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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訴字第 16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67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木林選任辯護人 朱立鈴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木林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捌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木林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9條攜帶兇器準強盜等罪嫌,有被告供述、被害人證述及卷內客觀事證相佐,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重刑在案,畏罪逃亡可能性極高,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再衡酌其侵害社會法益及破壞社會治安程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程序,有羈押必要,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情形,應予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至108年8月28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5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再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又羈押之目的,在於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刑之執行,或預防被告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而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其他犯罪經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情事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意旨、99年度台抗字第96號、第1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嗣被告對於前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5月29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9條攜帶兇器準強盜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在案,畏罪逃亡可能性極高,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再衡酌其侵害社會法益及破壞社會治安程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程序,有羈押必要,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情形,應予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

(二)本院於108年8月7日訊問被告後,認依被告供述及卷存相關事證,足認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再被告所涉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罪之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經桃園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刑度非輕,嗣經本院於108年8月14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677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是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畏重罪審判、執行而逃亡之誘因依然存在,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自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況被告所涉加重強盜犯行非僅侵害告訴人吳淑真法益,對社會治安亦危害重大,參酌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認該案雖經本院判決然尚未確定,為確保將來可能之後續審判或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仍有羈押必要,尚無從以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

四、綜上,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及確保日後之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8年8月29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葉乃瑋法 官 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強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