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8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兆宏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兆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兆宏前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罪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8月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7年度上更二字第38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