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470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夏育民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夏育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育民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民國106 年3 月1 日送監執行,10
8 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264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楚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