATIENT REQUEST "(病患要求剖腹);手術紀錄單,僅註記Patient request;手術過程記錄單,僅註記Patient request;出院病摘,僅註記Patient request」,再美國SUSAN DANIELS&ASSOCIATES公司103年10月5日調查報告記載「There is a notation in Tab O that the patient request a cesarean section(病患要求剖腹)」,又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治中心對於被告宋家琪病歷異常部分說明略謂:「其它病歷異常發現:病患要求行剖腹產;是否有其它剖腹產適應症:無」,有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治中心105年7月29日(105)保制字第105000298號函在卷可憑(見他卷四第121頁至第122頁),且被告宋佳琪因使用腹膜外剖腹生產並以「真空吸引器」,而腹膜外剖腹生產之限制即產婦不得有前置胎盤之症狀(詳如後述),易言之,被告宋佳琪於生產時若有前置胎盤之症狀,當無法以腹膜外剖腹之方式生產,顯見美國黃俊博婦產科診所103年4月16日診斷及費用證明書內容關於「前置胎盤」係虛偽不實之記載。又被告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之理由為「疾病」;向富邦人壽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之理由為「剖腹產」;向健保署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理由為「於臺灣地區外,因罹患保險人公告之特殊傷病、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而若屬懷孕相關疾病(例如:前置胎盤)、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特定情況以外之單純剖腹生產,並不得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或健保署申請核退自墊費用,此為一般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契約內容之條款,被告宋佳琪對此不得諉稱不知;又被告於美國生產時,美國嘉惠爾醫院之生產紀錄單已明確記載被告宋家琪之剖腹原因為「重複性剖腹生產」、「病患要求」,且醫師對孕婦進行剖腹生產時必定將剖腹之原因告知孕婦,被告宋家琪應知悉其剖腹生產之原因,亦知悉其非屬例外而得請領保險金以及核退健保費用之情況,被告宋家琪卻仍持不實之病歷資料向南山人壽、富邦人壽及健保署申請保險金以及核退保險費,顯見其確實有詐欺以及行使不實業務登載文書之故意明確。

2.被告宋佳琪之辯護人雖為其辯護稱:被告宋佳琪的保險是很早就投保,其赴美後先就近去找王冠一醫生,而非是事先有預謀而找黃俊博醫生。關於被告宋佳琪之生產情形,在調查上有些錯誤,雖然檢察官認被告宋佳琪在國內沒有前置胎盤之情形,但在美國卻有,這是可疑的。但觀察吳銅坤診所之病歷,被告宋佳琪在15週即有前置胎盤情形,另外美國之病歷,被告也有胎盤過低的情形,且被告一直是長期出血及臥床待產安胎。被告宋佳琪不懂什麼叫前置胎盤,其只想要安全的把小孩生出來,生產當天羊水破之後緊急去醫院生產,當時黃俊博醫生建議被告剖腹產,被告宋家琪為小孩之安全當然是聽從醫生的建議,至於後來醫生要怎麼記載其病歷,被告宋家琪根本不會知道。且依當時的情形,羊水破、臍帶繞頸、胎盤過低,這些情形難道不用剖腹嗎?至於為何醫院的病歷去紀錄「PATIENT REQUEST 」,這被告宋家琪不會知道也不會了解,且依上開情形,不管是任何一個孕婦都會剖腹。美國醫生要怎麼記載其病歷,被告宋家琪不會知道,被告只是信任醫生的診斷證明去申請而已。被告宋家琪只知道其產期過程有胎盤過低、出血、臍帶繞頸及長期待產等情形而需剖腹產,至於健保局的規定如何,被告宋家琪並不知道,且依被告宋佳琪之經濟情形根本不需要去詐領這筆錢,所以被告宋佳琪沒有詐欺及偽造文書的犯意云云(見原審卷三第395 頁)。惟查:

(1)辯護人雖稱patient request 在中文可翻譯成「病患需求」等語,然「request」一般字面之意思均係「要求」,而非「需求」,且翻譯外文必須探究全文之意旨,而非就各單字片面文義翻譯,是就在美國SUSAN DANIELS&ASSOCIATES公司之調查報告記載「There is a notation in TAB O t

hat the patient request a cesarean section」、「TAB

O:procedure"PRIMARY CESAREAN SECTION PER PATIENTREQUEST"」,應翻譯為「因病患要求而進行剖腹產」,而非「病患需求」,故辯護人此部分所辯,顯無理由。且依照保險調查員與被告李珊間之對話內容以觀,可知美國嘉惠爾醫院之黃俊博醫師先前亦可配合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書,作為孕婦返國後申請保險或核退健保自墊費用之用,且被告宋家琪若確實有辯護人所稱之緊急狀況(胎盤過低、出血、臍帶繞頸),何以被告宋家琪之生產紀錄單、病歷、手術紀錄單均未有任何相關症狀之載明?至於病歷記載「PATIENT REQUEST」即為病患即被告宋家琪要求,辯護人稱:被告宋佳琪不知道也不了解這種狀況云云,顯不足採信。

(2)另吳銅坤婦產科診所雖於107年3月3日函覆原審,謂:「病人宋佳琪於15週根據病歷記載『Placeta previa』確定是前置胎盤」,然該診所於函文之末仍說明「前置胎盤於15週可確定,但有可能因懷孕後期子宮環境之變化及小孩生長的狀況而改變」(見原審卷(二)第75頁),可知被告宋佳琪於第15週時雖有檢查出前置胎盤之情況,然其後之產檢,均未見有前置胎盤之記載,益徵被告宋佳琪於懷孕後期懷孕之狀態有所改變,甚至於103年3月8日第32週產檢紀錄記載「懷孕32週合併產前檢查一切正常」(見偵18338卷三第234頁反面);另其於懷孕第24週時,赴柯滄銘婦產科診所產檢時,亦無前置胎盤之紀錄,有柯滄銘婦產科診所105年8月30日銘字第10513 號函暨附表可參(見他卷四第349頁),是被告宋佳琪於產前並無「前置胎盤」之情形。再者,由被告宋佳琪在美國嘉惠爾醫院之病歷資料以觀,可悉其有使用「真空吸引器」,而使用真空吸引器係採取「腹膜外剖腹生產」之方式,該剖腹手術之限制即為「產婦不得有前置胎盤」之情況,有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衛教資訊網頁列印資料1份在卷(見原審卷二第496頁至第500頁),顯見被告宋佳琪於生產時並無前置胎盤之狀況,始能使用真空吸引器,且係採取低位剖腹之方式。再查,證人方彥傑於原審審理時明確結證稱:我與被告宋佳琪原本計畫赴美自然產等語(見原審卷二第86頁至第87頁),而若被告宋佳琪既然於第15週產檢後,即發現其持續有前置胎盤之情形,則依照一般醫療準則,有前置胎盤情況者,為避免孕婦大量出血,均必須採取剖腹生產,有馬偕紀念醫院衛教資訊1紙在卷可稽(見他卷一第30頁至第31頁),當預計採用剖腹之方式,但卻無此規劃,顯見被告宋佳琪於赴美生產時,並無前置胎盤之情形至為明確。況依據被告宋家琪辯護人所提出之嘉義長庚醫院婦產科網路列印資料內容以觀(見原審卷一第333頁至第336頁),可知該段內容僅係說明「完全前置胎盤出血之時間」,並非如辯護人辯護狀所稱「前置胎盤發生之時間」(見原審卷一第319頁),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並無理由。

(3)又被告宋佳琪若如辯護人所稱:懷孕期間長期出血以及必須臥床安胎,其何以能於懷孕32週時,吳銅坤診所檢查後,認「一切正常」並取得適宜飛行之診斷證明(見偵18338卷三第230頁至第235頁反面)?復被告宋佳琪若亦如辯護人所述,同時有臍帶繞頸、破水、胎位過低等症狀,則為何其向南山人壽申請保險理賠時,保險金申請書之「意外事故內容」欄位係「空白」,完全未填寫任何符合申請保險金理賠之症狀(見偵18338卷三第221頁);富邦人壽之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之「保險事故」欄位僅填寫「剖腹產」(見偵18338卷五第125頁);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之自墊費用原因說明係「空白」(見他卷三第417頁),則被告宋佳琪既自認有緊急分娩之事實,為何均未將其「緊急分娩」之狀況填寫於保險金申請書或自墊費用核退申請書。再被告宋佳琪即便因臍帶繞頸、破水、胎位過低,而有「剖腹生產」之需求,然前開「剖腹生產」,對照前揭保險公司之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南山人壽為例),被告宋佳琪剖腹產之情況均非屬「緊急分娩」之情形,亦即即便被告宋佳琪生產時有胎兒臍帶繞頸、破水、胎位過低之情形,亦不得以此理由申請保險金理賠,對此,被告宋佳琪於投保或申請理賠時自有義務研究並於符合保險理賠條款之規定下申請,然被告宋家琪其持不實之診斷證明,亦未於保險事故欄位填寫正確之症狀,顯見被告宋佳琪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至為明確。另被告宋佳琪之經濟狀況好壞與是否持不實診斷證明書申請保險理賠或核退健保自墊費用之間,並無直接之關聯性,易言之,被告宋佳琪經濟狀況優渥並無法直接推論其並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均無理由。

