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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7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02號聲 請 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偉仁律師被 告 胡尚鴻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選任辯護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54號),聲請核發錄音光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錄音(影)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胡尚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原審判決認被告胡尚鴻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他命,所依據證據為胡尚鴻警、偵訊中之陳述,及游大勝於警詢中之陳述,及胡尚鴻與游大勝2 人於106年4月15至7 月10日間之監聽譯文資料,為調整辯護方向而有瞭解實際詢問內容與筆錄,及實際通話內容與譯文資料等內容是否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 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聲請拷貝上述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影印、抄錄、電子掃描、攝影之,並得聲請交付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之光碟或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點亦規定甚詳。蓋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據此,刑事案件審判中,原則上應使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司法院釋字第762 號解釋意旨參照)。而閱卷制度,正是保障審判階段被告獲悉充分資訊,並據以調整辯護方向的重要機制,故賦予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之權利,且辯護人為達有效辯護之目的,並促進法院調查證據之效率,其於審判中之閱卷權,自應包含複製刑事案件卷附證物內容之權利在內。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陳偉仁律師為被告胡尚鴻涉犯本院108 年度原上訴字第5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其聲請複製發給如附表所列之光碟,並釋明其目的係在確認被告胡尚鴻及證人游大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筆錄記載內容,是否確與警詢、偵訊錄音錄影光碟之內容相符,暨被告與證人游大勝間依法監聽所製作譯文之內容,是否確與原始檔案內容相符,核與被告所涉本案被訴之犯罪事實有關,且上開證據資料攸關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及辯護人之辯護方向,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足認聲請人業已釋明聲請如附表所示光碟之必要性,本件聲請人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列之光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應依法繳付費用後始得複製並發給光碟,且應限於本案訴訟審理防禦使用,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二)至於聲請人所聲請拷貝有關被告胡尚鴻於106 年8月8日於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緝毒專案組辦公室所為調查筆錄部分,及同案被告游大勝於同日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所為調查筆錄部分,則遍查卷內並未附有相關錄音錄影光碟,經函詢亦無相關資料,有本院108年7月19日、22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108年8月5日警刑偵三字第1080040500號函各1份在卷可憑,是此部分聲請礙難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法 官 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編號│ 聲請拷貝光碟資料證據名稱 │├──┼─────────────────────┤│ 1 │被告胡尚鴻於106年8月8日偵查中供述 │├──┼─────────────────────┤│ 2 │被告胡尚鴻於106年9月12日偵查中供述 │├──┼─────────────────────┤│ 3 │同案被告游大勝於106年9月12日偵查中之證述 │├──┼─────────────────────┤│ 4 │被告胡尚鴻與游大勝於106年4月15日至同年5月1││ │0日監聽錄音光碟 │├──┼─────────────────────┤│ 5 │被告胡尚鴻與游大勝於106年5月13日至同年月20││ │日監聽錄音光碟 │├──┼─────────────────────┤│ 6 │被告胡尚鴻與游大勝於106年5月13日至同年7月1││ │0日監聽錄音光碟 │└──┴─────────────────────┘

裁判案由:聲請錄影光碟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