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訴字第 34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詹朝陽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詹朝陽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三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民國108年5月24日修正通過,同年6月19日公布,並於同年12月19日生效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偵查或審判中經限制出境、出海者,應於生效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依刑事訴訟法第八章之一規定重為處分,逾期未重為處分者,原處分失其效力。」「依前項規定重為處分者,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三之規定重新起算。但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審判中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連同原處分期間併計不得逾五年。」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1第2項、第3項亦有所規定。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詹朝陽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正檢卷送最高法院審理中。又被告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8年8月1日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迄今,此有該院108年度聲字第2988號裁定、108年8月6日新北院輝刑108訴633字第49023號函文1份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本院應於限制出境新制施行即108年12月19日起二個月內,依法重為處分。

三、審判中是否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屬事實審法院得依個案情節,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本於職權而為裁量之事項。且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是否消滅,能否以其他方式替代而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俱屬事實問題,事實審法院自有依卷內相關資料及個案情節妥適裁量之權。經查,被告所犯詐欺罪,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在案,再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衡以被訴重罪、遭判重刑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既經原審及本院均認定有罪,且判處上開須入監服刑之刑度,非無因此啟動逃亡境外、脫免刑責之動機,而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之情形。再被告倘出境後未再返回接受審判或執行,亦嚴重損害國家追訴犯罪之公共利益,故對被告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並未逾越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規定之必要性,核與比例原則無違,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目的,並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依法重為處分,諭知被告應自109年2月1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四、至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4項固規定:「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惟觀諸本條項增訂之立法理由:「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可事前審查,且不具有急迫性,則是否有延長之必要,法官除應視偵查及審判程序之實際需要,依職權審酌外,適度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意見陳述權,亦可避免偏斷,並符干涉人民基本權利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爰增訂本條第四項。」可知,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4項規定,係針對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原則上應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言,至於上開新法施行後法院對被告為第一次限制出境、出海處分,自得於審酌個案情節後依同法第93條之2第1項逕為裁定,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1第3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審判中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連同修法前之原處分期間併計不得逾5年。本件被告經原審法院於108年8月1日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因被告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連同原處分期間併計,其限制出境、出海期間,自108年8月1日起算,不得逾5年(即至113年7月31日止),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法 官 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書狀。

書記官 呂修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