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抗字第 17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714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余泰鑫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複製光碟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108年度聲字第20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請人余泰鑫律師受告訴人梁廣雲委任為原審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203號案件之代理人,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5點規定,律師受告訴人委任聲請交付審判,如欲檢閱、抄錄或攝影偵查卷宗及證物,應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之,聲請人若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1849號卷中,關於被告林偉鈞在華南銀行開戶資料及紀錄明細之光碟1片為重要之犯罪證據,自應向該署檢察官提出聲請,其聲請原審法院於複製該光碟後交付之,顯乏其據,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5點規定「..律師如誤向法院聲請,法院應移由該管檢察官處理。該卷宗或證物如由法院調借中,法院應速將卷證送還檢察官,以俾檢察官判斷是否有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情形..」。準此,如律師向法院聲請拷貝證據之光碟,法院應移由該管檢察官處理,而非駁回該聲請,原裁定未詳予斟酌前開規定,而將抗告人之聲請駁回,核有違誤,應予撤銷。況抗告人所委任之另一聲請代理人劉齊律師前於民國108年9月18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檢閱光碟之聲請,竟遭該署以卷內證物光碟已交付原裁定法院為由,而駁回聲請,於此情形下,如何期待抗告人向原檢察官為本件之聲請云云。

三、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第30條第1項之規定,於前2項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 條之1 定有明文。觀諸該條第2 項、第3 項於92年2 月6日增訂時之立法理由明載:「有關交付審判之聲請,告訴人須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理由書狀,而為使律師了解案情,應准許其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但如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時,檢察官仍得予以限制或禁止,爰增訂本條第2 項,以應實務之需要。委任律師聲請法院將案件交付審判,應向法院提出委任書狀,受委任之律師聲請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亦應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委任書狀」。又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5點亦規定:「律師受告訴人委任聲請交付審判,如欲檢閱、抄錄或攝影偵查卷宗及證物,不論是否已向法院提出理由狀,均應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之,律師如誤向法院聲請,法院應移由該管檢察官處理。該卷宗或證物如由法院調借中,法院應速將卷證送還檢察官,以俾檢察官判斷是否有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情形。法院如知悉律師聲請閱卷,於交付審判裁定前,宜酌留其提出補充理由狀之時間。另法院如需向檢察官調借卷證時,並宜考量律師閱卷之需求,儘量於其閱畢後再行調借,以免卷證往返之勞費。」。

四、經查,抗告人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受任律師,依前揭說明及規定,如認有閱卷或複製光碟之必要,自應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聲請。雖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5項規定,律師如誤向法院聲請檢閱、抄錄或攝影偵查卷宗及證物時,法院應移送由該管檢察官處理,惟此僅為便民措施,法院幫忙將律師之聲請狀轉交予該管檢察官而已,並非代表法院得准予燒錄光碟,是原審認依前揭規定,無從准予燒錄光碟,而駁回其聲請,認難有誤。至抗告人表示其他委任律師嗣後向檢察官聲請,遭檢察官以光碟已交付法院審理,聲請於法無據為由駁回云云,然此為檢察官准否閱卷之職權行使,本院無從置喙,惟抗告人仍可於原審歸還後,再向檢察官聲請,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以抗告人應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請求,經核尚無不合。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黃雅芬法 官 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錄影光碟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