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9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茂川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4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茂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茂川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聲字第165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移送於106 年4 月2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8 年5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5 月3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1
87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法 官 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華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