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信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殺人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8 年執聲付字第9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信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信達因強盜殺人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8 年8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39
5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謝梨敏法 官 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亮潔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