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3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3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金城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金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許金城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有期徒刑10月、5月、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6年8月29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26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8年4月26日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郭豫珍法 官 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