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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訴字第 20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01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日原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脫逃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0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日原傷害罪部分(即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所示部分),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1 項、第384 條前段亦分別有所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日原因脫逃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8 年8 月20日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2012號判決在案。其中刑法修正前之傷害罪部分(即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所示部分),因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第1 款之罪,經本院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聲明僅就其中一部上訴,依法視為全部上訴。而因上開傷害罪部分,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被告就此部分猶提起上訴,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古瑞君法 官 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董佳貞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裁判案由:脫逃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