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37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蔡麗鳳律師被 告 蔡寅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家暴傷害案件(案號: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48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保障被告防禦權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聲請拷貝附表一、二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有關法庭錄音、錄影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7月1日增訂第90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為配合法院組織法之修訂,「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亦於104年8月7日修正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其第8條第1項修正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立法理由謂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已增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1項,明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敘明理由,並由法院為許可與否裁定之規定等語。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若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又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之規定,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另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影印、抄錄、攝影之,並得聲請交付法庭電子筆錄光碟或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條亦定有明文。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此閱卷權屬於被告最為重要的辯護權利之一,法理基礎導源於聽審原則下被告的資訊請求權。據此,被告得請求獲悉本案相關資訊,而閱卷制度,正是保障審判階段被告獲悉充分資訊並據以調整辯護方向的重要機制;惟閱卷權之權利主體雖是被告,但行使權限則在其辯護人,此乃就被告防禦權利與證據保全必要間,立法權衡之結果;且案件一經起訴後,為求國家與被告實質上的平等地位,閱卷權之行使範圍原則上及於所有卷證,不得限制。依此,實務上對於刑事訴訟法第33條文義,係採廣義解釋,並未限制證物之種類及性質,是以辯護人為達有效辯護之憑藉,或藉以預為勘驗期日之準備,究明筆錄所載之被告陳述內容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是否相符,或藉以預為交互詰問之準備,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預為交互詰問之準備,並促進法院調查證據之效率,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其於審判中之閱卷權原則上自應包含轉拷刑事案件卷附之警詢、偵訊之錄音、錄影光碟之權利在內(本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7號問題㈠研討結論)。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附表一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已敘明其聲請理由,為被告法律上利益之主張及維護,而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其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及警詢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至於附表二所示警詢錄音錄影部分,因承辦警員調離職務,原所用電腦中已無此內容,本院無法給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廖紋妤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璽儒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附表一┌──┬───────────────────────┐│編號│所欲聲請之光碟 │├──┼───────────────────────┤│ 1 │107年5月31日被告警詢錄音錄影光碟 │├──┼───────────────────────┤│ 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442號之108年1月 ││ │17日、108年3月7日、108年4月25日、108年5月23日 ││ │原審審理錄音光碟 │└──┴───────────────────────┘附表二┌──┬───────────────────────┐│編號│所欲聲請之光碟 │├──┼───────────────────────┤│ 1 │107年5月2日尤淑華、蔡承學向警方報案之錄音錄影 ││ │光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