3.至證人即被告宋佳琪之夫方彥傑於原審審理時雖具結證稱:我於宋佳琪產檢期間有陪她去產檢,吳銅坤婦產科診所有提過宋佳琪胎位過低的問題,我去美國是因為宋佳琪在美國洛杉磯有房子,所以想在美國生產,一開始宋佳琪先去走路可以到的王冠一診所產檢,後來在王冠一診所退費並上網查,查到黃俊博醫師,並決定去比較遠需要開車,也就是黃俊博診所檢查,我到美國後醫生說突然羊水破了,加上有臍帶繞頸、胎位過低的問題,所以徵詢宋佳琪同意後緊急剖腹生產,醫生也有詢問是否開立診斷證明申請補助,我跟醫生說要;在臺產檢時,我與宋佳琪原本決定要自然產,一直到美國因為緊急狀況才剖腹等語(見原審卷二第85頁至第98頁),然被告宋佳琪並無前置胎盤之情形,業已論述如前,而被告宋佳琪若於搭機前仍有胎盤前置,易出血之狀況,該狀況勢必無法取得醫師適宜搭機證明,但被告宋佳琪之病歷既記載適宜飛行,其胎兒狀況應堪稱良好;另證人方彥傑所證述被告宋佳琪於美國緊急生產之時,係臍帶繞頸、羊水破以及胎位過低等原因,惟臍帶繞頸並非必要性剖腹產之醫療行為(除非胎兒出現缺氧狀況,始緊急剖腹),且破水僅為臨產之前兆,而胎位過低並非前置胎盤等,是證人方彥傑所證述被告宋佳琪緊急生產之狀況,均與前置胎盤無涉,若證人所述為實,被告宋佳琪緊急生產之原因應係破水,胎兒即將面臨缺氧而緊急生產才是,是證人方彥傑之證述並無法證明被告宋佳琪於懷孕期間有前置胎盤之情形,反更能證實被告宋家琪於生產時剖腹之原因並非肇因於前置胎盤明確,因此,證人方彥傑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並無法作為認定被告宋佳琪有利之證明。

(三)證人即健保署科長余正美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孕婦在國外生產因為審查較為困難,目前採取從寬認定的標準,在國外生產均從寬認定為緊急分娩,而准予核退健保自墊費用等語(見他卷一第195頁背面;原審卷二第427 至428頁),並有中央健康保險局(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解釋函令,對於國外分娩申請核退自墊費用案件,得從寬認定為緊急分娩等情,有93年9月22日健保醫字第0930060461號函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4

年12月24日健保醫字第1040034439號函附卷可參(見他卷一第205 頁;原審卷一第633頁至第635頁)。然審之健保署於93年間所為之函釋(解釋性行政規則)依據為89年8月30日修正之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2條第3項:「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三、本保險施行區域外(包括國外及大陸地區)發生不可預期之傷病或緊急分娩,必須於當地醫療機構就醫或分娩者。」(法律依據為92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第1 項);另案發時之全民健康保險法(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第55條第2 款規定:「於臺灣地區外,因罹患保險人公告之特殊傷病、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其核退之金額,不得高於主管機關規定之上限。」,可知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以及全民健康保險法對於國外分娩得申請自墊費用核退,均限於「緊急分娩」之情況始予以核退自墊醫療費用,雖「緊急分娩」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原則上自得由行政機關就個案自行判斷,惟行政機關就個案自行判斷或認定時,仍不得違反法律制定之原意,亦即分娩仍必須有緊急狀況始符合法律規定,而不得將之解讀為「國外分娩均視為緊急分娩」而一律核退自墊費用,否則將失去立法之原意(即已逾越法律之規定而不得享有判斷餘地),行政機關所為之處分即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經查,被告宋家琪在美國洛杉磯剖腹生產,該剖腹之原因是否符合「緊急分娩」?細譯被告宋家琪之美國嘉惠爾醫院病歷資料記載:「重複性剖腹生產,病患要求剖腹」,可知被告宋家琪於美國嘉惠爾醫院之病歷均未記載生產時遭遇何種緊急情況,即便如健保署前揭函釋之「從寬認定」,健保署於審核時是否有實質審查被告宋家琪是否合於「緊急分娩」之狀況?否則對於「計劃性」、「自願性」或僅因前胎剖腹,導致該次生產係屬於「重複性」剖腹生產之孕婦從寬認定為「緊急分娩」而予以核退,當屬適用法律之不當,屬違法之行政處分(違法授益處分)。健保署審核被告宋家琪之核退赴美生產自墊醫療費用時,不當擴大解釋前揭解釋函令之內容,違法給付被告宋家琪自墊醫療費用,健保署之給付費用行為仍不得合法化被告宋家琪之行為。故被告宋家琪行使不實業務登載之文書,仍然有詐欺之主觀犯意,健保署因被告宋家琪之申請文件形式上齊備、且填具理由,即誤信被告宋家琪於美國生產均屬「緊急分娩」之狀況而陷於錯誤,而為核退自墊醫療費用,至為明確。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柳昭薰、李珊、宋家琪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分別依法論科。

四、論罪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宋家琪於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規定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可知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將得科或併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宋家琪,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2.次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故行為後法律若有修正,不論是否涉及前揭法律變更,抑或僅係無關行為人有利或不利事項之修正,法院應綜合法律修正之具體內容,於理由內說明有無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及應適用之法律,始屬適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53條及第215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公布修正,於同年月27日施行,惟修正後之規定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將罰金提高30倍,亦即將原本之銀元1,000元及500元,各修正為新臺幣30,000元及15,000元,其修正之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均非法律變更,當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二)又按刑法第153 條第1 款之罪,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為其構成要件。所謂煽惑,乃以前揭方法使不特定人從行為人之企圖而為之,一有煽惑行為即行成立,至不特定人是否因此接受煽惑,則非所問。

經查,被告柳昭薰、李珊,係在不特定人均可瀏覽之部落格「柳柳嚴選」網頁中,向特定多數瀏覽該部落格、官方網站之人勸誘,若赴美生產,回國後申請健保核退自墊費用可填寫「2.自墊費用原因請勾選第4個(因緊急傷病於外國就醫者. . . )3.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欄,隨便掰個理由(EX:出國旅遊期間,因身體極度不適緊急就醫後,醫師診斷已不適合搭機回台,留滯美國生產)」、「還是選擇黃醫師、詹醫師、顏醫師等名單上的華人醫師和醫院比較好」、「生產完6 個月內一定要馬上申請健保核退,不只能退回自墊費用. . . 」,復以說明會、個別約詢、文件寄送等方式勸誘欲赴美生產之孕婦,取得不實之診斷證明返國後可以申請保險理賠以及核退自墊醫療費用,堪認被告柳昭薰、李珊係以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受其教學誘引,而萌生持不實診斷證明向各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以及向健保署申請核退自墊費用,導致各保險公司、健保署因而陷於錯誤,支付保險金以及核退自墊費用為其目的,是被告柳昭薰、李珊之行為業已符合煽惑他人犯罪之構成要件。

(三)核被告柳昭薰、李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53條第1款煽惑他人犯罪;被告宋家琪所為如事實欄二所載,持不實之診斷證明書申請核退健保費用及醫療險理賠得手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而被告宋家琪如事實欄二所載,持不實之診斷證明書申請旅平險理賠,但保險公司未給付之項目部分,則係犯修正前刑法339條第3項、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四)被告柳昭薰、李珊就煽惑他人犯罪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宋家琪利用不知情之保險業務員向南山人壽、富邦人壽行使不實之診斷證明書而為該部分之行使不實業務文書犯行,為間接正犯。復被告宋家琪雖有行使不實之診斷證明書,惟被告宋家琪並未參與不實登載之行為,故並無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

(五)另被告宋家琪對南山人壽、富邦人壽、健保署均係各以一行為觸犯行使不實之診斷證明書,用以詐領保險費(包含既遂、未遂)及核退健保自墊費用之行為,其就富邦人壽、健保署部分,所犯詐欺取財既遂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間,及就南山人壽部分,所犯詐欺取財既遂罪(醫療險)、詐欺取財未遂罪(旅平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間,均各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論處。

(六)按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數行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始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然若如客觀上有先後數行為,主觀上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逐次實行而具連續性,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縱構成同一之罪名,亦應依數罪併罰之例予以分論併罰(最高法院

104 度台上字第8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宋家琪分別於103年6月4日、6月5日、6月10日持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向富邦人壽、南山人壽及健保署詐得保險給付及核退健保費用,各次犯行明顯可分,地點亦不同,難認係於密接不可分之時間所為,且分別侵害不同之法益,縱其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罪計畫,亦非屬接續犯,是被告宋家琪所犯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上訴之判斷:

(一)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1.被告柳昭薰、李珊、宋家琪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終知坦認犯行,故3人之量刑基礎均已有所變更,此為原審未及審酌之量刑事由。2.被告宋家琪就南山人壽、富邦人壽、健保署所為之犯行,時、地不同,侵害之法益亦不相同,應論以數罪,原審論以接續犯,應有誤會之處。3.被告宋家琪於本院審理程序中,業與南山人壽、富邦人壽先後達成和解,並分別給付南山人壽235,469元、富邦人壽12,000元,且已向健保署繳回22,920元,原審未及審酌此情,諭知沒收被告宋家琪之犯罪所得,亦有未洽之處,詳如後述。

