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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訴字第 41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417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宜珊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034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89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李宜珊知悉以其薪資及信用狀況,無法向銀行申請高額之信用貸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變造公文書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107年6月8日前某時,在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某咖啡廳,將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起訴書誤載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應予更正)所製作之黃竑勝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公文書,以剪貼方式,將如附表一、二所示欄位之內容,變造為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製作之李宜珊105年度、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份(變造欄位及內容詳如附表一、二「變造欄位」、「變造前內容」、「變造後內容」各欄所示,下稱變造之105年度所得清單、106年度所得清單)。嗣李宜珊先於106年11月14日15時,在臺北市中正區臺北火車站附近某超商,將變造之105年度所得清單,傳真予中國信託銀行,用以申請個人信用貸款而行使之,致中國信託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李宜珊之資力及償還能力良好,而貸款新臺幣(下同)220萬元;復於107年6月8日14時53分許,在臺北火車站附近某超商,將變造之106年度(起訴書誤載為105年度,應予更正)所得清單,傳真予渣打銀行,用以申請個人信用貸款而行使之,致渣打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李宜珊之資力及償還能力良好,而貸款300萬元予李宜珊,均足生損害於稅務機關對稅務資料管理及中國信託銀行、渣打銀行對於個人信用貸款核貸、放款之正確性。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本院作為得心證依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經本院審理時逐項提示,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狀況,認為並無不可信或不適當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李宜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偵卷第11至14、17至19、101至103頁,原審卷第43、49頁,本院卷第98頁),核與證人吳沅洛、陳禹伸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偵卷第27至29、55至57頁),並有被告105年度、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份、黃竑勝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份、渣打銀行相關貸款資料1份、中國信託銀行相關貸款資料1份、變造之105年度、106年度所得清單各1份在卷可考(偵卷第41至53、61至77、81、82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變造公文書

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2次變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2次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

,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斷。

㈢被告2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審酌被告明知其個人信用狀況不佳,為向銀行申請高額貸款,竟變造不實之公文書並行使之,進而獲貸220萬元、300萬元,不僅使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渣打銀行受有財產上損害,且損及稅務機關對稅務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更危害社會金融交易安全及秩序,所為不該,應予非難,又被告犯後雖坦認犯行,然未能與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渣打銀行達成和解,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尚未受償金額有189萬7569元、告訴人渣打銀行尚未受償金額有279萬8683元,兼衡被告前無犯罪經法院科刑之前科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素行尚可,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所得利益,暨被告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現職收入、需扶養人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5月,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另說明: ㈠被告因本案犯行而貸得220萬元、300萬元,核屬其犯罪所得,被告犯後雖有償還部分款項,然至今尚積欠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189萬7569元、告訴人渣打銀行279萬8683元,是就被告尚未清償之款項共計469萬6252元(189萬7569元+279萬8683元=469萬6252元)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上開已還款部分,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㈡被告變造之105年度、106年度所得清單之傳真版本部分,已交予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渣打銀行收執之,並非被告所有,自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變造之105年度、106年度所得清單之原本部分,既未扣案,又無證據證明現尚存在而未滅失,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故不予宣告沒收。