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485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陳宏青(原名陳俊宏)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宏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青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最高法院駁回抗告判處有期徒刑10年4 月確定。民國101 年1 月12日送監執行,108 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276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楚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