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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0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胡聖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胡聖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聖鑫因恐嚇得利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1業已執行完畢部分,應於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予以折抵,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法 官 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