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俊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俊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俊明因搶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若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則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所犯搶奪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3有關犯罪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8月16日」、聲請書附表編號5、6有關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8149號等」、聲請書附表編號12、13有關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等」),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如編號18至20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7至8、11至17所示13罪,均屬竊盜類型犯罪,態樣、手段相同;另編號10、18、20所示3罪,為搶奪犯行,與上開竊盜所侵害之法益雖屬相同,但手段各異,危害程度亦有不同,編號5至6、9、19所示4罪,雖均為毒品類型犯罪,惟其犯罪類型分屬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態樣、手段有異,所侵害之社會法益與法規範目的亦不盡相同,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15所示15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9月,編號16至17所示2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編號18至19所示2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等情,經審酌上揭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及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先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並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8至19所處之刑,縱經執行完畢,然附表所示各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前揭說明,在所裁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仍應就附表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至於前揭業經執行部分,僅係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一日. │一日. │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01日 │104年06月16日 │104年08月16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2238號 │第20658號 │第20658號 │├───┬────┼──────────┼──────────┼──────────┤│ │法 院│ 臺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最 後│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2144 │104年度審簡字第1812 │104年度審簡字第1812 ││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4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法 院│ 臺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2144 │104年度審簡字第1812 │104年度審簡字第1812 ││ │ │號 │號 │號 ││判 決├────┼──────────┼──────────┼──────────┤│ │判 決│ 105年02月01日 │ 105年02月02日 │ 105年02月02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編號1至15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3年9月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持有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一日. │一日. │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4年09月26日 │104年08月10日 │104年08月16日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第29780號 │字第8149號等 │字第8149號等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最 後│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2429 │104年度審簡字第2416 │104年度審簡字第2416 ││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4年12月31日 │ 105年02月17日 │ 105年02月17日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確 定├────┼──────────┼──────────┼──────────┤│ │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2429 │104年度審簡字第2416 │104年度審簡字第2416 ││ │ │號 │號 │號 ││判 決├────┼──────────┼──────────┼──────────┤│ │判 決│ 105年02月02日 │ 105年03月07日 │ 105年03月07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編號1至15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3年9月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一日. │一日. │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03日 │104年10月03日 │104年10月03日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第27490號 │第27490號 │字第7438號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最 後├────┼──────────┼──────────┼──────────┤│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1005號 │104年度訴字第1005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2392 ││事實審│ │ │ │號 ││ ├────┼──────────┼──────────┼──────────┤│ │判決日期│ 105年03月11日 │ 105年03月11日 │ 105年04月14日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確 定├────┼──────────┼──────────┼──────────┤│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1005號 │104年度訴字第1005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2392 ││判 決├────┼──────────┼──────────┼──────────┤│ │判 決│ 105年04月11日 │ 105年04月11日 │ 105年05月06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編號1至15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3年9月 │└────────┴────────────────────────────────┘┌────────┬──────────┬──────────┬──────────┐│ 編 號 │ 10 │ 11 │ 12 │├────────┼──────────┼──────────┼──────────┤│罪 名 │搶奪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一日. │一日. │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4年09月23日 │104年09月09日 │104年09月16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2036號 │第8350號 │第12279號等 │├───┬────┼──────────┼──────────┼──────────┤│ │法 院│ 士林地院 │ 新北地院 │ 士林地院 ││最 後├────┼──────────┼──────────┼──────────┤│ │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613號│105年度簡字第1988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9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4年11月27日 │ 105年05月17日 │ 105年05月31日 │├───┼────┼──────────┼──────────┼──────────┤│ │法 院│ 士林地院 │ 新北地院 │ 士林地院 ││確 定├────┼──────────┼──────────┼──────────┤│ │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613號 │105年度簡字第1988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9號 ││判 決├────┼──────────┼──────────┼──────────┤│ │判 決│ 105年04月19日 │ 105年06月17日 │ 105年07月11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編號1至15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3年9月 │└────────┴────────────────────────────────┘┌────────┬──────────┬──────────┬──────────┐│ 編 號 │ 13 │ 14 │ 15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一日. │一日. │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4年09月16日 │104年09月18日 │104年09月18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2279號等 │第12398號 │第12398號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最 後├────┼──────────┼──────────┼──────────┤│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9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5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5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5年05月31日 │ 105年05月31日 │ 105年05月31日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確 定├────┼──────────┼──────────┼──────────┤│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9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5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5號 ││判 決├────┼──────────┼──────────┼──────────┤│ │判 決│ 105年07月11日 │ 105年07月11日 │ 105年07月11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編號1至15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3年9月 │└────────┴────────────────────────────────┘┌────────┬──────────┬──────────┬──────────┐│ 編 號 │ 16 │ 17 │ 18 │├────────┼──────────┼──────────┼──────────┤│罪 名 │竊盜 │竊盜 │搶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10月. ││ │一日. │一日.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01日 │104年10月01日 │104年10月03日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4854號 │第4854號 │第27490號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最 後├────┼──────────┼──────────┼──────────┤│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550 │105年度審簡字第2550 │104年度訴字第1005號 ││事實審│ │號 │號 │ ││ ├────┼──────────┼──────────┼──────────┤│ │判決日期│ 106年01月23日 │ 106年01月23日 │ 105年03月11日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550 │105年度審簡字第2550 │104年度訴字第1005號 ││ │ │號 │號 │ ││判 決├────┼──────────┼──────────┼──────────┤│ │判 決│ 106年03月07日 │ 106年03月07日 │ 105年04月11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編號16至1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 │編號18至19曾經臺灣新││ │字第255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 ││ │ │字第4322號裁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1年4月 │└────────┴─────────────────────┴──────────┘┌────────┬──────────┬──────────┬──────────┐│ 編 號 │ 19 │ 20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搶奪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9月23日 │104年09月2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4年度毒偵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213號 │第28841號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34 │105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事實審│ │號 │ │ ││ ├────┼──────────┼──────────┼──────────┤│ │判決日期│ 105年02月17日 │ 106年07月27日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34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判 決├────┼──────────┼──────────┼──────────┤│ │判 決│ 105年03月14日 │ 106年08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備 註│編號18至19曾經臺灣新│ │ ││ │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 │ │ ││ │字第4322號裁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