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363號抗 告 人即聲 請 人 呂勁
呂易達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扣押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1 月28日所為之裁定(107 年度聲撤扣字第7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有高度可能性係犯罪嫌疑人李杰等人用以保有其等犯罪所得之用,為保全日後對被告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經原審法院106 年度聲扣字第28號裁定(下稱系爭扣押裁定)予以扣押確定在案。本案現仍經檢察官偵查中,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尚不能排除與犯罪之待證事實具有相當程度關聯性,難謂已無留存必要,為偵查、審理需求及保全將來之執行,尚難先行解除扣押命令。況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扣押執行狀況如附表「扣得款項」欄所示,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扣案件犯罪所得查扣清冊可稽,並無抗告人即聲請人呂勁、呂易達(下稱抗告人)所指超額扣押之問題,是抗告人向原審聲請解除扣押命令,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一)系爭扣押裁定未說明各帳戶內款項屬於犯罪所得之範圍為何,亦未交代就超額部分是否為保全追徵犯罪所得之扣押,是否為保全追徵之適當數額。且系爭扣押裁定主文係記載扣押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5,917,000元,然觀諸系爭扣押裁定附件之記載,所列58個證券帳戶,各帳戶之應扣押金額均為85,917,000元,合計扣押總額與本案犯罪所得之數額顯不相當,而有超額扣押之虞,即系爭扣押裁定附件之記載不當擴大扣押之範圍,致主文與理由互相牴觸矛盾,顯於法不合,且對抗告人個人財產造成過度侵害,違反比例原則。(二)再者,系爭扣押裁定之其他犯罪嫌疑人范育珍等就系爭扣押裁定所為抗告,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抗字第446 號撤銷原裁定,並經原審法院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書所列附件各帳戶之價值,難認與犯罪所得相當為由,而以107 年度聲扣更一字第3 號裁定駁回聲請。為此,抗告人不服原裁定,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三、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
四、經查:
(一)原審法院前依檢察官之聲請,因犯罪嫌疑人呂勁等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於民國106 年12月12日以系爭扣押裁定裁定抗告人及范育珍等人各如系爭扣押裁定附件扣押一覽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於總額85,917,000元範圍內,均准予扣押,而抗告人均未就系爭扣押裁定提起抗告,是系爭扣押裁定關於抗告人部分均已確定,並經檢察官據以執行,且關於抗告人部分之扣押執行狀況,即如附表「扣得款項」欄所示,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扣案件犯罪所得查扣清冊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7至18頁)。
(二)本件抗告人於107 年10月25日向原審法院提出「刑事撤銷扣押裁定聲請狀」(下稱聲請狀,見原審卷第1 至2 頁),然觀諸聲請狀之記載,抗告人係執前揭抗告意旨所指各節,並引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認關於抗告人如附表所示帳戶,顯已無保全追徵或續予留存扣押物之必要,聲請撤銷系爭扣押裁定之聲請。而犯罪嫌疑人呂勁等人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既現尚在檢察官偵查中,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函文在卷足憑(見原審卷第15頁),則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抗告人若認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即應向檢察官聲請發還,而非向原審法院為之,原審就此未予究明逕認本案現仍經檢察官偵查中,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尚不能排除與犯罪之待證事實具有相當程度關聯性,難謂已無留存必要等情,尚有未合。
(三)又聲請狀其中有記載「為撤銷扣押裁定聲請事」、「狀請鈞院惠准撤銷原扣押裁定之聲請」等語,而關於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之1 第1 項係規定:「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倘抗告人係聲請撤銷扣押,原審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是抗告人提出聲請狀是否有聲請撤銷扣押之意,亦有究明之必要。
(四)據上,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又為兼衡當事人之審級利益,爰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楊秀枝法 官 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李逸翔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附表:
┌──┬────────┬───────────┬───────┬──────┬───┐│編號│金融機構名稱 │戶名 │帳號 │ 扣得款項 │備註 ││ │ │ │ │(新臺幣) │ │├──┼────────┼───────────┼───────┼──────┼───┤│1 │玉山商業銀行 │呂勁(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8萬6227元 │被告 ││ │ │Z000000000號) │ │ │ │├──┼────────┼───────────┼───────┼──────┼───┤│2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呂勁(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292萬7343元 │被告 ││ │ │Z000000000號) │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呂易達(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121元 │第三人││ │ │:Z000000000號)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呂易達(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633元 │第三人││ │ │:Z000000000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