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及沒收尚屬允當。又量刑輕重,係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有濫用權限情事,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原審已就被告之量刑刑度詳為審酌如上,其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自難認有何不當。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無理由。又被告本件詐騙所得甚鉅,且迄今僅清償部分金額,尚有共計高達469萬6252元未償還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及渣打銀行,難認有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自不宜宣告緩刑,被告上訴請求宣告緩刑,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陳彥年法 官 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桑子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變造公文書名稱 變造欄位 變造前內容(偵查卷第21至23頁) 變造後內容(偵查卷第73至75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製作之黃竑勝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公文書 標題之「稅務機關」名稱及「年度」 (第1、2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核發單位及編號(第1 、2頁) 板橋分局NH00000-000F303C00000-000000-000000 南港稽徵所NA00000-000Z000000000-000000-000000 查調日期 (第1、2頁) 105年06月07日 106年11月06日 所得人姓名 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第1、2頁) 黃竑勝 Z000000000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號八樓之1 李宜珊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000鄰○○路○段000巷000號 所得人IDN 所得人姓名 (第1、2頁) Z000000000 黃竑勝 Z000000000 李宜珊 異動日期 105/04/01 106/06/05 檔案存放位置、扣繳單位名稱、扣繳單位地址(第1頁第13至15筆) 10413Z0000000000、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臺南市○○區○○里000號 10413Z0000000000、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處、臺北市○○區○○里○○○路0段00號8樓 10413Z0000000000、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臺南市○○區○○里○○路000號 10413Z0000000000、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里○○○路0段000號4樓 10413Z0000000000、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臺南市○○區○○里○○路000號 10413Z000000000、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里○○○路0段000號 檔案存放位置、扣繳單位名稱、扣繳單位地址(第2頁、第16筆) 10413Z0000000000、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職工福利委員會、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0號 10413Z0000000000、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臺北市○○區○○里○○○路0段000號4樓 類別、格式註記檔案存放位置、扣繳單位名稱、扣繳單位地址、資料來源 (第2 頁、第18筆) 薪資50、10413D00000000 64、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佳 里奇美醫院、臺南市○○區○○里00鄰○里○000號、00000000 利息5AM、10413F0000000 60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公司、新北市○○區○○里○○路0段000○000號1至2樓、126號2樓、00000000 姓名變更前 姓名變更後 黃鏹儀 黃竑勝 李淑娟 李宜珊 日期 0000000 0000000 單照編號 (第1頁) ED0000000 AQ0000000 單照編號 (第2頁) ED0000000 AQ0000000附表二變造公文書名稱 變造欄位 變造前內容(108年度偵字第18990號卷第21至23頁) 變造後內容(108年度偵字第18990號卷第47、43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製作之黃竑勝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公文書 標題之「稅務機關」名稱及「年度」 (第1、2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核發單位、編號(第1、2頁) 板橋分局、NH00000-000F 303C00000-000000-000000 南港稽徵所、NA00000-000A153C00000-000000-00000 查調日期 (第1、2頁) 105年06月07日 107年07月06日 所得人姓名 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第1、2頁) 黃竑勝 Z000000000 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號八樓之1 李宜珊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000鄰○○路○段000巷000號 所得人IDN 所得人姓名 (第1、2 頁) Z000000000 黃竑勝 Z000000000 李宜珊 異動日期 105/04/01 107/06/07 給付總額、所得額、可扣抵稅額(第1頁第1至6筆) 2,350、2,350、350 2,985、2,985、585 1,730、1,730、107 2,143、2,143、273 46、46、2 43、43、3 10,420、10,420、520 4,040、4,040、590 2,470、2,470、0 1,616、1,616、0 