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7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游凱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凱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游凱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上訴至本院後,經本院以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7年8月10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8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80165928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王屏夏法 官 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