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1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裴可旺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8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裴可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目前在監執行中。於民國107年7 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7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7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9
9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怡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