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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6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4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曾志弘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志弘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於民國105年12月6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工場作業認真,遵守規定,服從管教,有固定住所及謀生技能,應可適應社會生活,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8年4月17日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在卷可稽。爰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法 官 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慧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