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2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翁女喬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翁女喬閱覽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66號傷害案件所有筆錄及錄影光碟,及預納費用付與筆錄及錄影光碟內容。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翁女喬因傷害案件,由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66號審理中,故有閱覽卷內所有筆錄及錄影光碟,及預納費用付與筆錄及錄影光碟內容必要。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雖僅限於卷內筆錄之影本,並不及於卷內相關證據資料之影本,然依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從而,為使被告訴訟防禦權之有效行使,亦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其請求閱覽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66號傷害案件所有筆錄及錄影光碟,及預納費用付與筆錄及錄影光碟內容自應予許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黃翰義法 官 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于 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