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88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家暴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陸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傷害等罪嫌重大;又被告所涉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罪嫌,乃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指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以其罪刑之重,恐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患有精神疾病,表示因受幻聽而犯案,精神狀況不穩定,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裁定執行羈押,至108年6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6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廖紋妤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璽儒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