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3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8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王從良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583號),聲請核發錄音光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刑事案件卷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為維護法律上之利益(詳如聲請狀),聲請核發王建仁告王從良傷害乙案,偵查錄音、錄影光碟及王建仁提出之Video證據⑴、一審準備程序錄音、錄影光碟及王建仁提出之Video證據⑵、一審審理程序錄音、錄影光碟及王建仁提出之Video證據⑶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若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又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之規定,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王從良因傷害案件,經原審於107年11月13日以107年易字9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於108年4月24日以107年度上易字第2583號改判拘役55日確定。聲請人即被告王從良所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刑事案件卷之法庭錄音光碟,雖係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所錄,然該案經被告提起上訴,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既為該案件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予以裁定,先予敘明。又聲請人已敘明其聲請理由為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而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就如附表所示刑事案件卷之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為有理由,爰就此部分裁定其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亦明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得依前開規定聲請交付者,僅限於「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或錄影內容」,並不及於其他。復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交付者,除前開如附表所示刑事案件卷之法庭錄音光碟外,尚有該案之偵查錄音、錄影光碟,王建仁所提之Video證據,經核此部分非屬「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要屬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檢閱卷宗及證物」之範疇,應由被告委任之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辦理;又原審法院於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未有錄音乙節,亦有該院承辦人回覆本院之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就以上部分之聲請,均與刑事訴訟法第33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不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附表:

┌──┬──────────────────────┐│編號│法庭錄音光碟 │├──┼──────────────────────┤│1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954號傷害案件一審準││ │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