(二)被告柳昭薰上訴原否認犯行稱:被告柳昭薰在個人部落格發表文章與煽惑他人犯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原判決係以推測之詞,認定被告柳昭薰有煽惑他人犯罪之犯行,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云云;惟在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改辯稱:坦承全部犯行,希望從輕量刑,並請求給予緩刑之機會等語。其次,被告李珊上訴原否認犯行稱:原判決係以推測之詞,認定被告李珊有煽惑他人犯罪之犯行,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惟在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改辯稱:坦承全部犯行,希望從輕量刑,並請求給予緩刑之機會等語。再者,被告宋家琪上訴原否認犯行,惟在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改辯稱:業已認罪,並繳回所有領取之保險給付、健保核退之金額,請准予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之機會等語。

(三)然查,被告柳昭薰、李珊共同所為煽惑他人犯罪之犯行,而被告宋家琪所為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均屬明確,且被告3人前於偵查、原審中所辯,亦不足採信,況被告3人上訴雖均請求從輕量刑,但原審所為量刑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量刑輕重失衡,顯然過重情形,核與被告罪責相當,原審判決量刑並無不當,渠等上訴難認有據,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無從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柳昭薰經營「柳柳嚴選」之官方網站及柳昭薰部落格,並聘請被告李珊擔任業務員,2人遂共同在部落格、官方網站或以其他方式煽惑欲赴美生產之孕婦,可於赴美生產回國後,持不實之緊急生產之診斷證明書、單據,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及向健保署申請核退健保自墊費用,助長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犯行之發生,亦影響保險公司、健保署核發保險給付及代墊款退款之正確性,並使各該保險公司、健保署蒙受損失,行為實屬違法、不當。而被告宋家琪貪圖不法利益,事先即規劃赴美待產,至美國生產後取得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再用以詐領保險費及虛偽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行為亦不足取。又被告柳昭薰、李珊、宋家琪雖自偵查至於原審審理時均矢口否認犯行,但於本院審理時,終知坦承全部犯行,被告宋家琪更已賠償分自保險公司及健保署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核退費用,堪認渠等均已知悔誤,是犯後態度均非過劣,兼衡被告柳昭薰、李珊、宋家琪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柳昭薰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4個小孩、目前在家帶小孩之生活狀況;被告李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在家中彩券行幫忙之生活狀況;被告宋家琪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1個小孩、沒有工作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二第33頁、第359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

三、四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宋家琪所犯數罪,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併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末查,被告柳昭薰、李珊、宋佳琪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 紙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75頁、第177頁、第179頁)可佐,素行均尚佳,酌以被告柳昭薰、李珊係因欲推展業務,而被告宋家琪僅係貪圖不當利益,方致罹刑章,且於本院審理期間,均已坦承全部犯行,復被告宋家琪已與告訴人(富邦人壽、南山人壽)達成和解,並將領取之保險金全數返還與告訴人,且已以匯款方式向健保署台北業務組繳回22,920元之退款,足認被告柳昭薰、李珊、宋佳琪3人均有悔悟之心,且勇於承擔其過往所犯之過錯,本院綜合上開情狀,認被告柳昭薰、李珊、宋佳琪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已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均已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就被告柳昭薰、李珊、宋家琪各宣告緩刑5年、3年、2年,以啟自新。另為使被告柳昭薰、李珊、宋佳琪能深切記取教訓,使渠等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審酌其等之犯罪情節及資力,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柳昭薰、李珊、宋家琪各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再向公庫分別支付100萬元、12萬元、10萬元。倘被告柳昭薰、李珊、宋家琪於緩刑期間,違反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八、沒收部分:

(一)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件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而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二)又被告宋家琪向健保署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用以申請核退健保自墊費用,而健保署對於國外分娩核退自墊費用部分所為之行政處分性質上屬違法之受益處分,是雖被告宋家琪因此取得核退健保自墊費用,但健保署臺北業務組103年6月25日核退22,920元乙案,業經撤銷,此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5月15日健保北字第1091673148G號函文1紙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二第163-1頁),故健保署依法得向被告宋家琪主張返還該公法上不當得利,然此乃屬公法上之爭議,不影響刑法上關於犯罪所得沒收之宣告。基此,被告宋家琪取得之健保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仍屬犯罪之不法所得,合先敘明。

(三)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宋家琪就如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因而取得健保署所核退之22,920元代墊健保費、富邦人壽之12,000元醫療險給付、南山人壽之235,215元醫療險給付,共計取得270,135元之犯罪所得。惟被告宋家琪於本院審理時已與告訴人富邦人壽、南山人壽業已達成和解,並全數賠償自富邦人壽、南山人壽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有被告宋家琪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南山人壽存/匯款查詢單1紙、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70號和解筆錄1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93頁、第195頁、第435頁、第437頁),且已經向健保署台北業務組賠付22,920元,亦有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1紙可證(見本院卷二第232頁),應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仍諭知沒收被告宋家琪犯罪所得,將使被告宋家琪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法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至警方於105年3月23日11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搜索,扣得之孕婦行前資料2本、柳柳嚴選公司名片3張、南山人壽旅行平安保險費率手冊3本、南山人壽旅行平安保險保險條款2份、LAVIE HOUSE美國月子中心簡介、價目表1份、LIU LIU 訂房確認單3張、美國醫師、醫院簡介價目表1張、美國生產行前說明會電子檔光碟1 片等物,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該等扣案物係供被告柳昭薰、李珊用以煽惑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證人所用之物,該扣案物復非屬違禁物或應義務沒收之物,且該等扣案物均係文書或數位光碟,而具有得輕易經複印或電腦設備大量複製、儲存之性質,甚易取得、備份,價值並不高,而不具備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第364條、第299條第