5,119、5,119、537 3,381、3,381、381 檔案存放位置 扣繳單位名稱 扣繳單位地址 給付總額 所得額 可扣抵稅額 資料來源 (第1頁第7 筆) 10413A07A0000000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00號6至7樓 4,597 4,597 537 00000000 10610Z0000000000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號 2,821 2,821 321 00000000 檔案存放位置 扣繳單位名稱 扣繳單位地址 給付總額 所得額 可扣抵稅額 資料來源 (第1頁第8 筆) 10413Z0000000000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0樓 41 41 3 00000000 10613A07A0000000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路000號6 至7樓 4,374 4,374 724 00000000 類別、格式註記 檔案存放位置 扣繳單位名稱 扣繳單位地址 給付總額 所得額 資料來源 (第1頁第9 筆) 利息5AM 10413Z0000000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里○○○路0段00號1樓及地下1 樓 4,058 4,058 00000000 薪資50 10613Z0000000000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里○○○路0段000號14樓 2,500 2,500 00000000 類別、格式註記檔案存放位置 扣繳單位名稱 扣繳單位地址 給付總額 所得額 可扣抵稅額 資料來源 (第1頁第10筆) 薪資50 10413Z0000000000 國立成功大學 臺南市○區○○里○○路0號 27,270 27,270 0 00000000 營利54C 10613Z0000000000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0樓 83 83 8 00000000 檔案存放位置 扣繳單位名稱 扣繳單位地址 給付總額 所得額 資料來源 (第1頁第11筆) 10413Z0000000000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臺南市○○區○○里○○路00號 3,200 3,200 00000000 10613Z0000000000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臺北市○○區○○里○○路0號13樓、18樓、19樓8,000 8,000 00000000 類別、格式註記檔案存放位置 扣繳單位名稱 扣繳單位地址 給付總額 所得額 資料來源 (第1頁第12筆) 其他92 10413Z0000000000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臺南市○○區○○里○○路000號 1,000 1,0007 0000000 競技91 10613Z0000000000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路委員會 臺北市○○區○○里○○○路0段000號14樓 5,000 5,000 00000000 檔案存放位置 扣繳單位名稱 扣繳單位地址 給付總額 所得額 資料來源 (第1頁第13筆) 10413Z0000000000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 臺南市○○區○○里000號 24,000 24,000 00000000 10613Z0000000000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里○○○路0段000號14樓 36,100 36,100 00000000 檔案存放位置 扣繳單位名稱 扣繳單位地址 給付總額 所得額 扣繳稅額 (第1頁第14筆) 10413Z0000000000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臺南市○○區○○里○○路000號 3,987,463 3,987,463 196,316 10613Z0000000000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里○○○路0段000號14樓 4,261,425 4,261,425 214,270 類別、格式註記檔案存放位置 扣繳單位名稱 扣繳單位地址 給付總額 所得額 資料來源 (第1頁第15筆) 薪資50 10413Z0000000000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臺南市○○區○○里○○路000號 84,000 84,000 0000000 其他92 10613Z0000000000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臺北市○○區○○里○○○路0段000號14樓 2,700 2,700 00000000 類別、格式註記檔案存放位置 扣繳單位名稱 扣繳單位地址 給付總額 所得額 資料來源 (第2頁第16筆) 其他92 10413Z0000000000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職工福利委員會 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0號 2,700 2,700 00000000 執行9B-98 10413Z0000000000 壢新醫院 桃園市○鎮區○○街00號 3,000 3,000 00000000 類別、格式註記檔案存放位置 扣繳單位名稱 扣繳單位地址 給付總額 所得額 資料來源 (第2頁第17筆) 利息5AM 10413Z0000000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臺南市○○區○○里○○路000號1樓 1,402 1,402 00000000 財交76 10640A15S0000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臺北市○○區○○里○○○路0段00號 118,235 118,235 00000000 類別、證號別 所得人IDN 所得人姓名 格式註記 檔案存放位置 扣繳單位名稱 扣繳單位地址 給付總額 所得額 扣繳稅額 可扣抵稅額 資料來源 異動日期 財產交易損失額異動機關 (第2頁第18筆) 薪資0 Z000000000 黃竑勝 50 10413Z0000000000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佳里奇美醫院 臺南市○○區○○里00鄰○里○000號 400 400 0 0 00000000 105/04/010 【刪除該筆交易內容】 所得筆數 給付總額合計 所得額合計 扣繳稅額合計 可扣抵稅額合計 18筆 4,162,239 4,162,239 196,316 1,822 17筆 4,458,446 4,458,446 214,270 2,885 姓名變更前 姓名變更後 黃鏹儀 黃竑勝 李淑娟 李宜珊 日期 0000000 0000000 單照編號 (第1頁) ED0000000 ED0000000 單照編號 (第2頁) ED0000000 ED0000000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