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8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萬子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 年執聲付字第96
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萬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萬子因犯妨害風化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桃簡字第438 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
350 號簡易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又經本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14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由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8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8 月2 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8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90
4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 年8 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