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2 項、第28條、第153條第1款、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第4 款、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連思藩提起公訴,檢察官羅建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心琳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153條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三)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四)103年6月18日修正前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編號 姓名 遭煽惑違背法令之事實 證據欄位 1 陳俞樺 陳俞樺於102年間因懷孕而計畫前美國生產,而於103年1月23日赴美生產前某時,參加柳柳工作室之負責人柳昭薰及業務員李珊舉辦之說明會,進而得知可透過保險理賠及申請健保費用核退之方式,由保險公司及健保署理賠生產費用,其先於103年1月15日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保險,再於103年1月23日出境前往美國洛杉磯之坐月子中心待產,並前往詹久松開設之診所產檢及於103年2月17日在嘉惠爾醫院由詹久松為其進行剖腹生產。陳俞樺於103年3月6日返臺後,依柳昭薰、李珊於說明會之指示,在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上之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欄上載明「出國旅遊緊急分娩」之事由,並持不實載明其剖腹原因為前置胎盤之診斷證明書,於103年5月5日向健保署中區業務組申健保費用核退而行使之,致健保署陷於錯誤,而核退21,927元費用;陳俞樺復持前揭不實載明其剖腹原因為前置胎盤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醫療單據,分別於103年5月8日向南山人壽申請旅行平安險理賠、103年11月4日向新光人壽保險彰化市通訊處申請醫療險理賠而行使之,致新光人壽陷於錯誤而理賠85,000元,南山人壽則因發覺其檢附資料有異而未理賠而未遂。 ⑴證人陳俞樺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偵18338卷二238頁至第240頁背面;偵18338卷六第19頁反面至第20頁反面;原審卷二第144頁至第163頁)。 ⑵陳俞樺於103年1月1日至103年6月30日間入出境資訊(見偵18338卷六第16頁) ⑶全民健康保險核退申請書【自墊費用原因說明:出國旅遊緊急分娩】、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核定通知書、全民健康保險國外住院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清單(見他2636卷三第288頁至第290頁) ⑷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旅行平安險要保書(見偵18338卷二第242頁) 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理賠受理單、理賠審核通知書、新光吉祥如意壽險契約要保書(見偵18338卷六第22頁至第24頁、第37頁至第78頁) ⑹美國詹久松婦產科診所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明細(見偵18338卷二第243頁): 診斷(Diagnosis):懷孕39週(pregnancy39weeks)、剖腹產(previosC-section)、前置胎盤(placentaprevia)。 ⑺嘉惠爾醫院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明細(見偵18338卷二第243頁反面至第244頁反面) ⑻嘉惠爾醫院生產紀錄單(deliveryrecord)(見偵18338卷二第252頁反面至第252之1頁反面): ①剖腹(C-section):重複(Repeat)。 ②胎盤(placenta):未勾選「前置(pr evia)」 ⑼美國SUSAN DANIELS & ASSOCIATES公司103年7月3日調查報告(見偵18338卷二第246頁至第248頁): Dr.Chan'srecords reflect a low-lying placenta for her pregnancy but no ultrasound is mentioned in his records. There does not appear to be a necessary reason for her to have had the operation.(詹久松醫師的病歷中雖載明低位胎盤,卻找不到任何超音波資料。實在找不到任何實施剖腹產手術的必要理由,見偵18338卷二第247頁) ⑽漢銘醫院103年6月27日病歷摘要(見偵18338卷二第245頁反面): 鄧振枝醫師答覆:不孕症治療及產前檢查至34周,沒有子宮出血情形 ⑾漢銘醫院105年9月6日漢(醫)字第1050000195號函及所附陳俞樺之產檢超音波照片(見他2636卷四第315頁至第316頁): ①陳女士於102/08/06,在本院執行第一次產前檢查,爾後陸續在102/09/26、102/10/24、102/12/03、102/12/17、102/12/31等合計6次在本院執行產前檢查。 ②查陳女士在102/10/24產檢時有執行超音波檢查,就當次之檢查影像並無異常之發現。 ⑿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治中心105年7月29日(105)保制字第105000298號函及所附陳俞樺之病歷記錄異常說明(見他2636卷四第102頁、第147頁至第148頁) 2 吳逸欣 吳逸欣於102年間因懷孕而計畫前往美國生產,並因閱讀柳昭薰於其經營之部落格所撰寫有關分享赴美生產回台後如何辦理健保退費之文章【內容為「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欄,隨便掰個緊急就醫的理由(EX:出國旅遊期間,因身體極度不適緊急就醫後,醫師診斷已不適合搭機回台,留滯美國生產」】,進而得知可以緊急就醫之理由申請健費用核退,由健保署理賠部分生產費用,於103年2月20日出境前往美國洛杉磯之坐月子中心待產,並前往顏鴻州開設之診所產檢及於103年3月10日在PIH Health Hospital醫院由顏鴻州為其進行剖腹生產。吳逸欣於103年3月22日返臺後,明知係計畫前往美國生產,且懷孕過程中並無胎盤前置狀況,仍依柳昭薰撰寫之文章內容,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上之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欄上載明「於國外渡蜜月前間,因身體極度不適緊急就醫後,醫生診斷醫生診斷以不適回台,所以留滯生產」之事由,並持不實載明其腹原因為前置胎盤之診斷證明書,於103年3月24日健保署臺北業務組申請健保費用核退而行使之,致健保署陷於錯誤,而核退14,618元之費用。 ⑴證人吳逸欣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偵18338卷二第254頁至第256頁、第257頁反面至第258頁;他2636卷一第177頁至第179頁;偵18338卷五第237頁至第239頁;原審卷二第163頁至第171頁) ⑵吳逸欣於103年2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間入出境資訊(見偵18338卷五第233頁) ⑶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於國外渡蜜月期間,因身體極度不適,緊急就醫後,醫生診斷已不適回台,所以留滯生產】、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核定通知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住院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案核減明細通知書(見偵18338卷二第259頁至第261頁) ⑷美國顏鴻州婦產科診所103年3月10日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明細(見偵18338卷二第262頁至第264頁): 診斷(Diagnosis): ①懷孕39週(pregnancy39weeks,inlabor,delivered)。 ②abnormalpresentation。 ③transverselieposition。 ④低位前置胎盤(lowlyingplacentaprevia)。 ⑸美國PIH Health Hospital醫院醫療費用明細、手術記錄單、入院基本資料【Reasonforvisit:schedualedcesarean(就診原因:安排剖腹)】(見偵18338卷二第265頁至第275頁反面;偵18338卷五第241頁至第243頁、第296頁至第321頁;他2636吳逸欣卷第26頁) ⑹美國SUSAN DANIELS & ASSOCIATES公司103年8月7日調查報告(見他2636吳逸欣卷第76頁至第83頁) ⑺天慈婦產科診所103年7月28日病歷摘要表(見偵18338卷二第277頁): 最後看診日期為2014年2月19日,無胎位不正,無前置胎盤之診斷 ⑻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治中心105年7月29日(105)保制字第105000298號函及所附吳逸欣之病歷記錄異常說明(見他2636卷四第102頁、第119至120頁反面) 3 陳佳鈴 陳佳鈴於102年間因懷孕而計畫前往美國生產,而於103年2月10日赴美待產前某時,參加柳柳嚴選美國月子服務網之負責人柳昭薰及業務員李珊舉辦之說明會,進而得知可透過保險理賠及申請健保費用核退之方式,由保險公司及健保署理賠生產費用,其先於103年2月5日向南山人壽投保旅行平安保險,再於103年2月10日出境往美國洛杉磯之坐月子中心待產,並前往詹久松開設之診所產檢及於103年3月14日在SanGabrielValleyMedicalCenter醫院由詹久松為其進行剖腹生產。陳佳鈴於103年4月8日返臺後,明知其係計畫前往國生產,且懷孕過程中並無胎盤前置之狀況,仍依柳昭薰、李珊於說明會中之說明及所發放之資料,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上之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欄上載明「出國探親期間,因身體不適緊急就醫後,診斷不適搭機回台,故留滯美國生產」之事由,並持不實載明其剖腹原因為前置胎盤之診斷證明書,於103年4月21日向健保署臺北業務組申請健保費用核退而行使之,致健保署陷於錯誤,而核退自墊醫療費用;陳佳鈴復持前揭不實載明其剖腹原因為前置胎盤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醫療單據,分別於103年4月30日前某日向南山人壽、同年6月29日向中國人壽申請醫療險理賠而行使之,南山人壽、中國人壽則因發覺其檢附資料有異而未理賠而未遂。 ⑴證人陳佳鈴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詞(見偵18338卷三第75頁至第77頁;偵18338卷五第190頁至第192頁;原審卷二第171頁至第184頁) ⑵陳佳鈴於103年1月1日至同年6月7日間入出境資訊(見偵18338卷五第193頁) ⑶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自墊費用原因說明:出國探親期間,因身體不適緊急就醫後,診斷不適搭機回台,故留滯美國生產】(見他2636卷三第279頁) ⑷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診斷傷病名稱:前置胎盤】、保單資料查詢(見偵18338卷三第79頁至第81頁) ⑸中國人壽理賠申請書、中國人壽103年10月30日中壽理字第1030003916號函(見偵18338卷九第255頁、第260頁) ⑹美國詹久松婦產科診所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明細、病歷資料(見偵18338卷三第82頁、第97頁): 診斷(Diagnosis): ①懷孕39週(pregnancy 39 weeks) ②前胎盤(placenta previa) ⑺美國聖蓋柏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明細、病歷資料(見偵18338卷三第83頁至第92頁、第97頁反面至第101頁反面): 診斷:Low lying placenta(低位前置胎盤) ⑻美國聖蓋柏醫院產前護理評估單(histotysinceLMP)(見他2636陳佳鈴卷第6頁、第32頁): 前置胎盤(Previa)選項未勾選 ⑼美國SUSAN DANIELS & ASSOCIATES公司103年8月31日調查報告(見偵18338卷三第94頁至第96頁反面): ①…her baby in a vertex position(她的胎兒處於正常胎位) ②It is questionable if a C/S wasnecessary(剖腹的必要顯有可疑)… ③Dr.Chan schedualed a C/S on thefirst visit for 3-14-14(詹醫師第一次看診就安排103年3月14日剖腹生產) ④Tab F:Dr.Chan documents a previa placenta and low lying but there is nothing in the file to show he did tests to document this(詹醫師載明低位胎盤、前置胎盤,但從病歷看不出他有做任何診察) ⑽禾馨婦產科診所105年9月6日函【說明二、…王翔儀、蔡嘉蓉、陳佳鈴等3人曾於本診所進行產檢…,該6名孕婦經檢查並無發現有罹患前置胎盤情形】及所附陳佳鈴之禾馨婦產科診所104年3月28日醫療費用收據1張及超音波照片(見他2636卷四第250頁、第322頁至第335頁) ⑾禾馨婦產科診所105年10月13日0000000-0號函【說明二、…王翔儀、陳佳鈴2人曾於本診所進行產檢,該2名孕婦經檢查並無發現有罹患前置胎盤情形】及所附陳佳鈴超音波照片(見他2636卷四第242頁、第318頁至第320頁) ⑿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治中心105年7月29日(105)保制字第105000298號函及所附陳佳鈴之病歷記錄異常說明(見他2636卷四第102頁、第142頁至第143頁反面) 4 高明慧 高明慧於102年間因懷孕而計畫前往美國生產,而於102年11月12日赴美待產前某時,因瀏覽柳昭薰經營之部落格及柳昭薰之說明,進而得知可透過保險理賠及申請健保費用核退之方式,由保險公司及健保署理賠生產費用,分別於102年11月5日向南山人壽、同月12日向蘇黎世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險,高明慧隨即於102年11月12日出境往美國洛杉磯之坐月子中心待產,並於102年11月21日前往詹久松開設之診所產檢及約定於同年12月3日進行剖腹生產,嗣於102年12月3日在嘉惠爾醫院由詹久松為其進行剖腹生產。高明慧於102年12月29日返臺後,明知其係計畫前往美國生產,且懷孕過程中並無胎盤前置之狀況,仍依照柳昭薰之說明,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上之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欄上載明「到美國旅遊,因前置胎盤,醫師診斷不宜飛行,緊急美國生產」之事由,並持不實載明其剖腹原因為前置胎盤之診斷證明書,於103年1月13日向健保署申請健保費用核退而行使之,致健保署陷於錯誤,而核退22,065元之費用;高明慧復持前揭不實載明其剖腹原因為前置胎盤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醫療單據,分別於103年2月11日向國泰人壽申請醫療險理賠、103年2月26日向遠雄人壽申請醫療險理賠、103年1月13日向南山人壽申請旅遊平安險理賠、103年3月3日向蘇黎世保險公司申請旅遊平安險理賠而行使之,分別致國泰人壽陷於錯誤而給付21,000元、遠雄人壽陷於錯誤而給付42,000元,旅遊平安險部分則因南山人壽、蘇黎世保險公司發覺其檢附之資料有異而未理賠而未遂。 ⑴證人高明慧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詞(見偵18338卷二第89頁至第92頁;他2636卷一第184頁至第185頁;偵18338卷五第521頁至第522頁;偵18338卷八第293頁至第294頁) ⑵高明慧於102年11月1日至103年4月26日間入出境資訊(見偵18338卷五第518頁) ⑶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自墊費用原因說明:到美國旅遊,因前置胎盤,醫師診斷不宜飛行,緊急美國生產】、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核定通知書、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住院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案核減明細通知書(見偵18338卷二第93頁至第94頁) ⑷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保單資料、旅行平安保險要保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18日103南壽壢字第M01007號函(見偵18338卷二第101頁;他2636高明慧卷第168頁至第169頁) ⑸遠雄人壽理賠給付明細表、保險金申請書(見偵18338卷五第523頁至第531頁) ⑹蘇黎世產物保險旅行綜合保險理賠申請書【事故原因說明:因為前置胎盤,緊急開刀】、環遊世界旅行綜合保險保險要保書、保險費簽帳單、保險需求及適合度評估暨招攬人員報告書(人身保險)、蘇黎世產物保險照會聯繫函、理賠撤回通知書(見偵18338卷五第534頁、第539頁至第541頁;偵18338卷九第347頁、第354頁反面) ⑺國泰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給付明細(見偵18338卷九第79頁至第80頁、第85頁) ⑻美國詹久松婦產科診所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明細(見偵18338卷二第103頁至第104頁): 診斷(Diagnosis): ①懷孕39週(pregnancy39weeks)。 ②剖腹產(previosC-section)。 ③前置胎盤(placentaprevia)。 ⑼嘉惠爾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明細(見偵18338卷二第102頁) ⑽嘉惠爾醫院生產紀錄單(Delivery Record)(見偵18338卷二第105頁至第106頁): ①剖腹(C-section):重複(Repeat)。 ②胎盤(placenta)未勾選「前置(previa)」。 ⑾嘉惠爾醫院產前護理評估單(History since LMP)(見他2636高明慧卷第25頁): 前置胎盤(Previa)選項未勾選 ⑿嘉惠爾醫院手術前病史與身體評估單(見他2636高明慧卷第29頁): ①病患主訴已知有低位胎盤(CHIEF COMPLAINT:For a repeat cesarean section.)。 ②高明慧已知有低位胎盤(She is also known to have a low-lying placenta.)。 ⒀美國SUSAN DANIELS & ASSOCIATES公司103年6月5日調查報告(見他2636高明慧卷第12頁至第17頁): ①It does not appear that there is anything in the records that suggest it was necessary for Ms. Kao to have a Cesarian Section. She did have a C-Section previously and this was her second.(從病歷中看不出高明慧女士有任何剖腹的必要性。她前胎剖腹,這次是第二次) ②TabC:The baby was in the prope r position.(胎兒的胎位正常) ⒁李木生婦產科診所病歷、檢驗報告(見偵18338卷二第107頁至第108頁): GA:21W…Will go to US C/S sugg go there after 27W(懷孕27週後預定去美國剖腹產,見偵18338卷二第107頁反面) ⒂木生婦產科診所105年9月13日函及所附高明慧102年9月3日、同月30日【該函誤載為103年1月27日】之胎兒超音波檢查影像(見他2636卷四第271頁至第273頁) ⒃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治中心105年7月29日(105)保制字第105000298號函及所附高明慧之病歷記錄異常說明(見他2636卷四第102頁、第130頁至第131頁反面) 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8338號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見偵18338卷九第364之23至364之24頁反面) 5 莊秀鳳 莊秀鳳於102年間因懷孕而計畫前往美國生產,並因閱讀柳昭薰於其經營之部落格所撰寫有關分享赴美生產回臺後如何辦理健保退費之文章【內容為「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欄,隨便掰個緊急就醫的理由(EX:出國旅遊期間,因身體極度不適緊急就醫後,醫師診斷已不適合搭機回台,留滯美國生產」】,進而得知可以緊急就醫之理由申請健費用核退,由健保署理賠部分生產費用,遂於103年3月27日出境前往美國洛杉磯之坐月子中心待產,並於103年3月31日前往顏鴻州開設之診所產檢所及於103年5月2日在GardenGroveHospitalandMedicalCenter醫院由顏鴻州為其進行剖腹生產。莊秀鳳於103年5月27日返臺後,明知其係計畫前往美國生產,且懷孕過程中並無胎盤前置之狀況,仍依柳昭薰撰寫文章之內容,在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上之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欄上載明「出國旅遊期間,因身體不適,緊急就醫,經醫師診斷不宜搭機回台,故留滯美國安胎生產」之事由,並持載明其剖腹原因為前置胎盤之診斷證明書,於103年7月4日向健保署申請健保費用核退而行使之,致健保署陷於錯誤,而核退15,280元之費用。 ⑴證人莊秀鳳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詞(見偵18338卷二第280頁至第282頁背面;偵18338卷五第199頁至第201頁;偵18338卷九第230頁至第231頁;原審卷二第372頁至第381頁) ⑵莊秀鳳於103年2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間入出境資訊(見偵18338卷五第195頁) ⑶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自墊費用原因說明:出國旅遊期間,因身體不適,緊急就醫,經醫師診斷不宜搭機回台,故留滯美國安胎生產】、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核定通知書、國外住院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清單(見他2636卷二第17頁至第18頁) ⑷美國顏鴻州婦產科診所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明細(見偵18338卷二第285頁): 診斷(Diagnosis): ①懷孕39週(Pregnancy at 39 weeks,in labor)。 ②低位前置胎盤(Low-Lying placentaprevia)。 ③Right head oblique position. ④Possible intrauterine growth retardation. ⑸美國園林(GARDEN GROVE)醫院醫療費用明細(見偵18338卷二第286頁) ⑹美國園林醫院病歷(見偵18338卷二第290頁): ①Priority(優先度):ELECTIVE(選擇性) ②Reason for visit(就診原因): 剖腹(C-section) ③RISK FACTOR(風險因子):前置胎盤(placenta previa)未勾選 ⑺林口長庚醫院診療摘要(見偵18338卷二第291之1頁):未住院、未開刀、無前置胎盤(醫師:闕河晏) ⑻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5年9月6日(105)長庚醫北字第3013號函及所附莊秀鳳之長庚醫院病歷資料摘要表(病歷摘要:000-00-00行產科超音波檢查,報告無描述前置胎盤)(見他2636卷四第239頁、第363頁) ⑼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治中心105年7月29日(105)保制字第105000298號函及所附莊秀鳳之病歷記錄異常說明(見他2636卷四第102頁、第135至第136頁) 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8338號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見偵18338卷九64之21頁至第364之22頁反面) 6 鄧琦穎 鄧琦穎於103年間因懷孕而計畫前往美國生產,並因閱讀柳昭薰於其經營之部落格所撰寫有關分享赴美生產回台後如何辦理健保退費之文章【內容為「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欄,隨便掰個緊急就醫的理由(EX:出國旅遊期間,因身體極度不適緊急就醫後,醫師診斷已不適合搭機回台,留滯美國生產」】,進而得知可以緊急就醫之理由申請健費用核退,由健保署理賠部分生產費用,遂於103年8月18日出境前往美國洛杉磯之坐月子中心待產,並於103年8月28日前往詹久松開設之診所產檢及於103年9月9日在嘉惠爾醫院由詹久松為其進行剖腹生產。鄧琦穎於103年10月5日返臺後,明知其係計畫前往美國生產,且懷孕過程中並無胎盤前置之狀況,仍依柳昭薰撰寫文章之內容,在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上之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欄上載明「旅遊期間大量出血,緊急入院剖腹生產」之事由,並持載明其剖腹原因為前置胎盤之診斷證明書,於103年10月22日向健保署申請保費用核退而行使之,致健保署陷於錯誤,而核退21,879元之費用。 ⑴證人鄧琦穎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詞(見偵18338卷三第24頁反面、第26頁;偵18338卷五第391至393頁;偵18338卷八第122頁反面至第123頁) ⑵鄧琦穎於103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24日間入出境資訊(見偵18338卷五第388頁) ⑶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旅遊期間大量出血,緊急入院剖腹生產】、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核定通知書、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清單、(見他2636卷二第60頁至第61頁) ⑷美國詹久松婦產科診所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明細(見偵18338卷三第30頁): 診斷(Diagnosis): ①懷孕39週又1日(pregnancy 3 weeks1 day) ②先前曾剖腹產(previous C-section) ③低位前置胎盤(low-lying placentaprevia) ⑸嘉惠爾醫院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明細(見偵18338卷五第403頁至第405頁) ⑹嘉惠爾醫院產前護理評估單(histoty since LMP)(見偵18338卷三第37頁至第38頁):前置胎盤(previa)未勾選 ⑺嘉惠爾醫院生產紀錄單(delivery record)(見偵18338卷三第43頁): ①剖腹(C-section):重複性(repeat) ②Indication:TERM REPEAT C/S ③胎盤(placenta)未勾選「前置(previa)」 ⑻嘉惠爾醫院病歷(他2636鄧琦穎卷第3頁):C-setion000000-00-00(即事先安排剖腹) ⑼美國SUSAN DANIELS & ASSOCIATES公司104年4月25日調查報告(見偵18338卷三第34頁至第38頁): ①Ms.Teng had a previous C-section performed by Dr. Chan (included)(鄧琦穎前一胎就是給詹久松醫師剖腹);Dr. Chan scheduled a C-section date and time on the first of Ms.Teng's two office visits to him for her second baby. The need for either C-section is questionable.(剖腹是詹久松醫師先安排好的,令人懷疑真的有必要剖腹) ②TabG:Dr. Chan had performed a previous C-section on Ms.Teng on 01/11/2013.(詹久松醫師在102年1月11日曾為鄧琦穎剖腹) ⑽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5年9月6日(105)長庚醫北字第3013號函及所附鄧琦穎病歷資料摘要表(見他2636卷四第239頁、第391頁): 說明: ①病患於34週產檢之後即表達希望在離家近的診所生產,故並無在本院生產之紀錄(末次就診期間:101年11月29日)。 ②根據101年9月5日和101年11月29日的超音波紀錄,並無前置胎盤之情形。 ⑾鄧琦穎於105年10月24日偵訊時庭呈之柳柳嚴選美國月子服務網網路列印資料(見偵18338卷五第409頁至第420頁) ⑿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治中心105年7月29日(105)保制字第105000298號函及所附鄧琦穎之病歷記錄異常說明(見他2636卷四第102頁、第167頁至第168頁反面) 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8338號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見偵18338卷九364之33頁至第364之34頁反面)。 7 王慈徽 王慈徽於102年間因懷孕而計畫前往美國生產,並因閱讀柳昭薰於其經營之部落格所撰寫有關分享赴美生產回台後如何辦理健保退費之文章【內容為「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欄,隨便掰個緊急就醫的理由(EX:出國旅遊期間,因身體極度不適緊急就醫後,醫師診斷已不適合搭機回台,留滯美國生產」】及說明資料,進而得知可以緊急就醫之理由申請健費用核退,由健保署理賠部分生產費用,遂於102年7月2日出境前往美國洛杉磯之坐月子中心待產,並於102年7月9日前往陳芳銘開設之診所產檢及於102年7月20日在嘉惠爾醫院由陳芳銘為其行剖腹生產。王慈徽於102年8月10日返臺後,明知其係計畫前往美國生產,且懷孕過程中並無胎盤前置之狀況,仍依柳昭薰撰寫文章之內容,在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上之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欄上載明「出國旅遊期間,因身體極度不適緊急就醫後,醫師診斷已不適合搭機回台,滯留美國生產」之事由,並持載明其剖腹原因為前胎剖腹、前置胎盤之診斷證明書,於102年10月11日向健保署申請健保費用核退而行使之,致健保署陷於錯誤,而核退22,332元之費用。 ⑴證人王慈徽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詞(見偵18338卷一第182頁至第184頁反面;偵18338卷六第91頁至92頁;偵18338卷七第48頁至第49頁;偵18338卷八第277頁至第278頁) ⑵王慈徽於102年6月1日至同年12月7日間入出境資訊(見偵18338卷六第88頁) ⑶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自墊費用原因說明:出國旅遊期間,因身體極度不適緊急就醫後,醫師診斷已不適合搭機回台,滯留美國生產】、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核定通知書、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清單(見偵18338卷六第94頁至第95頁) ⑷美國陳芳銘婦產科診所醫療費用明細、診斷證明(見偵18338卷一第189頁;他2636王慈徽卷第2頁): 內容:She had an emergency cesarean….(她緊急剖腹) ⑸嘉惠爾醫院醫療費用明細(見偵18338卷一第189頁反面至第193頁) ⑹嘉惠爾醫院產前護理評估單(histoty since LMP)(見他2636王慈徽卷第4頁): Hemorrhage(出血危險因子)欄:previa(前置胎盤)未勾選 ⑺嘉惠爾醫院Hemorrhage RiskFactors Assessment(出血危險因子)(見他2636王慈徽卷第75頁): Placenta Previa(前置胎盤)與Low lyin gplacenta(低位胎盤)選項都沒勾選 ⑻美國嘉惠爾醫院生產紀錄單(deliveryrecord)(見他2636王慈徽卷第97頁至第98頁): 有勾選重複選擇性剖腹生產(C-section、Repeat)、前置胎盤(Previa)選項未勾選 ⑼美國嘉惠爾醫院產檢病歷(見他2636王慈徽卷第9頁、第11頁、第138頁): ①previous cesarean section(前胎剖腹) ②病患主訴:pregnancy at term for repeat C section(前胎剖腹) ⑽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105年9月1日林新法人醫字第1050000460號函及所附證人王慈徽之產檢病歷(見他2636卷四第216頁至第221頁): 說明二、依病歷記載:王慈徽君在民國101年12月18日起至102年6月27日止,在本院產檢(含超音波檢查)共計9次,紀錄中未包括是否有前置胎盤。 ⑾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治中心105年7月29日(105)保制字第105000298號函及所附王慈徽之病歷記錄異常說明(見他2636卷四第102頁、第110頁至第111頁) ⑿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8338號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見偵18338卷九第364之29頁至第364之30頁) 8 王翔儀 王翔儀於102年間因懷孕而計畫前往美國生產,而於102年9月2日赴美待產前,瀏覽柳昭薰於其經營之部落格所撰寫有關分享赴美生產回台後如何辦理健保退費之文章【內容為「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欄,隨便掰個緊急就醫的理由(EX:出國旅遊期間,因身體極度不適緊急就醫後,醫師診斷已不適合搭機回台,留滯美國生產」】進而得知可以緊急就醫之理由申請健保費用核退之方式,由健保署理賠生產費用,遂於102年9月1日向南山人壽投保旅行平安險,王翔儀隨即於102年9月2日出境前往美國洛杉磯之坐月子中心產,並前往陳芳銘開設之診所產檢及於102年10月3日在SANGABRIEVALLEYMEDICALCENTER醫院由陳芳銘為其進行剖腹生產。王翔儀於102年10月30日返臺後,明知其係計畫前往美生產,且懷孕過程中並無胎盤前置之狀況,仍依說明會及柳昭薰撰寫之文章內容,在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上之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欄上載明「出國旅遊期間,因身體不適緊急就醫後,醫師判斷不適合長途飛行返台,留在美國生產」之事由,並持不實載明其剖腹原因為前置胎盤之診斷證明書,於102年12月16日向健保署申請健保費核退而行使之,致健保署陷於錯誤,而核退22,065元之費用。 ⑴證人王翔儀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詞(見偵18338卷二第21頁至第24頁;偵18338卷六第134頁至第136頁;偵18338卷八第176頁至第179頁;原審卷二第465頁至第472頁) ⑵王翔儀於102年8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間入出境資訊(見偵18338卷六第131頁) ⑶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自墊費用原因說明:出國旅遊期間,由於身體不適緊急就醫後,醫師判斷不適合長途飛行返台,留在美國生產】、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核定通知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住院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案核減明細通知書(見偵18338卷二第27頁至第28頁) ⑷美國陳芳銘婦產科診所醫療費用明細、診斷證明(見偵18338卷二第28頁、第33頁): 內容:She had an emergency cesarean for Placenta previa…(她因為前置胎盤緊急剖腹) ⑸美國聖蓋博醫院醫療費用明細及病歷(見偵18338卷二第29頁至第30頁) ⑹美國聖蓋博醫院診斷證明(見偵18338卷二第32頁): Admitdiagnosis(診斷): ①Newborn. ②Repeat C-section(重複剖腹). ⑺美國聖蓋博醫院生產病摘(見他2636王翔儀卷第9頁): C-sectionDelivery(剖腹生產)欄: ①Primary Indication:Repeat Elective(重要選擇性) ②Urgency:Scheduled(安排好) ③Elective:elective(自願的) ⑻禾馨婦產科診所103年2月27日診斷證明書(見偵18338卷二第31頁) ⑼禾馨婦產科診所102年5月31日高層次胎兒超音波檢查報告(含胎兒超音波照片7幀)(見他2636王翔儀卷第11頁至第19頁) ⑽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治中心105年7月29日(105)保制字第105000298號函及所附王翔儀之病歷記錄異常說明(見他2636卷四第102頁、第108至109頁) ⑾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8338號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見偵18338卷九第364之39頁至第364之40頁) 9 陳珮瑜 陳珮瑜於103年間因懷孕而計畫前往美國生產,而認識柳柳嚴選美國月子服務網之負責人被告柳昭薰及業務員被告李珊,進而得知可透過保險理賠之方式,由保險公司理賠生產費用,遂於103年7月2日向蘇黎世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險,陳珮瑜隨即於103年7月21日出境前往美國洛杉磯之坐月子中心待產,並前往黃俊博開設之診所產檢及於103年8月25日在MONTEREYPARKHOSPITAL醫院由黃俊博為其進行剖腹生。陳珮瑜於103年9月21日返臺後,明知其係計畫前往美國生產,且懷孕過程中並無胎盤前置之狀況,仍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上之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欄上載明「出國旅遊期間,因疲累不適緊急送醫,因診斷不宜搭機回台,故留在美國生產」之事由,並持不實載明其剖腹原因為前置胎盤之診斷證明書,於103年12月16日向健保署申請健保費用核退而行使之,嗣因陳珮瑜於103年12月24日遭警方約談,而於翌(25)日向健保署撤回自墊費用之申請而未遂;陳珮瑜復持不實載明其剖腹原因為前置胎盤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醫療單據,分別於103年11月11日向國泰人壽申請醫療險理賠、103年11月25日向南山人壽請醫療險理賠而行使之,致國泰人壽陷於錯誤而給付46,000元、南山人壽陷於錯誤而理賠24,000元;至旅遊平安險部分則因陳珮瑜於103年11月17日與蘇黎世保險公司之承辦人洽談後,因未檢具資料而未申請理賠。 ⑴證人陳珮瑜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詞(見偵18338卷三第2頁至第5頁、第5之1頁反面至第6頁;他2636卷一第168頁至第170頁;偵18338卷九第268頁至第269頁;原審卷二第472頁至第486頁) ⑵陳珮瑜之入出境查詢表(見偵18338卷三第19頁至第22頁) ⑶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自墊費用原因說明:出國旅遊期間,因疲累不適緊急送醫,因診斷不宜搭機回台,故留在美國生產】(見偵18338卷三第7頁) ⑷蘇黎世產物旅行綜合保險理賠申請書【事故發生經過:赴美旅遊生產,因檢查後醫生認為建議剖腹生產為佳】及所附問卷(見偵18338卷三第14頁至第15頁反面) ⑸國泰人壽理賠申請書、理賠給付明細(見偵18338卷九第100頁至第101頁、第106頁) ⑹南山人壽團體保險保險金申請書、南山人壽團體健康保險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附約-甲型、南山人壽團體健康保險住院日額給付保險附約-甲型(見偵18338卷九第314頁至第336頁) ⑺美國黃俊博婦產科診所診斷證明書(見偵18338卷三第8頁、第13頁): MS.CHEN, PEI YU HAD CESAREAN SECTION A LIVING GIRL ON 08/25/14 AT MONTEREY PARK HOSPITAL.(陳珮瑜太太於103年8月25日在蒙特力公園醫院剖腹生下女嬰) 診斷(Diagnosis): ①懷孕39週(pregnancy39weeks) ②前置胎盤(placentaprevia)。 ⑻美國黃俊博婦產科診所診斷證明書(見偵18338卷三第8頁反面): DIAGNOSIS(診斷): ①PREGNANCY 36 WEEKS(懷孕36週) ②PREMATURE LABOR ③MARGINAL PLACENTA PREVIA(前置胎盤) ⑼美國黃俊博婦產科診所醫療費用明細、美國蒙特利公園醫院醫療費用明細(見偵18338卷九第102頁至第105頁) ⑽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5年9月2日北市醫事字第10531381000號函及所附陳珮瑜之產檢超音波報告(見他2636卷四第222頁至第224頁、第386頁至第387頁): 說明二、經查其中僅吳逸欣、張○芳、易○珍及陳珮瑜等4人有在本院進行產檢,就診當時均無發現前置胎盤之症狀,提供4人之超音波報告供參。 ⑾保險公司調查員與陳珮瑜對話錄音譯文(見偵18338卷三第17頁至第18頁) ⑿陳珮瑜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8338號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見偵18338卷九第364之17頁至第364之18頁反面) 10 王靖蠻 王靖蠻於102年間因懷孕而計畫前往美國生產,因瀏覽柳昭薰於其經營之部落格所撰寫有關分享赴美生產回台後如何辦理健保退費之文章【內容為「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欄,隨便掰個緊急就醫的理由(EX:出國旅遊期間,因身體極度不適緊急就醫後,醫師診斷已不適合搭機回台,留滯美國生產」】,進而得知可以緊急就醫之理由申請健費用核退,遂於102年6月20日出境往美國洛杉磯之坐月子中心待產,並於102年6月25日前往黃俊博開設之診所產檢及約定於同年7月21日進行剖腹生產,嗣於102年7月21日在嘉惠爾醫院由黃俊博為其進行剖腹生產。王靖蠻於102年8月23日返臺後,明知其係計畫前往美國生產,且懷孕過程中並無胎盤前置之狀況,仍依柳昭薰撰寫之文章內容,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上之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欄上載明「出國旅遊期間,因身極度不適緊急就醫後,醫師診斷以不適合搭機回台,留滯美國生產,又因前置胎盤,必須剖腹生產」之事由,並持不實載明其剖腹原因為前置胎盤之診斷證明書,於102年11月6日向健保署申請健保費用核退而行使之,致健保署陷於錯誤,而核退22,332元之費用。王靖蠻復持前揭不實之嘉惠爾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相關醫療單據,於102年12月20日向南山人壽申請旅遊平安理賠而行使之,惟因南山人壽發覺其檢附之資料有異而未理賠而未得逞。 ⑴證人即被告王靖蠻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詞(見偵18338卷一第166頁至第168頁背面;偵18338卷五第386頁至第387頁背面;原審卷二第407頁至第414頁) ⑵王靖蠻於102年6月1日至同年12月20日間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見偵18338卷五第383頁) ⑶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核定通知書、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清單、全民健康保險核退申請書【自墊費用原因說明:出國旅遊期間,因身極度不適緊急就醫後,醫師診斷已不適合搭機回台,留滯美國生產。又因前置胎盤,必須剖腹生產】(見他2636卷二第150頁至第151頁) ⑷美國黃俊博婦產科診所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明細(見偵18338卷一第171頁、第174頁): 診斷(Diagnosis): ①懷孕39又4/7週(pregnancy 39 4/7 weeks)。 ②前置胎盤(placenta previa) ⑸美國嘉惠爾醫院醫療費用明細表(見偵18338卷一第171頁反面至第173頁) ⑹美國嘉惠爾醫院之病歷資料(見偵18338卷一第175頁至第180頁;他字王靖蠻卷第19頁至第61頁背面): ①第175頁,生產紀錄單(delivery record): 有勾選重複選擇性剖腹生產(C-section、Repeat;Indication:Elective repeat C-section) ②第179頁,經期紀錄單(histoty since LMP):前置胎盤(Previa)選項未勾選 ③第179頁背面,周產期評估單(Initial assessment perinatal):有勾選有規劃的重複性剖腹生產(Scheduled C-section for repeat C-section) ⑺美國嘉惠爾醫院手術紀錄單(DATEOFSURGERY)(見他字王靖蠻卷第26頁至第28頁): ①Preoperative diagnosis:pregnancy at 39-4/7 weeks; in labor; history of previous cesarean section.(術前診斷:她前胎剖腹) ②Postoperative diagnosis:pregnancy at39-4/7 weeks ;in labor; history of previous cesarean section.(術後診斷:她前胎剖腹) ⑻榜生婦產科診所105年9月27日函及所附被告王靖蠻之榜生婦產科診所產檢病歷(見他2636卷四第212頁至第215頁):函覆內容:說明一、病人王靖蠻(身分證號Z000000000)有來本院看過門診,但無罹患前置胎盤之情事。 ⑼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治中心105年7月29日(105)保制字第105000298號函及所附王靖蠻之病歷記錄異常說明(見他2636卷四第102頁、第112頁至第114頁) 11 戴珮如 戴珮如於102年間因懷孕而計畫前往美國生產,因瀏覽柳昭薰於其經營之部落格所撰寫有關分享赴美生產回台後如何辦理健保退費之文章【內容為「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欄,隨便掰個緊急就醫的理由(EX:出國旅遊期間,因身體極度不適緊急就醫後,醫師診斷已不適合搭機回台,留滯美國生產」】及取得柳柳工作室所寄送之資料後,進而得知可以緊急就醫之理由申請健費用核退,並可透過保險理賠,由保險公司理賠生產費用,遂於103年1月8日向南山人壽投保旅行平安險,戴珮如隨即於103年1月13日出境往美國洛杉磯之坐月子中心待產,並於103年1月30日前往顏鴻州開設之診所產檢及約定於同年3月1日進行剖腹生產,嗣於103年3月1日在PIHHealthHospital醫院由顏鴻州為其進行剖腹生產。