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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療停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江元楷(原名彭元楷)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108年度執聲字第2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療更(一)字第1號裁定: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確定。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12月5日以101年執保字第169號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令其至法務部○○○○○○○附設培德醫院接受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迄108年12月18日屆滿7年。資據執行機關附設培德醫院108年度第9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會議,決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爰依法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等語。

二、經查:受處分人甲○○經法務部○○○○○○○附設培德醫院108年度第9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會議討論後,決議甲○○再犯風險顯著降低,有該執行機關檢附之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本院101年度聲療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書、法務部○○○○○○○附設培德醫院108年度第9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法 官 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治療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