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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6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08號聲請人 賴亦帆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聲請停止羈押,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賴亦帆犯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08年4月16日經移審接押。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108年4月22日經訊問,准以新台幣3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基隆市○○區○○路○○○號5 樓;但被告覓保無著,因認有逃亡之虞而羈押並准予繼續覓保;但被告均未具保,有逃亡之虞,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必要,經訊問,自108年7月16日起,裁定延長羈押2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件已經審結,已羈押近8 個月,被告並無逃亡之虞,願以定期報到及限制住居替代羈押。

三、被告賴亦帆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已詳細論述得心證理由,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被告前案紀錄多達31頁,多次入監執行,現於臺北、基隆、士林、新北地方檢察署,仍有多件詐欺案偵查中,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被告歷經將近4個月覓保無著,並經本院於108 年6月12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1年4月有期徒刑,不能排除被告畏罪逃亡之可能性。審酌被告所為犯行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利益衡量,為確保訟程序包括裁判確定後刑之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被告聲稱羈押已近8 個月,核屬將來執行刑期折抵問題,並非法定停止羈押事由,不足採為被告應予停止羈押之依據。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聲請停止羈押,並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楚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