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原上訴字第 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上訴字第9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志照選任辯護人 王奕淵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737號、107年度偵緝字第794號、107年度偵緝字第79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

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 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 解釋、第590號解釋分別著有明文。

二、本院依合理之確信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聲請,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於本案之適用,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23條,違反罪刑相當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而過度刑罰侵害被告人身自由之疑義。本院須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裁定停止審判程序。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謝梨敏法 官 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俊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