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9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偉倫上列受刑人因侵害墳墓屍體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偉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偉倫因侵害墳墓屍體等案件,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3575
1 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鍾雅蘭法 官 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