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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抗字第 17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714號抗 告 人 余泰鑫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複製光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裁定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正本最後記載審判長法官「宋松璟」應更正為「鄭水銓」。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記載審判長法官為「鄭水銓」,書記官於製作正本時,誤載為「宋松璟」,是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雅芬法 官 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請錄影光碟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