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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5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52號聲 請 人 莊采霏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再審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989號確定判決,聲請停止執行刑罰,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效力。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應為開始再審裁定。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前段、第435條第1項、第2項明文規定。因此,僅於受判決人所為再審聲請有理由,經法院裁定開始再審,才有裁定停止刑罰執行可能。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98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30條規定,聲請准予停止裁判之執行。

三、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989號確定判決所為再審聲請,已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0日以108年度聲再字第174號裁定駁回。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刑罰執行,有違上述法律規定,應予駁回。至於刑事訴訟法第430條但書規定:「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屬於檢察官執行指揮之權限,並非本件聲請停止執行裁定所得審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簡志龍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楚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