戴珮如於103年3月25日返臺後,明知其係計畫前往美國生產,且懷孕過程中並無胎盤前置之狀況,仍依柳昭薰撰寫之文章內容及柳昭薰提供之資料,在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上之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欄上載明「出國旅遊期間,因身體不適,緊急就醫,經醫師診斷不宜搭機回台,故滯留美國安胎生產」之事由,並持不實載明其剖腹原因為前置胎盤之診斷證明書,於103年4月21日向健保署申請健保費用核退而行使之,致健保署陷於錯誤,而核退14,618元之費用;戴珮如復持前揭不實載明其剖腹原因為前置胎盤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醫療單據,分別於103年4月18日向遠雄人壽申請醫療險理賠、103年4月16日向南山人壽申請醫療險及旅遊平安理賠而行使之,致遠雄人壽陷於錯誤而理賠34,500元,致南山人壽陷於錯誤而理賠53,406元,惟旅平險部分,因南山人壽發覺其檢附之資料有異而未理賠而未遂。 ⑴證人即被告戴珮如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詞(見偵18338卷二第211頁至第214頁、第215頁至216頁背面;偵18338卷五第210頁至第212頁;原審卷二第414頁至第421頁) ⑵戴珮如於103年1月1日至同年7月31日間入出境資訊(見偵18338卷五第206頁) ⑶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自墊費用原因說明:出國旅遊期間,因身體不適,緊急就醫,經醫師診斷不宜搭機回台,故滯留美國安胎生產】、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核定通知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住院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案核減明細通知書(見偵18338卷二第218頁至第219頁) ⑷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保險金申請書【原因及詳細經過:旅遊美國時,因身體不適,緊急就醫,經醫師診斷為前置胎盤,身體已不宜搭機回台,故滯留美國生產】、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旅遊平安保險要保書(見偵18338卷二第223頁) ⑸遠雄人壽理賠簽擬單、遠雄人壽保險金申請書【事故原因及經過情形:因前置胎盤,剖腹生產103.3.1~103.3.3住院3天】(見偵18338卷五第216頁至第218頁) ⑹美國顏鴻州醫師婦產科診所診斷及醫療費用證明(見偵18338卷二第224頁反面): 診斷(Diagnosis): ①懷孕39週(pregnancy at 39 weeks in labor) ②abnormal presentation,transverse lie position. ③低位前置胎盤(low lying placentaprevia) ⑺美國顏鴻州醫師之病患同意書(Patient Agreement)【對於是否有前置胎盤,戴珮如勾選無】(見他2636戴珮如卷第4頁) ⑻美國PIH Health Hospital醫院病歷(見偵18338卷二第230頁至第236頁): ①第233頁背面,產婦入院基本資料,103年3月1日, Reason for visit(就診原因):scheduled cesarean(安排剖腹) ②第234頁,產婦生產記錄, C/S Presentation:Vertex(正常胎位)。 Complications:placenta/Cord Complication:none ⑼美國PIH Health Hospital醫院病歷(見他2636戴珮如卷第8頁至第73頁): ①第11、20頁,Facesheet report(個人資料): Visit Reason:scheduled C section(安排剖腹) ②第12頁,國外產檢,lowlyingplacenta(低位胎盤) ③第22頁,Preoperative history and physical(手術前病史與身體評估單):ultra sound revealed low-lying placenta previa(超音波呈現低位胎盤) ④第31頁,手術紀錄單,有提Vertex(正常胎位)和low-lying placenta previa(低位胎盤) ⑽美國PIH Health Hospital醫院醫療費用明細(見偵18338卷五第220頁至第225頁) ⑾王知行婦產科103年5月5日病歷摘要報告(見偵18338卷二第225反面) ⑿王知行婦產科105年10月7日回函(見他2363卷四第309之1頁): 說明:孕婦戴佩如-於102-7-19開始產檢(7+3週),之後就診8次,102-9-20當天施行羊膜穿刺檢查,期間超音波初期有發現一小子宮肌瘤(4.7×3.8㎝),但並未有前置胎盤之診斷。 ⒀王知行婦產科診所回函(見他2636戴珮如卷第75頁): 答覆:無前置胎盤情形。產婦僅妊娠前半段在本院產檢(102-7-19至000-00-00),當時為妊娠20週,無胎位之問題。另於000-00-00至本院因腹痛看診,當時為妊娠30週,胎位尚未轉正(嚴格上講,一般以32週後胎頭仍未轉下始診斷"胎位不正"),所以前述之"妊娠30週併胎位不正",實際上應是"妊娠30週胎位尚未轉正"。之後因未再照超音波,胎位不得而知。 ⒁御生婦幼診所105年8月26日函覆(見他2363卷四第314之1頁): 內容:戴珮如於103年11/11、12/3、12/23來本院產檢共三次,產檢過程經超音波檢查未發現有前置胎盤之情形屬實。 ⒂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治中心105年7月29日(105)保制字第105000298號函及所附戴珮如之病歷記錄異常說明(見他2636卷四第102頁、第171頁至第171之1頁反面)附表二:被告宋家琪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編 號 保險公司名稱 申請理賠事由 配合醫院 證據欄位 保單號碼(或出團編號) 申請理賠日期 理賠情形(新臺幣) 1 健保署 於臺灣地區外,因罹患保險人公告之特殊傷病、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 ⑴美國黃俊博婦產科診所(JIUNN-BORJASONHWANG,M.D.,M.P.H.,F.A.C.O.G.) ⑵嘉惠爾醫院(Garfield Medical Center Hospital) ⑴宋家琪於警詢及偵訊中所述(見偵18338卷三第217頁至第219頁;偵18338卷五第93頁至第94頁) ⑵富邦人壽告訴代理人劉士福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述(見偵18338卷一第102頁至第104頁;偵18338卷五第122頁) ⑶南山人壽告訴代理人朱基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見偵18338卷一第152頁至第156頁;偵18338卷五第93頁至第94頁) ⑷宋家琪於103年3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間之入出境資訊(見偵18338卷五第90頁) ⑸護照影本(見他2636宋家琪卷第47頁) ⑹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2份、核退核定通知書、核退清單(見他2636卷三第414至417頁) ⑺富邦人壽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醫療試算表(見偵18338卷五第124頁至第125頁) ⑻南山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Z000000000、Z000000000)、人壽保險要保書(Z000000000、Z000000000)、個人人身意外平安保險/防癌保險/主院費用給付保險/家安手術醫療保險要保書(Z000000000)(見偵18338卷五第97頁至第105頁) ⑼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保單資料查詢(見偵18338卷三第221頁) ⑽南山人壽醫療險保險金理賠明細(見偵18338卷五第95頁) ⑾南山人壽104年1月29日104南壽山字第M00629號函、結案工作底稿(見他2636宋家琪卷第56頁至弟60頁) ⑿美國黃俊博婦產科診所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收據(他2636卷三第424頁至第425頁) 診斷(Diagnosis): ①懷孕37週(pregnancy 37 weeks) ②前置胎盤(placenta previa) ⒀美國嘉惠爾醫院醫療費用清單(見他2636卷三第418頁至第423頁) ⒁美國嘉惠爾醫院病歷資料(見他2636宋家琪卷第3頁至第24頁): ①第15頁,生產紀錄單(delivery record): 剖腹(C-section):primary(第1次) Indication:SROM IN LABLOR ②第17頁,真空吸引紀錄: Procedure:PRIMARY CESAREAN SECTION PER PATIENT REQUEST(病患要求剖腹) ③第18頁,手術紀錄單(operative report): 有兩個註記Patient request(病患要求) ④第20頁,手術過程記錄(operative /procedural notes): 有註記Patient request(病患要求) ⑤第22頁,出院病摘(discharge summary): 有註記Patient request(病患要求) ⒂美國SUSAN DANIELS &ASSOCIATES公司103年10月5日調查報告(見偵18338卷三第225頁至第229頁): ①第226頁反面,There is a notation in Tab O that the patient requested a cesarean section(病患要求剖腹) ②第227頁,Tab O:Procedure:"PRIMARY CESAREAN SECTION PER PATIENT REQUEST"(病患要求剖腹) ③第227頁反面,Tab P:Boththe preoperative and postoperative Diagnosis says the C-section was done at the patient's request; the baby was face up but in the proper position for a vaginal delivery. ④第228頁,美國嘉惠爾醫院生產紀錄單(delivery record): 剖腹(C-section):primary(第1次) Indication:SROM IN LABLOR ⑤第229頁,Procedure:PRIMARY CESAREAN SECTION PER PATIENT REQUEST(病患要求剖腹) ⒃吳銅坤婦產科診所病歷記錄(見偵18338卷三第230頁至第235頁): 第234頁背面,103年3月8日註記:(1)懷孕32週合併產前檢查一切正常(2)孕婦產前正常,可適合飛 ⒄柯滄銘婦產科診所105年8月30日銘字第10513號函及所附宋家琪之就診情形說明(見他2636卷四第349頁): 宋家琪:19週,羊膜穿刺;24週,無前置胎盤;附病歷、超音波照片 ⒅柯滄銘婦產科產檢病歷附103年1月2日超音波照片1幀(見他2636卷四第361頁): 柯滄銘醫師影印該頁病例後用藍筆註記:103-1-2經陰道超音波檢查顯示子宮頸長度超過4公分,無前置胎盤現象 ⒆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治中心105年7月29日(105)保制字第105000298號函及所附被告宋家琪之病歷記錄異常說明(見他2636卷四第102頁、第121頁至第122頁反面) 受理號碼:0000000000 103年6月10日 22,920元 2 富邦人壽(醫療險) 剖腹產 Z000000000-00 103年6月4日 12,000元 3 南山人壽 疾病 醫療險: ⑴Z000000000 ⑵Z000000000 ⑶Z000000000 103年6月5日 235,215元 4 南山人壽 疾病 國外旅平險: TR00000000 103年6月5日 未理賠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